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罚慢性病的界定

医疗用地相关政策
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一
民营医院的相关政策
国家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在服务准入方面,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视同仁。
二是保证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公平有序竞争。在医保定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民营医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执行相同标准。
三是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
五是正确引导,依法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在行业监管方面有关部门还将制订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配套文件,实化相关政策措施。
民营医院萌芽阶段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5年初)。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经济发展路线,为民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提供了政治基础。1980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
相关政策:一是确定“民营医疗机构”合法性,打破“国家包办”的单一办医形式;
二是提出大力发展全民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同时,允许个人开业行医,并作为
医疗服务的有益补充;
三是规定“个体开业医生”行业准入、执业范围、收费标准及政府监管等要求,
加强了个体行医管理。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中共十二大进一步明确:“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发展”。自此以后,我国个体开业行医顺势而生,民营医疗机构以其崭新姿态登上历史舞台。
民营医院分类管理阶段(年)
1985年4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提出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的理念,全方位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相关政策:一是支持多渠道办医。
二是鼓励医务人员完成定额工作量的前提下“多点执业”行医
三是“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应允许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诊所或私立医院就诊”。
1988年11月,卫生部等5部(局)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从事有偿业余服务,并可进行有偿超额劳动。
1992年《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措施要求:一是鼓励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本用于卫生建设;
二是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政策;
三是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
医、“以副补主”;
四是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1994年2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臵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和处罚的规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35号令)对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
细则包括: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的类别,如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等12类医疗机构;
二是明确医疗机构设臵审批的原则和程序;
三是规定医疗机构登记、资格认证制度;
四是明确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即由专家组成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医
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管理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民营医院快速发展阶段(年)
这一阶段, 政府鼓励、规范民营医院发展是快速发展阶段政策的重要内容, 致使大量敏锐的民间资本瞄准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在医学专科、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投资数目和金额均呈上升态势。
2000年2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0"16号)、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我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2004"66号)为民营医院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相关政策:一是从所有制角度明确了民营医院的定义、范畴及投资主体,并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二是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的原则,以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进行经营;
三是明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取不同的财政、税收等政策和管理模
式,并且从政策上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兴办医疗事业的限制,积极鼓励依靠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营医院政策催化阶段(2009至今)
这一阶段, 民营医疗机构进入矛盾积累期与爆发期,开始受到社会诟病,部分民营医院开始退出或停业,或与公立医院合作经营。然而,也有一批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民营医院正式开业,引领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医改正式开始,同时也是民营医院大发展、大变革的保障。
相关政策:一是明确提出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是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年)》提出,“要
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
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在顶层制度设计中预留了较大政策空间。
三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国办发,,2010"58号),明确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的准入范围,重点强调“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等政策,国家加大对民营医院扶持力度;同时,《意见》中“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等内容的提出,意味着民营医院在执业范围、垄断资源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在同一标准下合理竞争。
