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1653国公安部令139号
《公咹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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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政策法律规定各地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交管部门获取权威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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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实习期被扣了12分注销驾驶证,那我能直接先去考D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