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监理公司降为乙级后之前所承揽的工程还可继续监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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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质挂靠行为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挂靠行为发生后还将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投标阶段挂靠双方共同面临的法律后果。
    《》也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及有关司法解释更规定,被挂靠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队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些非法所得既包括没资质的挂靠队伍所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出借资质的单位因此而获得的所有费用。按照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因一方违约导致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合同是甲方与监理签订。监理公司付账给你,并能免除向监理公司付账义务。出了问题,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每天解答的咨询问题较多,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很详细,只能给你做简单的答复,如有不太明白的地方建议你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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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仓储合同中,我们都知道保管人是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存货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存货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执法费用时,保管人便可对此批仓储物进行留置。进行留置的时候,必须符合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 仓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存储对方交付的物品,由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在订立仓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仓储合同的相关的内容,这样才能使合同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 合同在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具体来讲就是一方为他人保管物品,交付物品的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但是我们要注意,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仓储合同才会生效。

  • 面对仓储保管合同纠纷频发的现象,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样才能避免纠纷,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 依据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2、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是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双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 入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投资对象的基本信息。2、投资人入股的方式、入股出资的资金数额、出资的期限等。3、投资人入股后占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比例以及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比例、承担方式。4、投资对象的经营管理和组织结构。5、投资人退出投资对象的条件。6、投资对象清算或解散时投资人的权益取得方式。7、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光棍节”之际,团购“越南新娘”的消息引发网民热议。我国公安部近日已表示团购“越南新娘”行为违法。“越南新娘”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群?其中到底隐藏着怎样的违法行为了,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就为您深入解读你,希望对您有帮助。一、“团购越南新娘”引

  • 《承揽合同》承揽人违反承揽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违约金。2、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

  • 承揽合同应怎样交付承揽物交付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为定作人自提,第二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

  •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哪些义务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如下: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

  •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承揽合同的概念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

  •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关系,承揽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工作,收取相应的对价,与此同时,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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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道可特地产与基础设施 建筑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 —工程承包权的取得及项目的退出

对于参与主体之一的建筑工程企业来说既存在机遇也存在挑战。一方面,

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给建筑工程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根据财政部PPP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PPP入库项目共计13,554个,累计投资额16.3万亿元,与2016年末相比,无论是项目落地的数量,还是投资规模,都大幅增长。另一方面,在基础设施建设新常态下,建筑工程企业在以PPP模式建设的项目中面临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多方面的挑战,其中,如何取得工程承包权及如何退出PPP项目是建筑工程企业极其关注的焦点问题。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

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和解读。

作为社会资本方,建筑工程企业参与PPP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权,而要取得工程承包权要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一)不经招标取得工程承包权的可能性

一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之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PPP项目正是以大型基础设施、共用事业项目为主,大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类项目工程建设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一定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公司在发包时,应当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承包商。

另一方面,如果作为社会投资方的建筑工程企业是通过招标方式遴选产生的,那么项目公司就可以不经招标直接将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企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在PPP项目中,如果社会资本的遴选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的,并且社会资本方具有的项目工程建设资质和能力足以直接承担项目的工程建设工作,那么项目公司就可以不经招标直接将项目建设阶段的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企业。

然而,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条件限定的,即社会投资方必须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而除了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的遴选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如果社会资本方是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遴选产生的,那么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能适用。因此,建筑工程企业既想要政府不采用招标方式遴选社会资本方,也想要项目公司在工程发包时不经招标直接将工程发包给自己,从法律上讲,这两种操作是不能兼得的。

那么,对“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法律限制能否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呢?2016年10月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给我们提供了突破依据。该通知第九条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只要是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就可以不再进行招标,项目公司就可以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工程企业。仍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且法律效力较低,如果建筑工程企业仅依据该通知,不经招标程序直接承担工程建设,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通过竞标取得工程承包权的可行性

既然项目公司不经招标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建筑工程企业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那么,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建筑工程企业能否参加建设阶段工程投标则成为建筑工程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在PPP项目中,建筑工程企业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参与投标是否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般认为,只要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个人关系或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定为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对利害关系的界定。根据《招标文件》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和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之规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由于建筑工程企业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与招标项目的项目公司存在参股关系,因此建筑工程企业通常会被认定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2.“影响招标公正性”

禁止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是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的公正性”。那么“利害关系”与“影响招标的公正性”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成为建筑工程企业能否参加投标的关键。据了解,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并不会仅仅因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禁止其参加投标,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也可以被依法确定为中标人。只有在招标过程有失公正时,投标人的投标才会被否决。而对于公正性的认定主要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审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方面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建筑工程企业有特别照顾或其他倾向性行为,则行政监督部门可认定该行为影响招标公正性,中标无效。

