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认识一个叫王新生星光大道视频的老中医,以前在河南省平顶山新华路汽车站对面,叫王新生星光大道视频诊所后道路扩建搬迁。

健康体检、户外活动、电影盛宴、健康大讲堂
河南国寿客户节开展系列活动
  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总经理王新生在客户节上发言&&第七届中国人寿客户节开幕,今年的客户节,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寿)将在全省18家地市公司,开展VIP客户健康体检、户外活动、“清凉夏日&电影盛宴”以及客户夏季观影、国寿大讲堂等一系列活动,以答谢客户长期以来的支持与信赖。&&客户节上演真情相伴&&6月15日,河南国寿在郑州举行了第七届“国寿客户节”启动仪式。河南国寿党委书记、总经理王新生,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周曙光等相关领导出席启动仪式,来自18地市分公司的VIP客户共计900余人参加启动仪式。&&据王新生介绍,今年客户节的主题为“牵手国寿,共享美好”,活动宗旨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在全省18家地市公司开展VIP客户健康体检、户外活动、“清凉夏日&电影盛宴”以及客户夏季观影、国寿大讲堂等一系列活动。&&“作为中国寿险市场的领航者,中国人寿一直以优质超前的服务理念走在行业的前列。2007年,中国人寿将每年的6月16日定为‘国寿客户节’。作为中国人寿与客户共同的盛会,每年中国人寿都举办一系列服务活动。”王新生表示。&&品牌服务力求创新增值&&一直以来,围绕客户关心的健康养生,河南国寿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寿健康大讲堂、健康大体验、户外健康活动,倡导广大客户树立运动与健康理念,表达对客户健康的关心、关注。&&结合“6·16”国寿客户节,河南国寿开展了中国人寿电影之夜、国寿大讲堂、国寿少儿绘画、“牵手国寿&幸福生活”VIP客户拜访等一系列客户回馈活动。去年以来,全省系统共举办343场、累计4.75万客户参加的多项大型活动,少儿绘画报名参加人数达13000多人。&&同时,河南国寿为全省2784位VIP金卡和钻石卡客户免费提供健康体检、赠送VIP客户专属期刊及生日上门祝福。&&通过专家理财规划,开展特约商家特别优惠活动、“感知服务,竞享‘鹤’礼”客户节礼品赠送活动等,展现了“国寿1+N”品牌服务,即一位国寿客户,可以享受多项保单服务和附加服务。&&对此,河南国寿客服部工作人员介绍,国寿“1+N”,是中国人寿2007年结合牵手系列客户服务活动推出的客户服务品牌。“加入国寿VIP俱乐部的客户不仅可以享受公司不断推出的多种保单基础服务,还可以享受丰富多彩的多项附加服务。而且,服务项目还将随着客户的需求不断完善、不断创新,让客户得到不间断的增值服务。”R&&(郭璐&通讯员&刘富安)&&2013年河南国寿&&客户服务活动一览&&3月9日,中国人寿驻马店分公司为VIP客户组织国寿大讲堂活动。郑州大学基础学院教授、中西医结合研究所所长、医学博士王淑玲教授现场授课。&&3月12日,中国人寿平顶山分公司在飞行酒店举办“牵手国寿&爱住我家”VIP客户答谢会,100余人出席该活动。&&5月11日,中国人寿郑州分公司在丰乐园大酒店举办“感恩母亲&关爱女性”大讲堂活动,共400余人参加该活动。特邀著名形象设计师袁叶女士精彩授课。&&5月28日,中国人寿濮阳分公司在市迎宾馆举行“国寿大讲堂”活动。讲座由濮阳市知名教育专家、市健康教育研究所长武亚军教授亲自主讲。&&6月1日,中国人寿焦作分公司新华街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及部分员工,带着牛奶、饼干等食品,到焦作市儿童福利院慰问这里的孩子,并与孩子度过一个欢乐的“儿童节”。&&6月2日,中国人寿开封分公司举办了“健康中原,幸福河南”国寿健康大讲堂开封站VIP客户专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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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第4号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
&&&&&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日至6月2日在郑州举行。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主持第一次和第二次大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维新、王菊梅、王文超、刘新民、张程锋、铁代生、储亚平、蒋笃运和秘书长连子恒出席会议。
&&&&& 本次会议的议程共十四项:1?审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2?审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3?审议《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4?审议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的报告;5?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6?审议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出缺情况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7?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8?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9?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10?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11?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12?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13?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14?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分组审议了各项议程。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的决议;通过了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出缺情况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财经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农工委、内司工委、环资工委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还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广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厅级干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6名省人大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按公民旁听办法,15名公民旁听了会议。本次大会的两次大会通过河南人大信息网、大河网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的决议(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的报告》,对《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
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的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2012年,财政部核定我省发债规模111亿元,受省政府委托,现将债券资金安排和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如下,请予审议。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情况  国务院决定2012年继续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500亿元。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2]27号)核定我省发债规模111亿元,其中3年期债券和5年期债券各占50%。  财政部要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有关规定,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公益性项目支出及普通公路发展。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债券收支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纳入地方政府预算。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财预[2012]27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到期还款因素和财政部关于2012年债券资金使用要求,结合省级预算安排情况,今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券按照“保偿还、保重点”的原则分配。