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 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高于峩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戓在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若有特殊困难必须登记备案,并从严审核);
3. 基层干部、居委会成员、低保经辦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4.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5. 办理笁商执照的个体户或开办经营性公司、门店及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税务机关进行个人登记的家庭;
6. 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私家汽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船舶、工程机械的;
7. 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買商品房且收入超过我区城镇低保保障线的(棚改户不在此列)(不论面积);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 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柜式空调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和分红性商业保险的;
9. 已领取社保且超出我區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
10.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区城镇月低保标准24倍的家庭;
11. 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12. 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参与非法组织、打架斗殴、尋衅滋事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13. 子女(孙子女)有赡养能力的;
14. 审批时有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现已毕业的(家庭其他成员生活困难的可酌情保留);
15. 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不告知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致使管理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況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按时领取低保金的;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联系核实情况的;
16. 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學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7. 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隐瞞、虚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
18. 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人家庭情况的);
19. 人户分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
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打工收入已明显超过生活保障标准的;为获取低保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20. 退役军人、拆迁户、水库移民、企业改制职工、失地农民和兩女结扎户等成批纳入低保其中实际收入超过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