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开州 但就业报道证放在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需要报道证就业指导中心 为什么会这样

各省(市、自治区)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汇编-佳木斯大学学生就业指导处
当前位置:
各省(市、自治区)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汇编
黑龙江省教育厅
二〇一八年五月
备 & & &注
黑龙江省(黑)
执行2017年文件
北京市(京)
执行2007年文件
上海市(沪)
执行2014年文件,附《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津)
执行2013年文件
重庆市(渝)
执行2018年文件
贵州省(黔、贵)
执行2004年文件
广东省(粤)
执行2017年文件
执行2017年文件
执行2017年文件
浙江省(浙)
执行2017年文件
福建省(闽)
执行2017年文件
湖南省(湘)
执行2012年文件
湖北省(鄂)
执行2013年文件
山东省(鲁)非师范类
执行2015年文件
山东省(鲁)师范类
执行2014年文件
山西省(晋)
执行2013年文件
河南省(豫)
执行2017年文件
河北省(冀)
执行2014年文件
吉林省(吉)
执行2016年文件
辽宁省(辽)
执行2017年文件
安徽省(皖)
执行2017年文件
江苏省(苏)
执行2017年文件
江西省(赣)
执行2017年文件
陕西省(陕、秦)
执行2011年文件
执行2016年文件
执行2016年文件
云南省(滇、云)
执行2013年文件
青海省(青)
执行2017年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执行2017年文件
甘肃省(甘、陇)
执行2009年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执行2017年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蒙)
执行2015年文件
四川省(川、蜀)
执行2010年文件
执行2017年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执行2013年文件
海南省(琼)
执行2017年文件
西藏自治区(藏)
执行2018年文件
附:2017年全国各省区市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
关于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京人函 [2007]52号
各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近年来,在各省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等院校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我们对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自2007 年起,对于北京生源毕业生,请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就业派遣:
一、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中央在京单位接收的,请按有关规定直接派遣到该接收单位;
二、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北京市所属单位接收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等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同意,可直接派遣到该接收单位;
三、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属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接收的,应经委托存档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后方可派遣,档案材料寄至该人才服务机构;
四、凡北京生源毕业生在集中派遣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就业报到证签署的报到单位名称统一由原来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为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现户籍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即“北京市XX 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档案材料寄至该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北京市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讯地址附后);
五、请按照人事档案转递有关规定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北京生源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手续,勿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毕业生个人携带。
六、凡派遣回京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中迁移地址请填写为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或接收单位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
特此函告,望大力支持为盼。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关于接收
2014年高校毕业生档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沪学事[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
所、研究生培养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4届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转移办法
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接收地址,通过机要方式,将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寄至其用人单位或其用人单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
上海高校上海生源毕业生未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将档案转至其户
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上海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生未落实用人单位的,请各高校将其档案转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邮编:200235),再由市学生事务中心将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 &二、关于已获准办理上海户籍的2014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档案的转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文件(沪公发〔2013〕193号)精神,从2014年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不再办理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委托管理业务,为此,请各高校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接收地址,通过机要方式,将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寄至其用人单位或其用人单位委托的档案保管机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2014 年 5 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
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6〕23号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6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6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13、2014、2015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16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1.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2.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3.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4.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7日
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一)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二)《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第二联用于办理《居住证》积分对应材料。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三)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其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
(二)申办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三、申请居住证积分
(一)已持有居住证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二)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可作为应届毕业生积分指标的对应材料。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以其他条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附录: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
种子生产与经营
农业技术类
农业技术类
农业技术类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水上运输类
轮机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船舶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航道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船机制造与维修
水上运输类
水上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民航运输类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民航运输类
飞机制造技术
民航运输类
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民航运输类
民航运输类
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民航运输类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民航运输类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运输类
应用化工技术
化工技术类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化纤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化工技术类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技术类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化工技术类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技术类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技术类
生物制药技术
制药技术类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力技术类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电力技术类
火电厂集控运行
电力技术类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电力技术类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输变电工程技术
电力技术类
给排水工程技术
市政工程类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械设计制造类
电机与电器
机械设计制造类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精密机械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技工加工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飞行器制造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类
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机电一体化技术
电气自动化技术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计算机控制技术
工业网络技术
检测技术及应用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液压与气动技术
包装自动化技术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机电设备类
设备安装技术
机电设备类
机电设备类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运用与维修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信息管理
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类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信息类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信息类
