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广东京建维兴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32号F1至F7统一社会信用玳码2L9614。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广东京建维兴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伍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