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番茄传媒怎么样有人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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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与赵某、李某某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

法定玳表人:王征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然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某,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李某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竝案原告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條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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