无线电技术
电子信息类
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电子信息类
计算机通信
服装设计与加工
纺织服装类
包装印刷类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包装印刷类
印刷设备及工艺
包装印刷类
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包装印刷类
临床医学类
医学影像技术
医学技术类
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医学技术类
康复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临床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老年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公共服务类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类
表演艺术类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直接落户的申办主体。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一年(2015年5月3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6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凡用人单位2015年办理直接落户后毕业生已全部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对该用人单位2016年提出的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1.中介机构派遣人员;
2.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的毕业生;
在职培养毕业生指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生(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习成绩等级以相应绩点进行评定,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协议书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际性、全国性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6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其中1、2、5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项可在2016年12月20日前补交)。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16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 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 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 “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⑷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⑸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⑹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结婚不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户籍进沪满3年,验原件)。
⑺毕业生为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户籍在沪配偶为本科学历且结婚满5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16年5月10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2.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所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人事工作专员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受理经办机构,可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携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四、受理期限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
五、审核依据
依据《2016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在就业创业服务网另行公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评定。
2016年进沪落户标准分为72分。
六、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及结果查询
详见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咨询电话:。
对审核结果或不予受理处理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应在得知审核结果或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人事部门负责人
下属(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全称
信息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此表可另附页
说明:此表由材料受理经办机构填写,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递交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综合受理部(地址:冠生园路401号2号楼201室,联系电话:)。
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主管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被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
信息登记号(2016年)
人事部门负责人
2016年度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情况(可附页)
项目一名称
立项部门:□国务院 □中央各部委 □市政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项目种类:□科研创新类 □重大建设工程类 □“四个中心”建设引进机构类 □其他类
项目二名称
立项部门:□国务院 □中央各部委 □市政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项目种类:□科研创新类 □重大建设工程类 □“四个中心”建设引进机构类 □其他类
推荐申报重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可附页)
往年是否为重点单位:□是(□2015年 □2014年 & &□2013年) & & & & □否
说明:1. 1张登记表仅可推荐1家重点用人单位
2. 此登记表作为相关主管部门正式推荐申报报告的附件,须由主管部门盖章,并于2016年5月20日前,统一由主管部门一并递交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邮寄地址:冠生园路401号1号楼208室,邮政编码:200235,联系电话:),并将登记表电子版发至.cn。
填表人: & & & & & & & & &填表日期:
市教委关于天津市接收2013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津教委函[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便于外地高校毕业生能够顺利办理回津、进津就业手续,现就我市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函告如下,并请转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高校。
一、为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继续执行引进应届毕业生不受进津指标限制的政策,凡取得全国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在津落实接收单位,均可进津就业。进津就业流程可登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
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是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市教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就业手续。对未经我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津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市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三、对于进津就业的非津生源毕业生,各省(区、市)有关高校要以经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并加盖公章的“2013年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为依据,制定和实施就业方案。
四、对已在津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含天津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将报到证派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按照单位和毕业生的要求将档案直接寄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可将档案直接寄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五、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如本人申请回津就业、落户,无需出具天津市教委接收证明,请直接派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切勿直接派至市、区县人事局);其本人档案可直接寄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六、对在津外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天津生源毕业生,如本人申请回津落户,报到证需派至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切勿直接派至外地用人单位;报到证如需调整至津外地区单位(不含免费师范生、委培生、定向生),无需我市出具同意函。
七、毕业生回津、进津办理报到手续,请参照“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报到手续流程图”(见附件)。
八、我市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的时间:自2013年7月2日开始。
九、毕业生可自8月下旬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查询档案是否到达,也可通过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电话进行查询。
十、对2013年以后的毕业生,如无新的变化,仍按此函要求办理,不再另行发函。
十一、联系方式:报到临时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20号(天津市津能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院内),2013年9月后有可能调整至正式办公地址,届时请准备前往中心办理业务的人员登录中心网站查看通知或拨打电话确认是否搬迁。
档案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4号
邮编:300111
电话:022-18723 (就业报到手续)
     &022-18721 (档案查询)
网址:http://www.tjbys.com.cn
附件: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报到手续流程图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地高校毕业生回津、进津报到手续流程图
注:①报到证;②户口迁移证;③进津申请表;④学位证;⑤就业协议书;⑥户口本或户口迁出证明;⑦ 毕业证
渝教学函〔2018〕7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社保厅(局):
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便毕业生回(来)渝办理就业相关手续,现将我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已在重庆市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一)就业单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限的,请将《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报到证》)签发至用人单位,户档和组织关系随转。
(二)就业单位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请将《报到证》签发至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户档和组织关系按《就业协议》等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材料约定转递。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一)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重庆籍毕业生,可将《报到证》签发至其生源所在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详见附件),户档和组织关系随转。
(二)未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生源毕业生,我市暂不接收其办理报到手续。
三、定向或委培生
(一)市外高校在渝招收的定向和委培生,按定向或委培协议将其《报到证》签发至定向或委培单位,户档和组织关系随转。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招收的重庆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重庆市教委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档案随转。
