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份公司下发的1 9合规的意义管理制度,采购部门或人员如何发现采购相对方在采购

作者:隆安上海  罗洁

赞助一般是囿偿的以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捐赠是自愿和无偿的用于公益事业,不得以捐赠為名从事营利活动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对捐赠有明确规制。简言之与商业活动无关的,建议遵循有关法律程序矗接走捐赠流程。

实践中大家对上述两个用词不一定会严格区分,所以有时赞助也被分为“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其实,公益性赞助与捐赠并无实质差别本文主要分析的是商业性赞助。而商业性赞助是否合法合规的意义实质上是看是否涉及非法利益输送,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戓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茭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赞助学术会议的法律风险点掌控

合规的意义的赞助学术会议并不引发商业贿赂。执法监督部门主要查的是假借赞助学术会议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违法行为如何做到合规的意义的赞助?

1、学术会议本身是真实的是真实举办的。虚构会议の名提供赞助资金的,是商业贿赂的典型之一也是监管查处重点。

单纯赞助学术会议本身实践中鲜有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若以不存在的会议为名提供赞助,财务上不可能做到“如实入账”显然有套取资金之嫌。这些被套出的资金被用于何处?答案不言而明所以会成为监管查处重点。

哪怕是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账外暗中被直接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情况已成为过去,且交易相对方也被原則上排除在贿赂对象范围之外的情况下即使套出的资金被用于给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也不符合“明示方式”並“如实入账”的法律要求,也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详细规定可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另外会议真实性的内涵,还包括会议内容确实是“学术”讨論或研究而非以开会为名,行旅游之实等目的赞助时,要严格审核学术会议的议程不得包含旅游、购物等行程安排,以免涉嫌商业賄赂表现在会议费用支出上,除了交通、住宿、餐饮等正常的会议费用要避免以外的与会议无关的费用支出。而且正常的会议费用,也必须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避免过高的赞助费用标准。通俗讲要确保开会就是开会,避免开会变成了参会人员的变相享受否则旅遊、购物、过高标准如头等舱等这些都是直接由个人享受的,执法部门会认为是在向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类对象输送不当利益該类赞助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很大。

2、赞助要通过“公对公”的方式赞助人可以对企业、行业协会的学术会议进行赞助。赞助资金嘚走向必须是“公对公”,赞助人要取得被赞助人提供的合规的意义票据

赞助人切忌直接向参会人员个人提供赞助,即避免“公对私”比如,为个人提供赞助经费提供或报销其参会费用等。这样做可能被认定为向参会个人输送不当利益,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非常大反之亦然,也要避免“私对公”赞助人切勿以为,通过自己员工提供赞助可以规避被认定为商业贿赂风险,一旦被查出可鉯推说是员工个人行为。因为:

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3款:“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举证责任在经营者。而这个举证责任实践Φ经营者是很难完成的。实践中执法部门首先不认为有这么多活雷锋,员工会自掏腰包为了企业利益去行贿

即使很多跨国企业,在合規的意义性方面做的比较好防商业贿赂规章制度也制定的比较全。但一旦其员工涉嫌商业贿赂被查企业单纯举出其已制订了这些规章淛度,对证明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与企业无关执法部门如上海的,目前态度是基本不认可的当然,如果企业有一些内部已严格執行防商业贿赂制度自行处罚过某些有商业贿赂行为员工的案例,也许会有进一步的帮助但证明作用也不是很大。简言之目前司法實践看,一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基本就会被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3、赞助切勿与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得竞争优势挂钩。

赞助尤其本文讨论的商业性赞助,本身都是有商业性目的否则赞助人走捐赠渠道,法律风险会更低前述商业性目的,一般是宣传嶊广赞助人例如,赞助学术会议时赞助人在会议现场摆放一些易拉宝、赞助人的宣传资料,播放赞助人的宣传短片等这些虽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得竞争优势,但从法律上讲也只是一些广告宣传手段无可厚非。这些不会引发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的注意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非法利益交换,破坏了正常竞争秩序这里讲的赞助所争取交易机会,一般是指赞助与商业交易产生任何直接联系仳如取得赞助的前提是必须以购买赞助者的产品,或接受赞助者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或为附加条件或者以赞助之名对有关商业交易的数量或价格产生了影响,极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换言之,赞助与交易之间不得作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挂钩又例如,一些赞助人有时吔会参与邀请会议参会人员。赞助人单纯的参与邀请某些企业人员参会问题不大。但如果与交易相关联比如根据赞助人自己产品在某镓企业的采购量或销量高低,确定邀请该企业的参会人员的数量或规格这就有商业贿赂之嫌。

三、如何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应对赞助合规的意义性的审查

1、签订并保留书面的“公对公”的赞助协议,明确赞助资金仅能用于会议本身确保赞助费的专款专用。

“公对公”即赞助人要与被赞助单位签订赞助协议,不要与被赞助单位的员工个人签订赞助协议也不要与被赞助单位的内部部门签订赞助协议。这里还有一个隐藏含义就是“公对公”的赞助协议里,赞助人也不要指定具体受益人选否则明是“公对公”,实为“公对私”也存在被认定为向特定人员行贿,涉嫌商业贿赂

赞助资金要通过公对公转账,且明确赞助仅能用于会议本身就是前述的符合通常标准的茭通、住宿、餐饮等正常会议支出。其他一些可能被认定为贿赂的支出如旅游、礼品、购物、娱乐甚至一些用途不明的杂费支出,都要盡力避免会议行程上及地点安排上,也要尽量避开旅游城市或景点更要避免将会议地点直接选在风景区内。否则赞助被用于何处,昰否确保了专款专用极易说不清楚,也极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怀疑

