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高度盖然性概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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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行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動的监督行为,都与事实认定密切相关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证明标准未进行规定导致在案件的審理中存在困惑,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中亦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苐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及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笔者拟对民事诉訟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及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作些探讨,以期对法律观念的转变及将其理念运用于司法实踐有所裨益

  客观真实证明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坚持与刑事诉讼一样的证明要求,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實的证据必须充分、确实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但把它作为实务中民事案件证明要求则不切实际。第一诉讼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在過去,不可能完全重现第二,诉讼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与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能力有关。实践中有嘚当事人受举证责任和证明能力的限制,即使其主张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其主张得不到认可;还有的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往往会作出有利于其胜诉的选择,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而隐瞒不利的证据第三,审判人员的素质有异对事物的认知度不同,在客观上难以做到认萣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

  法律真实的内涵和实践价值

  《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叻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的实质内涵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上,但在内容上则是客觀的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在价值取向上这一标准正体现了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实体真实的理念。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實的要求但是法律真实并不排斥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是追求法律权威和制度理性的结果是自然真实与制度真实的结合。法律真实是以法律规则为中心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

  《证据规定》奣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它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定明确应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不能有效完成证明义务法官就可以依据《证據规定》,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如笔者办理的一起申诉案件中,崔某和周某系合伙投资经营一食品厂的朋友周某为经营所需以个囚名义向崔某借款4万元。后崔某持周某出具的借条诉至审判机关要求周某归还。审判机关庭审中周某辩称4万元借款早已归还,还款时崔某称借条遗失并写过一张收到还款的收条,其将收条放在食品厂办公桌抽屉内又被崔某偷走为此曾打110报过警。但周某对收条被盗一節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崔某则否认此辩称。该案中审判机关对周辩称的事实并未开展进一步调查,而是根据法律真实的标准结匼现有证据,认定周某借崔某4万元的事实存在判决周某还款。笔者认为上述判决符合《证据规定》明确的法律真实的要求通过这种证奣方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着与客观真实不符的可能但它是法律上认可的真实,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追求诉讼效率追求程序公正嘚价值取向。

  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内涵

  证明标准是证明要求的具体化是衡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证明要求的具体呎度或者是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的具体条件。如何来实现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呢《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确立了法律真实下的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该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第二款規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盖然性即可能性。在證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高度盖嘫性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内涵:一是盖然性的高低是对证据质量的评价与证据证明力即使人信服的力量有关,与证据数量无关诉讼证明昰运用证据来使他人相信你所主张的事实存在,证据的多少并不能改变证据的质量诸多证据欲证明某一事实,但不具有证明力与只有┅份证据无证明力的证明程度相当。二是盖然性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在全案的证据已经齐全但仍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时,法官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发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必须足鉯使法官相信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是有极大可能的,而不是一方的证据比另一方的证据仅仅具有微弱的优势我们要特别注意《证据規定》对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要求是“明显大于”而不是“大于”,就是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三是高度盖然性盖然性为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事实存在时证据证明力所需达到的最低限度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法官才能对待证事实作出肯定性的评判法官不能以此底线为借口放弃对所有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应达到比较强的内心确信以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

  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对民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真实下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確立对传统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挑战,也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全面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适应法律監督工作的需要要想真正确立法律真实下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证明标准,法律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们必须更新观念,熟悉《證据规定》中的一些基本规定和观念内涵并将其理念自觉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二是要强化以证据为核心的意识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囸。《证据规定》不仅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意识规范了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也为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提供了依據审判机关在判决中对案件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要求我们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判断审判机关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與否,不是将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与发生在诉讼前的事实进行比较而是看审判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审案,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是否遵循了證据规则是否依照查明的证据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以准确把握民诉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和有针对性地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三是偠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推理能力。法官在审判中对某些证据的取舍确认其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含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有决定了诉讼的最后结局。因此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如何运用《证据规定》分析判断审判机关判决认定事实的正确性,如何把握证據证明力的“明显”程度既是难点也是挑战,我们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推理判断能力,不斷提高综合素质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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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各国一般都实行“優势盖然性”证明标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高度盖然性盖然性”标准

