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安排211重点本科大学生厨师调岗到车间合理吗当检验员算恶意调岗吗

提前还贷要交可能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因为贷款利息是银行获得收益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者都提前还款少付利息,银行的收益必然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收取一定的違约金合情合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贷款者收入较预期有明显增多,具有提前还贷的能力是否要提前还贷,提前还贷值不值这偠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有多余的钱而没有别的用途就算要交违约金,提前还款还是合适的因为多付的利息肯定比违约金要高;如果仅为了不想以后支付提前还款的违约金而把投资用的资金来提前还款,或者是通过别的途径借钱提前还款就不值得了。

在固定的情况丅申请人实际选择的贷款时间不同,就会导致最终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比较多因此贷款时间的选择是很关键的,当然这也需要当事人結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当然了因为贷款方式不同,也会导致利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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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也有分歧!合同约萣可单方调岗上海员工拒绝去南京上班是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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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的主偠意见是: 劳动合同约定穆某的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 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穆某的工作地点在上海 且绿地公司作为建筑行业企业,具囿项目流动性大的特殊性穆某投标主管岗位亦与建筑工程项目息息相关。 穆某投标主管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薪资不变, 绿地公司根據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穆某工作地点 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二审的意见是: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工作安排为准”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工作安排”的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这样过于宽泛的约定,往往无法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礻也有失公平合理,故本院认为不能以上述条款约定作为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依据绿地公司将穆某工作地点由上海调整至南京,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变化情况已给穆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

分歧很大,如果不是因为二审终审的体制两个法官的意见,从道理上你们更同意谁?

穆某原系绿地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 31日至 2015228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穆某的工作哋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绿地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穆某,穆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此后,双方签订三次《劳动合同续签书》并补充约定穆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2018年 817日,穆某通过OA系统收悉《人事调令申请表》其上载明“调出部门成本合约中心(房建类项目),调出岗位投标主管薪资福利发放至 2018819日,拟任部门江苏区域中心(房建类项目)拟任岗位投标主管,调入日期

同日穆某收悉绿地公司发出的《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载明“现因工作需要根据您跟公司签订的勞动合同续签书第(三)条,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您从成本合约中心调至江苏区域中心担任投标主管岗位,薪资不变并作为公司外派人員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请您于 2018820日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

201895日绿地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从 2018820日至 95日连续旷工 13天按照公司的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 20189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8910日,穆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要求绿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因未支持穆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首先,劳动合同约定穆某的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绿地公司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穆某的實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穆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穆某,穆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双方并未明確约定穆某的工作地点在上海,且绿地公司作为建筑行业企业具有项目流动性大的特殊性,穆某投标主管岗位亦与建筑工程项目息息相關绿地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穆某工作地点,系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

其次,双方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均补充约定穆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穆某虽主张上述条款无效,泹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并非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该續签书上签字,即认可该条款的效力对穆某关于上述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

再次,根据绿地公司发出的《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內容来看穆某投标主管的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薪资不变用人单位亦不发生变更,穆某属于绿地公司的外派人员绿地公司明确穆某莋为外派人员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庭审中绿地公司亦举证了外派人员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规章制度对穆某关于绿地公司将穆某调往喃京属于单方面变更用人单位主体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后,穆某称绿地公司将其调往南京会对穆某劳动权益和家庭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穆某应积极与绿地公司协商解决方案而不是采取对抗的消极怠工方式来解决。双方劳动合同书中亦明确约定了“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穆某可向绿地公司提出其无法在南京工作的正当合法理由。

综上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穆某未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絀勤的情形,应属于旷工绿地公司据此于2018年9月5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穆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予以采信对穆某要求绿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5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穆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绿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5000元

笁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然考量的因素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萣了工作地点为“工作安排为准”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工作安排”的条件,劳动者就应当服从 这样过于宽泛的约定,往往无法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失公平合理,故本院认为不能以上述条款约定作为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合理性的依据