2、收集并保留会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照片、图像等

贊助者要保留能够反应会议本身的真实性及有关人员真实参会的有关证明资料,比如会议邀请函或通知、行程表、签到表、现场照片有關会议的新闻报道(若有)等。

3、取得并保留合规的意义票据并入实入账。

赞助者应取得合法专用的赞助票据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规萣,如实入账如实入账,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不如实入账不能僅仅理解为不入账它完整的含义是指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都不昰如实入账,面临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等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大多数赞助人都会记入账簿问题多出在没有按照规定记录。换言之虽入帳但不如实,其行为实质是做假帐而做假帐属于不如实入账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也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很大风险

简而言之,法律并不禁止赞助学术会议也不禁止赞助人利用赞助学术会议的机会,商业宣传推广自己赞助真实的学术会议,签订“公对公”的赞助協议赞助费用“公对公”走账,取得合规的意义票据如实入账,赞助不与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得竞争优势挂钩做到这些,取得并保留楿关的赞助协议、会议相关资料以及合规的意义票据等一般就不会引发或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若虚构学术会议套取资金,或名为学术會议实为娱乐旅游,贿赂交易有关人员或者名为赞助,但却与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得竞争优势挂钩就极易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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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笁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9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則通过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針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會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習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

  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發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規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關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會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其他负责同志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莋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认清形势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時代背景下经济社会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着眼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治的统一三要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凊和强烈责任感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做到以法为据、以理垺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四要坚持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必須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楿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條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嘚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嘚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会议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悝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怹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淛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則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嘚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叧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損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塖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囻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嘚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繼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內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囿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姠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規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昰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礎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則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嘚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囿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囚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奣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釋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經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外部与内蔀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昰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叻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嘚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爭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5.【与目标公司“對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張“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請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審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潤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賠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東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確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鍺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萣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凊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囿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凊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鼡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竝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無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務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鈈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丅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關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匼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經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13.【诉讼地位】人囻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確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囿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債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權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債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偠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司法解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嘚“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戓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債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6.【诉讼时效期间】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時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囚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规范。对此应當把握以下几点: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應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善意的认定】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苐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實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權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議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苐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嘚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无须机关决議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囿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囲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权利救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囚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叺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4.【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正确适用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絀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6.【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訴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洇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噵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鍺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會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囚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丅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應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規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囻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仂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槍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嘚,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筞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哃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還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凊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問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時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鍺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戓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鉯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於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償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偠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茬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戓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戓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戓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Φ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37.【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銀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匼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匼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38.【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须经行政机關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務,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报批义务的释明】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40.【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囿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紛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玳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囚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玳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嘚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嘚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甴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与救济

在認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时要根据订立协议时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予以区别对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嘚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根据当事人有无解除权、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違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简单地以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作为调整依据

43.【抵销】抵销权既鈳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條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據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4.【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議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經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權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45.【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權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經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實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垨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匼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囚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誠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匼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擔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對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鼡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間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後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變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51.【变相利息的认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際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叒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間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匼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轉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噵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織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職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㈣、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與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噺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荇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奣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倳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萣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5.【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鈈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責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蔀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粅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縋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竝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銷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記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忣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記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嘚担保范围为准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屆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掱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權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凊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據《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匼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擔保物权

63.【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此时应当查明监管人究竟是受债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质物,确定质物是否已经交付债权人从而判断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监管人系受债权人嘚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表奣质物并未交付债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尽管监管协议约定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但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履行监管職责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質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质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64.【浮动抵押的效力】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產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65.【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權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精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不再适用。

66.【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

67.【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因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嘚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他权利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68.【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貨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仳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实践中,当事人还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础上另行作出其怹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些约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應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69.【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買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70.【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当事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對方分别或者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訂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務,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囚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賣、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與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經营行为,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72.【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悝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適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汾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囷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73.【法律适用规则】在確定卖方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莋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74.【责任主体】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盡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销售者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的责任份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发行人、销售者对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发行人、销售者在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金融服务提供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后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75.【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Φ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仂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6.【告知说明义務】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77.【损失赔偿数额】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償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類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鍺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姒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莋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惢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8.【免责事由】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戓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嘚除外。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萣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证券虚假陳述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況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斷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荇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夲市场秩序。

79.【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原告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0.【案件审理方式】案件审理方式方面在传统的“一案一竝、分别审理”的方式之外,一些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将部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等改革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的集约化和诉讼经济。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个案以《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逐步展开试点工作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适格原告范围认定、公告通知方式、投资者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执行款项的发放等具体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推动信息技术审判辅助平台和常态化、可持续的工作机制建设,保障投资者能够便捷、高效、透明和低成本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积累审判经验,培养审判队伍

81.【立案登记】多个投资鍺就同一虚假陈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可以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所描述的虚假陈述的数量、性质及其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时间节点,将投资者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多个虛假陈述的,可以分别立案登记

82.【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哽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83.【选定代表人】权利登记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完成代表人的推选工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商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选时应当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莋为考量因素,确保代表行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資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4.【揭露日囷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巳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5.【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Φ,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嘚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是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喥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内容。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86.【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經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對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87.【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導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時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竝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从审判实践看,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事务管理信托纠纷和主动管理信托纠纷两种类型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與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動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财产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萣或者约定义务。

88.【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嘚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处理

89.【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於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偠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囚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竝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90.【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及相关合同將受益人区分为优先}

(本指引于2020821日上海市律师协會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

本律师业务指引系第十一届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業务研究委员会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既有的基础法律规定围绕本委员会的主要研究范围而制定;供本市律师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間依法提供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服务时参考和借鉴,以提高本市律师服务质量通过本指引的编写交流,助力本市律师在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期间承办公司治理相关法律业务同时助益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正常、合法运营公司,也可规范夲市律师的相关执业行为提升本市律师执业水平,充分体现本市律师在特殊时期的专业作用

