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家豁免法明年将正式起诉外国人立案需要什么条件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吗?

第一条 为了健全外国国家豁免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管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国家包括:(一)外国主权国家;(二)外国主权国家的国家机关或者组成部分;(三)外国主权国家授权行使主权权力且基于该项授权从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外国国家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对于就该事项或者案件提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国际条约;(二)书面协议;(三)向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四)通过外交渠道等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书面文件;(五)其他明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的方式。第五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一)作为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二)作为被告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受理的诉讼,并就案件实体问题答辩或者提出反诉;(三)作为第三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受理的诉讼;(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作为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时,由于与该起诉或者该诉讼请求相同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被提起反诉。外国国家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能够证明其作出上述答辩之前不可能知道有可主张豁免的事实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后的合理时间内主张管辖豁免。第六条 外国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一)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庭作证;(三)同意在特定事项或者案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七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商业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或者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产生直接影响的,对于该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非行使主权权力的关于货物或者服务的交易、投资、借贷以及其他商业性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在认定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活动时,应当综合考虑该行为的性质和目的。第八条 外国国家为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而签订的合同全部或者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对于因该合同引起的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获得个人提供的劳动或者劳务是为了履行该外国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特定职能;(二)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是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享有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享有相关豁免的人员;(三)提供劳动或者劳务的个人在提起诉讼时具有该外国国家的国籍,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经常居所;(四)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协议。第九条 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动产、不动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诉讼,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第十条 对于下列财产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该外国国家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二)该外国国家对动产、不动产的赠与、遗赠、继承或者因无人继承而产生的任何权益或者义务;(三)在管理信托财产、破产财产或者进行法人、非法人组织清算时涉及该外国国家的权益或者义务。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知识产权事项的诉讼,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确定该外国国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益;(二)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第十二条 外国国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产生的争议,根据书面协议被提交仲裁的,或者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投资条约等书面形式同意将其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组织或者个人产生的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对于需要法院审查的下列事项,该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一)仲裁协议的效力;(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仲裁裁决的撤销;(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事项。第十三条 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外国国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不视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国家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司法强制措施豁免:(一)外国国家以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提交书面文件等方式明示放弃司法强制措施豁免;(二)外国国家已经拨出或者专门指定财产用于司法强制措施执行;(三)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外国国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用于商业活动且与诉讼有联系的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第十五条 下列外国国家的财产不视为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一)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或者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用于、意图用于公务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款项;(二)属于军事性质的财产,或者用于、意图用于军事的财产;(三)外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中央银行或者该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四)构成该国文化遗产或者档案的一部分,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五)用于展览的具有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物品,且非供出售或者意图出售的财产;(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认为不视为用于商业活动的其他财产。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向外国国家送达传票或者其他诉讼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一)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二)该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通过前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可以通过外交照会方式送交该外国国家外交部门,外交照会发出之日视为完成送达。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依照该外国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附上有关语言的译本,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附上该外国国家官方语言的译本。向外国国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一并通知该外国国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个月内提出答辩状。外国国家在对其提起的诉讼中就实体问题答辩后,不得再就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提出异议。第十八条 经送达完成,外国国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指定期限内出庭的,法院应当主动查明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对于外国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的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应当在诉讼文书送达之日的六个月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对外国国家作出的缺席判决,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送达。