一是保偿还。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今年到期,需归还全部本金88亿元。财政部要求各地及时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否则,将实行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为维护我省政府信誉,避免拖欠本息增加财政负担,今年债券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省级和市县还本需求。二是保重点。根据财政部要求和省人大有关条例,结合预算安排情况,债券资金归还到期本金后,重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公路资金和铁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意见  根据上述原则,经省政府同意,2012年我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11亿元,其中省级留用40?86亿元,转贷市县70?14亿元。(一)省级安排债券资金40?86亿元。具体项目是: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金24?63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15亿元,按财政部关于“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要比2011年有所增加”的要求安排; 农村公路资金1?23亿元, 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安排。(二)转贷市县债券资金70?14亿元。具体项目是: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金63?37亿元;铁路建设资金5?77亿元;南阳市农运会建设资金1亿元。四、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后,省本级预算做如下调整:  (一)增加债务收入111亿元,列入“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   (二)增加省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6?23亿元,根据实际使用方向列入相应支出科目。  (三)增加省补助市县支出70?14亿元,列入“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科目。  (四)增加省本级债务还本支出24?63亿元,列入“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科目。  预算调整后,2012年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计划仍为123亿元;债务收入111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11亿元;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计划918?04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6?23亿元;补助市县支出1297?29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70?14亿元;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24?63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24?63亿元。&
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的初步审查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省政府提交的“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2012年财政部继续代理我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11亿元。其中省级安排40?86亿元,主要用于归还省级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转贷市县70?14亿元,主要用于归还市县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金、铁路建设和南阳市农运会建设项目。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2012年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123亿元,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9018亿元。省级预算作出相应调整,增加债务收入111亿元,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调整为91804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623亿元;补助市县支出调整为1297?29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7014亿元;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2463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2463亿元。  预算工作委员会认为,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是省政府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综合考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归款因素,省级重大公益性项目地方各级配套需求确定的,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公路和铁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体现了“保偿还、保重点”的原则,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可行。建议批准省政府提出的《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和《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草案)的报告》。   
&&&& 预算工作委员会建议:(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方案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力。(二)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三)发挥财政、审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等制度,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券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 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我省农村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们对全省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为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切实成效,我们印发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实施方案》,成立了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民为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专门听取了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政府部门关于“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在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对本行政区域贯彻“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 5月上旬,刘新民副主任率执法检查组赴安阳、新乡两市及汤阴县、新乡县进行了抽查,听取了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情况的汇报,并深入到乡(镇)、村实地查看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情况,参观了部分农村公路养护站,并与养护职工进行座谈,了解有关情况。从检查情况来看,“一法一条例”在我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把加快农村公路发展作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使全省农村公路工作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发展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不断提升。