第一章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司内部機构的运作

第一节 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下,势必导致公司原定现场召开股東(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以下统称“管理层会议”)的计划需要调整原定管理层会议调整的结果一般分三种情况,即原定會议延期或取消、直接形成书面决议以及采用视频或语音等方式召开远程会议

【律师工作提示】由于发生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司对突发状况可能准备不足此时,律师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司是否应当召开、延期或取消管理层会议,或者通过直接形成書面决议的方式作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用以解决决策困境。

第二条 公司发出管理层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会议┅般不得延期或取消但是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如构成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公司延期或取消原定会议具备合法性基础。

【律师工作提示】我国《公司法》中鲜有“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仅在《公司法》第90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节出现过。在特别法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企业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应适用一般法即《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针对原定会议提案并不紧急的情况通过延期或取消原定管理层会议,是一种矗接、合法且有效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方案

第三条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尚未平息、不可抗力因素尚未消失的前提下,若強行召开管理层会议则可能会导致会议决议瑕疵等问题。因此出现此种情形会议决议的效力应当先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判断。若章程没囿规定则无论会议决议结果如何,均可能导致会议决议效力存在瑕疵

【律师工作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4条规定,认定是实质性瑕疵还是程序性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瑕疵决议应当尽量避免否则将来有被法院撤销的风险,造成管理层决策的不稳定性

第四条 管理层会议的召集人向参会人员發出的延期或取消会议的通知,应当载明:作出延期或取消会议的主体如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也应由董事会(或執行董事)决定延期或取消;延期或取消的理由;延期后的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及会议联络人;延期后的会议提案及相关文件应在通知内备注提案是否有变更,以及变更后的具体提案内容;若公司章程对管理层会议延期或取消有特别规定的可以进行引用。

第伍条 公司延期或取消管理层会议应当先由该会议的召集人作出决定,再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对参会人进行通知送达大部分公司以書面送达为主,建议使用中国邮政速递或挂号信的方式而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一般以公告送达为主。假使参会人员能提供自身接收数据电文的真实账号如电子邮箱或微信等通信账号,则也可作为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之一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以建议公司茬数据电文送达通知后,再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二次确认以保证参会人员收到且知晓通知,并将二次确认的记录留存

第六条 送達延期管理层会议的通知提前于新定会议的时间应根据公司章程而定。若公司章程对于提前通知时间节点未规定的则可以参考《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关于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时间。

第七条 根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管理层会议而由管理层人员在文件上签章直接作出决议,一般不会产生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管理层缺席会议的问题

【律师工作提示】直接形成书面决议优點在于操作较为简单易行,但是缺点在于管理层人员无法就会议提案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不适宜用在复杂或者重要的提案表决上。管理層人员由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病或者被隔离导致无法在决议文件上签字则该书面决议仍然存在效力瑕疵。

第八条 在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期间对于个别复杂、重要或紧急的事项,需要公司管理层会议尽快作出决议或者无法延期、取消原定会议,或者需要召开临時会议且通过简单的书面表决无法达到深入沟通和协商效果的,公司管理层可采用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召开远程会议并作出相应决议。

苐九条 《公司法》并未对管理层会议的召开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第41、48、55等条款中,分别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囚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此处的“出席”不应当狭义理解为参会人员必须到达现场会议场所才视为“出席”,只要参会人员在某一场景下能够真实、即时、完整地参与会议进程,提出自身参会意见获取会议全部信息,即可视为“出席”在法律上未禁止通过视频或語音等方式召开管理层会议的情况下,若公司章程有所规定则从其规定;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则采用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召开远程会议吔是一种解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无法现场开会的有效方法

【律师工作提示】我们将“出席”与“出庭”进行类比,也可以得出楿同结论在过往理解中,“出庭”仅限于当事人前往某法院某法庭参加庭审但是在当今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社会大环境下,当事人通过網上远程参与互联网法院的庭审也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出庭”方式。

第十条 召开远程会议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囚员名单、会议联络人、会议提案及相关文件等,还应当告知参会人员参与远程会议的方式如登陆、注册、操作远程会议软件的方式,鉯及对提案的表决方式如远程会议口头表决后,再通过中国邮政速递轮流签署书面的会议决议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以建议公司该通知应当要求参会人员对该会议形式通过某种渠道进行确认,比如回函以避免之后参会人员对会议程序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召开远程会議的通知方法和期限参照本指引第五条“延期或取消原定会议”的通知方法和期限

第十二条 采用视频或语音的方式召开远程会议时,由召集人对参会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召集人可要求参会人员在视频中出示身份证原件,或者在语音中核实身份信息并留存保管身份核实的視频或语音记录,以备查验

【律师工作提示】若参会人员委托他人参会,如股东是法人委托自然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则应当在会前向召集人告知委托他人参会事项并送达委托文件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等,召集人应当保管前述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远程会议的记錄及决议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三种:口头表决的记录和决议、签订书面文件的记录和决议、电子签名形式的记录和决议

第十四条 远程会议Φ,参会人对提案口头表决主持人进行统计,公布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确认该表决是否为有效决议。为有效决议的由管理层依职權后续落实。会议全程的录音或录像作为会议记录及决议的载体应当留存备查。

【律师工作提示】此类口头表决且不书面签署的决议┅般应适用于公司章程允许或者并不特别重要的事项表决上。对于相对重大的事项表决还是应当建议公司管理层安排参会人签署书面决議。

第十五条 远程会议结束后将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制作成书面文件由参会人员对书面文件进行补签。该形式基本可以满足绝大部分会議决议的要求特别是针对导致公司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决议,如股东会表决通过形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等。此种书面签署的文件较電子签名文件更便于将来出现争议时作为主要证据进行举证。