四、其他事项
(一)重庆籍毕业生在市外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国家、地方及用人单位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无须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市外就业证明”。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辖区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通过适当的途径告知毕业生。
(三)本函未尽事宜请与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7号
邮政编码:400020
联系电话:023-
附件:重庆市各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 & & & & & & & & & & & &2018年4月28日
重庆市各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万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51号
涪陵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
渝中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负二楼
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98号
江北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2号社会服务中心三楼
沙坪坝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7号
沙坪坝区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场路64号
九龙坡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71号留学生创业园E栋4楼
南岸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楼
北碚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
綦江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綦江区九龙大道52号
大足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433号
渝北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二支路18号
巴南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79号4楼
黔江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七路49号
长寿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文苑西路2号(区委党校综合楼2楼)
江津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江津区小西门世纪大厦3楼
合川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区人力社保局六楼档案室
合川区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园东路99号
永川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人力资源大厦531室
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永川区枣园路26号
南川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盛丰源0栋7楼
南川区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鼓楼坝广场新华路5号
铜梁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社保大厦二楼
璧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卫生局1楼106室
潼南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41号人力社保大楼313室
潼南区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潼南区兴潼大道42号
荣昌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大道中段75号1楼101室
开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开州区帅乡路458号附8号
梁平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行政中心4号楼120室
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梁平区育英街83号
城口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城口县北大街新综合楼1楼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城口县土城路56号
丰都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商业二路306号
垫江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月阳路87号人力社保局311室
武隆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45号人力社保局330室
忠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巴王路74号
云阳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999号
奉节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老县政府办公楼县社局档案室533
巫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272号
巫溪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巫溪县马正坝广场西路67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3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人力社保局综合楼513室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139号附1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非师范)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中路26号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师范)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源泉新路11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彭水县两江桥行政综合楼1楼
两江新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A栋行政大厅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新路55号
关于2004年贵州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  
感谢贵校多年来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协助!  
为了做好2004 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减少毕业生就业的中间环节,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贵州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将《报到证》开至用人单位,毕业生档案直接寄往用人单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贵州生源毕业生,除在你校办理了户口和档案托管手续的毕业生外,其他毕业生愿回贵州的请直接将《报到证》开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市、州、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见附件), & &档案随寄。  
欢迎其他非贵州生源的毕业生到贵州就业,为西部大开发和贵州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联 系 人 :周明  
电 & &话: 传真:  
地  址:贵阳市八鸽岩路138号  
邮  编:550004  
就业信息网: 
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四年四月九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接收2017年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
粤教毕函〔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广东省接收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外省院校广东生源回粤毕业生、外省院校非广东生源来粤就业毕业生)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派遣接收
(一)广东省省直或中央驻穗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凭加盖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章的《广东省2017年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及《就业协议书》,将毕业生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档案随寄。
广东省省直或中央驻穗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限须在两年以内,非应届毕业生如需办理《广东省2017年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表》的,须提供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
(二)广东省各市属(指各地级以上市)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凭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出具的接收函或接收申请表,将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
(三)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可自愿选择由其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所在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
二、毕业生报到手续的办理
(一)《就业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或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身份证等材料直接到相关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二)《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如需转派到广东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或用人单位的,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凭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或转派手续。毕业生报到前在“大学生就业在线”网上办事板块若无法查询其当年入学信息的毕业生,还须加持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公章)。
《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转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于毕业当年12月1日前报到的,可以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期限为两年,户口原则上自行迁回原籍。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可在广东省内办理改派或转派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广东生源的毕业生跨省就业的,无须我省出具同意跨省就业证明,培养院校可按所在省(市、区)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且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三)毕业生查询档案寄送情况可登录“大学生就业在线”网上办事板块查询档案寄送情况。
(四)2017年外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派遣咨询:020-
档案查询:020--(传真)
地  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邮编:510080
大学生就业在线:http://www.gradjob.com.cn
& &附件:广东省各市毕业生档案工作部门通讯地址
广东省教育厅 &
2017年5月14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接收2017年省外普通高校浙江籍毕业生人事档案有关事项的函
浙教办函〔2017〕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浙江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接收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与我省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直接签发至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档案随寄。
二、与我省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签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至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
