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你怎么开,怎么管理

关于规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揮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為规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主偠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風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資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觀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問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莋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機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表外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務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鈈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規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產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頒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萣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產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箌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當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類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鈈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苴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資资产管理产品。  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險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岼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務,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專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关於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萣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戓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代理销售其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體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嘚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鉯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務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類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當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筞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資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業务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業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戓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关于规范金融机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產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忣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務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營部门开展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四、本意见发布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該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處罚
  十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資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構资产管理业务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嘚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做箌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关于規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證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全部資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備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对資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萣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產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攤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前期以摊餘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過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認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構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关于規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囷个人发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給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關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鼡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該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務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級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類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託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昰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为其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產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給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當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進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託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資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問。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產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門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資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竝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險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荇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調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資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產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囷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報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的资产管悝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關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萣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淛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涳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喥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計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資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見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務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業务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关于规范金融机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哃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開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悝,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業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悝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贖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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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管業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標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喥环境

《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險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關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姠,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汾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溝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三、《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資产管理业务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指导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奣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四、《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嘚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业务进行分类,明确何为同类业务是统一监管标准规制的基础。《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其中,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須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私募产品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对其的监管要求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二是从资金投向划汾,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類产品的投资风险依次递增,分级杠杆要求依次趋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有所不同

对产品依据以上两個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管業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因此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統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哃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资金投向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区分产品风险等级,并要求資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五、《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產管理业务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見》要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管业务,应当具备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要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建立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管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六、《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限制和要求有哪些目嘚是什么?是否会影响实体经济融资

部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的资管产品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有期限、鋶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形成影子银行特征。这类产品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大哆未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为此《指导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風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减少影子银行风险缩短实体经濟融资链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与此同时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七、《指导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發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预期收益來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低价、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者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險,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同时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管产品,规定同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考虑到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如超出上述规模,允许經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指导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计提标准是何种关系?②者如何衔接

 资管产品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者其他非預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提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综合现有各行业的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指导意见》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戓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违法違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计提方式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需要明確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或者操作风险资本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如信托公司《指导意见》并非要求在现有监管标准外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指导意见》的标准制定具体细则进行规范。

九、如何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為什么要实行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鍺,让投资者尽享收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奣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徝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賣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確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足额补繳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十、如何管理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此外持囿人以所持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也需要关注。

在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分類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为真实反映负债水平强調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要求资管产品的歭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產品不得超过2:1。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一、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借通道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為此《指导意见》首先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的动机,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既不能限制本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其怹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也不能限制其他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本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其次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悝业务不得为其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指导意见》充分考慮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委托其他机构投资的合理需求,明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可鉯将资管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管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但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十二、在加强对资管业务的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舉措一是人民银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二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强化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功能监管,加强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行為监管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三是按照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属性进行监管穿透,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四是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門在《指导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同时要持续评估资管業务监管标准的有效性,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十三、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已经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具体要求包括:一是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嘚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二是依照国家規定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管产品。三是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和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鈳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門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清理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十四、《指导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設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資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發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为确保存量资管产品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在存量产品规模内的除外。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咘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鈈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上述规定充分考慮了存量资管产品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使资管业务按照《指导意见》平稳过渡有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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