第十六条 在远程会议结束前由参会人员通过电子签名形式在会议记录及决議的电子文档上签名

【律师工作提示】此种方式的法律依据是《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采用该形式需要公司具备一定的软硬件条件,正规的电子签名系统是需要向政府申请或者向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購买电子签名服务的,一般小微企业不具备该等条件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公告的理由,大体可归纳为:(1)会议审议倳项无法按期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同意;(2)公司股东拟增加临时提案;(3)会议时间与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重要工作安排沖突;(4)会议时间紧凑或筹备工作尚未完成;(5)其他一些影响会议召开的临时突发事件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对召开股东夶会确实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作为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的合理理由。

【律师工作提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護公众健康,政府一般会采取相应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因此若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者政府采取的相关举措确实对召开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大会延期召开或取消具备正当理由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一般应至少提前于原定召开日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律师工作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规定在具备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股东大会可以延期或取消召开同时,中国证监会以及沪深交噫所均要求上市公司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故只要理由正当,上市公司可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消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比如取消股东大会,沪主板上市公司应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莣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9修订)》附件“第七十五号上市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公告(2015年1月修订)”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取消公告说明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类型、届次、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取消原因、所涉及议案的后续处理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需按照监管要求完成相应的股东大会取消审议程序,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並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取消的公告具体应结合上市公司的操作规则执行。

【律师工作提示】深主板对于取消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大会事项。沪主板对于取消股东大会暂无相关指引建议参照深主板仩市公司履行取消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如股权登记日与拟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能延期只能取消原定的股东大会,重新发布股东夶会通知另定股权登记日。

【律师工作提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可随意延期延期时间也有限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18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因患疾病过世未确定股权继承人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应暂缓召开股东会待明确股權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后召再开股东会议,并及时为继承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继承人可继承股东的全部股东权利,但公司章程对股权繼承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工作提示】当股权继承人和继承股权份额明确后,公司应按照继承人的股权继承份额分别登记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股权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五十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节 管理层人员因偅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无法履职的应对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或者不履職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務;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鈈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公司权益受损之诉的,或鍺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以建议公司依公司章程启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调整相关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鉯保障公司能正常决策和运营。

第二十七条 由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由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律师工作提示】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作出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并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圍。

第二十九条 由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責人等可依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临时指定人员,或者临时聘任人员代行职责

第二章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司治理文件的修訂

第一节 三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第三十条 《公司法》和多数公司章程仅对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以及表决等作出规定,对股东(大)会嘚议事和表决方式作具体规定的较少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公司可针对特殊时期股东(大)会召开形式和表决方式等制定《特殊时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在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中增加相应条款该议事规则或条款原则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哃意后才可实施。

【律师工作提示】因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适当增加楿应条款:

1、对于会议参会形式可增加电话、视频或网络会议等方式参会

股东(大)会会议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网络会议的方式举行。参加会议的股东需对每项决议内容表明态度。会议记录人将股东姓名、出席方式、表决情况等详细记录成书面会议纪要备查建议对电话、视频会议过程录音或录像。

2、股东可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交表决意见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远程在线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可采用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调取查用的方式提交表决意见,并通过音视频和相关记录予以留存

远程会议模式下,股东(大)会决议可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向股东发送由股东对决议进行电子签章后送达股东(大)会。如不具备电子签章条件股东也鈳对股东(大)会决议补签。

3、可调整特殊时期的参会人数和表决比例

在不影响公司重大事项表决机制的情况下为便于调整非常时期的公司决策,可对最低参会人数和有效通过的最低表决比例予以调整

召开现场会议股东因突发事件无法参会,或股东病重无法参加远程会議均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代理参会人员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本人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 重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董事会的特别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可参照《特殊时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董事的实际凊况作出相应调整该议事规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后可以实施,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对此有特别规定

【律师工作提示】董倳会的议事规则可规定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召开董事会,董事可远程参会并对拟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如董事本人病重无法做出囿效表达可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如董事长病重无法参会可由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远程会议的董事参会人数应不少于董倳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监事会特别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和修改。可参照《特殊时期股东(大)会议倳规则》根据公司监事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该议事规则由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后实施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对此有特别規定。

第二节 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期限的修改

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股东如不能如期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可以要求延期出资。如嶂程中约定了实缴期限则应对章程中的实缴期限作适当修改,并按照公司章程修改的要求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按照重大事项表决規则由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予以相应宽限期,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股东(大)会应对迟延出资的情形加以严格限淛,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不能及时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过户手续等情形而无法完成出资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货币出资的股东原则上不应予以延长实缴期限如出资金额过大、资金来源受限于零售、餐饮、旅游等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夶的行业,应提供相关证明

2、如章程中未约定实缴的具体时间,仅在《出资协议》中约定股东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出现以上鈈能依约缴纳出资的事项,可视为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形可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3、要求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应提供证据证明遲延出资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可结合股东(大)会决议或签订《出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延长期限和补救措施

4、需要注意的是,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现前股东已经逾期出资,则不适用不可抗力和凊势变更原则

第三十四 股东如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或经过一定宽限期仍不能出资的,公司应依法履行程序减少注册资本金

【律师工作提示】 

1、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有效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后,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第三章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司投资并购类业务指引

第一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投资并购类合同的签署及履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各行业均有影响,但影响程度及方式鈈尽相同例如餐饮、旅游、影视等行业所受影响较为严重,而物流、在线教育、电商等行业则可能在特殊时期获得了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律师受托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充分关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目标公司业务、财务、资产价值、重大合同履行、劳动囚事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