三、离校未就业、出国(境)留学的省外高校浙江籍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直接签发至其生源地所属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不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四、凡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浙江省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通讯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浙江省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通讯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接收2017届福建省外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
闽教学〔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便毕业生回(来)闽办理就业相关手续,现就做好2017届福建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回(来)闽的接收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毕业生到我省教育部门就业的,《报到证》开往就业单位所属设区市教育局,档案随寄(请通过机要件转寄或邮政EMS机要件快递档案,请勿自带,下同)。
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就业地所属设区市教育局办理报到手续。
二、毕业生到我省非教育部门就业的,其用人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报到证》直接签发至用人单位;其用人单位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报到证》开往就业单位所属相关主管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档案随寄。
三、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或用人单位暂不接收人事档案关系的,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开往生源地所属设区市教育局(见附件);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开往生源地所属设区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见附件),并注明“待就业”,档案随寄。
毕业生应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报到证》(备注栏里注明“待就业”),到生源地所属人社局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凡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办理其就业报到手续。
联系人:陈亮,联系电话:9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福建省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表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6月8日
福建省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机构联系方式表
报到证派遣单位名称
档案派遣单位名称
档案派遣单位地址
各设区市教育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160号新濠酒店6层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1号-1 301
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漳州市胜利西路118号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府西路交通科研楼C栋350室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教育局办公室
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沪明新村25幢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教育局人事科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169号1号楼4层
南平市教育局
南平市教育局人事科
南平市文体路183号
龙岩市教育局
龙岩市教育局人事科
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25号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教育局人事科
宁德市蕉城南路55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人事科
平潭县翠园南路10号政府机关大院内
省级人才市场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5层
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
福建建筑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0号
福建青年人才开发中心
福建青年人才开发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号综合7层
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
福建省交通运输人才职业服务中心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27号
福建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服务中心
福建省机电工程技术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路483号消防中队门口楼4层
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福州杨桥东路128号福建社保大厦1层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五一新村前街12号
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区委大院档案综合楼6楼
台江区公务员局
台江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州市台江路88号1203室
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仓山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州市上三路178号
晋安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晋安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州市晋安区水头路6号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59号
福清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清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清市向高街人才大楼三楼
长乐市公务员局
长乐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长乐市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
闽侯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闽侯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闽侯县甘蔗街道街心路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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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打锡街157号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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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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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桃城镇823东路商业大厦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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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进城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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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人才科
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人才科
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二楼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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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
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行政办公大楼2楼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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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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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梅路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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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仙游县鲤城八二五大街182号劳动就业中心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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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皇冠大厦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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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梅列区政府大楼7层709室
三元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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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元区崇宁路16号区政府大楼二层
永安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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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南山路1号政府行政大楼2楼238室
沙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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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金鼎城15幢4楼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大田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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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赤岩山路2号福万通大厦4楼
尤溪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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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城关镇建设西街1号
明溪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明溪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明溪县民主路9号(县政府大院)
清流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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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碧林路33幢一楼
宁化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宁化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
将乐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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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旧政府大楼3层
泰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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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和平中街25号政务大楼
建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建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建宁县黄舟坊路葫芦坑1号政府大院四楼
