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A移民和NIW可以同时提交吗?

选择的方式有很多,具体选择哪一种一名方式一定要依靠自己的条件进行合适方案的选择。

很多优秀的人才可以选择EB-1第一优先的职业移民形式,也就是杰出人才移民。这种一名方式排期短、获得绿卡的更加的容易。是很受欢迎的移民方式,其中EB-1A和EB-1B都是类别中的一部分,这两个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一定要自己判断,选择更合适自己的方式。

这两种移民方式都不用担心名额的问题,因为其要求比较严格,名额都是比较充分的。其中从移民的角度来说EB-1A相比较EB-1B是具有很多的优势的。主要是有下面的几种原因,可以进行参考。

EB-1A移民是完全可以自己单独进行申请的,不需要有美国的雇主才可以通过,也不用雇主提供一些证明。这样来说就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自己的一些身份和资格更够比较清楚通过率也会更高一点。但是EB-1B就没有这么自由了。其中不仅仅需要雇主的申请,这就让申请者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和EB-1A相比较更困难一些。EB-1A移民方式是不需要你拥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不管是刚毕业的学生还是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职场小白都可以申请这种移民方式。可是EB-1B就需要相关的申请人在自己的领域当中有着三年及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对于一部分来说这是很难达到的,尤其是一些频繁换工作的人,完全不好满足这样的条件。

美国EB-1A移民虽然对于自己的身份有更高的要求,很多都是需要获得国际上的一些身份像是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这种情况,即使要求很高,但是其范围之广泛也是一个超级大的优势的。表演和才艺特别突出的人群同样可以进行EB-1A的申请。无论你是什么行业的工作者,只要你可以在行业中达到顶尖的程度完全可以进行人才移民的申请,并且每个行业的申请通过率都是差不多的,只要通过就可以带领自己全家都获得绿卡的身份,由此可见这种移民方式还是十分适合人才的。

近几年由于很多了解的杰出人才移民的优势和便利,申请的人员逐渐的增多。在名额的不变的情况下,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了,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对于自己的情况作出充足的准备,可以选择美国对于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查和补充,这样就可以大大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增加申请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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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申请之NIW具体指的是哪种移民方式,与EB-1A有什么不同?

来源:欧飓移民咨询 09:57

部分优秀人才在选择移民申请方式的时候,都会将NIW和EB1A两者混淆,而且不清楚自己究竟符合哪一个,该优先选择谁,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释这两者区别。


  EB-2 NIW是指美国优秀人才,获国家利益豁免而无需雇主的技术移民。

  在这里需强调的是利益豁:通常就EB2而言,有美国雇主的工作承诺及劳工证仍是必要的要件,除非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明其具备优异(特殊)的才能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而使BCIS可以豁免该申请人必须提出劳工证的要求,不用申请劳工证,就可直接获得美国移民申请。这就是行业内所说的“国家利益豁免”

  1.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的基本条件 “国家利益豁免”申请可自行提出或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者的条件必须是: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士(本科毕业有5年的专业工作经历可等同认可其具有硕士学历),或是在科学、工程、生化、环保、医学、艺术、商业等领域之优秀人才,通常都要求申请者具有10年的工作经历,除非申请人有非常杰出的成就(工作经历的年限不受限定),而且必须证明其才能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2.国家利益豁免的标准 在工作专业或专门才艺上,有无可取代的超凡技艺或才能; 其技艺或才能有“国家级”的贡献; 如果申请者必须申办冗长的劳工证,或将有损美国本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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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经济学博士 王先生
申请类别:EB-1A杰出人才
审理时间:7天,无补件(RFE)

王先生本硕博均毕业于中国知名大学,一直在金融分析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王先生打算办理EB-2NIW国家利益豁免移民,通过网上找到了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Law Firm)于2017年初委托臧迪凯律师团队办理。在整理王先生的条件和资料过程中,臧律师发现王先生其实非常优秀,满足了移民局对于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选三”的基本要求,相比之下EB-2NIW的国家利益豁免标准的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审理时间和移民排期都较长,因此建议王先生可以先申请EB-1A移民。在认真考虑之后,王先生接受了建议,臧迪凯律师团队于2017年5月在原NIW基础上开始全力准备王先生的EB-1A杰出人才移民,9月初向移民局提交了超过700页的证明材料,7天后王先生成功获得了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批准,未要求补件(RFE)。