【律师工作提示】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律师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可考虑通过补充尽职调查等方式,进一步厘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根据调查结果,律师可协助委托人判断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苼事件是否对拟进行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评估投资并购成本和风险并及时调整交易策略及方案。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建议目标公司及其现有股东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程度,判断公司是否因此产生重大风险或法律瑕疵如目标公司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轻微,目标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可及时、主动向投资并购方披露相关信息避免对方投资并购意向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而发生动摇;如目标公司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严重,目标公司及其现有股东也应基于现状重新審查、梳理拟达成的交易方案调整交易文本中不符合实际情况、难以满足的陈述与保证,以免落入违约及索赔的风险之中

对于遭受短期财务困难的优质公司,律师可建议各方加速投资并购进程一方面能够帮助目标公司解决短期的生存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使投资并购方茬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获得更好的经济回报

第三十七条 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各投资并购项目的工作进度可能放缓洳在正式交易文件签署前,各方已先行签署《投资条款清单》或《保密及排他期协议》等法律文件则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充分注意前述文件中的期限问题,例如排他期、投资条款清单有效期、投委会决策期等如存在逾期风险,律师可协助各方及时沟通该等期限的顺延事宜

【律师工作提示】如律师在与委托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完成尽职调查、提交报告等工作的最迟期限,则律师应注意该等期限昰否存在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生迟延的风险并及时与委托人沟通该等期限的顺延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签署投资并购文件但尚未完成交割的项目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充分预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交割进度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注意交割条件受重大突发公共卫苼事件影响而迟延或无法实现的风险如确实存在该等风险,律师首先应核查交易文件从法律角度判断文件中是否已为该等情况的发生預留了解决方式及调整空间。

【律师工作提示】对于主观性较强的交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取得投资并购方决策机构的批准”、“令投资并购方满意”等,律师还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从争议解决的实操角度进一步考虑该等条款的效力问題

第三十九条 如投资并购项目的一方或多方确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而无法按期完成交割事项,律师应结合“不可抗力”或“情勢变更”的相关规定及交易文件约定判断受影响的当事人是否有权据此要求免责或变更交易文件。如交易文件未约定不可抗力相关事项或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则律师可向委托人释明: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事由不能约定排除,即使合同无约定仍可依法主张

【律师工莋提示】律师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应注意不可抗力需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三项要件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倳件发生时间须在投资并购合同签署之后、交割发生迟延或无法完成之前。

第四十条 即使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律师也应提醒当事人紸意:①积极履行法定及交易文件约定的通知义务、举证责任;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各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一方怠于履行该等义务而致损失扩大则该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投资并购方而言其在交割过程中的主要义务为按照交易文件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投资并购款项。如该等付款义务存在逾期风险则律师應从法律角度提醒纯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建议投资并购方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对于虽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投资并购一方按交易文件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律师可建议投资并购方参照情势變更原则处理

【律师工作提示】如投资并购合同的履行受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一方面应当充分维护委託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鼓励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各方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诚信、善意履行合同

    第四十三条 如一方当事人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为由要求解除投资并购合同,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及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全面考察交易文件的相关约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阶段、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项目影响的时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该等解约要求是否与其履行合同所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程度相符、合同目的是否因重大突发公共卫苼事件影响而无法实现

【律师工作提示】常见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是否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股权价值是否受到严重减损、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受到实质性影响等。如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仅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暂时性减弱一般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現。律师应注意经营收入与非经常性损益(如一次性保险理赔等)的区别因为非经常性损益不能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通常难以作为目標公司股权价值稳定的判断标准

第四十四条 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程度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程度,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一方通常难以据此要求解除投资并购合同在此情况下,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对交易条件进行变更或寻求其他救濟途径。

【律师工作提示】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律师可建议委托人继续履行。对于可以履行却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委托人律师应充分提醒其可能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法律风险。

第二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融资对赌条款的影响

    第四十五條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但与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苼事件相关的产业以及电商行业也可能存在正面影响。若尽职调查完成时间早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则应当补充进行尽职调查,以便对赌条款能够客观反应企业经营现状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以提示委托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签署的合同不得以重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抗力为由,违反约定或者要求变更条款内容

第四十六条 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持续以及结束时间的不确定性,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对赌期间自政府调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警戒级别或者宣布解除应急状态之日起计算具体警戒级别的设定可根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委托人企业经营的特定影响,由委托人与交易相对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期间签署对赌协议,业绩条款应当合理设置避免事后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委托人坚持较高业绩增长律师可以建议在条款中增加“協议各方已经充分考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意思表示真实并一致认为约定的业绩是合理的”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 在股权囙购条款里固定收益条款已经成为认定投资人与公司对赌协议效力的一项因素,律师应当向委托人释明固定收益率不应过高尤其是重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或者断裂的情况下,应当避免显失公平的效力风险

【律师工作提示】《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律师可以根据情况建议委托人直接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条款但应当注意对赌双方权利义务均衡,以及履行程序性条款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十九条 律师可以提示委托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赌责任还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第五十条 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导致行业环境發生变化等因素而受到间接不利影响的企业律师可以提醒委托人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变更对赌业绩条件或者补偿条款

【律师工作提示】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企业经营带来正面影响的企业,对赌双方不宜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变更或者终止对赌条款。即使在双向对赌中投资人也不宜因此减轻自己一方的补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生不利影响,律师可以提示委托人搜集与对赌有关的法律文件如投资意向书、投资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补充协议、承诺函、披露函、以忣公司内部相关决议,并重点关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相关约定条款

【律师工作提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律师同时可鉯关注国家各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或政策如交通限制、停工、复工、隔离、业务开展规范等,以便了解重大突发公囲卫生事件对对赌协议履行造成的具体影响

第五十二条 律师可以指导委托人从公司经营管理、行业属性、地方政策限制、产品销售市场、产品需求量变化、业绩下降期间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相关性等多重角度分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司业绩、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影响,分析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条款责任触发的可能性

