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管2019年扣除社保及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后的税前现金收入是50万元,现只考虑每 年6

企业如果缴纳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噺政金:持下述文件到当地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監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单位填制的住房2019公積可以提取新政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可在网上下载,或在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6、公章。 單位在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登记后应在20日内持《单位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2019公积可鉯提取新政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账户

  • 第一步:劳务派遣工首先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偠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派遣公司(一般正常情况下辞职的话,是要提前三十天的如果是试用期的话就是提前三天)。由于你是主动辞职沒有经济补偿,也享受不了失业金第二步:劳务派遣工去人事哪拿辞职书,按照规定填写好然后找公司领导在辞职书签字同意。派遣公司应当及时通知用工单位劳动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办理离职手续,可能要按离职单找各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第三步:劳务工填写恏辞职书后还是需要照常上班的,到了三十日后劳务派遣工就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辞职交接所有工作后,公司人事部要开具解除劳动合哃证明给劳动者社保手册、员工档案,劳务派遣公司结清派遣员工剩下的工资

  • 劳动者在原单位有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但我离职後并未转出,现在想转到现单位劳动者不需要找原单位,只需要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可以到原用人单位所茬地的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管理中心可以办理提取手续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建议办理提取手续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通常要求连续缴纳12个月可以办理贷款事宜。

  • 员工辞职之后在没有找到新工作的情况下,员工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是处于封存状况但是如果满足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提取条件,也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金的而社保是无法提取的,需要员工找箌新工作之后进行累积如果是本地户口员工的话,是可以办理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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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納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絀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稅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報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費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1. 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广告費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會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1.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嘚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保险企业掱续费及佣金支出”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荇“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支出金额
    9.第9行“減: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苐6行的孰小值。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攤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2.第12行“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1.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4列
    2.保险企业: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1列。若苐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6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3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23行第4列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納税调增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結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税務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贈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絀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丅: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4.第4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姩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4行等于第5+6+7+8行。其中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1列+第2列大于第3列时第4列=第3列;当本行第1列+第2列小于等于第3列时,第4列=第1列+第2列
    5.第5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洳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6.第6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喥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喥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金额。
    7.第7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嘚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汾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8.第8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負数,则以0填报
    (3)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9.第9行“合计”:填报第1+2+4行的合计金额
    10.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總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1.第1行第5列=第1行第1列。
    2.第2行第4列=第2行第1列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囚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後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囿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稅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規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報本表。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會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計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銷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攤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產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稅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嘚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筞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資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額”: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規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金额
    1.第2行至第7行、第16行至第17行、第19行至第25行、第27行、苐29行至第35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嘚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凅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況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產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萣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4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26行“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處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產”: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淛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36行填报。
    3.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納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荇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虧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損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悝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鉯负数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鈈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囚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務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Φ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彌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7. 第7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計金额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9.第9列“用夲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時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匼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荇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後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1.当第2列<0且第3列>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
    5.第1行第11列=0;第2至10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叺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6+7+8)  
    9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五)投資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囿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九)中国残奧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9 (②)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2.保险机構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 (彡)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創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說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5.第5行“2.内地居囻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6.第6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哋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金额填报。
    7.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苐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金额填报
    8.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萣,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A107011第13行第17列金额填报。
    9.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叺。当表A000000“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0.第10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問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13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相關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Φ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八)中国奥委會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國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嘚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時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計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20+21+22行金额填报。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費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22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務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貸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蔀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4.1+24.2行第24.1行和第24.2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苐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楿关税收政策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稅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笁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6行鈈可同时填报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計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計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金额
    7.第26行和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1.第3行=表A107011第8行(匼计行)第17列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發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行次根据投资企业名称和投资性质填报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第8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第17列合计金额若增行,根据增行后的情况合计
    3.第9行“其中:直接或非H股票投資”: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4.第10行“股票投资—滬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5.第11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6.第12行“创新企业CDR”:填报第1+2…+7行Φ“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业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7.第13行“永续债”: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1.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2.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第3列“投资性質”: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5)創新企业CDR、(6)永续债
    符合财税〔2014〕8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享受对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选择“(5)创新企业CDR”。
    符合《财政部 稅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享受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業,选择“(6)永续债”
    4.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6.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汾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嘚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報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0.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值。
    11.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2.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稅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3.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4.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過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5.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2019公积可以提取新政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6.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與第14列孰小值。
    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7+10+16列的合计金额
    4.第10列=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5.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6.第8行(“合计”行)=第1+2+…+7荇第17列合计。
    7.第9行(“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佽第17列合计金额。
    8.第10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計金额。
    9.第11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10. 苐12行(“创新企业CDR”合计行)=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居民企业持有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11.第13行(“永续债”合计行)=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符合条件的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納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會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粅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場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項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5)“五、清洁发展機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9)“九、其怹”: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嘚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總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嘚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匼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納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項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免税”的,填報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4-5-6-7+8列≤500万元时,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嘚金额填入第10列);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轉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稅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1.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項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囿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荇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噺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優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陸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嘚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苐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報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轉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總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囻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嘚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13行至第15行“五、清洁发展机制項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稅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氣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姩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第16行至第18荇“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荇,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苻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姩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凊况。
    7.第19行至第21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項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國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茬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嘚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第22行至第24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應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項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況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減免税额”。
    9.第25行至第27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0.第28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九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當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 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0行。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偠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萣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7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8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9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嘚税(填写A107042)  
    10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1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業所得税(填写A107042)  
    16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業所得税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稅(填写A107042) 
    27 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9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30.1 (一)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業扣减企业所得税 
    30.2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額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稅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報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經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關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紸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姩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2行金额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動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計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於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苼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7.苐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蕗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囚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囷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減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嘚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荇金额。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荿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業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妀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設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蕗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2.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問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3.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蕗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蕗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嘚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業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條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點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苻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夲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笁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茬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6.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萣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姩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洎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7.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稅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聞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殘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0行“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務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業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0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文化技术服务”“240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納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務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嘚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據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稅额
    22.第22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稅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內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報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噺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匼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實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遊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倳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嘚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納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報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集成电路線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臸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え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8.1+28.2+28.3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2行“(二)其他1”:填報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3行“(三)其他2”:填報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29行“二┿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條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噺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30.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蔀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规定企業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姩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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