近年来,国家在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不断出台鼓励性政策,为民营医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近年来,为落实医改要求,相关部委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0年,卫生部与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要求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随后卫生部又印发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等文件,并在《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
二是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解决民营医院人才缺乏的问题。2009年以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中均要求,要不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地点中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范围界定的批复》等文件,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
三是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规定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并按规定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
3、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4、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在界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就清楚地界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宪法》和《决定》,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可以创办民营医院,但却很清楚地说明了投资医疗健康事业的主体可以多元化,这为创办不同所有制的医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均没有反映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里,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失效,没有延续,也就是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再执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独下发文件制订的专项免税优惠规定,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时不能自行扩展。
该人士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民办非营利医院如符合该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财税部门批准认定后,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取得的相关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其次是办理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的企业,如果既有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也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分别核算应征、免征所得税项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并享受免税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不同点
首先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限定条件地免税二年后,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条件免税。第二个不同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这三个税种上,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地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第三个不同点不在于税种了,而是在税目上,就是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1、《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通过,南昌市将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意见》的实施方案,南昌将不再兴办一级综合性医院。
《意见》规定,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民营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2、新华网江西频道1月14日电 来自江西省卫生厅的消息,江西将把对民营医院的考核结果直接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保定点服务范围挂钩。这是江西率先在全国为鼓励民营医院发展,规范医疗服务而出台的一项硬举措。收益还原法在医疗用地地价格评估中的应用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二
收益还原法在医疗卫生用地地价评估中的应用
(张静 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 210029)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深入,我省特别是苏南地区以营利性医疗卫生用地进行联营、股份合作、转让等交易方式较为活跃,为了准确测算营利性医疗卫生用地价格,本文在对医疗卫生企业财务数据和相关政策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收益还原法对此类用地评估进行探索。
关键词 收益还原法 营利性 医疗用地 土地评估
在我国市场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前三者为国际上公认的市场价格评估方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在未来每年预期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评估对象在未来每年的预期收益折算为评估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
它适用于有收益和潜在收益的土地评估。众所周知,公益性
医疗卫生用地不适用于采用收益还原法测算,但是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我国医疗市场作为世界最大的潜在医疗市场,给营利性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目前我省特别的苏南地区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到联营、股份合作、港澳台投资、中外合资的评估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文采用收益还原法对营利性医疗用地评估进行探索。 2.计算公式及分项讨论
2.1收益还原法最常用的公式为:
??1??r?1?rn?
上述公式是在客观收益每年不变,土地使用年期为n年的条件下地价测算公式。仔细分析医疗机构的收益状况,排除政策、人员经营状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医疗机构的经营状况在建成前几年收益状况可能出现较大波动,应按照收益还原法最基本的公式测算;从长远的角度看,考虑到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老龄化,农村城镇化不断提高等因素,医疗服务业将面临很大的需求,经营状况将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测算公式如下:
(1?r)ir?s?1?r?
式中p——地价
a——总收益
r——还原利率
s——纯收益逐年递增的比率
t——可以预测收益的年限
n——土地使用年限 2.2总收益
医疗卫生机构总收益主要分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两方面,影响门诊收入的因素是门诊人