? 王先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之前曾任职于知名企业,为其前任雇主在内部金融系统创立上做出了很大贡献,为行业创造了很大价值。但该金融系统使用的范围有限,获得的版权和奖项都属于单位,较难证明王先生在该系统上起到的关键作用。
? 王先生离职后处于创业阶段,任职的公司在知名度、担任职位上都不比之前的单位,难以证明其所供职的公司和职位符合移民局要求的在行业内知名机构担任要职的要求。
? 王先生虽然享有较高收入,但其年收入水平不稳定,尤其是离职后再创业甚至有收入递减的情况,难以证明在普遍高薪的金融行业享有明显高于行业内的酬劳。
? 王先生具有许多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但根据这些协会的入会章程尚不足以看出有很高的准入标准,难以证明王先生是因为在本领域内杰出成就而加入这些协会。
? 王先生曾经多次受邀参加专家评审会,然而现有资料难以证明其所参与的评审会在金融行业内具有代表性。
? 尽管王先生曾经被多家媒体报导其相关事迹,但这多家媒体的报导以转载居多,转载的文章指向的都是同一篇报导。
? 王先生在创设金融行业系统、金融大数据分析这两项领域都有建树,并且都曾出版专著和文章,但对于来美国后将要从事哪个行业的工作,一直摇摆不定。

关键一: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办理EB-1A申请不仅仅是让申请人仅满足于“十选三”的三个标准,会尽可能的启发申请人发掘更多的闪光点,大部分在达到6~7项后再送件,有的甚至达到8项之多。王先生在最初的文章著作出版、评审、协会会员的条件上,又增加了杰出贡献、领导/关键职位、高薪等方面。

关键二:重视“申请人能够证明来美国后有意继续在你所属的专业领域工作、并且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的要求,在证明申请人达到“十选三”条件后,在来美计划上下功夫为申请人准备。在和王先生多次沟通后选定了金融分析这个行业。

关键三:推荐信。王先生人脉很广,在美国也有合作伙伴,因此在推荐信的提供上非常顺利,提供了超过10封以上有质量的推荐信。

关键四:“十选三”标准的证明和补强:

1. 著作(scholarship):王先生有书籍和多篇文章出版,从所刊登的刊物和出版社角度,书籍和文章的引用情况证明了王先生在行业内的专业度。
2.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Membership):王先生是多个专业协会的会员,但这些专业协会的准入标准较为模糊,因此我们列举了该行业协会中的其它知名成员,并提交了由协会官方出具的推荐信,以证明王先生凭借其出色表现和行业内的杰出成就才得以入会。
3. 评审(Judge):王先生曾经多次受邀参加专家评审会,针对这些评审会,我们提交了评审范围、其它评审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推荐信等,以证明该奖项在业内的重要性及王先生的权威性。
4. 杰出贡献(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王先生设计的内部金融系统将金融支付的周期大大缩短,为前任雇主创造了极大的价值。我们提供了其前任雇主对王先生的内部表彰证明、原雇主是世界500强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的证明,并提交了其前任雇主的推荐信和客户的推荐信等,以证明王先生的在原单位作出的杰出贡献。
5. 知名机构的领导(Leadership):为了证明王先生是业内知名机构的领导人物,我们出具了王先生的任职履历,和其所任职公司的背景介绍,证明了王先生尽管不是CEO,但在每家公司的金融投资领域都是总负责人。
6. 行业高薪(High Salary):针对王先生的收入问题,我们提交了材料以证明王先生年收入存在递减的情况是因为更换了雇主,并提交了每个雇主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说明王先生的工资明显高于行业内他人的酬劳。

关键五:信任与合作 王先生与臧迪凯律师团队的互动非常好,双方充分沟通和配合,定期进行电话会议,臧迪凯律师团队包括了主办律师、协办律师、文案、翻译等多位成员,客户在需要时可以随时找到我们,对申请方向和材料问题及时修正。

在经过臧迪凯律师团队半年的充分准备下,王先生的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在递件后7天就迅速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未要求补件。

客人获悉后十分惊喜和开心,衷心感谢臧律师及其团队对自己申请案的敏锐眼光和辛苦付出,使得自己可以避免EB-2NIW的长时间等待,短期内圆了美国梦,很快就可以带着全家来美国开拓自己的新事业版图。

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有其独享性,不需要在美国有雇主,可以自己提出申请,目前没有移民排期,申请人无需排队,全程办理周期短。

USCIS在评估申请人是否属具备杰出能力时,通常使用2步分析法:

1)是否满足基本的“十选三”or一次性的国际性大奖:

“十选三” 标准包括: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有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3. 专业刊物或主流媒体报导过该外籍人士及其相关工作;
4. 评审所属行业内他人工作;
5. 在本行业内有重大贡献;
6. 著作在国内外刊物上刊登;
7. 主要作品在艺术展览中展出;
8. 在知名机构/团体中担任领导或要职;
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成功。

? 申请人是否属于行业领域内小范围的顶尖人才;

3)此外,申请人还需要证明:
? 来美国后有意继续在你所属的专业领域工作、并且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注:为保护隐私,案例中涉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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