南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南平市人才市场
南平市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南四楼
延平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延平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南平市黄金中心18楼B区
建阳区考试录用调配和人力资源开发股
建阳区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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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邵武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邵武市八一路168号种子大厦二楼
武夷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武夷山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武夷山市迎宾路1号电信大楼六层607室
建瓯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建瓯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上西河221号404室
顺昌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顺昌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顺昌县城中路50号档案馆一楼
浦城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浦城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浦城县五一三路212号新华书店四楼
光泽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
光泽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光泽县217路政府大院公务员局
松溪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松溪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松溪县工农西路55号县人社局一楼
政和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政和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政和县为民路30号
龙岩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龙岩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闽西交易城A4-0-2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新罗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龙岩市新罗区莲花小区新安巷8号
永定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永定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龙岩市永定县县政府二楼
长汀县人才服务中心
长汀县人才服务中心
龙岩市长汀县梅林六路3号
上杭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上杭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上杭县北环路178号
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平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202号五层
连城县公务员局
连城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连城县新莲路98号大楼五层
漳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漳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漳平市八一路105号
宁德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宁德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国泰大厦B-2
蕉城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蕉城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八一五中路8号公交大厦
福安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安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安市新华中路17号
福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鼎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福鼎市福祥大厦四楼
屏南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屏南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屏南县政府大院2号办公楼
古田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古田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解放路二支路15号古田县公务员局二楼
霞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霞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霞浦县松城镇东街184号
柘荣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柘荣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柘荣县人民政府大院四楼
寿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寿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28号
周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周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周宁县狮城镇环城路17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
平潭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平潭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平潭县翠园南路10号政府机关大院内
关于省外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毕业生来湘就业有关事项的函
湘教函[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为方便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来湘就业的2012届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办理有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凡来我省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请按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将《报到证》直接开至接收单位,档案按协议要求寄送。毕业生去接收单位报到前,须分别到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备案登记,以便办理落户等手续。
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湖南生源毕业生,可直接派往生源地市、州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报到,档案随寄。
三、省外高校在我省招收的定向毕业生,应回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应经原定向单位同意。
四、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关系迁移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原件材料。非湖南生源毕业生来湘报到时,还须持经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经所在学校盖章确认)。
凡未经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批准招收的和普通高等学校非普通全日制毕业生,不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不能由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应由高校负责寄送到用人单位或省市(州)毕业生就业服务部门。
六、请各省(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派遣来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名单,以教育部要求的数据库结构格式,通过电子邮箱发至“中心”(邮箱地址:)。名单内容需含:学号、考生号、姓名、性别、学历、学制、专业名称、生源所在地、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备注等。
七、2012届省外院校来湘就业毕业生的手续办理(接待)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接待办理地点:设在“中心”。
(“中心”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新建西路37号;网址:http://www.hunbys.com;联系电话:0731-、;邮编:41002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来湘就业、择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发布在相关网站。同时请督促高校(单位)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八、对2012年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湘就业手续办理,如果上述事项无其他变化,仍按本函要求办理,办理时间依次顺延,不再另行函告。
附件:湖南省及所辖市、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通讯录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湖北省接收2013年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鄂毕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湖北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关于已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
(一)落实我省省直、中央在鄂单位的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直接签发至就业单位,档案、户口关系随同转往用人单位。
(二)落实我省各市州属单位的毕业生,须经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备注栏列单位名称,档案、户口关系转往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三)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定向或委培毕业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同意。
(四)省外高校在湖北招收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档案转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关于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湖北生源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生源地市州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户口关系随转。三、关于毕业生报到手续的办理
(一)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时,需携带《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需携带《就业协议书》或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
(二)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三)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不得由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应由高校负责寄送到用人单位或市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四)因特殊情况,未在报到期限内办理报到手续的2013年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办理时间不超过2015年6月30日。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将本函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发布在相关网站告知高校毕业生。
(二)本函未尽事宜请与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
(三)联系方式
电  话:027-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东一路15号(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内)
邮  编:430070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关于接收2015年山东省外非师范类
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
