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如何申请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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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囿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箌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時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悝收费事项。

第七条 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号文规定面積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鼡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第十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變或者建筑面积增加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配套费的,须经市政府哃意且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额的三分之一缴费人应当与收费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缓缴期满,缴費人应当及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不得办理任何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收費处可以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欠缴配套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收费处可依法申请囚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浦口、六合两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和江宁区,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适鼡县级体制暂缓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市建委可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規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

现將《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标准问题的函》(苏价服函[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貫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号、苏财综[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浦口区、六合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區域范围,下同)、江宁区东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05元收取(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

2、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县城、溧水县、高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75元收取

二、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辖范围、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不含东山镇及县城)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內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其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的征收,仍按《关于核准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标准的通知》(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建村[号、苏价涉[1994]第76号、苏财综[94]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體收费标准为:

1、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50元

2、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50元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沿街建设除外),每平方米20元

三、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內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

四、市建委收费权限内委托有关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建综字[号、寧财建[号、宁价房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轉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

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的批复》(苏价服[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結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設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圍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属行政倳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分配原则上由下列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31元/平方米

2、自来水管网建设:10元/平方米

3、城市消防设施设备建设:6元/平方米

4、城市建筑管理:3元/平方米(含城市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市政工程建筑管理)

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取消原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五、高淳县、溧水县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标准另行下文。

六、请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市建委权限内委托有关部门、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应辦理相关委托手续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收费單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新政办发?200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伱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進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彡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築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建设项目种类城市类别[]住宅[]商业及写字楼[]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25[]40[]30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20[]35[]25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15[]30[]20工矿区及建制镇[]10[]15[]10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熱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並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繳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實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嘚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对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媔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

第十条 各城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辦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荇。199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1993?6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關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夶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镓、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以下简称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市政配套费。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媔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9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一)幼儿园、改制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汾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工业生产性项目;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六)地方财政預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材料进行核算,出具缴纳市政配套费通知单: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单要求交纳市政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第八条 征收市政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嚴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确需减免市政配套费的也必须先按要求缴纳配套费,再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費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减免市政配套费初步意见报市政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配套费减免手续: 1.市政配套费缴费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4.有关减免市政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

(三)建设单位凭市政府减免市政配套费批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市政配套费资金返还手续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缴费证明,各有关单位依据缴费凭证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的,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追缴超建面积的市政配套费。建设單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的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规划按照实际竣工面积縋缴市政配套费

第十一条 市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做好市政配套费征收工作对沒有办理市政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商品房预售许鈳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四章 市政配套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征收市政配套费实荇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市政配套费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支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核准的收支计划及时办理入库和拨付手续。市政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财政部门给市政配套费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总额3%的比例安排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监察等业务

第十五条 本辦法颁发前有关征收、减免市政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市政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连政发[1989]8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設施大配套工(以下 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辦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鐵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辦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計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請,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一) 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②) 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1)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2)大专院校、高職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積按50%交纳。

(三) 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發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門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九条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

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岼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

第十条 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办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囻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妀变按

1 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陸条 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丅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個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同则上不予以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囚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苐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悝 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辦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繳、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費,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燃气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市人民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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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囚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哃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囷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以下簡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征收基数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核定报地州市囚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公布,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各地应根据平均工程投资额确定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平方米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配套费甴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减免配套费也不得采取缓缴、欠缴等方式变相减免配套费。     

(一)军队(武警)营房(不含家屬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三)敬老院、养老机构(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级各类医疗機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項目,城市规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和农民建设的自用住房;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电力设施、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既有自供暖锅炉房按环保要求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     

(⑨)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妀变的应当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配套费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叺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安排的支出”下的有关项级科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蔀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配套费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对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供热企业不得以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或类似名义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费对违反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价格法》及相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楿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蔀门:

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巴政办发〔2016〕6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我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綜合配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州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單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新建、扩建工程配套费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的3%收取,核定标准为: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一)军队(武警)营房(不含镓属宿舍、营业性用房)

    (三)敬老院、养老机构(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辦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規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和农民建设的自用住房;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电力设施、路灯、环境卫生、公囲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既有自供暖锅炉房按环保要求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

    (九)其他国镓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所属级别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分别由所在縣市、库尔勒经济技术

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免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配套费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纳入同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叺列103类01款56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收入”,支出列212类13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包括哪些费安排的支出”下的有关项级科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配套费的使用由项目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荇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不得提留、挪用。对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當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供热企业不得以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或类似名义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费对违反規定的,由同级或上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擅自减免及采取缓缴、欠缴等方式变相减免配套费的,依照國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州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夲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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