次和人次收费,影响住院收入的因素是住院床日和床日收入。 2.3总费用 2.3.1劳务费用
根据笔者调查,医疗人员与床位数的比例在1.5:1和2.0:1之间,一般取1.8测算医疗人员的数目,工资按照当地的公布中上级别的薪酬水平,补助和福利按照工资的10-15%确定。
2.3.2药品材料费用
药品材料费用包括中、西药品、试剂及卫生材料的消耗,一般占总收入的30%。 2.3.3 设备折旧费用
考虑到医疗设备的特点,折旧年限一般定位5-20年。对于单机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于单机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用平均年限法,分10年折完。像高频电刀、频谱治疗仪、微波治疗仪、激光治疗仪、手术器械、计算机、空调、电视机等,使用寿命一般不到10年,就已经淘汰报废,对此类设备折旧年限定为5年,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折20%。2
2.3.4管理费用可以分成公务费用、业务费用等,具体包括人员管理费、办公费、邮电费、煤、水、电等消耗。
2.3.5房屋折旧费:包括折旧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按照房屋重置价标准以及耐用年限确定,维修费、保险费占重置价的2%和2‰测算。
2.3.6财务费用: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库存物资、药品材料、往来账款等,利息率按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3.7税费
我国针对营利性医院的基本税收政策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附加、基金等。 税收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指医疗机构在原有的医疗卫生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改善,如扩大门面,添置设备等情形),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营业税;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3],因此针对新建的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应该考虑政策优惠的因素。 2.3.8利润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人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这就是说,目前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所起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他们只能不完全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在确定利润率时,应以非营利性医院通过自身的努力,至少能获得的平均利润作为参考。 2.4 还原利率
众所周知,收益还原率对医疗用地的影响很大,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其实还原利率是一种资本投资的收益率,一般而言,收益率的大小与投资风险成正比,目前卫生医
疗占我国GDP的比重相对过小,加上我国未来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老龄化,农村城镇化等因素,医疗服务业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总体而言,医疗用地的还原利率应为低利率。从估价实践看,还原利率通常有三种方法,市场提取法、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笔者认为,收益还原利率以一年期定期利率为基础,考虑医疗投资风险和物价变动综合确定。 3.案例分析 3.1估价对象概况
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美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无锡**医院有限公司,宗地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土地面积30800平方米,在估价基准日,宗地外达到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的“五通”和宗地内达到场地平整的“一平”的开发条件下,测算土地使用年期5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3.2总收益的测算
表1 总收益测算一览表
床位(张) 床位使用率 床位年周转次数 实际使用床日 每床日平均费用(元) 合计住院病人年收入(万元)
可容门诊量 实际可容门诊利用率 实际门诊量 门诊病人人均费用(元) 合计门诊全年收入(万元) 合计全年收入 2885.40
1760.00{医疗用地相关政策}.2112.00
0.45 72000.00
0.50 80000.00
0.55 88000.00
0.60 96000.00
第一年 198 40% 10 28908.00
第二年 198 45% 10 32521.50
第三年 198 50% 10 36135.00
第四年 198 55% 10 39748.50
第五年 198 60% 10 43362.00
3.3总费用测算
表2 总费用测算一览表
单位:万元
劳务费用 药品材料费 设备折旧万元 房屋折旧费 利润 财务费用 税费 管理费 总费用
第一年 784.08
第二年 901.69
第三年 18.99
第四年 16.57
第五年 36.64
3.4年纯收益
表3 土地纯收益测算一览表
单位:万元
房地总收益 房屋纯收益 土地纯收益
(1?r)ir?s?1?r?
?578.27?180.54??1??1?0.010.06?0.01?1?0.06?
=3778.47万元 3.6单位地价
P=总地价/土地面积
=1226.78元/平方米 4.体会
收益还原法作为公认的基本估价方法,在国际上运用较广,但在国内人们普遍认为,使用收益法计算的评估值随意性太大,弹性太大,缺乏客观性和可度量性,这就需要我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理论上不断深入研究,对不同行业特点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才能出具客观、可靠的土地估价报告。
[1]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地质出版社 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 [2]医疗设备折旧管理的具体做法《中经BP社》 [3]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中经BP社》 [4]加强医院成本核算的几个重点 《中经BP社》
[5]对划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若干思考
《卫生经济研究》王小丽关于征用医疗用地的请示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三
关于征用医疗用地的请示
城关镇土管所:
由于我院现办公用房始建于90年代初,当时未从临床医疗保健角度进行设计和修建,随着国家卫生部对妇幼保健院机构工作方针的定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县保健院于2003年畴建开展临床医疗保健服务工作,对行政办公楼进行内部改造开展临床医疗保健服务,目前所开设的科室有:产科、儿科、妇科、儿保科、妇保科、药剂科、检验科、眼科、牙科、高危产检门诊等科室,能为全县广大妇女儿童提供优质而满意的服务。在县财政紧张而未给县保健院划拨任何公卫工作经费的前提下,县保健院全体职工以开展临床服务的微薄收入,大力投入到全县的妇幼卫生公卫工作中,且每年妇幼卫生工作接受市级及以上的考核,工作成绩均排在全市的前列。
随着国家医药体制改革的大力推进,对医疗保健服务环境提出很高的要求,特别是2011年,国家卫生部实施《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等相关要求,对照目前我院的业务用房从内部科室设置流程到院外环境均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特向贵所请示征用,顺城村北片区土地3000平方米
修建新的平坝县妇幼保健院综合大楼,为全县占总人口2/3的妇女儿童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坏镜,从而提高我县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祉数,为全县的社会经济做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奠定良好的人口基础。
特此请示、妥否请批示
平坝县妇幼保健院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四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
