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一年级新生学籍无业证明在哪里开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九里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意见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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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擅自接收不符合规定的借读生造成学生与学籍分离的接收学校须将该生退回学籍所在学校造成无籍的接收学校应为其补办学籍并在当年综合督导考核中扣除该校相应分值取消学校及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晋级提拔任用的资格
1各公办中小学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规定按照施教区招收新生并建立学籍
2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学生在哪校就读学籍就建在哪校的原则做到入校新生数与学籍人数两者一致严禁招收学生而不为其建立学籍学校集体到外校空挂学籍或者强迫新生自行到外校空挂学籍等行为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照省市学籍管理要求为每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学生分班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在规定时间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电子学籍和学生花名册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留存学校应为在籍学生建立纸质的学籍卡档案相关信息要填写及时正确规范完整4本区内学生要转出的需全家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出的方准予转学学生在市区内转学只能转入户籍居住地变更后所属施教区的公办中小学校
5中小学转学手续办理流程①学生监护人持户籍和居住地变更证明到施教区内公办中小学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按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接收证明②学生监护人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与居住地变更证明复印件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具转学证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③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注意事项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证明户籍和居住地变更证明的原件在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交区局教育科备案
7各中学初一新生和小学一年级新生必须取得学籍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初三年级中考报名工作结束后市区学校之间不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由学校汇总当月学籍变动情况到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审备案
8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入我区初中小学就读的须持其监护人在我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暂住证或房产证及学生学籍证明等材料到暂住证(或房产证)所属施教区的初中小学办理转学手续然后由接收学校按月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暂住证(房证)所属施教区学校学额已满无力接收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就读学校相关学校不得拒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我区初中小学转回原籍或其他地方就读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对不办理转学手续而离校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所在学校应写出书面说明按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注销其学籍否则计为该校流生
9.办理学生转学要学籍与学生同时转出(入)严禁学生与学籍脱离对那些以转学为名转籍不转人在公民办学校空挂学籍的学生中考时不得报考市区四星级普通高中其学生名单由基教处(科)于每年的5月30日前汇总报招生部门备案
10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或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造成学生无法参加中考报名的和小升初报名的由接收学校将该生退回学籍所在学校无学籍所在校的接收学校应当为学生补办学籍并在综合督导考核中扣除该校相应分值取消学校及相关人员当年评优评先晋级提拔任用的资格11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为现役边防军人(含武警)或因个人家庭原因其子女跨省市县到非户籍所在地初中借读的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方可办理借读市区初中学校之间小学之间不允许学生借读
12借读手续办理流程①学生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借读学校审核同意后按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同意接收借读证明②学生监护人持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借读证明到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具同意借读证明并保留学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备查注意事项①借读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在学籍所在学校留存复印件交区局教育科备案②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借读证明的原件在学籍所在学校留存复印件交区局教育科备案
13学生借读期限为一年如一年后不能回原籍就读的需重新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学校负责学生借读期间的日常管理成绩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奖惩等工作并提供给原校由原校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及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借读生一律回原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并由原校发给毕业证书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的电子档案
15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因伤病休学的办理程序
1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休学申请
①休学申请书学生及其监护人都要签字
②经县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以下同的病历本
③病情证明书加盖医院专用章
④病情诊断相关材料
⑤医疗费发票电脑票1000元以上
2经学校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填写休复学审批表并签属学校审批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3由学校教务主任持上述五种材料及休复学审批表等六种材料的原件到区局教育科办理审批手续经区局教育科审批签字盖章后原件退还给学校留存备查教育科收存以上六种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4学校教务处为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16学生中途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17.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区教育主管部门须给予学生监护人是否同意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因伤病休学的自学生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休学的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18学生休学期满其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9.复学手续办理流程
1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①复学申请书学生及其监护人都要签字
③原就诊医院的病情康复证明
2经学校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在休复学审批表上签属学校同意复学的审批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3由学校教务主任持上述四种材料的原件到区局教育科办理复学审批手续经区局教育科审批签字盖章后原件退还给学校留存备查教育科收存上述四种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20.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一年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境)休学一年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21各中小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新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规定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生入学学籍变动毕业等名册表格存根资料齐全规范保存完好每一届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要刻录成光盘长期保存
22区文教体局要严格遵照以上要求加强对所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市教育局基教处对直属及区属初中学籍管理情况每学期末会审一次研究制订学籍管理考评方案并纳入到综合督导考核之中
23各中小学要建立学籍管理责任制成立领导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区文教体局将建立学籍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及相关人员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24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其学籍
本意见自2008级初一新生和小学一年级新生开始施行上述意见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意见有不同处则以本意见为准
26.本意见的解释权属九里区文化教育体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 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使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学籍规范管理的通知》 (渝教基2009]51号)文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基〔2008〕51号)文件精神,现将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办理程序公示如下:
1.学生因某种原因要求转学,由监护人出示相关手续并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通过“系统”输出转学联系表并审批后(“系统”指重庆市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启用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由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审批后的联系表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学事宜。重庆市区县内和区县间学生转学,监护人原则上可不到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我县规定市内非城区学校可不到县教委办理,)。
2.为了信息提供的准确性,除从市外转入的学生可以采用手工填写转学联系表外,市域内发生的一切异动均使用“系统”自动输出的联系表(含转学联系表、休学申请表、借读联系表等),并且统一由转出学校负责向学生或监护人提供,表中学生姓名等相关基础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手工填写的转学联系表可视为无效表。
3.转学联系表应由学校主要(或分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学校印章。
4.学生的异动应在本学期内办结,原则不跨学期办理异动,更不准跨学年办理异动。学年上期于11月底以前、下期于4月底前,学校应完成各年级学生的所有异动手续,保证学籍人数与实际人数一致性。
1.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的学校就读,家长(或监护人)应带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一年级新生应持有户籍地政府证明),向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完结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
三、休学 、复学
1.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2.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3.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要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1.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2.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五、特殊教育学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与上相同。涉及特殊教育其他事宜请咨询。
六、辖区内外人口本地就读政策、入学登记指南、申请等请咨询县教委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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