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特3.7v锂电池串联12v图纸是什么材料的?

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988号原告:。法定代表人:程恩广。委托代理人:邓恒。委托代理人:韩讯。被告:。法定代表人:马效坤。委托代理人:刘月雷。委托代理人:王兴义。原告武义升特公司为与被告山东驰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晓猛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义升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恩广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恒、韩讯,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月雷、王兴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义升特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开始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分批向原告供应锂电池组。原告收到货物后从日至日共向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04150元。但被告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已向被告退货323组,目前尚存134组无法使用。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电池生产的产品出现多次自燃现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40685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被告承担快递费2528.5元;4、被告向原告开具已付货款的发票;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山东驰翔公司答辩称:1、双方不存在退货的约定及事实,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没有事实依据;2、被告方在原告起诉之前一直未接到原告任何关于电池质量问题的书面通知,双方对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不应承担因电池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3、对于快递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存在质量问题电池的更换,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但原告主张的快递费,其电池并非存在质量问题的更换,而是质保期内的维修,故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4、开具发票系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拒不支付拖欠货款,故被告未开具发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出示了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据1、原、被告公司基本情况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购销合同三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违约的事实;证据3、退货快递单28份及收件查询记录,证明被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已向被告退货323组,被告已接收并应承担快递费2528.5元,被告未开具相应发票的事实;证据4、银行汇款记录、汇款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1803150元的事实;证据5、退货清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退还了323组、价值240335元的事实;证据6、付款售后协议、协议拟定详情各一份,证明双方曾经过协商,被告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收到的退货数量、责任承担进行了承诺的事实;证据7、在库质量问题货物清单一份,证明在原告处尚存质量问题的电池数量的事实;证据8、赔偿损失明细及照片等一组,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因电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5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对证据3关于收到原告寄回的电池323组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寄回的电池并非全部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原告虽有快递单复印件,但并未出示相应票据证明其为寄回电池已支付快递费2528.5元的事实。对证据5关于原告寄回的323电池组电池价值240335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部分电池并非全部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系原告使用不当造成的电池损坏,现存被告处的电池仅有149组,其余已按质保要求更换电池后返还原告处,存被告处的149组电池也系原告拒绝接收才留置被告处的。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协议未经双方盖章确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拟定详情也是原告单方出具,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即使原告提供的协议及详情系真实的,也只是双方协商的一个过程,并不能将协商过程中未最终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的依据。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电池有无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应书面向被告提出,经双方确认才能认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现原告从未书面向被告提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清单所列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原告个人的意见,被告方不予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列举的损失项目及数额是原告单方面作出的,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使真实存在,原告也应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山东驰翔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出示证据如下:证据9、维修赔偿明细一份、照片一组、拖欠货款统计表一份,证明原告尚欠被告货款未支付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维修明细、照片与本案无关,拖欠货款统计表系被告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原告拖欠货款是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及时履行交货义务造成的。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支付相应快递费的凭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但原告寄回被告问题电池323组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据5,被告对原告寄回的323组电池价值240335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6,由于该协议并无双方的盖章确认,即使该证据内容真实,也只能证明双方诉前曾有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7,原告方认为尚有质量问题电池为180余组,但上述数量的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经双方确认,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8,原告关于赔偿的数额计算只是依据自己的主张,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损失,也未经被告确认,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9,被告收到原告电池在电池质保期内,被告仅提供照片复印件,不能证明维修费用系非质量问题的电池维修费用,拖欠货款清单未经双方确认,故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根据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日、6月9日、8月10日,原告武义升特公司与被告山东驰翔公司分别签订了《供销合同》一份,由被告山东驰翔公司向原告提供锂电池组,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作了明确约定。合同还对产品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保修责任进行了约定,锂电池组的质保期限为27个月;若武义升特公司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信息书面形式传达给山东驰翔公司,山东驰翔公司在接到信息8小时内应予以答复。因质量问题返厂更换产品,山东驰翔公司在收货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费用由山东驰翔公司负责。双方因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可委托第三方(国家认可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测试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由于产品安全质量问题造成的武义升特公司损失,由山东驰翔公司承担;武义升特公司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武义升特公司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累计向原告发送电池2000余组,原告支付货款1803150元,被告未开具相应发票。至日,原告武义升特公司累计向被告山东驰翔公司快递退回电池323组,被告山东驰翔公司已更换174组,尚存149组因原告不予接受,尚未返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关于锂电池组买卖的供销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一、关于质量问题,双方在供销合同中已做明确约定,在质保期内,原告认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书面传达被告,被告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双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由第三方进行检测。现双方间并无书面关于质量问题协商的证据,但原告向被告退回的323组电池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被告对退回的323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已予以认可。关于原告认为新增有质量问题电池180余组,被告辩称并非全部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审理过程中也未提出鉴定要求,应视为对上述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已无异议。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被告应承担更换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现被告已更换323组电池中的174组,其余149组因原告明确拒收尚未更换返还。另180余组电池,原告尚未退还被告处进行更换。综上,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承担快递费的诉请,虽双方约定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由被告方承担相应损失,但原告并未就该323组电池实际产生的损失、相应的快递费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要求被告开具已付货款发票的诉请,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后,被告山东驰翔公司有义务开具相应的发票,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32元,减半收取6116元,由原告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晶俏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region-detail-title
升特8寸电动滑板车成人两轮代步车迷你电动车代驾电动自行车
region-detail-gallery
用阿里巴巴客户端扫码
手机下单享受额外优惠
region-detail-property
享受会员价、淘宝数据等更多权益
手机下单更便宜
1000个可售
36V/18.2(续航55km)
1000个可售
36V/21A(续航65km)
1000个可售
有黑白橙绿蓝紫6个色(拍下备注)
申请已发出!
已选0个/0.00元
一般情况下:
划线价格:划线的价格可能是商品的销售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并非原价,仅供参考。
未划线价格:未划线的价格是商品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上的销售标价,具体的成交价格根据商品参加活动,或因用户使用优惠券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活动预热状态下:
划线价格:划线的价格是商品在目前活动预热状态下的销售标价,并非原价,具体的成交价可能因用户使用优惠券等发生变化,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未划线价格:未划线的价格可能是商品即将参加活动的活动价,仅供参考,具体活动时的成交价可能因用户使用优惠券等发生变化,最终以活动是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注:前述说明仅当出现价格比较时有效。若商家单独对划线价格进行说明的,以商家的表述为准。
企业身份认证
联系卖家:
交易勋章:
交易勋章-AA级
供应等级:
在线销售产品金额等级,彰显供应商在线销售服务能力
经营模式:
所在地区:
@88.com 版权所有5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18650锂电池充电时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