外国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缺席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以下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应当采信:(一)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是否构成本法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外国主权国家;(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交照会是否送达以及何时送达;(三)其他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对于前款以外其他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出具意见。第二十条 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派往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上述机构的相关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本法规定不影响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习惯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第二十一条 外国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待遇低于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对等原则。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5名人大代表联署议案:加快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2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平等保护我国国民和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对等反制美国等以新冠肺炎疫情向中国提出的恶意指控。(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这是代表在认真听会。 图:新华社)全球现状我国情况随着国际交往和全球化进程逐步深入,国家直接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国家及其政府在他国被起诉情况越来越多。但我国在立法层面尚未制定专门性法律。遵循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绝对豁免的一般原则,我国当事人难以在国内法院对他国提起诉讼主张权益,我国法院在处理国家豁免问题的案件时也无法可依。但在全球范围内,美国、加拿大、英国以及欧盟各国等采取的是限制豁免原则,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诉讼中并非绝对地享有豁免权而应视其行使职能而定,大多数国家针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内起诉与被诉的情形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实行限制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实践中不乏我国及地方政府在美国等国被起诉的案例。”他表示,立法缺失造成我国当事人权益无法通过国内司法机关获得救济,我国政府却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被频频起诉,这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实际需求,导致在国际交往中处于劣势地位。这一问题在此次疫情中尤为凸显,为我们尽快完善立法敲响了警钟。伴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各国的相继暴发,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为了转嫁本国政府防疫、控疫不力的责任,以中国传播、隐瞒疫情等借口公然对我国进行污名化,甚至一些国家的团体或个人依据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对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这既是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的践踏,也是国际霸权与强权主义的体现,但同时凸显出我国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他进一步说,伴随着“一带一路”合作、亚投行成立、中国加入SDR等历史转折性事件发生,中国的经济环境正在深刻融入全球化进程,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立法的空白和不确定性会让外国投资者担忧和迷茫。在新形势下,建议重新对国家豁免问题进行审视,由绝对豁免原则转向国际主流的限制豁免原则,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豁免法。据了解,在当前错综复杂国际形势和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这一建议一经提出就获得了代表们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北京代表团代表中超过35人联名签署并提交该议案。该议案目前已被大会议案组接收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马一德说:“我们在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下,加快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现实背景下可以支持我国当事人就他国的侵害行为主张权益,我国法院可以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甚至强制执行,直接对美国责任转嫁、霸权主义行为形成反制。长远来看,采取限制豁免原则将向外国投资者展示中国政府负责任的态度,为保护其投资提供稳定预期,助力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倡议深化发展。”(根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整理发布)}

2023-09-06 22:41
来源:
兵器观察发布于:山西省
近期,由于日本排污入海一事,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切。对此,中国政府已经做出决定,全面禁止进口日本水产。这不仅是中国的权利,而且也是为了确保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然而,日本对此事反应激烈,他们一会儿说是要把中国告上世贸组织(WTO),一会儿又说是要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寻求与中国的对话。
日本向WTO告状,要求中国撤销禁令
报道指出,日本外务省已通过正式书面方式向WTO提出了反驳意见,以对中国在日本排放污染物入海后实施的进口管制措施做出回应。日本政府公开表达了他们对此行为的强烈不满,并强烈呼吁中国立即取消这些进口管制措施。
在日本外务省提交的文件中,他们再次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首先,他们给出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证明,作为其排海通行证。其次,他们坚称ALPS系统功能强大,能够充分净化核污水,因此认定核污水排到海中带来的风险可以忽略。最后,他们表示正在对海水、相关海域鱼类以及储存的核污水进行检测,透明公开的结果可以在东京电力公司官网和日本政府官网查询,且放射性元素至今没有超标。
然而,尽管日本通过如此多的陈述来辩护,试图说服WTO,但这些理由并不能打消国际社会的疑虑,也无法迫使中国撤回为保护本国人民安全所采取的合理合法措施。
日本向中方提议,坐下来讨论一下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除了向WTO告状外,还想要与中国进行协商。在对待中国这一禁令上,日本可以说是软硬兼施,什么办法都试了。
根据日本广播协会(NHK)的报道,日本已经向中方发起了RCEP框架下,对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问题展开讨论的呼吁。
这个请求是在9月4日提出的,背后的原因是RCEP协议的某些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如果一方的进口被暂时挂起或遭受其他影响,那么该方有权要求与对方进行双边磋商。从某种程度上说,日本正是利用了这一规则,试图引导中国和自己坐下来讨论这个问题。毕竟,日本和中国都是这个重要协议的签署成员。
然而,日媒表示,目前尚不确定中国是否愿意接受这个讨论的建议。不过,日方对这一问题的立场非常明确,他们希望解决这个暂停进口的问题。此外,日本还试图赢得国际社会对他们排放核污染水的理解。
中方新法同步更新,日本可能反被告
中国是否会与日本进行磋商,这一点目前不能确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中国反对日本排污入海的决心不会改变。就在日本将中国告上WTO的同时,中国也采取了措施,使得日本这次可能反被告。
近日,中国正式实施了一项引人注目的法律改革,通过《外国国家豁免法》,这一全新的司法条例,将终结所有国家在华的绝对豁免权。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意味着无论是各国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新法为中国的公司和公民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让他们有权将外国政府如日本等告上法庭。以福岛核污水问题为例,在此问题上,该法可能使得中国企业和公民在法律上有更多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这项全新的立法也加强了中国对在华外国商业财产的监管能力。在符合法理的前提下,中国法院有权对涉嫌违法的在华外国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这无疑为维护国内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注入了法制之力。
总的来说,中国通过《外国国家豁免法》的这一举动,不仅提高了其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也进一步地保护了自身利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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