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各地要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
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各地区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医疗用地相关政策}.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地方政府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
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健全服务网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渠道。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
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医院建设标准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五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4年 北京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医院设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的平均数确定。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
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
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医院关于申请划拨建设用地的可行性报告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六
XX市人民医院关于申请
在我市划拨建设用地的可行性报告
一、城市概況
某某市位于?,是??省经济强市。市委、市政府致力于将某某市打造为水陆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和“川南商贸与物流中心”,培育“酒类食品基地”、“综合能源基地”、“化工轻纺基地”和“机械制造基地”。 中国社科院2010年度《城市竞争力蓝皮书》分析,某某市以0.549的综合竞争力指数位居某某省第三位,全国133位。2010年,某某GDP达到870.85亿元,位居全省第四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均超过10%。
据公安人口统计,全市2009年总人口为534.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1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99.44万人,农业人口435.49万人;男性人口279.6万人,女性人口255.33万人。当年出生人口5.4万人,人口出生率10.13‰;当年死亡人口4.01万人,人口死亡率7.53‰;人口自然增长率2.6‰。
二、医疗现状
(一)医疗资源供给总体不足。目前我市总人口540万人左右,去年门诊就诊人次,住院人次617769。《某省卫生年鉴(2010)》统计,2009年全市共拥有卫生机构4250个,拥有床位15625张,每千人口拥有床位2.92张。根据某省省卫生厅《某省省“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我省到2015年每千人床位数达到4.12-5.09,如果以每千人5张床位为目标,我市到在3-4年内,应达到27000张床位,目前有缺口11375张,根据2010年某省卫生年鉴的统计,我省去年医疗机构总入院人次1050.10万人次,其中综合医院为入院人次363.32万人次,占34.59%。按此比例推算,我市综合医院需增加床位4000张。如两家三甲医院平均分配新增床位数,则市一院新增床位数2000张。考虑到某某市一医院在我市所占的医疗份额和某某卫生学校升格为大学的建设需要,按照高等医学院校教学评估指标中“生均0.25张床位”的标准,某某
卫生学校现有学生5000人,升级后招生规模达到10000人,那么,我院新增床位2500张较为适宜。
目前,市区最大的三所综合医院均人满为患,市一二医院的病床周转率达到150%。市一医院编制床位1000张,拓展床位达1700张;市二医院编制床位1000张,开放床位1800张。两所医院加床已到极限,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仍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二)城市卫生布局不尽合理。与我市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的城市定位不相适应的是,我市医疗机构集中于老城区,老城区面积约2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5.3万人,却拥有我市两家最大的“三甲”医院2000多张床位;新区作为中心城区未来承接老城及周边区域居住人口转移的重点区域,规划居住人口24.4万人,目前却没有一家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根据市城乡规划勘察设计院2011年3月《某某组团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区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个,组团东北部、中部和西南部各规划一市级医疗卫生用地。但三块地中最大的地块面积也仅为62991平米,约94.49亩。每块地都不足以建设单体面积达标、满足城市未来发展的三级综合医院。如果以三块地分别建设综合医院,建成后将走上目前城区医院面积不达标、布局不合理、流程不规范、发展无空间的覆辙。
(三)大型综合医院建设滞后。我市目前有“三甲”综合医院两所,编制床位2000张,但实际开放床位在3500张上下。一、二医院的主体均在老城区,城区床位占80%以上,面积均只有几十亩,且相距不到1公里。为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一二医院相继建成南岸分院,但分院也由于占地面积所限,床位仅400张左右,从建成起即已满负荷运转,仍无法缓解市民“看病难、入院难”的矛盾。目前,一、二医院超负荷运转,医护人员压力极大,存在巨大的医疗风险和公共安全隐患。
环顾周边地区综合医院的发展条件,乐山市人民医院占地面积112亩,雅安市人民医院占地126亩,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占地面积149亩,南充中心医院占地面积200余亩,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占地面积212亩,均逐步进行改扩建,以适应城市不断发展和人民健康保健需求不断增长的需要。
随着国家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2005年—2008年,我市取消了对三级
医院的卫生固定拨款,将资金重点用于支援基层、农村卫生;2010年前后,国家加大对基层卫生的投入力度,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大额资金支持,而三级医院医疗投入却没有更多的考虑。目前我市三级医院发展的软硬件条件难以根本改善,院区面积狭小,停车困难、消防通道受限、绿化不达标、通道和流程设计不尽合理,卫生应急能力受到影响。可以说,我市三级医院的发展格局和空间与省内各兄弟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与我市的经济实力、市民需求与未来发展严重不相适应。
三、发展趋势
省卫生厅??厅长在日“全省医疗卫生规划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要树立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观念。要考虑当地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县级以上医院要尽快编制至少跨越20年的长远规划,如果规划建设只停留在满足当前医疗卫生需求,难以从根本上扭转拥挤和加床的格局”。
“500万人口的市人民医院应该设置3000张床位,建筑面积20—2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400亩左右”。
“医院尽量集中一地建设发展,摒弃追求口岸效应的医院设置模式。无论是建筑形式还是内部空间,都要留下扩展余地。医院不要建在建筑物过于密集的地区”。
“医院是城镇的紧急避难场所,应在退后道路和其他建筑相当距离修建,主楼前后应有广场,应有一定量的绿化带,出入口交通不拥挤,不提倡靠近城市主干道”。