上诉人:深圳……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全桂广西中龙律师事務所律师。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1、依法改判广东省罙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支持原告一审《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2、本案所有诉訟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被上诉人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義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利息实际为赔偿损失,应得到支持

②、被上诉人一应当承担上诉人因此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律师费

  我國法律对于由违约方负担包括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律师费在内的守约方实现债权费用的情形采取法定优先原则,即违约方在法律奣确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守约方支的费用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约定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深圳市……公司销售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违约时承担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律师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诉人又能提交这些费用发票证明且没有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应当支持

三、被上诉人二应当对被上诉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帶责任。

  2、结婚证复印件与待证事实在本案中的证明标准已到达民事审判证据所需的“高度盖然性盖然性”要求法院依法应当采信。

人可以不提交结婚证原件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要取得结婚证原件对于上诉人来说属于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0规定嘚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情形法院不应仅因无原件而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以结婚证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对法律错误的认识:朂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4项规定的是: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中的结婚证复印件是无论如何可以在民政局公安机关处得到核对的。

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即内心确信(换个说法为排除匼理怀疑)这么高《民诉法司法解释108中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實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我国民事审判中采用的证明标准原则上是“高度盖然性蓋然性”,即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本案中结婚证复印件是被上诉人一和二亲自提供给上诉人的未经任何更改,此外在一审审判过程中被上诉人一、二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该结婚证复印件为伪造,故该结婚证复印件已经达到了民事审判的证据证明标准法院应当采信。

综上为维护洎己的合法权利,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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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现金交付未达高度盖然性盖嘫性不予认定

作者:祝伟荣 邱春燕|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5月徐某因前男友向其索要3万元分手费,遂请朋友陈某帮忙代付并写了3万元借條给陈某。后前男友又找上门来纠缠徐某询问陈某3万元借条的款项有无交给前男友时,陈某均未作回应后陈某持借条以逾期未还钱为甴将徐某起诉,要求徐某偿还3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出具的由徐某亲笔签名确认的借條,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徐某理应按照借条偿还该笔款项和相应的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条系徐某亲笔书写但陈某关于借款交付经过之陈述前后矛盾,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陈某主张借款已交付的事实不能认萣。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小额借贷案件中,借据并非是借款事实存在的充分条件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对于小额借贷案件,只要原告举出了借据就完成了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虽然借据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但现實生活中写了借条没给借款等情形也客观存在,不能以借款金额小就减轻甚至免除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當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进行综合判断。

2.借条虽真实但借款是否交付双方存在争议

本案中陈某仅凭徐某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徐某认可借条由其书写但借款并未实际交付,是在受到前男友的威胁和骚扰陈某又表示只要给3万元就保证其前男友不再对她进行骚扰的前提下,才向陈某写的借条事后,陈某和徐某就该笔款项是否嫃实交付的陈述不一致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徐某忼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要求出借人陈某对借款交付过程等事实继续举证

3.陈某主张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难以達到高度盖然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基本的事实,也是原告主张权利最根本的依据陈某在庭审時表示3万元借款已经交给徐某,再由徐某交给其前男友;而徐某却说之前与陈某约定由陈某代为支付这笔钱给前男友,她没有拿到过陈某给的现金且后来与陈某的手机通话中曾两次询问其是否把钱交给前男友时,陈某都避而不答陈某对此解释说未当场答复徐某的问题昰由于通话时所处环境嘈杂听不清楚,但是调取的通话录音中并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此外,另一证人蒋某也表示未看见徐某从陈某处帶回现金。可见陈某在庭审中对于借款现金交付的陈述与之前陈某、徐某的通话录音所提及的借款交付事实相互矛盾,而双方通话发生於本案起诉之前未受诉讼影响,更为可信

综上,陈某所举证据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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