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如何克服尚氏宗族网势力影响

我国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研究--《湖南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我国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研究
【摘要】:
我国宗族组织与国家政权关系源远流长、复杂多变。宗族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末期。宗族凝结着我国传统文化内核,同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族权与政权的复杂关系形成了我国历史进程中的重要内容。目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为宗族复兴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契机。研究宗族复兴与基层政权的关系,能够更加清楚地解析宗族复兴的原因及作用,有利于帮助我国当代政权针对宗族复兴采取有效措施,有助于丰富我国基层行政管理理论,解构农村社会权力体系,为我国乡村行政管理理论提供经验性事实和理论思考。
本文选取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为研究对象,阐释宗族组织与政权关系的基本理论体系,梳理它们两者关系的历史沿革,为理顺这两者关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脉络。重点研究改革开放后农村宗族复兴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以宗族势力在乡村基层社会发展为主线,运用实证研究法分析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类型,并针对两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包括了论文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的基本思路及主要方法。第二部分总结归纳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的基本理论,区分宗族与家族概念,解构我国封建专制体制中族权、绅权与皇权的关系,简要叙述我国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建立它们两者关系的基本理论体系,旨在明确具体研究内容和范围,为本文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简略梳理了我国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的历史沿革,为处理两者关系提供历史依据。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了改革开放后农村宗族复兴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先介绍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的一般关系,而后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提出农村宗族与基层政权组合的三种关系类型,即弱宗族强政权型、弱政权强宗族型、宗族与政权平衡型,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创新点。然后从基层政权对宗族组织采取的措施和态度、宗族组织给基层政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两者关系平衡缺乏持续力三个方面分析了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中的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针对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两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两者良性关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8【分类号】:D422.6【目录】:
Abstract6-10
第1章 绪论10-22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0-11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1-20
1.2.1 国内文献综述11-17
1.2.2 国外文献综述17-20
1.3 研究思路、内容及主要方法20-22
第2章 宗族组织与政权关系的基本理论22-33
2.1 宗族、家族与族权22-23
2.2 我国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23-27
2.2.1 秦朝建立到宋神宗熙宁二年——县政权下实行乡官制24-25
2.2.2 宋神宗熙宁三年至清代——县政权下实行职役制25-26
2.2.3 清末至民国时期——乡镇级组织成为基层政权26
2.2.4 新中国成立后——基层政权的发展阶段26-27
2.3 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的理论阐释27-33
2.3.1 家国同构论27-28
2.3.2 敬宗收族论28-29
2.3.3 世系群理论29-30
2.3.4 弗里德曼模式30-33
第3章 我国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的历史沿革33-40
3.1 夏商周时期的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33-34
3.2 秦唐时期的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34-35
3.3 宋元明清时期的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35-38
3.4 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38-39
3.5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39-40
第4章 改革开放后农村宗族复兴与基层政权的关系40-52
4.1 宗族复兴与基层政权的互动关系40-44
4.1.1 农村宗族复兴的主要表现40-41
4.1.2 宗族复兴对基层政权的影响41-42
4.1.3 基层政权对宗族复兴的作用与态度42-44
4.2 农村宗族与基层政权组合的关系类型44-49
4.2.1 弱宗族强政权型45-46
4.2.2 弱政权强宗族型46-48
4.2.3 宗族与政权平衡型48-49
4.3 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关系中的问题表现及原因分析49-52
4.3.1 基层政权将宗族组织当作农村黑恶势力进行压制49-50
4.3.2 宗族势力膨胀对基层政权建设产生负面影响50-51
4.3.3 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平衡发展缺乏持续力51-52
第5章 发展农村宗族组织与基层政权良性关系的对策建议52-60
5.1 消除农村宗族组织的负面影响,引导其现代转型52-55
5.1.1 提高农民文化素质52-53
5.1.2 深化宗族组织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53-54
