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发布时间: 17:32点击数:来源:大通区教育体育局

1、申请人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申请,点击在线办理,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基本信息通知学生所在学校联系申请人办理。

3、学生所在学校接到学生申请后,指导学生在高考报名点参加高考报名,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报名点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拍照上传到高考报名系统中,教育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复审,以及汇总公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开展复审复测以及结果公示,最后依据加分政策进行赋分。

1、申请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指导学生对照加分政策文件,提供必要的加分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在高考报名点参加高考报名,并由报名点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并拍照上传到高考报名系统中,教育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复审,以及汇总公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开展复审复测以及结果公示,最后依据加分政策进行赋分。

2018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5分)。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在高中阶段办理休学手续后复学的应届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各加分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1)审查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2)设定依据:A《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B.《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C.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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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中考加分对象

  一、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②户口所在区民政局优抚科的证明;

  ③户口簿(原件);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非现役)的子女:

  ①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②户口所在区民政局优抚科的证明;

  ③户口簿(原件);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3.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现役)的子女:

  ①军人证件和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章);

  ③现役军人单位证明(原件,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残疾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④户口簿(原件);

  ⑤《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加分考生须具备以上相关材料,如不齐全将不予办理。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

  ①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警官证(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

  ①警官证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②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三、台籍青年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台胞证或户口簿(持户口簿的考生,需先到市台联盖章确认);

  ②《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四、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②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③考生本人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南京市;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①《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②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③考生父(母)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④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交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⑤《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①《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②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③证明考生父(母)国外合法定居材料之一:

  a.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在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认证或公证书,留存原件,复印件2份;

  b.考生的父(母)的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证件,查验原件,复印3份;

  以上材料如涉及外文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留存原件,复印件2份;

  ④考生父(母)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表》3份;

  ⑤考生父(母)的护照(护照内页的签证、出入境情况应当与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相一致),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⑥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供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⑦《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

  ①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外国高等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③外国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留学人员本人及子女的护照(原件,复印件);

  ⑤留学人员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⑥留学人员本人的职称评聘证书(原件,复印件);

  ⑦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现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

  ⑧非海外博士的还须提供子女海外就读经历证明;

  ⑨《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的子女:

  ① “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证书”,如未能及时获取证书,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②入选者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③入选者落户所在区(园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开具的企业已落户且目前正常运营的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六、“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培养对象证书;

  ②入选者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入选者落户所在区(园区)“南京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专项办开具的已落户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七、“紫金人才计划”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入选者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②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③落户所在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园区组织人事人才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八、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

  ①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②见义勇为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见义勇为人员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或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④《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九、少数民族考生:

  ①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

  ③《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①初中学校审核考生所填写的民族成份与居民户口簿及父母民族成份(至少一方民族成份)是否一致。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

  ③初中学校将初定为少数民族考生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复印件附在《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后,随原件一同交至区招生办。

  ④各区招生办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将原件返回各初中学校。初审材料汇总后,交至所在区民族事务部门,由区民族事务部门对考生民族成份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⑤各区招生办将区民族事务部门确认(也可与区民族事务部门共同确认后)的《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交至市招生办。

  ⑥考生属外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咨询电话:。

  十、其他符合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应出具的相关证件及材料:

  证件及材料清单由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向驻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供,非驻宁部队军人向南京警备区政治部咨询。

  注:5月下旬南京警备区政治部集中初审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各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须公示拟加分考生的信息。公示通过后,由南京警备区政治部统一报送南京市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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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名族加分的项目有哪些呢,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少数名族最新加分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有哪些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的高考改革方案出炉。这些省份包括天津、北京、青海、上海、江苏、浙江、海南、西藏、宁夏、广西、广东、甘肃、黑龙江、辽宁、贵州、河北、山东、湖南、四川、江西、吉林、山西、重庆和湖北。

今次出台高考改革方案的湖北,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加分项目: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调整少数民族考生和农村独生女加分政策。

高考哪些少数民族不享受加分政策

从目前情况来看,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加分政策有所“瘦身”。

譬如,北京市规定,从2018年起,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而在此前,北京市“少数民族考生”皆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山东省则从2018年起正式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各省市今年对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调整,是对本地区招生改革方案的贯彻和落实。2018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教育部、国家民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各地依据文件精神,先后出台本地区招考改革方案。.

取消的中考加分项目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相关规定,

全面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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