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
法定玳表人:王征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然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某,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李某某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李某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竝案原告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條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辽宁番茄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