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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知识点】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中最高比例税率为56%,最低为1%。
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白酒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批发卷烟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二)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

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

二是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标准条以上

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标准条以下

考生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第一,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在把握白酒定额税率时,要会运用公斤、吨与克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第二,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啤酒分类标准——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是甲类啤酒。

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啤酒的税率需要记忆。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铂钻无关的其他首饰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六)小汽车的适用税率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的小汽车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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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他们家注会有分普通的班型和VIP班型,VIP的看介绍还不错,我为了早日考过,一狠心一跺脚就报了VIP班型,只能说,真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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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呀呀会计网校丨 14:00:15

第三章 消费税法——第二节 计税依据
【知识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具体计税依据归纳如下: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额、同类消费品售价、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

基本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

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是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征税数量

考点1:从价计征(★★★)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与增值税包装物押金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没收押金或收取1年以上时

酒、成品油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

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重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为基本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符合优惠条件的,按照优惠政策的要求换算计税。
初步结论:一般情况下,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考点2:从量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有成品油消费税“吨”与“升”之间的换算标准(考试会提供);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只影响啤酒类别和税率的适用状况,不直接影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考点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税额。
批发环节: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支0.005元为单位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每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规定的单位税额。
考点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3.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如果价格A65;价格B100——则A<70%B,A为不正常价格,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如果价格A75;价格B100——则A≥70%B,A、B差价小,A为正常价格,不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基本程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生产经营单位:非金银贵重首饰(生产环节10%);金银首饰(零售环节5%)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谁是纳税人?)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从价部分用于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但有如下微妙差异: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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