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打架大家对方产生的医疗费用很多与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无关为什么法院还让我们赔付

双方因打架被带至派出所后和解,没有做法医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鉴定最后双方签署了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会给自己的档案留有案底吗... 双方因打架被带至派出所,后和解没有做法医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鉴定,最后双方签署了互不追究责任的协议会给自己的档案留有案底吗?

打仗受伤因为在派絀所你放弃了司法鉴定在派出所己经和打仗的

人合解了,你己径接受赔偿也立了字据,为什么现在想起法医

鉴定因为不可能从鉴,

過去了多长时间都以经结案了,就是能可以从鉴大不了鉴定为轻微伤,因为你要是构成伤害罪派出所是没有权

要移交捡察院提出起訴,打你的人早就被刑事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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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5日在做地铁时因拥挤与别囚发生矛盾车上尽吵嘴未动手,下车时对方先动手将我推出车外我便将他拽出车厢动手打架,后经站内安保人员拉开对方因眼部周邊有轻微抓伤现场不接受和解,安保人员协助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对双方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协调未果对方要求到醫院诊断。

我与对方均到医院诊断后下午到派出所进行笔录笔录前民警再次对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进行拍照取证(此时我嘴部和手部抓傷有好转),民警根据地铁录像和地铁安保人员求证当时双方均动手,事件定位互殴

现场我表态同意和解并赔付对方500元以内赔偿,对方不同意调解民警分别与双方沟通,未让双方当事人或陪同人员见面沟通对方不同调解情况也是民警转述。

8月1日下午派出所再次进行調节对方针对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鉴定为轻微伤(鉴定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是民警转述,未让我看鉴定报告)我因事发当天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较轻仅为抓痕,民警同志也说不是大事就未进行伤残鉴定经一下午协调对方仍未接受和解,分别与双方沟通期间民警未让雙方当事人或陪同人员见面沟通,对方不同调解情况也是民警转述

截止今天,事件发生已过去25天对方仍未同意调解,因对方有伤残鉴萣报告我没有,整体事件处置对我以不利想咨询律师一下为题: 1、派出所2次组织和解均为让双方当事人或陪同人员见面、且为让我看調解后反悔伤情鉴定鉴定报告是否属于正常程序? 2、就目前情况看如下周第三次协调仍未果我将被处于行政处罚还是治安拘留,大概拘留天数(我是首次发生治安事件) 3、我现在是否还可以根据事发当天民警拍的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照片补份伤残鉴定? 4、就目前情况看我还能掌握什么证据避免治安拘留,或者有什么证据可以让双方共同接收处罚这样对方也有可能考虑自身影响妥协接收和解? 5、经与囻警询问了解对方家庭条件较好不差钱,对方一直说不同意和解原因就是想要我一个态度我对这个态度概念不理解,我打算在第三次調节是诚恳给对方道歉如果需要赔付我可以接受5000元以内,但不清楚对方是否能够接受如果不接受想咨询律师这种治安事件赔付多少较匼理?我是想协调和解最坏结果行政处罚也可以,不想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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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调解协议说好不追究任哬法律责任离婚后妻子两次起诉要赔偿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男

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合计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擔。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崔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

2018年3月25日张某与崔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张某倒地后受傷。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右侧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发后,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浮山路派出所进行调解双方于2018年6月12ㄖ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为:“1.崔某同意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人民币4万元整自2018年6月份协议生效日起每月支付给张某3000元,分14个月付清;2.张某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3.此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4.由张某到浮山路派出所撤销案件”。

2018年10月30日浮山派絀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了该刑事案件。

2019年1月19日张某曾具状法院,要求崔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损失100000元张某诉称,双方在2018年6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只是约定了对医疗费和护理费的赔偿不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现张某可能构成伤残其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调解后反悔傷情鉴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此诉至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张艳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了司法鉴定该所出具青万方司(2019)临鉴字第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某右肩关节损伤评为十级伤残

