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志和初中简介?

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

致: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于2015年2月2
日与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太湖管委会”)
签署了一份《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鉴于上述事项,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彩虹精化的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15号》”)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基于对事实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彩虹精化就《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与彩虹精化本次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南太湖管委会。

经核查,本所认为,南太湖管委会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协议书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南太湖管委会具有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合法资

三、协议书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由彩虹精化与南太湖管委会各自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
规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彩虹精化与合同相对方南
太湖管委会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合法资格,并且《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此页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市
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胡安喜 黄 亮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湖州戴山学校好不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