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全责全险不计免有三者跟不计免赔现在保险公司说伤者用丙类药让我承担百分之10的医疗费 我必须要承担吗

(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45号

原告石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大洼县。

负责人李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鹏,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0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张国辉驾驶吉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洼县平安镇哈巴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大洼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国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

住院治疗28天,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9114.46元。原告的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被告张国辉所驾驶的车辆在

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4004.61元。

辩称,吉普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对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理经济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原告住院期间使用的乙类药品费用的5%及丙类药品费用不予赔偿,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15是20分左右,被告张国辉驾驶吉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洼县平安镇哈巴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原告石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石涛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大洼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国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石涛无责任。原告石涛受伤后,到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腰部闭合伤、额部皮肤撕裂伤、鼻骨骨折等症,住院28天,支付医疗费19114.56元,其中乙类药品的费用为8657元,丙类药品的费用为3020.17元,参照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对患者使用乙类药品及丙类药品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医疗费、诊疗费及住院费为人民币15661.54元(扣除乙类药品费用的5%及丙类药品费用);原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为420元(15元/天×28天);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560元(20元/天×28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于海燕护理,护理费为人民币2532.88元(90.46元/天×28天);2013年10月25日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右下肢损伤十级,原告系农民,故原告的误工费为4215.60元(33.46元/天×126天);原告有需扶养人4人,分别为其父亲石成家(1946年出生),母亲孙继芹(1953年出生),长子石依明(2001年出生),长女石敬如(2007年出生),原告石涛为石成家及孙继芹的独生子女。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人民币43959.60元【(9384元/年×20年×10%)+(5998元/年×33年×10%)+(5998元/年×18年×10%)÷2】。原告住院期间的交通费为人民币400元;原告的财物损失为人民币3300元;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被告张国辉所驾驶的吉普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大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当事人在该事故中的责任情况。

2、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单,证明二原告在医院的诊治情况及原告所支付的医疗费数额。

3、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

4、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原告的护理人员的情况及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的事实。

5、户口本、大洼县平安镇哈巴村委会与大洼县公安局平安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需扶养人的有关情况。

6、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支付交通费400元、原告的财物损失费3300元及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的事实。

7、机动车出险信息,证明吉普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人民币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认证及审查,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出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张国辉驾驶吉普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该事故张国辉负全部责任,吉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吉普车的保险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目及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其余部分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国辉承担。因吉普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应由张国辉承担的部分(乙类药品费用的5%及丙类药品费用除外),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代为赔偿。根据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乙类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应承担95%,丙类药不予承担,故原告住院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乙类药品的5%及丙类药品的费用,应由张国辉个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及肉体痛苦,原告请求在吉普车的交强险中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及被告保险公司所认可赔偿的数额,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

根据交强险责任限额,吉普车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在该项目下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54108.44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石涛人民币54108.44元。吉普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在该项目下原告的损失为人民币16641.54元(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包括乙类药的5%及丙类药的费用),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下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吉普车交强险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该项目下原告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3300元,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物损失项目下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后,原告的其余经济损失人民币7941.54元(不包括乙类药品的5%及丙类药品的费用),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支付。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乙类药品费用的5%及丙类药品费用共计人民币3453.02元,由被告张国辉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项目内,赔偿原告石涛人民币54108.44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项目下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目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二、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原告石涛人民币7941.54元。

三、被告张国辉赔偿原告石涛人民币3453.02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并已预交,鉴定费840元,由被告张国辉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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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撞人我全责全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伤者的甲类药品保险公司全额报销吗?乙

我开车撞人我全责全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伤者的甲类药品保险公司全额报销吗?乙类丙类药的物钱谁出类丙类药的物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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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甘雨忱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助理工程师职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

乙类非医保的药,保险公司不报销,需肇事者出钱赔偿,一般这类药不会太多

我是全责,买了三者险五十万和不计免赔,伤者出院我结的账,共五万余元,自费药6千余元保险公司不赔我,请问我能要回自费药费吗。

简介: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1996年10月考入龙山区政府成为公务员,2012...

你好,你可以根据保单的约定找保险公司支付自费药费,不能找伤者要。

甲类,乙类,丙类报销比例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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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药物都是可以报销的,但是是需要医院医生开具的才可以。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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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轿车,买的不计免赔,三责,通俗说的全险。于5月分发生车祸,撞到一个开三轮农用车的大叔,交警判我方全责。后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伤者并于大碍,后私了赔付住院所花全部医药费4750元,又赔付现金2400元。伤者误工费营养费都赔付给我方。现在保险公司赔付我方,只赔付6500元,没有全额赔付,说丙类药不给赔付,起诉保险的话,还能将剩余的几百元钱赔付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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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是全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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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具体合同上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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