发展三级医院是卫生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响应国家医疗卫生改革的呼应之声,是提升某某区域卫生水平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市提升民生内涵、扩大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根据各级领导要求和省内外医院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目前三级综合医院发展有如下新的趋势:
(一)应对城市化进程,大医院由城市密集区向新城区、开发区转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病”越来越影响城市生活的便捷和功能的完善,查阅对照全国31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医院分布情况,绝大多数城市已有
将大型医院定位或搬迁至主城区边缘或近郊区的实践与。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九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儿童医院整合后的成都市妇女儿童医学中心,成都八一康复中心,华西医院康复中心均已迁建或正计划迁建于中心城区之外,成都市甚至在温江区规划建设了国际医学城;北京市鼓励优势医疗资源外迁至郊区。大型医院布局的优化调整,缩短了周边群众的服务半径,合理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提高了救治效率,改善了医疗环境,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医疗卫生的长远发展。这对于我市城区面积狭小、人口密集、交通严重拥堵的现状,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三级医院须兼顾预防与康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速,未来我国居民医疗服务需求总量将迅速增长,且老年人口医疗服务需求所占比重增长幅度最大。根据联合国人口预测数据测算,年间,全国居民就诊次数将从2000年的约55.55亿人次增长到2050年的111.44亿人次,住院则从2000年的约0.47亿人次增长到2050年的约1.29亿人次,分别增长1倍和1.8倍,同时,65岁及以上人口占门诊和住院总量的比例在迅速上升,而其他年龄组所占的比例则在下降。我国的公共医疗资源供给体系面临巨大的压力。据市老龄委办公室的资料,截至2008年底,某某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70.2万,占人口总数的13.2%。全市老年人口正以年增3%左右的速度“跑步前进”。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压力,我市必须考虑医疗资源的合理超前布局。三级医院作为医疗的龙头力量,必须尽快完善预防、康复医疗的资源配给,尽快建设预防医疗体系和康复医学功能服务区。在郊区、新城区规划布局新医院,预留康复医疗区的合理用地,是政府应提前考虑的紧迫问题。
(三)应对疾病谱的变化,综合医院必须走医教研防一体化发展之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多元,生存环境变化,民众所患疾病也发生了变化:以急性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为主的疾病谱,已经被慢性病以及与人们不良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病所替代,新的疾病不断出现,医、教、研、防一体化发展,是现代综合医院发展的重要途径,建设好一所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对本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医学院为例,??市依托该医学院,其附属医院在成立后不长的时间内,很快就超越了在省内市级医院基础条件最好的原市中心医院,成为地区第一医疗机构,发展成为了??地区医学
教育、科研的中心,医疗技术水平在全省居领先地位,极大地拉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我市卫校目前正在加紧进行升格为大专的各项工作。由于一医院和卫校长期的合作关系,卫校在申报和各项验收评审中均将医院专家作为师资,医院近100多名博士、硕士和30多名各类专家为卫校升格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储备基础,一医院具备了建设大学附属医院的人才、技术和发展条件。日,在市政府的主持下,市一医院与某某卫生学校正式签署土地划转协议,卫校老校区38亩土地划拨某某一医院,“某某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目前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A、B区土地也仅有48亩,加上卫校划拨的38亩,也不过86亩,离现代化大学附属医院的硬件要求还有极大的差距。
(四)应对自然灾害频发,大型医院应建设成为城市居民应急避难所。
近年来,全球发生超过8级以上的大地震多次,6-7级的地震更是普遍。密集的地震频率向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出了公共安全的警讯。医疗机构作为应对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应急体系上的重要一环,必须防范于未然。医院应作为公共安全设施进行前瞻性的规划和建设,要为大规模应急医疗预留救治资源,同时,作为公共建筑,医院还应建设成为城市居民应急避难所。因此,其建筑空间、抗震强度、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必须具有超前的眼光,具备应变的能力。目前,我市一旦突发灾害,没有任何一家医院有额外的能力再收治200名以上的伤员。因此,新建医院,也必须考虑应急医疗救治能力的建设。
四、项目计划
目前,某某市城区尚无一所单体面积达标的综合医院,与我市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的发展目标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四基地一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为完善某某西区城市功能,为群众提供方便、舒心的就医条件,我院拟在新区申请划拨土地300亩,建设一所现代化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并作为某某卫生学校升格为大专后的附属医院。因此,我院拟在新区建设一所床位2500张的现代化三等甲级城市综合医院,作为高校附属医院和某某市继续医疗教育中心、医疗综合康复中心。总体设想如下:
(一)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养老服务政策汇编 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七
【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 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日)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日)
【2014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日)
商务部 民政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2014年第81号,日)
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号,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日)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 号,2014 年10 月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日)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发〔号,日)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号,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民办函〔 号,2014 年6 月20 日)
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号,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日)
民政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号,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日)
民政部 中国保监会 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日)
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日)