5.1.3 消除宗族组织救济中的消极功能54-55
5.2 大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55-57
5.2.1 提高基层政权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55-56
5.2.2 加强党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领导56
5.2.3 规范与完善基层政府对乡村工作的领导56-57
5.3 推动基层政权与宗族组织共生共荣发展57-60
5.3.1 建立平衡发展的多元化渠道57-58
5.3.2 推动沟通渠道多样化发展58
5.3.3 建立明确的约束体系58-60
参考文献63-66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66-67
附录 B(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项目目录)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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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农村家族势力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影响(李金林.. - 天天的主页
农村家族势力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影响
&&&&&(&李金林&)&&&&&&&&
摘要:家族在中国社会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家族势力的复兴给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因此,消除家族势力对基层民主政治的不良影响,给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家族势力&&&民主政治&&&影响
&&&&家族这个词汇对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关于家族的定义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难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不论怎么定义,家族至少包含以下含义:“家族是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农村社会性组织,它以血缘和地域为生存基础,以利益、权利和义务形成成员间的关系,以成文或俗成的制度界定行为规范,以谱牒、祠堂或礼仪作为存在的对象,以文化和观念维系成员的认同”。[1]
一、家族在中国社会的重要作用
&&&&&传统中国是一个家族社会,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在论述中国社会20世纪20年代时的某些重要特征时,把中国形容为“家族结构式国家”。[2](P24)他认为,在中国,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家族组织在社会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家族在中国社会还有着特殊的地位:“在经济领域和政治压力下,或者有其他需要的时候。小农并不是首先把目光转向邻近村庄的其他小农们,与他们共同努力来战胜危难,而是往往上下顾盼其血缘亲属”。[3]杜赞奇在考察了20世纪初期中国华北农村后,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概念,即“国家政权建设”和“权力文化网络”,并将家族看作是“权力文化网络”中的典型结构。他认为“在华北绝大多数村庄,宗族操纵着传统的政治机制,村务管理,公共活动以及构成村公会成员的名额分配,都是以家族或亚家族为划分的基础。同时,不管封建国家对此是否承认,宗族是使村庄与中华文明更上一级的规范世界联系起来的重要基础”。[4](P82)日本社会学家富永健一评论说:“中国家族的特征,是比日本的同族远为紧密的内部结合体和封闭体,它实行外婚制,拥有祭祀祖先的祠堂和族产、族谱、族规、族训,在这一点上说,它是非常有力的制度化的宗族群体”。[5](P221)
&&&&国外学者们在研究中国问题时都给予家族极大的关注,都明确家族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家族在中国社会存在了数千年之久,其影响是深远的,特别是在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家族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在很多农村地区,往往是聚族而居,一个家族就居住在一个村落里,同一家族的人在共同的地域上生活、劳作,其家族的感情是很深的,他们互相帮助,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是很顺畅的,这使人们有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不会觉得孤独或无助。家族对族人来说是一种安慰和心灵上的寄托。当人们在生活上或经济上发生困难时,同一家族的人就会帮助发生困难的族人。家族在这个互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族人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帮助。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同一家族的人也会互相帮助,共渡难关。此外,家族对一些传统美德的保留和继承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尊老爱幼等。总之,家族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表现为维系族员之间的感情、权利和义务。
二、农村家族势力复兴对基层民主政治的消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主义政权的有力结合,家族受到严格抑制和打击,家族展开活动的族规、家谱和宗祠被不同程度的分别废除、毁坏和它用,家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国家的正式制度在进入社会基层的过程中,不但结束了乡族自治的传统,而且逐渐地影响、改变和控制了民间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将它们取而代之”。[6](P421)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国家对农村的强有力控制开始减弱,社会资源的分配也开始转向市场和其他分配途径,而不像以前那样进行统一分配,特别是在以家庭承包为主的承包责任制将家庭推向了生产的前沿,成为农村经济生活的主体地位,必然会拓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去,“公益事业和社会互助也变成了民间的事,这一状况为民间传统社会,经济制度的恢复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7](P77)总之,由于国家放松了对农村的控制以及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家族势力重新复兴起来,虽然在某些层面上,这种影响是好的,“尤其是在当前农村社区发育不成熟,社会公共机制能量不足的情况下,合理发挥宗族作用,其社会效果是不待言的”。