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谢德明
作者:谢德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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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以下简称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外,针对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征管模式的特殊性,税务总局印发了《》(),该办法以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为基本征管原则,按照纳税人类别、计税方法,分别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内容作了细化明确。以便于纳税人执行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本文我们按照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讨论。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从地域来看,&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该《办法》,这里的&异地&,是指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如果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为同一地的,按照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基本原则申报纳税即可。只有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非同一地,才需要实行建筑服务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机制。我们之所以将跨县(市、区)界定为&异地&, 主要是从我国行政区划的层级以及财政收入支配层级的角度出发,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以县(市、区)一级为宜。注意,这里的&市、区&是指与&县&平级的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第二,从主体来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办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按照现行规定,个人中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税收管理,自然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没有机构所在地的概念,此外,对其设定过多的管理要求也会增加自然人的办税成本。因此,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相对应的,《办法》也将自然人排除出适用范围。此外,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并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比如北京市西城区注册的一家建筑企业,在东城区提供了建筑服务,这家企业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西城区申报纳税,还是需要在东城区预缴税款回西城区申报纳税,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确定。
二、基本处理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本条主要明确了税款缴纳的地点和与之对应的征收管理机关。第一,预缴税款的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征收管理机关为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二,纳税申报的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了无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征收管理机关均为国税机关。这主要是为了区别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由地税局代为征收的情况。此外,本条还对中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简单来说,意思就是有许可证的,看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没有许可证的,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存在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形式,对于取得为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统一执行政策口径,这一条的第二款补充明确了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就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标准,即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试点实施办法》对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言,除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普遍原则以外,还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纳税期限而言,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1 个月的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1 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为维持纳税人申报的统一性,本条明确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间和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一致。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8 月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了100 万收入,取得预收款50 万元。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人应该在9 月纳税申报期就150 (100+50=150)计算预缴税款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同时,在9 月纳税申报期核算进销项计算应纳税额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在确定预征率时,既要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既得财政利益不受太大影响,又要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案例: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 万元,因此,应以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11%)&2%=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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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异地跨区域就地预缴的概念及内容异地跨区域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或建筑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就地预缴是指为保证各地税款能够相对均衡入库,分支机构(含项目部)按月或季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款的行为。二、 文件规定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三、预缴税款的计算: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需提供资料: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事项:(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案例1: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 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11%)×2%=20(万元)案例2: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 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3%)×3%=32.33(万元)案例3: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建筑服务(均为非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9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11%)×2%=20(万元)2. 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11%)×2%=40(万元)3. 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11%)×11-55-77-11-170=14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案例4: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9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3%)×3%=32.33(万元)2. 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3%)×3%=64.66(万元)3. 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5-777)÷(1+3%)×3%=96.99(万元)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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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本身计算和具体文件规定问题并不复杂,关键是各种手续资料问题。比如现在有的税局要求分包发票完税证原件,有些前两年的发票,然后单位没合作了,基本就没得办法。
说的很详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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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从事建筑施工的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安排?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6.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7.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基本税率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8.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1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1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什么凭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1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5.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答: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6.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17.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18.建筑企业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19.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也就意味着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齐全,但是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将会有大量采购来自既不是小规模更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无票供应商,这些开支发票,能否由施工企业自行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用于所得税税前列支?开具机打普通发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其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成本列支之用,代开发票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20.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2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22.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2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24.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25.《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和第6点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机关按项目报备的情形?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26.建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既有在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在经营地开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在机构所在地开的发票,在经营地开具的发票是否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7.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建筑企业总机构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登记缴纳增值税又是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话,是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机构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28.跨县(市、区)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建筑企业总公司如何才能抵扣分公司采购建筑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29.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30.建筑企业是否省内外所有建筑业务的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答: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31.建筑企业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能否补开增值税票?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33.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老项目。34.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6.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37.建筑企业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答:(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38.建筑企业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39.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税率栏填写3%。40.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答: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41.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务服,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42.对于销售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允许开具,对于存在差额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某建筑企业承接的2013年和2014年建筑工程,工程在2015年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但发包方还有10%的工程款(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保金)要在2016年6月支付,地税机关要求企业对这10%部分工程款缴纳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这部分工程款是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企业会不会重复缴税?。答:建筑企业在日后取得的工程尾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对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补开的发票不需要再申报缴纳增值税。44.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答: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如果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复垦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5.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的,当期扣除分包款后的预缴税款,如果一个项目产生负数,能否抵减另一项目的预缴税款?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同项目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管是不是适用同一种计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由于需要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征管办法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46.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答: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7.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是否要征税?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48.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能否一次性抵扣?答:对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49.某纳税人提供老项目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选择简易征收,取得了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30万元,按规定其可以按照70万元差额缴税。问:该纳税人能否按1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按照差额计税的,可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实际经营时往往承建工程的建筑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到工程款,要大量垫付工程物资、机械劳务费用款,如果按以上规定时限确认纳税义务,这将势必加重建筑企业负担,能否根据建筑企业经营现状,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对建筑项目有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时间(如验工计价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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