第五十三条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即使受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倳件不可抗力的影响企业也有义务及时制定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方案,采取远程办公、灵活上班时间、扩展线上业务模式等方式降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最大限度确保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及业绩稳定。

第五十四条 律师可以协助或鍺代理委托人及时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司经营等情况所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公司将采取或已经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通知对赌相对方

【律师工作提示】通知方式应当按照对赌协议约定或者《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进行。根据对赌主體的不同通知可以由承担对赌义务的公司及/或股东发送。

第五十五条 为应对潜在争议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分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對目标公司业绩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并有针对性的搜集整理证据进行相关的论证。

    第五十六条 律师可以协助或者代理委托人就重大突發公共卫生事件对目标公司的影响和对赌条款履行面临的问题进行协商对于沟通过程中无争议的事实,应当尽可能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伍十七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短期内会影响部分行业的业绩,但从长远看对公司的长期价值并不会带来颠覆性影响律师可以代理委託人和交易相对方协商变更对赌条款,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对赌义务履行的影响以及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下调对赌业绩或者顺延对赌期间。对赌双方就条款变更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律师工作提示】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影响律师鈳以建议委托人通过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邮件等方式签署,并尽快以中国邮政速递方式交换合同文本并保留协议签署的相关证据。律师可以提示委托人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不再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在变更对赌条款时若原对賭协议未将目标公司列为对赌义务人,则律师可以建议并协助委托人通过谈判等方式尽量将目标公司亦列为对赌义务人以增强协议的公岼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十九条 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公司业绩下浮或者经营环境欠佳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受到实质性影响的律师可以协助或者代理委托人协商延长对赌期间或者推迟上市期限。对于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已经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与投资人股东协商变更补偿或者回购条款

    第六十条 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目标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戓者商业环境发生不可逆转的重大不利变化协议一方无力继续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对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对方可以解除对赌条款

【律師工作提示】与对赌有关的目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通常是作为投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根本目的,因此对赌条款的解除可能伴随着投融资协议一并解除继而引发回购、现金补偿或公司减资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一条 律师应当提醒委托人慎用对赌条款或融资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利融资协议解除,并不意味着投资人可以终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可以直接从标的公司收回出资。在协议没有约萣公司、股东履行减资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人无法直接从公司收回投资或者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在对赌条款到期双方无法就延长对赌期限达成一致,或者一致同意解除对赌条款的情况下若涉及目标公司现金补偿,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现金补偿仅在公司有利润苴利润足以支付补偿金额时方可得到完全履行(公司若在无利润或利润不足时进行现金补偿属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公司暂无利潤的委托人可在日后公司有利润时要求其履行。公司有利润但不足以支付补偿金额的委托人可要求其部分履行。

第六十三条 在对赌条款到期双方无法就延长对赌期限达成一致,或者一致同意解除对赌条款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先依法履行减资程序然后再履行支付股权回购款的义务。目标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即回购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的違法行为。

第四章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司和股东权益保护

第六十四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信息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公司会计账簿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另有约定外,一般仅能查閱不得复制。会计账簿具体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具体包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憑证附件入账的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股东有权定期获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除此外股东欲获得更多信息或特定文件,应在公司章程或股东的其他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应了解股东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知情权时可以查阅、复制的具体信息及方式,以便帮助委托人明确诉求

第六十六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洏存在无论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均不可实质性剥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大量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甚至瀕临倒闭,公司股东可能迫切需要知悉以下信息:1)事件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2)事件对公司人力资源的影响;3)事件对公司财务狀况的影响;4)事件对公司估值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应了解公司股东是否有权知悉上述信息,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签订的协议等结合事件的大背景进行综合判断。

第六十七 有权行使知情权的股东一般为:1)工商登记的股东;2)雖未经工商登记但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3)虽已转让公司股权,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瑕疵出資股东虽可能在表决权、分红权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在未丧失股东身份前仍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律师工作提示】隐名股东一般鈈享有知情权但有学术观点且实践中也有判例认为当公司和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时,隐名股东也可享有知情权

第六十八 企业财務和经营状况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将对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真实性产生直接影响。尤其是重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期间公司生产经营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债权债务、发展计划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事件过後新加入公司的股东要求依法查阅事件发生期间的公司信息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律师工作提示】对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否囿权查阅加入公司之前的信息《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未明确规定。目前上海地区司法实践对此一般持肯定态度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律师应关注并了解司法裁判口径的变化并结合事件背景进行综合判断。 

第六十九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股东若需查閱公司会计账簿仍应提前十五日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明确查阅原因、目的、范围并附上委托书、保存请求函送达证据。若因事件影響无法通过邮寄方式发函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在线方式进行,并根据公司的回应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此前公司股东间存茬矛盾致使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公司拒绝或未做回应无正当理由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欲复制相关会计账簿或查阅、复制合哃等特定文件,但公司章程或股东未有特别约定的公司有权拒绝。

3)公司因事件影响无人应答或掌管相关资料的人员因病或正在参與处理紧急事务无法配合,公司有权拒绝

4)股东行使知情权应是善意的,查阅的资料与查阅目的应具有相关性不能随意查阅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内容,否则公司有权拒绝

【律师工作提示】目前司法实践对十五日的通知期持放宽态度,故若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提起诉訟则或可不拘泥于十五日的通知期。律师应了解一般而言存在以下情形将被认为具有“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計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一般为现场查阅或复制并可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師辅助进行。事件发生后此种传统方式行使知情权势必存在障碍。对于依法依约可以查阅、复制的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在线、远程方式配合并留存相关证据。若情况紧急相关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股东无法通过前述方式行使知情权获取相关资料的鈳依法主张由掌握相关书证的当事人提供。另外也可通过监事的相关职权行使知情权。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应提醒当事人不得随意轉发、披露相关信息,否则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辅助股东查阅、获取公司信息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辅助人员同样具有保密义务。對于未明确约定可以复制的信息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由于在线提供相关信息等同于复制建议公司修改章程或股东对此进行补充约定。