[8](P365)然而从总体上看,可以肯定的说农村家族势力的复兴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影响是消极的,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妨碍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部分地区家族势力和家族观念影响着乡村基层政治生活,给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在家族意识影响下出现了家族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取代了集体主义的观念,家族长幼、亲疏关系取代了平等合作的人际关系,族规取代了国家法律等丑恶现象。由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再加上家族势力的影响,从而使大部分村民不以法律为准绳,而以家族势力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这主要表现在村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是求助于法律,而是采用家族械斗,不是求助于政府有关部门而是求助于本族的家族势力。一些落后的宗规族约,更是蔑视法律,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家族势力往往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而是强化宗规族约。在一些比较闭塞落后的地方,村民们一发生纠纷就诉诸武力,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常以家族势力来对抗农村基层政权,干涉执法、司法等。例如,自九十年代以来,江西省大多数地方开始出现这种情况:执法部门对乡村,特别是对家族势力较强的村执法,必须是五十人以上的大兵团作战,即使如此,仍免不了遭到家族势力的围攻、绑架、扣押甚至打杀。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近年来农村妨碍执行公务的案件急剧上升,据统计,自1992年以来江西省七十多个县这类案件都要发生1200起左右。[9]这些都严重妨碍了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
&&第二,妨碍农村的社会稳定。在家族势力强大的农村地区,家族之间为了争夺山林、土地、水资源等问题,经常发生纠纷;家族间历史上的矛盾,也容易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江西省山饶地区1990年7月至9月&,共发生家族械斗案件一百二十六起,大型械斗案件四十五起,死亡四十三人,伤二百八十人,其中重伤七十九人;九江市都昌县金晃村于上饶地区波阳县金家村长期以来械斗不断,伤亡严重,仅1991年上半年,江西省发生各种械斗案件214起,参与人数600余人死亡17人,伤916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万元。[7]而浙江省仅1992年一季度,就发生了家族械斗126起,其中百人以上参与的15起,千人以上参与的2起。特别是在1990年二月3日至18日,浙江省天台县某村奚姓一族与相邻某村一族因水、森林、道路发生纠纷,在家族势力的操纵下,串联了同宗以及历史上有联系的异族,形成了以“王、汤、戴、奚”与“许、鲍、周、金”两大宗姓联盟对峙,先后共有7个乡43个村及比邻族县的三门县吴岱乡等共约5000余人大规模流血械斗事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10]以上的这些情况表明,家族之间的纠纷械斗都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第三,家族势力阻碍村民的民主选举。在一些地区“宗族权力已实际上成为与国家的行政执法权力平行的一种私人性质的权力”。[11]家族为了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就要将自己的代言人介入基层政权组织中,为了达到此目的,不择手段,甚至公然向党组织和政府施加压力。家族势力往往会利用血缘纽带关系,形成利益团伙,采取非正常手段操纵村民选举,获取政治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选举工作的公正性,干扰村民自治的推行。大多数村民在村委会选举投票前夕会与其家族成员进行商量,在投票选举时不是看能力、看威望而是看是否是同姓同族,对同族的候选人监督较松,不按有关规定办事,对异姓候选人则吹毛求疵,要求苛刻。有的家族为了推选自己本族的村干部,互相串通,封官许愿,出钱贿选,如果一旦达不到目的,就破坏选举,甚至不惜动武。一项对江西农村家族情况的调查也显示,乐平市镇桥镇等3个乡镇共53个村党支部书记中,百分之八十三来自最大姓、最大族,而来自小宗小姓的9个村支书中只有五个能比较顺利的开展工作。[12]在家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区,选举不同程度的流于形式,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村民们的选举意识很差,也没有参政意识,不知道选票对他们的重要意义,也不知道国家赋予了他们选举的权利。当被问及选票是一家一张还是一人一张时,村民们都说是一家一张,而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因为在他们的记忆中,从来都是这样的,没有人站出来说这样做是不对的,反正总觉得都能接受,不想管更管不了。在家族势力的干预下,选举往往演变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各个不同家族之间的权力争夺,而多数通过原则,又给较大的家族势力控制和操纵选举提供了方便。
&&第四,影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执行。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缺乏法制和民主的国家。几千年家族式的专制统治,使人们习惯于家族统治,当他们遇到危害时,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保护自己的人生安全,而是习惯于投入家族的怀抱,以图通过家族的集体力量来获得安全。而家族组织则利用族规、祖训规范约束人们的言行举止,更重要的是控制人们的思想,让人们接受这些规范是合理的。这些所谓的族规、祖训涉及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管理族内事务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起到了国家法律所无法起到的作用,因为在有些领域法律是无法涉及的。家族势力的复兴,再度强调家法、族规、祖训的作用,对法律根本不屑一顾,使国家法律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现代化法制建设步履维艰,家族势力的复兴对法制来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家族意识占据着每一位族员的精神世界,很难产生法律意识,当族员的利益受损时,不论是否有理,所寻求的诉求途径首先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是往往采取消极的办法,过多依赖家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不懂得依法行使权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家本位观念的强化,弱化了法律主体意识,妨碍了“人生而平等”、“人生而自由”等现代法制理念的形成。