虽然建筑工程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与项目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是否会影响招标公正性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实践中,被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参加母公司,或母公司参加子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招标人应在招标资格预审时即对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利害关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或作出适当安排。

二、PPP项目的退出机制

中,一般不参与项目的后续运营,通常在建设期届满后退出,因此,退出机制对于建筑工程企业来说是需高度关注的。为确保退出机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防范退出风险,建筑工程企业应注意PPP合同条款对于退出方式的限制。

根据国家和各部委的框架性规定[1]以及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要求,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而事实上,为保障

的稳定性,减少社会资本方违约的风险,在PPP合同签署时,政府方通常会限制社会资本方的退出行为,要求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应当经政府方审核同意。PPP合同法律关系下的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退化为变相的政府方审批权。

例如,《漳州市东墩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再如,《宁乡县东城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17.1约定:“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日之后至运营期结束的最后一日,未经甲方同意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股权比例亦不得变更。”24.2.1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

因此,在PPP合同谈判时,建筑工程企业应及时争取设置合理的退出机制。比如,在PPP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建设期,联合体中任何一方不得退出,不得转让股权;建设期届满,联合体内部可以根据分工,进行股权转让,无需政府方审批;对联合体成员以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政府方同意。这样,既能保障政府方的利益,又可以赋予工程企业必要的退出权。

[1]国家监管部门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规范PPP项目中社会方的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规定,“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方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指出“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订立合同,重点关注项目的功能和绩效要求、付款和调整机制、争议解决程序、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兼顾灵活”的原则,并要求“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展期和提前终止)、内容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性质认定:承揽合同OR建设工程合同(梁彩红律师)

作者:梁彩红律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十年执业经验爱写法律文章爱讲普法课程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类、婚姻家事类。尤其在建工和合同领域深耕不懈,并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服务

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的性质认定:承揽合同OR建设工程合同?(梁彩红律师)

设备采购及安装而签订的合同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在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不仅是对合同性质认定的争议,在纳税上也存在争议,是按销售和劳务按不同的税点纳税还是统一按销售或劳务的税点纳税也是存在争议的。今天本文仅讨论在实践中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争议。

一、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不是合同)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设备安装工程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设备安装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是没有法律争议的,但是对于设备采购及安装而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实践中有较大的争议。

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1、实际情况中,对于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签订类型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采购和安装分开签订,即签订一个《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一个《设备安装合同》或《安装施工合同》类的;

该种签订方式的认定是争议最大也是最复杂的一种,在实践中,有的设备安装工程只是分包项目工程,即是整个建筑工程中的一个部分,是从建筑工程项目中分包出来的,比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安装、水电安装等,那么这种从整体建筑工程中分包出来的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一般实践中更倾向于是建设工程合同。

还是一种安装工程是一个独立的建设工程,不依附于整体建设工程,这种类型的一般在实践中也更倾向于是建设工程合同。

只签订一个《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在一个合同里面既约定了采购条款也约定了安装条款;

只签订一个《设备采购合同》或《设备安装合同》,在该合同中只约定采购条款未约定安装条款,或是只约定安装条款或约定采购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卖方是既销售也包安装的。

上述第二、三种情形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裁判。比如上海一中院在管辖异议中的裁判观点就认为是【电梯设备的销售与安装】属于承揽合同,而上海普陀区法院则认为设备安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外在各地裁判中认定的观点均有所不同,司法争议再所难免,那么我们一是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观点,以及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条款的约定、合同的履行,及时发现风险、防范风险。

2、笔者的意见更倾向于:

只要设备含安装,则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设备安装也应属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要素在于人、材、机,即需要投入人力、材料和机械设备进行施工操作,而设备安装工程亦是如此。如果是单独的安装工程相信争议是比较小的,大多数还是会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但掺杂着采购在里面,就会变得更复杂。比如有的仅是销售少量单体设备,安装也不并不复杂,这种情况下若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就不太妥当。所以还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数量、类型、安装的时间、安装投入的人材机等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三、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以【法院管辖】的影响

1、若认定为承揽合同,则按照普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管辖的法院可以为:合同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法定,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则适用专属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竞合情形: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一方所在地管辖,而该方所在地恰巧也是工程项目所在地,则发生竞合情形,此时对管辖是不存在争议的,因为无论适用承揽合同的普通管辖还是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管辖法院都是一样的。

四、关于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特种设备】规定

设备的类型主要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今天主要讲下特种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特种设备安装资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3)特种设备的登记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设备安装的保修期为2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干货?】采购在签合同时需要关注的25个法律问题

原作者姓名:采购充电站

原出处:微信公众号-采购充电站

【干货?】采购在签合同时需要关注的25个法律问题

采购合同是企业(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并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经济目的,采购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和承担责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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