哪位朋友能提供以下二个文件? 1、杭苏人社发 2011 268[2011]308号文件 2、杭人政[2009]332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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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人社发[2011]9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区(不合萧山区、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精神,推动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不作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条件,作为贷后创业服务的内容之一 。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一)对在领取营业证照时处于已就业状态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只在所提供的营业证照注册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允许其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二)占有30%以上股份、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只在所提供的营业证照注册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伙人、股东,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身份以经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确定的身份为准。
(三)已在六城区地域范围内领取营业证照稳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非六城区户籍人员,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参照“新杭州”人中的求职登记人员,给予50%的贴息。此类人员向经营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贷款和贴息书面申请。
(四)从事种养殖业但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此类人员向承包经营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贷款和贴息书面申请。
(五)在六城区地域范围内设有统一管理服务机构的创业园、 商品市场等园区内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向创业园区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创业园区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应主动搞好贷前、贷后相关服务,并向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了解相关情况。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相关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向小额担保贷款受理社区(村)积极提供相应的书面信息。
(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营业证照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为日以后,注册登记地可放宽为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从事种养殖业但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除外)。
(七)对以现金交易为主、无法提供商业银行流水明细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以其他方式进行风险评估。
(八)杭政[2010]2号文件中的国家限制行业为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洗头、足浴、棋牌等经营活动。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措施
(一)除提供杭政[2010]2号文件规定的四种担保措施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选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选定银行)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市选定银行在向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定人员身份后,独立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放贷以及贷后跟踪等一系列工作。该部分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奖励由市选定银行享受。各区存储于市选定的银行的风险基金应不低于50万元(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确定额度),市本级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
2、允许创业人员通过联保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联保要求为3人以上。以联保形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共同向发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发起人为新杭州人的,向其经营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
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拥有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经济适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农民房等资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第三人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的房产(60周岁以上的第三人须有2套以上房产)作为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以在岗职工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所在区域或以房产担保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房产所在区域,可放宽为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对以在岗职工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为自有或共有的经济适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农民房的,也可提供担保。
(三)合伙人、股东之间不得提供互保(追加保证的除外)。
(四)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担保。社区(村)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在岗职工提供担保。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一)对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贷款次数最多不超过4次。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营业证照有效期已不足两年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证照的有效期。
(一)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以及担保机构的作用,在加强风险管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担保方式,不断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发放“随借随还”形式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将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人员的奖励。该类情况也将纳入相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评价内容。
(二)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加强风险控制,对在贷款期内中止创业的人员,应及时收回贷款。社区(村)要加大信用社区(村)创建力度,配合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加强贷后跟踪服务,提高借款人创业成功率。
(三)本通知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2010年8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号)中的条款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集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小额担保贷款 政策完善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 印发
|   |    |    |   |
主管单位: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作单位: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35号玉泉大厦 邮编:310007 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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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人社发[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浙人社发[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计发按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全省在岗职工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 公式为: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按省统一公布的确定。2011年基准调节金确定为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1。  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三、2011年新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上述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2010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0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0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后的额度确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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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杭人社发[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直行政机关各单位人事(组织)处,局属各单位:&   现将 《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确定一名普法联络员,于 2011 年 12 月底前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钟 巍 杨庆庆  联系电话: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杭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深入推进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89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 & 的通知》(浙人社发 [ 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 2011 年― 2015 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的通知》(市委发 [2011]51 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牢牢把握“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道德教育、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为不断开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局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进一步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上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增强全市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等服务对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在推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风尚形成上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原则&   1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部署并落实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实施充分就业、人才强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   2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紧贴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对象需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际出发开展法制宣传,着力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和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3 、强化职能,形成合力。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普法格局,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机构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促进业务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使开展业务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4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为重点对象,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重点内容,以各类人员所关心的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形色多样,创新方法,重点推进,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率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努力提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见、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保障民生意识。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行政机关广大公务员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制保证,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二)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要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依法行政方针政策,在各级行政机关深入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和行政机关广大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加强推进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要面向全系统、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深入宣传学习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抓好社会保险法各项配套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深入学习宣传人力资源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要面向全系统、全社会,深入学习就业促进法以及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充分就业的发展战略更好实施。深入学习宣传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技能人才开发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促进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实施、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深入学习宣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转业军官安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重点对象和要求&   (一)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六五”普法的重中之重。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不仅是履行职责、胜任工作的需要,更是对全民普法教育起着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对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有着重要影响。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学法登记和学法档案等制度。