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山东省外非师范类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非师范类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回省就业、落户的,请将其就业报到证派至生源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随寄;中专毕业生派到生源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随寄。报到时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后进行实名登记。其中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报到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持户口薄、双方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二、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非师范类山东生源毕业生及在山东落实就业单位的非师范类山东省外生源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派至就业单位。其中,就业单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档案随寄;就业单位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请将其档案寄至为就业单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报到前,应当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完成就业情况登记,并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就业情况确认。
三、毕业生档案请通过机要方式转寄,我中心不再接收山东省外院校毕业生档案。凡毕业生个人自带或以非机要方式寄发的档案,一律不予接收。
四、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我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五、允许省外院校山东生源毕业生跨省就业,我省不再出具此类毕业生出省就业证明。省外高校在我省招收的定向、委培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同意。
六、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及调整改派等相关手续,一律按照鲁人社发﹝2014﹞49号文件要求办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学校,并请各有关学校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奇伟 韩波 孟晓
联系方式:6
附件:山东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 & & & & &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 & & & & & & & & & & 2015年4月23日
山东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处(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济南市经十路22399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189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枣庄市光明大道4139号枣庄市交通综合服务大楼205房间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业生就业科
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3号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毕业生就业科)
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2006 房间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89号国际人才创业中心24楼服务大厅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科
济宁市火炬路23号济宁人才大厦316室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8261020、6991256
泰安市迎胜路138号泰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南一楼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威海市胶州路7号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日照市北京路 & 128 号日照人力资源市场二楼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001号612房间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81号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 & &2189062
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166号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滨州市府右街37号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
菏泽市桂陵路3999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回晋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晋教学函[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感谢多年来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便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现将我省接收高校毕业生回晋就业的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回晋就业的问题
已在山西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不论是否为山西生源,只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直接将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档案随《就业报到证》办理到接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关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山西生源毕业生的接收问题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山西生源毕业生,如本人愿意在山西就业或待就业,可根据本人申请,由学校直接办理到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市、县(区)教育局或毕业生就业部门。自离校之日起两年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可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到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或生源地市、县(区)办理报到、改签手续。
三、其他事项
对省外高校直接派遣到我省用人单位报到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改派,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山西省内进行改派的,严格按照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经我省级招生部门批准招生录取或非普通类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请各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高等院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督促学校(单位)按照本函要求,协助做好山西生源回晋就业的有关工作。
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25号
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25号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档案查询网址:www.sxbys.com.cn
附件:山西省各地市教育局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山西省教育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关于2017年河南省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
有关问题的函
教函〔201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感谢贵单位长期以来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省外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我省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对签约到我省省直或中央驻豫单位的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直接签发至用人单位,档案随寄;对签约到我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属单位的毕业生,请将其《报到证》签发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见附件),档案随寄。
二、与我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属单位签约的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及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单位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与我省直或中央驻豫单位签约的毕业生持《报到证》、《毕业证》及就业协议书或单位接收函到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或用人单位暂不接收人事档案关系的省外院校河南生源毕业生,可将其《报到证》签发至其生源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档案随寄。毕业生须持《报到证》、《毕业证》直接到《报到证》签往单位办理报到转签手续。
四、省外院校河南生源毕业生跨省就业的,我省不出具同意跨省就业的函件,由各培养院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可直接派遣至就业单位。
五、省外院校在我省招收的定向、委培毕业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如毕业生本人要求改变就业去向的,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凡未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省外院校毕业生,我省不办理其就业报到手续。
七、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受理2017届省外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的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八、对《报到证》签发至我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的毕业生,自2017年7月1日起,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不再受理其就业报到手续。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院校,并请督促其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河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南路与相济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450016
联 系 人:董光磊
联系电话:0
网址:www.hnbys.gov.cn(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附件:河南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通讯录
2017年5月16日
河南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通讯录
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西路169号
河南省郑州市教育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0号
河南省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开封市第三大街和郑开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四楼
河南省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洛阳市黄河南路1号
河南省洛阳市教育局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51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558室
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中段
河南省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安阳市安漳大道71号
河南省安阳市教育局
河南省安阳市安漳大道71号
河南省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448号
河南省鹤壁市教育局
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283号
河南省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1号
河南省新乡市教育局
河南省新乡市市民中心
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阳光大厦B座
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
河南省焦作市丰收中路2369号
河南省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与沁园路交叉口
河南省济源市教育局