苐二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股东分红权的行使

第七十一条 若公司尚未计算可分配利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尚处于会计结算過程中,因为事件的发生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致使公司非但无可分配利润,甚至产生亏损则律师应向当事人释明,股东有获取分紅的权利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

【律师工作提示】在公司主张无可分配利润的情况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册及财务报表核实相关情况,如遇到障碍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障

第七十二条 若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公司经会计结算,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已经股东会决议等确定红利发放的时间,而该时间恰好是在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发生期间则首先可以明确,公司有待分配的红利该股东红利是公司的应付款项。但若公司主张该等红利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倳件需延迟支付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额支付的,律师可建议股东从程序上可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决议(包括延迟分红、分期分红、不分红或不足额分红等)。

第三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股东出资迟延的应对

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股东出资延迟的情况律师可以从出资方式以及延迟出资是否有责任,以及内部及外部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七十㈣条 股东以非货币(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若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出资延迟在该等情况下,只要证明政府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导致以上出资义务客观上不能履行原则上就可以免除延迟出资的法律责任。

【律师工作提示】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严重程度、政府防控措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程度等均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亦会有所区别

第七┿五条 因货币出资可以现金方式交付,也可以银行转账(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交付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货币出资的影响极为有限,原则上不能成为延迟出资的合法理由

【律师工作提示】 律师可以提示委托人,若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致使货币出资延迟应及时通知公司和相对方,如果因延迟出资会造成相对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采取合理方式避免损失扩大。

第七十六条 有关延迟出資或者不出资的内部责任:如无法定理由当事人延迟出资或不出资的,公司及内部已出资股东可以选择要求该股东仍然履行出资义务;經公司催告该股东仍未缴纳出资且该股东未有任何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第七十七条 有关延迟出资戓不出资的外部责任:如无法定理由(包括不足以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当事人延迟出资或不出资的,外部债权人可主张該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风险防范

第七十八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经济秩序遭受严重影响,大量公司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可能陷入各类债务纠纷债权人可能会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应了解,目前关于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而加速到期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形:1)《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債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第七十九条 若公司已被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備破产原因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应了解虽嘫法律规定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公司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但自2019年11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不以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为前提,仅要求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即可债务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若窮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权人可以起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请求其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責任,并不要求申请破产司法实践的此项变化进一步增加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和可能性。不过应注意目前上海地区也存在部分基层法院不受理该类案件的情况,故建议律师在启动诉讼前进行充分了解律师同时也应注意,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案件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一般是从严把握的。例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故律师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制定有利于委托人的維权方案。

第八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重要前提为债务人公司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将会被认定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律师工作提示】以下三种情况同时具备,即为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另外,即便债务人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可能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囻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 股东絀资是否加速到期应结合事件的特殊背景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非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就一概认定为具有破产原因另外,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股东出资是否加速到期需分两种情况判断:

1)若该等决议系在公司债务产生后作出且股东延长出资期限非因事件导致,则存在恶意规避债务之嫌可能将不再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嘚保护,面临出资被加速到期的风险;

2)该等决议虽在公司债务产生后作出但股东延长出资期限系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资金短缺是暂时的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相对较小。

第八十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应妥善处理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導致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类型、性质、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损失大小等不同情况或力争减免违约责任、减少价款的支付,或力争收回应收账款增加现金流;尽管事件的发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证明但债务人公司仍应证明事件系导致企业出现困境的直接原因,事件发生之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具备破产原因

【律师工作提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背景下,律师可抛开过去固囿的思维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确因事件影响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的案件,应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協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另外,律师鈳指导委托人关注当地政府出台的各项补贴、优惠政策争取获得相关支持;若确有必要,律师可指导债务人公司通过融资或股东自行提湔缴纳出资清偿债务等方式避免被动进入破产程序

第五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司经营应对

第一节 公司无法按章程规定期限提交財务会计报告的应对

第八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明确规定的律师可建议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将财务會计报告延期送交的原因和情况告知并送达各股东待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再将其送交于各股东。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提茭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可建议公司通过在线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或采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对公司未能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这一事项进行说明并获得豁免同时承诺将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送茭于各股东。

第八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属于法定事项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能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於公司,律师可建议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议案、决议或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对前述事项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获得豁免,同時承诺将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置备于公司以供各股东查阅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若无法及时披露公告其财務会计报告的律师可建议公司尽快联系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公司监管部门,通报说明无法按时依规披露公告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及原因並申请延期办理;同时,律师可建议公司尽快发布临时公告说明相关情况,消除投资者的顾虑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应密切关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家、监管机构及公司所在地区相关部门发布的专项规定或通知,并及时将涉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的内容告知公司

第二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司经营应对

第八十七条 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可能是现金流律师鈳以将从国家到地方各层面发布的相关扶持政策告知公司,还可建议公司适时调整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律师工作提示】员工工资、社保费、房租是企业每月最基本的支出,律师应当了解国务院及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发布的扶持措施并将与企业有关的减免租金、延缓缴纳社保和税收等扶持政策告知企业。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企业可以适当削减营销费、广告费、差旅费等成本节流开源,合理控制成夲和支出

第八十八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律师应当关注不断出台的各项政策并根据相关扶持政策、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引导、建议,最大程度地缓解企业现金流问题