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行政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同时将干部培训的重心下移,重视抓好乡镇(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同时,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公务员学法,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 4.27 ”公务员学法日、“干部学习新干线”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等学法制度,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确保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 40 学时以上。&   (二)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非公企业和曾发生过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要加强对他们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为重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正确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要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通过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典型案例分析、组织旁听劳动争议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庭审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促使其准确掌握、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形成自觉学法、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知识培训。 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巩固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内容列入员工培训计划。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对有组织的外出务工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守法、维权为重点内容的法律知识培训,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素质,进一步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主动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依法办事。对自发外出务工的农民,要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等途径引导其自愿接受法律培训,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主要载体和方法&   (一)广泛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单位、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要积极利用“ 12. 4 ” 全国法制宣传日、“4.27 ”公务员学法日、“ 7 月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周”等时机,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加大面向社会的普法力度,在继续采取培训、讲座、现场咨询、资料派发等基本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想方设法拓宽渠道,丰富手段,不断探索、推广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方式,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六五”普法的重要载体。要不断总结、推广“法律六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六五”普法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服务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2333 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面向社会提供政策解答、信息咨询和有关查询服务。要以规范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六个一”为契机,健全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基层服务平台,使其成为普法宣传阵地。要把信访接待机构、对外行政服务窗口、门户网络等建立重要的普法宣传基地。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途径进行法制宣传,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的社会效益。&   (三) 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各业务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注重实效,整体推进。实行积极的创业就业、再就业政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使普法宣传教育更加细化,更加直接有效。&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提高各经办机构的依法办事能力。要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法治实际推进法制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市和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 20 1 1 年― 201 5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依据“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检查验收阶段。 201 5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普法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由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 况 总结验收,并向上级推荐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保障与监督指导&   (一)建立组织。系统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分工方案,明确任务,落实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局属单位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普法教育的组织协调,做好信息交流、沟通、反馈工作。各业务处室、单位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面向管理服务对象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系统各公共服务平台和街道、乡镇以及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站(室)工作人员都要履行业务经办服务和普法双重职责。&   (三)加强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落实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评估。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局系统各单位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及年度普法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通过及时沟通信息,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六五”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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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号
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杭州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杭州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号(市人力社保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为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构筑市域网络化大都市,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就业,现就杭州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覆盖城乡、资源共享”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应用为先、体制创新、服务为本”的基本原则,确立“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人才人力资源一体化、面向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向服务一体化”的理念,以实施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基础,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为载体,提供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为手段,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全面整合提升现有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推动我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跨越式发展,实现统筹城乡区域就业创业的战略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建成能及时提供政策宣传、岗位信息等服务,实体市场与网上市场相衔接,信息采集准确化、信息维护规范化、信息发布多元化,面向城乡、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功能齐全、运作顺畅、服务便捷、信息准确、手段先进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   (二)年度目标。&   1.2011 年年底前,实现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网络联网、软件统一开发、终端设备统一配备的目标,信息采集、维护、发布的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实现网上互动;优化服务手段,完善现有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推动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进村入户。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所有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所有乡镇(街道)以及 60% 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完成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网点建设,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基本形成并有效运行。&   2.2012 年年底前,所有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网点实现全覆盖,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功能和内容得到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建成功能齐备、内容丰富的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和布局合理、功能完备、服务优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实现实体市场与网上市场的紧密衔接。& 三、网络建设&   (一)建设内容。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项目纳入杭州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分级管理、分期实施的方式进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应用软件开发、覆盖全市的网络建设以及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终端设备配置。&   (二)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完成应用软件开发,明确终端设备的配置标准和要求,并负责区(县、市)中心点的网络建设和开通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建设,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服务网点的建设和开通,信息的采集、上传、维护和发布工作,服务队伍的建设及日常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维护和管理&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市)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包括信息的采集、维护和发布等内容。&   (一)信息采集。 以市、区(县、市)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招聘会、校企对接活动、区域协作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发布的用工信息为主要来源,以会员单位提供的用工信息为补充,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用工信息的方法,全方位地采集用工信息。由市、区(县、市)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别将采集到的用工信息及时录入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二)信息维护。 遵循“谁采集、谁录入、谁维护”的原则,信息提供和采集的单位作为信息维护的实施者和责任者,通过授权维护、限时挂网、信用评定等方式,确保用工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信息发布。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通过多元化的手段和形式,将用工信息发布到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其他基层服务平台。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有条件的劳动保障站(室)可设立自助服务区,方便求职者查询用工信息;在华数电视系统开设专门频道或栏目,推动用工信息进村入户。& 五、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费用 列入本年度市本级、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 。其中,平台建设费和主城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费在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的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和终端设备配置等费用由各地自行解决。为鼓励五县(市)建设基层服务网点,每建成 1 个行政村(社区)的网络服务点,市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 5000 元的奖励,奖励费用在市人力社保局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是贯彻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战略和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作为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的牵头单位和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发改、农办、财政、信息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信息网络建设顺利进行;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的采集、维护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   (二)精心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统筹考虑规划制定工作,高起点、高标准地组织实施;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基层设备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市人力社保局要适时牵头,对基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进行验收。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成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维护力度,严格操作规范,形成管理制度,切实发挥网络的作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促使用工单位和求职者充分利用网络。&   (三)重视队伍建设。 各部门特别是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建设、使用、维护人员的培养,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该项工作,经常组织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稳定基层工作人员队伍。要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创新的思维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段。&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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