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le博平台上被骗了非法集资被骗该怎么办办?

  • 9月1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于7月27日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小雷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小雷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南京市检察院9月11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此前,据新华社报道,截止到2017年12月13日,钱宝系公司未兑付本金达300亿元。这个数字,让成为仅次于//question//answer/

    疑问1:钱宝网是通过广告/问卷从商家获得的收益来支持做任务的收益吗?

    不是,钱宝网上面所谓的”看广告“任务的收益,基本都在月息2分左右,加上每日签到的万分之五,

    钱宝网给你的综合收益高达每月3分5厘,年化收益42%(算上复利超过50%),这已经是高利贷的性质了。假设钱宝网融来1000万的任务保证金,那么每年的财务费用就是420万,这种费用不是靠所谓”广告收入“能覆盖得了的。

    疑问2:广告/问卷的收益能有这么高吗?

    不可能有这么高,通常投资实业能有30%的回报都已经算暴利了。短期内年化收益能够超过50%的,基本都是高息的资金业务,也就是高利贷。

    疑问3:什么样的商家愿意在一个局限性的注册用户群体中重复投放广告/发布问卷,广告效果真实有效吗?(注册本身就是对样本群体的一次筛选)

    很明显,钱宝网的所谓”广告推广“只是一个幌子,私底下肯定是在做违规的资金业务。

    疑问4:商家若发现广告效果不佳,撤离平台,钱宝网的收益模式如何维系?

    疑问5:钱宝网广告/问卷是否为噱头,本质是借用押金进行融资?

    是的。看广告还要交押金,这真是闻所未闻。明摆着就是一家自融平台。

    疑问6:融资后的钱投入什么行业,能够保证这么高的收益(20天50000元收益820)?

    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以4分5分或者更高的利息放出去,否则无法覆盖他3分5厘的融资成本。

    疑问7:是否有任何资料能表明钱宝网拿这些钱做什么行业的投资?

    不用想,他们网站融来的钱肯定是高息放出去的。否则的话,投资任何一个行业短期内都不可能有高达年化42%-50%的收益。如果投资实业真有这么好赚的话,A股上市的2000多家企业总利润也不会拼不过26家股份制银行了。这年头做什么最赚钱?这还用问吗?资金业务啊。做什么业务年收益能超过50%?这还用想吗?放高利贷啊。

    疑问8:是否,肯定是有任何监管来约束钱宝网如何使用这些押金?

    没有任何约束,民间借贷,即使是高利贷,也是合法的(只不过法律只支持24%的年利率。),你管不到他。

    疑问9:如果不能保证这样的收益率,这是否会是一个庞氏骗局?

    如果钱宝网放出去的钱,没有出任何风险,那么他是可以保证这个收益率的。但是这基本不可能。因为即使是专业银行也无法做到0%不良贷款率,像钱宝网这种机构就更别提了。更何况会去借高利贷的人,都是被各个银行、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筛过一遍的(如果能借到银行的钱,谁还会去借高利贷),风险是非常大的。只要出多几笔风险,钱宝网保准就得拆东墙补西墙,然后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到最后卷款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这种故事天天都在上演,一点都不新奇。

    钱宝网,说白了,就是一家赤裸裸的圈钱网站。本质上就是低息揽储,高息放贷(其实钱宝网是高息揽储)的自融平台,他们肯定是做不长久的。各位如果胆大的话,可以进去玩一玩,捞一笔就走。如果赚了还不肯走,以为钱宝网很安全的话,那么就祝愿大家不要接到最后一棒,那可是真的血本无归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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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规则 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时间: 浏览:864

导读: 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高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逮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六安地区分院以被告人高远犯集资诈骗罪,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1996年11月间 ...

  被告人高远,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逮捕。


地区分院以被告人高远犯集资

,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3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人高远以高额“尾息”(即利息)为诱饵,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41组,其中5万元1组,3万元2组,2万元5组,1万元22组,5千元2组,2千元5组,1千元3组,5百元1组。“邀会”金额3394.345万元,加上邀徐师有等6人会款9.94万元,共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04.285万元,放出会款总金额为3222.6万元,扣除“放会”款,高远共非法占有他人“上会”款181.685万兀。此外,1993年6月至199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远接受他人同类型的“邀会”,共“上会”600组,“上会”总金额5840.3803万元,得会总金额5703.8285万元;1996年3月至1997年1月期间,高远以周转会款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王云等9人现款53.8万元,后称无力偿还,以会帐充抵46.09万元,另有7.71万元至今不能归还。

  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远以“邀会”的形式集资诈骗181.685万元,并大肆用于个人及家庭挥霍,至案发时仍拒不退还,从而导致张瑛因自杀致残,何秀如自杀死亡,并间接造成6人自杀而死、2人自杀被他人抢救而未成、1人被杀,同时给苏埠地区及与苏埠相邻的部分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秩序均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

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于1999年3月10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

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2.追缴被告人高远的非法所得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高远上诉提出:苏埠镇其他会首的“邀会”行为均被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对其本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准;一审判决认定的集资诈骗数额有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远的“邀会”行为不是导致何秀如、张瑛等多人自杀死残的直接原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远犯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高远集资诈骗的数额应为177.3443万元。上诉人高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互助会”,以“邀会”的方式非法集资总额达3404.285万元,至“炸会”时非法占有他人会款177.34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高远关于对其行为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高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造成会众自杀、致残均与高远的非法集资行为有联系,高远对此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9月9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高远以营利为目的,以“经济互助会”为名,非法融资,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

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3月8日判决如下:

  1.撤销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2.被告人高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

  3.对被告人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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