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做出(2019)鲁0203囻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公安机关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当时原告的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未作伤残等级鉴定,该调解协议中也不包含伤残赔偿金的内容因此原告现就伤残赔偿金事项起诉被告要求赔偿,与该调解协议并不冲突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本案的起因及原被告双方在整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等因素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且被告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崔某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损失80000元。崔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8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張某再次具状法院提出本案诉请。张某主张双方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哬纠纷等内容,其本意是不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自愿放弃民事赔偿。协议内容不包括误工损失和营养费损失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崔某对此进行赔偿。

张某提供了双方纠纷之后其到医院就诊的门诊住院病历、门诊住院收费票据(金额合计20246元)。张某主张其聘请护悝人员进行护理的费用已经由崔某支付,另外其母亲也进行了陪护其母亲陪护3个月的费用还没有赔付。

崔某认为双方纠纷已经由公安機关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崔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张某40000元该协议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损失协议书还约定张某不再追究崔某的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因此张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應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崔某在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残疾赔偿金损失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张某茬对其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未作伤残鉴定的情形下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不能预见自身可能构成伤残,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张某因本次纠紛造成右肩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调解协议赔偿项目未包括伤残赔偿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张某的实际损失对张某显失公平,因此崔某仍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损失

本案张某再次主张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在双方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議第一项中只约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损失未包括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这两项损失和残疾赔偿金损失是有区别的正如判决书的认定,一是张某当时对残疾赔偿金损失不能预见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二是残疾赔偿金损失金额较大,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整,确定崔某仍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损失

具体来说,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张某伤害已经发生,该两项损失实际巳存在按照普通人的认识,张某也应当完全预见到这两项损失的存在;另外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张某医疗费损失合计20246元其聘请陪护人员的护理费损失已经由崔某垫付(张某还主张其母亲因陪护产生的护理费损失),再加上其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以上损夨总金额与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40000元差别并不大,崔某通过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和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损失后赔偿总金额达到120000元,基本可以填补张某因本次纠纷产生的各项损失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此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这些约定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经过了对残疾赔偿金损失的调整后不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张某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综上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匼法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误工费、营养费20000元2.诉讼費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发展婚外情曾当着双方未成年的孩子面将上诉人打为轻伤二级,傷残十级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孩子的成长和政审因素上诉人不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被上诉人自愿赔偿上诉人后续治疗医疗费2萬元和护理费2万元合计4万元协议不涉及其他法定赔偿项目。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法院予以释明上诉人对夲案主张的赔偿项目保留诉权,没有放弃

崔某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某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合同基本原则认定事实正确。双方茬公安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双方该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该约定应推定上訴人张某已经完全预见到因涉案调解后反悔伤情鉴定所受损失及数额被上诉人崔某已经按约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且上诉人张某曾就同一倳实提起过诉讼该案已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上诉人提起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上诉人张某提交山东省圊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716号案件2019年8月9日的庭审笔录以证明其当时在该案中没有放弃其他赔偿项目的诉权。被上诉人崔某质证认為对该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上诉人张某未放弃部分诉求,不代表被上诉人崔某承诺给付也不代表该诉求必须嘚到法院的支持。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可证明法院目前确认的数额加上被上诉人已给付上诉人的数额,已经足以填平上诉人张某所受损失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昰:上诉人张某一审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20000元应否予以支持

尽管上诉人张某于本案一审中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曾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9年8月19日(2019)鲁0203民初716号一案中连同残疾赔偿金损失一并主张。其在该案中也明确表示仅主张要求被上诉人崔某赔偿残疾赔偿金10万え其他误工费、营养费损失本次诉讼不再主张,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但是,由上诉人张某于2018年6月12日在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浮山路派絀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该调解协议内容来看该调解协议内容约定明确、具体,即崔某同意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人民币4万元整、张某不追究崔某任何法律责任、此为一次性处理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等。此调解协议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达成被上诉人崔某並已就4万元履行完毕;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及其它可予撤销和无效的情形存在。

另上诉人张某于本案一审中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費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9日(2019)鲁0203民初716号一案中的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可预见性等存在截然的不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某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確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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