&&&&一些家族势力不仅不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而且还公开阻拦,甚至对抗国家政策的执行。例如,一些农村地区人口出生率高居不下,“超生游击队”普遍存在,这些都与家族势力的干扰和保护有关。为了本族人丁兴旺,江西省万载县一部分族谱竟规定了本族人口发展规划,提出了鼓励多生男孩的措施;1995年万年县苏桥乡某村一“纯女户”结扎,族长带领族内80余人,将该妇女从手术台上抢走。瑞吕市夏坂镇上王自然村在对待计划生育政策上,全村非常团结,外人对其人口无法摸清底细。[13]发生以上情况的原因就在于家族存在的社会基础是以族内成员的利益为其连结纽带的,当家族的利益与国家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执行往往遭到扭曲变形,遭到不执行就不足为奇了。
&&第五,阻碍村委会的民主决策。家族势力通过介入村委会的决策过程,控制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将代表全体村民公共利益的村委会变为维护本族利益的私家机构。家族在获得选举胜利后必然要为本家族谋取利益,由于村委会职权的公共性,使家族获得利益成为可能,而其他村民却成为利益受损者,二者的利益冲突会导致村委会决策的不民主,其决策必然会倾向于家族,家族势力有可能在村务处理中以宗规族约替代村规民约,甚至会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如在有些农村地区,村民家族观念严重,村级政权多为族头族长所掌握或操纵,他们大修族谱,组织同姓同盟,自行对村中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所决策的事务大多对家族有利,而一些涉及大多数村民利益的公共产品却很少涉及。
&&&&家族势力非正式组织化,虽独立于村委会之外,但行使村委会的部分决策职能或抵制村委会开展工作,造成村委会正式组织的职能虚化。由于村委会的行政协调能力弱化,这使家族势力有可能以家族利益保护者的面目出现,而受到村民们的欢迎。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获得独立经济地位的村民就有可能以经济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具有一定自治决策功能的家族组织。这种非正式组织游离于村委会之外,扮演着与政治学中的“压力集团”[14]类似的角色。尤其是在村委会制定执行与该家族成员利益相关的决策时,就会以代言人的身份介入,采取游说,协商甚至威胁的手段迫使村委会做出必要的妥协。一旦家族组织与村委会之间不能调和,冲突加剧时,家族组织就有可能会召集本家族的成员,一起抵制甚至集体上访以确保本族村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和侵犯。家族组织的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村委会的决策起到监督的作用,但由于家族组织的利益家族化,带有一定的狭隘性,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这就会引发矛盾,造成农村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更何况某些政策的长远性和全局性,比如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就可能会与家族的短期利益相冲突,如果家族组织在这些问题上与村委会发生冲突,其影响和后果必然是消极的,这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全面小康社会在农村地区的实现,家族势力渗入并控制村委会,这显然会影响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转。
&&第六,阻碍村委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我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内容,但由于受家族势力的影响,村委会民主管理往往倾向于关照干部的本族和一些大家族的利益,甚至在一些事情上要先请教所谓的“族长”。有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家族组织凌驾于农村基层党组织之上的现象,也出现了族权代替政权,族权取代法律的不民主现象。由于受到农村家族势力的干扰,农村基层组织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也不能很好的进行民主管理,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极为不利的,人民群众也不能享受到民主。在很多农村地区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一旦村委会选举结束之后,怎样去治村、管村,许多村民就不去管了,也丝毫不关心这些问题,认为那是村干部思考的问题,村民们没有民主管理的意识。大多数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也很淡薄,因而大多数虽然有了村民自治组织却没有什么真正的内涵,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也给家族势力有机可乘。在村务管理中,村民的态度就是对同一家族干部的监督较松,对不是同一家族的干部说是按原则办事,不如说是斤斤计较,吹毛求疵。往往把别的族人对自己家族干部提的意见,认为是找茬子,与自己家族过不去,于是千方百计想法子打击报复提意见的人。在村委会之外,游离着非正式组织的具有一定自治功能的家族组织,封闭落后的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浸润在乡村基层政治生活中,严重影响了村务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影响着开放的民主政治在农村的健康发展。家族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功能,影响了未来乡村的政治走向和我国的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然而家族文化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家族文化的复兴是一种内在的自发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鉴于此,必须进行积极的引导和限制,不断注入现代文明理念,淡化落后的意识观念,通过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促使其消解,使我国的基层政治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对策及建议
&&&&农村家族势力的复兴对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造成了很多消极的影响,我们应采取一些对策建议尽可能的弱化其造成的影响。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5]消除家族势力的不良影响,推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第一,逐步健全村民自治。健全村民自治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要切实加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建设,由于一些地方的村党支部自身建设及干部作风不到位,对家族问题关注不够,引导不当甚至参与或支持,结果使一些农民转而归依家族共同体。切实加强村党组织的建设,使其成为农村稳定的核心,乃当务之急,要优化村党支部组织结构以及工作制度与作风,对积极参与非法家族活动,聚族滋事,利用家族观念和家族势力干扰乡政村治,败坏党的纪律、形象和生誉的人要坚决清除出党,绝不允许热衷于搞非法家族活动的人入党。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切实加强村委会建设,搞好村委会选举,在选举过程中,应采取村民集中投票,尽量减少流动票箱,严格限制委托投票,投票过程采取封闭式管理,防止串联或因人情关系而使选民违心投票,通过这一系列措施防止家族势力对村委会选举的干扰。加强村干部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村治能力,增强村干部之间的团结,防止村委会权力内耗。
