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道南幼儿园负责人是谁?

从本世纪初开始,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就盘踞着一个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经过逐步演变,最终称霸一方,严重破坏渡头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019年1月,这个犯罪组织被公安机关一举捣毁,其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者都受到法律的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组织在发展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本世纪初至2010年,财富积累和势力、实力和影响力扩张阶段。

在时任渡头村村委会主任曾群洲等人的帮助和纵容下,2002年5月,曾怡明向渡头村租赁村集体8间宿舍,至2007年5月租期届满后不再支付租金,仍继续强占并将8间宿舍改成铺面出租给他人,从中牟利。此外,曾怡明还强占3亩多居住用地非法建设厂房、商铺出租牟利;并帮助曾少欣、曾守鹏强占渡头村两块居住用地建设住宅自用。

曾怡明在时任渡头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曾群洲的帮助下,以每年350元/亩的价格租赁原山组厝用地,合同不写明租赁面积,后曾怡明一直扩占周围土地建设“金牛山庄”,作为组织成员的聚集地。在积累经济实力的同时,为扩大势力、实力和影响力,曾怡明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曾怡明借故指使他人到曾某青经营的公司滋事,打砸损毁财物。2006年,曾怡明借故指使曾少欣等多次到黄某英经营的砂场滋事,割断砂场传送带。2009年,曾怡明纠集曾栩洽、曾少欣在渡头村河堤修复工程工地,借故殴打多名村民。由此,曾怡明不断积累原始资本和实力,在当地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02

第二阶段:2010年至2014年,初具雏形及形成发展阶段。

曾怡明招拢、纠集农村干部、族亲和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扩大影响,非法敛财,坐大成势;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形成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2010年5月,曾怡明为帮其胞姐曾某娥出气,指使曾栩洽、曾少欣、曾守鹏等人连续三次侵害上华镇南界村王某林、黄某琴夫妇,致王某林受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发生标志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步形成。此后,该组织在曾怡明的领导下继续有组织地实施作案,不但与人斗殴、致一人轻伤,还操控村老人协会,非法将渡头山林地提供给他人建造坟墓,从中牟利。

2013年,曾怡明对时任渡头村村委会主任曾某农不满。为实施报复,他在曾某农主持渡头村鱼池招投标时,指使曾少欣到现场借故滋事,曾少欣当场辱骂、殴打曾某农,扰乱会场秩序,致招投标无法进行,造成恶劣影响。

后来,上华镇10多名村主任聚集商议此事如何处理,曾怡明得知后带领曾栩洽、曾少欣等人赶到现场,当场辱骂、恐吓声援曾某农的村主任;甚至在随后召开的上华镇政府大会上,带人强行闯进镇政府大会会场,打断镇政府领导的讲话,在会场上辱骂曾某农,导致会议中断十多分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4年,被告人曾怡明通过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排挤掉渡头村原村主任曾某农,扶植组织成员曾卓斌、曾栩洽在该村委任村主任、治安主任,把持基层政权,并扶植曾映岳在未达到年龄的情况下违规当选村老人协会副会长。

至此,渡头村形成曾怡明表弟曾硕宏为村支部书记、组织成员曾卓斌为村主任的村“两委”会。该团伙通过操作渡头村“两委”会,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并操控渡头老人协会。

在2017年村换届选举期间,曾怡明等又采用非法手段搜集选票操控村选,让曾卓斌、曾栩洽等组织成员当选村主任、村治安主任等重要职位,继续把持农村基层政权。

在此阶段,曾怡明继续将非法占用、租赁、建设的铺面、厂房出租牟利,并非法圈占破坏农用地,大规模建设面积48多亩的“金牛山庄”,并将“金牛山庄”作为该组织聚集、议事的据点。03

第三阶段:2014年至2018年,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升级扩张阶段。

在曾怡明的组织、领导下,利用该组织对渡头村“两委”会、老人协会的操控,有组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在此阶段,在曾怡明的指挥下,该组织2015年“聚众冲击澄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殴打曾某链”,2016年“敲诈供电部门30万元山林复绿款”。2016年“对陈某寻衅滋事”,2017年“对曾某海寻衅滋事”,2018年“对曾某驹、曾某铖寻衅滋事”,2018年“对邵某芬强迫交易”相继发生,该组织在渡头村称霸一方,严重影响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此外,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19年12月10日,澄海检察院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3日至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审理,澄海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怡明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澄海法院:

“被告人曾怡明犯罪集团完全具备了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要件,被告人曾怡明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依法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罪责。”2016年,市供电局输电管理所在渡头村维护管养高压电线过程中,根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将妨碍电力设施的植物进行修剪和砍伐。曾怡明等人指使被告人曾栩洽、曾映岳、曾向华等人组织老人协会成员,编造破坏风水、“山林复绿”等名义,以上访等方式给供电部门施加压力,让其支付远高于被砍树木价值的款项。该款项由渡头村委会和渡头村老人协会共得,部分在没有预算清单和结算工程的情况下,以村工程建设的名义,支付给组织成员被告人曾秋华、部分用于发放村委会人员工资。

在此过程,被告人曾硕宏、曾卓斌作为渡头村委会书记、主任,要求被告人曾栩洽配合老人协会处理,明知老人协会上访不加阻止,反而多次致电供电部门施加压力,为渡头村“争取利益”。各被告人在没有受到侵权的情况下,以“维权”之名行“敲诈”之实,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澄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怡明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被告人曾庆赏还曾为了一己私利与被告人曾怡明通谋,召集被告人曾群洲、被告人曾映岳、曾向华等人,利用渡头村老人协会组织多名村民集中乘车前往澄海法院,并在被告人曾怡明、曾庆赏、曾栩洽等人的指挥下,进入法院办公区,采取拉挂横幅布条、高举旗子、用话筒在现场高喊口号、堵塞办公区楼梯和两侧大门通道的方式,阻碍人员进出法院,造成部分案件开庭延迟,严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怡明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曾怡明指使被告人曾少欣积极参与,并纠集多名被告人与他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曾怡明迫使被害人邵某芬无法自由出卖属于自己的土地,只能被迫选择曾怡明或其同意的人进行交易,曾怡明的行为侵犯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被害人选择交易的自由,澄海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2013年10月,被告人曾怡明、曾庆赏为非法牟利,组织他人合股1000万元以经营澄海区协兴汽车服务商行的名义,向附近村民及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并放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至2017年10月该商行停止营业,尚有非法吸收的161万元存款未能付还。曾怡明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澄海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时任渡头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曾硕宏与村支部书记决定将渡头山交由村老人协会管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外乡人修建坟墓,并以“罚款”名义向墓主后人收取“墓地款”,被告人曾怡明则通过对老人协会的控制和对被告人曾楚歆修建坟墓进行滋事,达到控制渡头山坟墓修建,牟取利益的目的。至案发时,共毁林建坟73穴面积6.4亩,收取“墓地款”78万元。被告人曾怡明、曾硕宏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澄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怡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总和刑期四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刑期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

此外,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婚罪中的数罪或一罪,判处曾栩洽、曾映岳、曾庆赏等三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曾怡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被告人曾怡明等人涉黑案件的审理,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进一步有序推进汕头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来源: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8项罪名25年刑期,汕头渡头村这个“黑老大”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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