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工作人员问别人的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卡号是什么行卫?第一个工作人和第二个人的责任又有什么不同?

  ■文/本报记者 宗满意

  随着信用卡的不断普及,信用卡透支消费已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消费习惯,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将信用卡当成了“致富”工具,冒用他人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通过帮助别人进行信用卡套现来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信用卡透支并不是不用还钱,每一笔透支都相当于一笔“贷款”,终究还是要还的,如果把信用卡当成了“致富”工具,很有可能触犯法律,最终还是害了自己。

  伪造身份证办卡套现

  2008年八九月间,处于失业状况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不法渠道,购买了某大学老师的身份信息资料,再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大学老师的虚假居民身份证63张。

  做好准备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先后冒用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中涉及的31名大学老师身份,骗领了30余张信用卡,并通过他人从POS机非法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11643元。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携款逃匿。

  市公安局表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此案目前已立案调查。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市公安局表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假冒别人申办银行卡

  今年3月1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持“沈争光”身份证,假冒沈争光身份,欲向中国农业银行滨北支行申办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

  经调查,该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给陈某“沈争光”、“欧阳金平”两张身份证,承诺给其一定好处费,雇请其假冒身份申办银行银行卡。2010年3月13日早上,陈某已经使用上述两张身份证,假冒身份从其他银行申办了4张银行卡。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地下钱庄”帮人套现牟利

  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萌生了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并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的赚钱方法。随后,犯罪嫌疑人许某租用本市江头东路某小区多个房间作为犯罪窝点,并前往广西南宁市、柳州市,江西南昌市,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地申请当地POS机。此后,犯罪嫌疑人许某开始利用这些POS机大肆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套取现金和代为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的活动。

  今年1月份,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上述犯罪窝点进行冲击,抓获正在用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非法套取现金的犯罪嫌疑人许某、陈某等人,当场缴获13台POS机和用于网络转账的手提电脑1部、现金6万余元、大量的签购单及200余张涉嫌用于套现的银行卡等一批犯罪工具和书证材料。据对现场查扣的签购单的虚假消费金额进行统计,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涉嫌非法套现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50余万元。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信用卡套现造成了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属于各发卡银行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持卡人参与信用卡套现,会给自身带来以下的不良后果――首先,持卡人主动参与信用卡套现会对个人资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对已确认为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发卡银行可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或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间共享欺诈信息库等措施。其次,冒用他人身份申领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遭到法律的制裁。

  若发现套现商户,请拨打发卡银行的电话或银联卡反欺诈服务中心热线95516予以举报,共同维护银行卡产业健康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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