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创瑞医疗的代表性项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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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7 230元、违约金51 973.14元;现因调解结案,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9 203.14元仅要求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 230元、违约金32 770元,共计340 000元二、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姩9月15日前给付140 000元;在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100 000元,在2016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 000元上述款项按如下方式支付:除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的140 000元中有36 114元支付至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佘国明,账号:00 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华夏路支行)外,其余款项均支付至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0 0032 73408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高新支行)。三、若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完毕,并有权要求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金勝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19 203.14元和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后段违约金(前述因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19 203.14元不按月利率2%计算后段违约金)四、双方履行完毕上述协议后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668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收取3344元,保铨费2320元,共计5664元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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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7 230元、违约金51 973.14元;现因调解结案,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9 203.14元仅要求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 230元、违约金32 770元,共计340 000元二、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姩9月15日前给付140 000元;在2016年10月15日前给付100 000元,在2016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 000元上述款项按如下方式支付:除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的140 000元中有36 114元支付至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佘国明,账号:00 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华夏路支行)外,其余款项均支付至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10 0032 73408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高新支行)。三、若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履行完毕,并有权要求被告湖南恒创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金勝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19 203.14元和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后段违约金(前述因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19 203.14元不按月利率2%计算后段违约金)四、双方履行完毕上述协议后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668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收取3344元,保铨费2320元,共计5664元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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