【2013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日)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号,日)
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号,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日)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号,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号,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日)
《养老机构设立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日)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日)
商务部 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日)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并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相关政策,以下科易网对近期出台的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进行了汇编。
福建省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做了全面部署。
《意见》提出,到2020年,福建省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市、县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福建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是: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加快实现医养结合、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为此,《意见》从优先提供养老用地、分类给予税费优惠、加大公共财政补贴力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市场监管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政策保障措施。
新疆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统筹规划、土地供应、社区设施网络、农村养老、医养结合、市场培育、财政投入、队伍建设、补贴政策、社会力量投融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新疆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城乡统筹、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80%以上的城市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80%以上的乡镇和4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区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服务能力大幅度增强。
《实施意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是:统筹规划养老服务发展,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发展养老产业。为此,《实施意见》从加大养老服务业投融资力度、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培育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政策保障措施。
江苏省出台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4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江苏省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其中,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到乡镇(街道)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为了实现确定的发展目标,《意见》提出了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三大具体工作任务,并从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等6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高、指导性强、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为了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江苏省要求各地研究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上海出台政策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领导措施,对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作了系统设计和全面规划。
文件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涵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需求评估体系、行业监管体系&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同时,提出全面建成老年友好城市和建设老年宜居社区,进一步在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五个方面,提升老年人在社区生活的宜居程度。围绕&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推动养老服务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八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008年报批稿)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
预防保健用房
放射科用房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
辅助用房{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建筑面积指标
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注: 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参照表2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医疗用地相关政策}.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3.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4.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5.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用地类别划分及使用规范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九
用地类别划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社区医院建设标准医疗用地相关政策篇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平,合理确定
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臸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臸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臸、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方便患者、流程科学、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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