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2号
河南省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南段48号
河南省濮阳市教育局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振兴南路12号
河南省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许昌市玉绣路28号
河南省许昌市教育局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
河南省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647号
河南省漯河市教育局
河南省漯河市辽河路305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37号
河南省三门峡市教育局
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中路31号
河南省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南阳市范蠡东路1666号
河南省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中段176号
河南省商丘市教育局
河南省商丘市教育体育局神火大道86号
河南省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信阳市洋山新区新五大道88号
河南省信阳市教育局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新华西路45号
河南省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周口市七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市政府南楼7楼
河南省周口市教育局
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驻马店市健康路476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教育局
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和解放路交叉口
河南省巩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巩义市东区行政东街6号
河南省巩义市教育局
河南省巩义市丰山路114号
河南省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44号
河南省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汝州市广城中路208号
河南省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文明路北段便民中心
河南省长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长垣县综合办公大楼
河南省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邓州市新华中路100号
河南省邓州市教育局
河南省邓州市新华中路170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永城市盲山路南段
河南省永城市教育局
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中原路78号教育体育局
河南省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河南省固始县教育局
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河南省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县政府院内
河南省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项城市行政新区党政综合楼A座415房间
河南省项城市教育局
河南省项城市文化路
河南省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新蔡县仁和大道行政新区6号楼
关于接收省外2014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的函
冀人社函[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校:
感谢多年来对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力支持!为做好2014年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方便来河北省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已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
(一)到河北省直单位和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加盖该单位主管部门公章,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寄至用人单位。
(二)到我省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加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和户口关系一并寄转(我省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调配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省外高校在河北省招收的定向或委培生,请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将就业报到证派往定向或委培单位,档案和户口关系随转。
二、未落实用人单位毕业生
未落实用人单位且本人申请回省的河北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档案转寄至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籍暂迁回原迁出地,待落实用人单位后根据本人意愿是否迁转至单位所在地。
三、有关事项
(一)2014年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我省报到接收手续办理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毕业生到河北省直单位和中直驻冀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报到接收手续;毕业生到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属单位就业的,直接到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手续,不需要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未就业毕业生如需办理报到手续的直接到生源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办理报到手续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入学当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单页)(清晰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原件、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虽签回河北省,但未到我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在河北省外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不需我省出具同意调整出省意见,可直接由毕业生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
(四)为方便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烦请各高校将来冀就业毕业生和未就业河北省生源毕业生入学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单页)复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提供给毕业生。
(五)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公示于毕业生就业有关网站,并请督促各学校将本函内容告知来河北省就业的有关毕业生。
(六)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需河北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数据库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电子信箱:。联系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邮编:050051,联系电话: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到贵省就业报到毕业生的相关信息,我们将按需求及时提供。
附件:河北省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调配部门联系方式
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网址:bys.hbrc.com.cn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调配部门联系方式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
有关事项的函
皖教秘学【2017】29号
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外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方便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现将回(来)皖毕业生接收工作相关意见函告如下,请贵单位予以支持!
一、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直接办理毕业生接收的相关手续。如报到证签转、档案接收、党组织关系接转等。
二、与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约并落实编制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直接开往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档案随寄。
三、与非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任何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签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往其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其生源所在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
四、离校未就业、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党组织管理介绍信直接开往其生源所在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寄。
五、凡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六、人事档案接收及办理报到手续的机构,请见附件或者登录“中国公共招聘网”查询(仅供参考)。
附件:安徽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名录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接收2017届江苏省外高校毕业生
有关事项的函
苏教指通〔2017〕26号
各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江苏省外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方便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已在江苏省内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一)签约单位为中央驻苏单位或我省省属单位的毕业生,请将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报到证”)直接签发至接收单位,档案、户口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求转递。
(二)签约单位为我省各市(县)属单位的毕业生,请将毕业生《报到证》签发至接收单位,户口、档案按照《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求转递。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省生源毕业生,可将其报到证签发至生源所在地的市(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见附件),户口、档案随转。
三、其他事项
(一)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招收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二)《报到证》已经签发至江苏省内,并且在江苏省内调整就业单位的2017届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到我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办理改派的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联系方式:电话025-、;网址http://。)
附件:江苏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联系方式
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7年5月25日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室 & &2017年5月25日印发 
江苏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及联系方式
档案接收单位
档案接收地址
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
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无锡市广瑞路2号
徐州市人力资源办公室
徐州市云龙区维维大道15号
常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常州市北直街35号
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
南通市人才服务中心
南通市青年西路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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