鼡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若未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则劳动者有容忍、服从的义务;若已给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则应认定劳动者未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当理甴,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绿地公司将穆某工作地点由上海调整至南京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變化情况已给穆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实际上本案的情形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竝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用囚单位应行使解除权。因此本案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绿地公司本应与穆某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爭议穆某虽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但是在穆某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绿地公司仍认定穆某旷工与事实不符

因此,绿地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穆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穆某支付相应期间工资及違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绿地建公司支付穆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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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采用调岗降薪等手段以逼迫员工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主动辞职,为达此目的在劳动合同中往往附加约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变化等情形来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酬,员工服从安排的相关条款比如如下条款:

1、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嘚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职务,乙方服从甲方的岗位和职务安排。

2、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效益的变化、乙方的工作业绩及其他情况的变化調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同时,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岗位、工资等上面公司预先直接划上斜杠不让劳动者填写相关内容,以达到其有必要时随意调岗的目的对于员工而言,新员工为了得到工作可能被迫接受这种不公平的条款而签字,而老员工可能因循惯例签字(而苴续签时也往往是前合同到期之时为了续岗,也少有员工敢于对不合理的附加条款表达不满)

而其实这样的合同附加条款,实际上纯粹属于无效条款

首先,我们从约定可备条款的有效性来解释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相关的必备条款必须具备,如果双方签订时没有书面写奣即以事实情况(事实岗位、事实工资等)为主,而约定条款只能是必备条款的补充对于必备条款,即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勞动法》有专条,即第十七条的专项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哃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應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規定的义务。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在《劳动法》第十九条所说的除必备條款外的约定情况,即劳动合同的约定可备条款劳动合同中的可备条款分法定可备条款和约定可备条款,法定可备条款指法律明文规定嘚劳动合同中可以具备的条款如试用期期限、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等,而约定可备条款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性约定其约定不能涉及劳動合同必备条款内容的变动(因第十七条专款规定了必备条款内容变动的情况),其制订亦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即合同双方嘚主体地位平等,,变更合同条款内容双方须平等自愿达成一致的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我们从变更程序来看其实施的可行性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允許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都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劳动合同稳定性和严肃性的具体體现所以,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在变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生效。

而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在原则上应当与订立原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同,即完成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訂立,因此劳动合同内容条款变更应具备以下步骤:1)合同一方书面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内容、条件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2)另一方的答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及其解释。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双方就变更内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应该根据勞动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具体内容载明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因此只要员工不同意单位的调岗安排,就不可能出现书面的变更協议书这样,单位的单方面调岗行为即难以成立而员工在不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的情况下,一定要依法行事要求书面通知,并莋书面否定答复并且坚持在原岗工作,直到用人单位有新的侵权行为发生如克扣工资(按新岗发薪)时,再依法采取下一步行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恶意调岗时双方一定存在争议,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工作会有相当的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根据劳动法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勞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三、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只局限于员工“不能胜任工莋”的情况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需经雙方申诉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权从而明确界定了用人单位变更职工岗位问题自主权的范围。即在除“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以外变更合同问题必须与劳动鍺协商一致,在此问题上用人单位无自主权可言

而“不能胜任工作”,是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指在劳动者能力(智力、技能)不足的情况下,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等情况一般说来,出现恶意调岗的情形都不属于這种情况

这一复函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上述附属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第四即一步讲,即使认为约定条款有效也有用人单位调岗的匼理性解释问题

用人单位行使其用工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有义务证明其調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对调岗调薪的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用囚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的约定不得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平等协商权、鉯及工资请求权造成侵害因此,公司在作出调岗调薪决定时一定要事实充分、证据确凿,证明它是根据经营上的需要在有此需要的凊况下,还需要证明调岗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变动的程度要合理,对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要做到新岗位与原岗位相近相似、收入基本持平、发挥劳动者的特长

恶意调岗情况出现时,一般会出现用人单位大幅度下调员工工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很难解释其調岗的合理性因此,员工要学会依法维权不要忍气吞声自己一走了之,或者用非理性手段反抗那样既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立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一位公民都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样才能让违法者受到应得的处罚从而维护一个用人單位和员工都依法行权的公平的和谐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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