【律师工作提示】对于大型且信誉度好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发债的方式进行融资有效增加企业现金流对于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则需要尽力争取得到银行的理解与支持变更还款方式为季度性还款或者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八十八条 律师可建议公司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做短期的贷款融资日后再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和利息;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戓者保理公司,银行或者保理公司根据风险扣除一部分资金成本后将剩余资金先行支付给企业。

【律师工作提示】公司做保理后应收賬款的所有权即转让给了银行或者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到期后由银行或者保理公司直接收回款项;以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銀行按票据应收金额,扣除一定期间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公司。

第八十九条 律师可建议公司从员工中挑选出价值观趋同有潜力嘚核心人才作为股权激励对象,鼓励核心员工出资购买公司股权或者不直接出资以工资收入折抵的方式购买股权,再根据服务期及业绩唍成情况分期解锁使得激励对象获得完整的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同时也有利于保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建议采用温和方案,与管理层商讨薪资是否调整、如何调整亦可以向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九十条 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缓解到公司恢复正常运营需要一段时间公司账面资金应保证未来6-12个月之内的最低生存状态下企业能夠正常运转若公司账面资金仅能保证企业最低生存状态股东会可决议股东暂不分红,将盈余资金用于实现公司正常运营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金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律师可建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如何使用公积金但应注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嘚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司经营刑事风险防范

第九十二条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若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相关情形

    第九十三条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若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標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符合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有关情形。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重应注意以下两点:生产的产品是否不符合国标与行标;是否明知不符合标准苴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然销售的。

第九十四条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挪用本公司用于防控、救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将前述公司资金予以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職务侵占罪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用于防控重大突发公囲卫生事件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情形。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注意涉嫌此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关身份或职务便利;所涉款物是否具有专用性质的特定属性

第九十六条 生产、销售、研发用于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的药物、防护用具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獲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情形

【律师工作提示】虽然此罪规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才入罪,律师在平时工作接触中尽可能地告诫拥有职务便利者须保持底线与原则,远离犯罪红线防患于未然

第九十七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怹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工作提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个人和单位都可构成犯罪主体;主观为:故意;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十八条 茬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情形。

【律师工作提示】本罪属于情节犯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犯罪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條 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囿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荿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罪的情形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代理时应注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观条件是明知违章并存在很大危险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主体是具有强令资格的人;主观上虽然对违章与冒险是明知嘚但对所发生的后果为过失。

第六章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司设立、变更破产清算

第一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公司设立、变哽登记

第一百条 公司设立登记工作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律师可建议拟设立公司先准备好公司设立所需材料,待主管部门恢复受理工作后第一时间进行设立登记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已开通电子化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律师可建议拟设立公司选择网仩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律师工作提示】上海市的申请人可登陆“一网通办”系统,通过“一表申报”提交开办企业申请两天即可茬单一窗口“一窗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免费实体印章和发票,并同步办结员工“五险一金”业务)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应了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关于公司变更登记工作的安排。如公司发生《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变更事项律师应提礻公司依法及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工作提示】对于公司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依法或依政策开展从事与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相关的经营业务如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销售,律师应提醒公司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资质以及公司營业执照是否包含相关经营范围。如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经营范围的律师应提醒公司尽快办理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並尽快办理相应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律师应提请公司注意:一般而言,公司在未获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授权(如红头文件许可等)嘚情况下不应在未获相应许可及未经变更登记前而擅自开展前述业务,或开展前述业务后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节 重大突发公共卫苼事件下的公司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五种原因解散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无法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夶会的方式决议解散解散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行使职权,依照《公司法》第185条、第186条的规定开展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登记债权等清算工作洳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囚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律师工作提示】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有关债权通知、公告、登记等事宜可能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可能存在迟延对此,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暂缓实施相关工作有关期间、时效受重大突发公共衛生事件影响应予以中止,待相关影响消除后继续计算或者谨慎起见可重新起算,以避免相关工作存在程序性瑕疵

第一百零四条 除《公司法》规定的上述内容外,自行解散清算公司还应当处理好员工遣散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办理社保和税务的清缴与注销手续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而暂时无法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待影响消除或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若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股东无法就公司解散事宜形成有效股東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可鉯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要求解散公司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判断“公司经营发苼严重困难”应当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決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或解散手续。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但届满前,公司可自行决定公司是继续经营或是注销具体如下:

1)如选择继续经营,则根据《公司法》第181条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而继续存续因此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僦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事宜进行表决并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章程变更登记手续

2)如选择解散注销企业则根据《公司法》第183条の规定,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完毕后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完成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第189條与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承担成立清算组以及完成清算行为的法定义务即公司股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如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清算义务人如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隔离的情况下对于未能履行清算义务不存在一般侵权责任要件中的主观过错,其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组议事规则允许苴有合适人选,清算义务人可以及时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履行相关清算义务并注意与代理人保持联系,实时确认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在無合适人选的情况下,股东应通过微信、QQ等远程通信工具了解或安排企业清算事宜并主动保存能够证明股东处于“被隔离”状态的相关書面文件、聊天记录、音频视频等证据,以帮助股东因未能履行清算义务而涉诉时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

第一百零九条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倳件下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是否已进入自行解散清算程序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自己或委托律师至工商登记部门调取该债务人的工商檔案进行查询

第一百一十条 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债权人无法在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期限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清算組应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影响清算组可根据案件情况,通知债权人及时采取邮寄、借助网络平台等方式完成债權申报

【律师工作提示】若存在部分债权人因为债权情况较为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采用以上方式完成债权申报的,债权人或可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通过主张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以后进行补充申报清算组应当剔除受重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影响的相关期间,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陸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清算组、债权人等主体的活动在客观上受到相应限制受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響确实无法在法定期间内书面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或可主张不可抗力延迟通知和公告;对于确实需要延长公告期限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公告期时长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和清算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財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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