&&第二,要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由于放松了村级组织建设,村干部的素质明显下降。有能力的人嫌村干部的待遇低而不愿当村干部,愿意当村干部的人有缺乏应有的能力和素质,结果导致相当一部分村委干部软弱无能。某些村委干部实为家族的代言人,群众之间的纠纷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这相应的助长了家族势力。因此要扼制住家族势力,必须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使干部真正了解群众、关心群众、清正廉洁,大公无私,重新唤起村民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信赖感和依托感,提高村委会干部的待遇,使他们能够安心的为群众服务。&&&&&&&&&&&&&&&&&&&&&&&&&&
&&第三,要加强对村民的民主法制教育。在很多村民眼中,乡村干部只不过是最大限度为自己捞取好处的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仅局限于村委干部之中,广大农民对党的方针政策根本不了解,民主法制意识也无从提高,要加强对农民的民主意识的培养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明白,公民学法、用法、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利用家族观念、家族组织和家族势力进行或参与非法家族活动构成违法犯罪是要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和惩罚的。使他们认清封建家族意识的危害,明真理,辨是非,树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基层政府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针对农民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生动活泼,群众欢迎,容易接受的载体,把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潜移默化,使农民从中得到切实的体会,并在活动中充实精神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开辟多种教育阵地,如文化活动室、电影放映室、群众文艺组织,黑板报、宣传栏等,教育农民破除陈旧陋习,移风易俗,转变观念;要让他们深刻认识到家族势力复兴对整个农村社会及自己带来的不良影响,单纯依靠家族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一些问题是得不偿失的。要让他们真正明白,生产的发展、生活的富裕,人身的安全最终不能依赖家族,而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和依靠整个社会的发展才能实现,从而使农民自觉地抵制不正常的家族活动,逐步淡化家族观念,开阔视野,走向文明。
&第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家庭的自主生产的独立性得以突出,但是一些诸如修公路等活动却不是一家一户能够解决的,如果基层组织不在这些公共服务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就会求助于家族,寻求资源上的帮助,这无形中强化了农民的家族观念,因此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让农民从家族圈子中走出来,增强对基层组织的信任。此外,还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如鸟之两翼,断了任何一支都是不行的,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不少,这是我们能够切实感受到的,人们的精神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改变了以前那种比较单调的枯燥的生活,也改变了农民们天一黑就只能睡觉的局面,农民们的娱乐方式也逐步多样化,这些变化使农民跳出家族狭小的圈子是很有帮助的,对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是很有帮助的。但在新时期新形式下,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也不荣乐观,基层政府组织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乘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东风,继续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
&&&总之,农村家族势力对基层民主政治的影响是深刻的,大部分是比较消极的,消除家族势力对基层民主政治的不良影响尚须时日,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何况家族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不可能依靠简单的政治手段就可以消除,而是要正确地加以引导,使农村家族势力所产生的社会危害降到最低直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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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
Countryside&family&influence&to&democracy&at&the&grassroots&level&politics&influence
Abstract:&Since&the&family&has&been&playing&vital&and&the&special&role&in&the&Chinese&society,&the&reform&and&open&policy,&the&family&influence&revival&has&brought&many&negative&influences&for&our&country's&democracy&at&the&grassroots&level&politics.Therefore,&eliminates&the&family&influence&to&affect&not&good&to&the&democracy&at&the&grassroots&level&politics,&creates&a&good&environment&for&the&democracy&at&the&grassroots&level&politics&healthy&development&to&become&the&urgent&matter
&&&Key&words:&Family&influence&&democratic&politics&&&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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