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为姐姐立碑,应该怎么写,姐姐去世悼词怎么写的时候就是7岁左右?


2012年07月17日 17:26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父母去世,养子打官司追讨“墓碑落款权”
  一审胜诉,二审法院认为不属法定人格权,裁定驳回
  新闻提示:子女在父母墓碑上刻自己名字以示孝心,原本是很普通的事。不过,白下区一名男子因为姐姐私自为父母换墓碑,落款中没有他的名字而将姐姐告上法庭。
  这起“墓碑落款权”案的审理一波三折。一审原告胜诉,二审法院认为“墓碑落款权”不是法定权利,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起特殊的人格权案件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最近,40多名法官和南京大学的3名法律学者展开了激辩。
  弟弟起诉姐姐:还我墓碑落款权
  这场官司从2010年就开始诉到白下法院。原告朱俊时起诉自己的姐姐朱敏,称自己从小被养父母收养。2007年,母亲去世后,他和姐姐共同为母亲立碑,落款是两人的名字;2009年,父亲去世后与母亲合葬,姐姐擅自将墓碑更换了,落款只有朱敏的名字。
  对此,朱俊时表示不满,认为姐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悼念父母的权利,他不仅要求姐姐恢复墓碑上自己的名字,还要求姐姐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朱俊时提供的证据显示,上世纪60年代他因家境贫困,亲生父母将他过继给伯父伯母。此后,他一直与养父母一起生活。
  在他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朱俊时的户口簿、工作证明等都写明了父母一栏是他养父母的名字。
  姑妈书面证明:养子不孝所以不刻他的名字
  朱敏辩称,朱俊时过继时并未办正式的收养手续,而且他成人后对养父母并不孝顺,所以养父去世时特别交代,不让朱俊时参与后事料理。
  朱敏的姑妈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据,指证朱俊时对养父母不孝顺。
  双方争论不下,这起案件一直从2010年12月打到去年10月。
  一审法院:原告胜诉,可在墓碑上落款
  白下区法院调查后认为,朱俊时被收养时,《收养法》还未出台,所以他尽管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但已构成实事上的收养关系,这一点可以从朱俊时的户口簿、工作证明上得到反映。
  而朱敏和姑妈虽然都举证称朱俊时不孝,但这无法改变朱俊时是老人养子的事实。法官认为,悼念死者是子女的权利,墓碑上落款正是展示子女孝心的传统习俗,养子与亲生子女在这一权利上平等。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允许他自费更换墓碑并在落款上刻自己名字,而朱敏应在一个月内配合完成更换墓碑。至于朱俊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市中级法院:驳回起诉
  朱敏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墓碑落款权”并不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法院也不应介入这类纠纷的审理,所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依然有争论:南大法律学者与法官激辩
  案件审理虽已终结,这起特殊的人格权案件,却引起了市中级法院领导的关注。据市中院研究室负责人王劲松介绍,我市法院一直希望在法官中营造一种辩证思考的氛围,这起案件两次审判结果完全不同,应该成为法官们思想碰撞的典型案例。
  于是,市中级法院最近邀请了南京大学的叶金强、解亘、刘勇等法律学者,与全市法院的40多名法官以及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们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案例研讨会。
  叶金强、解亘两位教授和部分法官支持一审判决。他们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墓碑落款权”这一具体的权利,但从社会传统习俗来看,立碑尽孝是一种善良风俗,属于自然权利,应当保护。
  而刘勇和另外一些法官则支持二审判决,他们认为,法院不应过度介入这种法律上未明确的权利纷争,更应由当事人自行协调解决。更有法官认为,即使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也很难执行,朱家人很有可能因为墓碑更换产生更大的矛盾。
  专家观点:墓碑落款系东方社会独有现象,无国际经验可借鉴
  昨天下午,南京大学解亘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目前国内有类似案例,但判决结果并不统一。他认为,墓碑落款是东方社会独有的现象,西方社会墓碑上只有逝者名字而无落款;这类案件也不能指望通过立法解决,现行法律不太可能规范传统道德范畴内的权益,只能更多地从传统伦理道德角度加以考虑。他认为,南京法院通过这种争论的方式让法官各抒己见,是一种很值得倡导的风气。(实习生
李佳笑 记者 徐涛)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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