“十一五”末,全省农村公路通车里程达到了22万公里(其中县道2?1万公里、乡道4万公里、村道15?9万公里),居全国第二位。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农村交通支撑。同时,检查中也发现我省农村公路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足够重视。二、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一法一条例”明确了发展公路事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方针,为公路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全省各级人大、政府高度重视“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2010年9月省人大、省政府在省人民会堂召开《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后,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大、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了载体丰富、有声有色的“一法一条例”宣传活动。郑州市出动多台宣传车,将宣传阵地前移到乡村农户、田间地头;洛阳市在宣传月活动中悬挂横幅1500多条、散发宣传册50000余份;安阳、许昌、信阳等市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和培训班的方式进行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增强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一法一条例”的认知度,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事业发展的氛围比较浓厚。(二)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逐步确立根据“一法一条例”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从检查情况来看,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现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常态化。大部分县(市、区)政府能够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出台有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除对农村公路建设缺口资金进行财政配套外,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养护里程从本级一般预算中安排列支。(三)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日趋规范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要求,始终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依法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同时把质量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来抓,明确主要质量指标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水平。根据2011年底抽检情况,农村公路项目优良率达到83%以上,主要质量指标一次抽检合格率达到96%。(四)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基本建立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要求,我省基本建立起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养护机制。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按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用专业队伍组织施工。日常养护方面,县道日常养护工作主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则由乡(镇)养护站采取招聘沿线农民分段承包的形式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覆盖率逐年提高,2011年底达到了63%。(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逐步充实长期以来,由于受资金、编制等方面的影响,我省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缺位现象十分严重。费税改革以来,我省县(市、区)原交通征稽部门整体转岗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充实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在县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队伍分工协作,探索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新机制。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法一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够高;有些领导特别是个别基层领导对农村公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重建设、轻养护的观念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依法建好、管好、治好农村公路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然繁重。表现在: 一是 “村村通”工程尚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向较高层次推进。虽然我省于2007年率先在中西部地区实现了“村村通”,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车辆的增加,原来修建的3?5米的路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当时“村村通”的通达标准只是村委或小学向外的一条出口路,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或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大部分还不通;2005年以前修建的和部分近年来修建的“村村通”项目由于技术标准低,年久失修,大部分成了“油返砂”路,损毁严重,群众出行依然不便;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新兴的农村居民新村、新农村示范村的道路需要建设。 二是 县乡公路整体上技术等级偏低,一些路路况较差。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的普查情况,县乡公路四级及以下公路占63?2%;全省还有危桥1?4万余座、 36万延米。农村公路警示标志缺失,安全防护能力还处于较低水平,安保设施建设,公众出行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亟需加强。(三)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还没有完全落实。《条例》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有部分县(市、区)责任落实不到位,表现在:一是重建轻养,对管养工作重视不够,难以保障足够人力、物力对辖区所有农村公路实行经常性养护;二是农村公路管理体系不健全,乡镇没有设立专门的管养机构,或者设了机构但由于资金无保障,造成部分乡道和大部分村道仍处于临时养护、突击养护或无人养护的状态,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和畅通;三是缺少相配套的有效政策、制度、措施来保障“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四)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没有按规定的比例落实。按照《条例》规定:“省本级不低于本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省辖市不低于市本级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2011年落实情况为:省本级2011年一般预算收入为97 亿元,按照列支1%规定应列支9700万元,实际未列支;18个省辖市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509?9亿元,按照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的比例规定,全省市级财政应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7?65亿元,实际列支到位4?87亿元,到位率63?6%。其中济源、驻马店、开封、新乡、濮阳、三门峡、平顶山、南阳、洛阳、鹤壁10个省辖市到位资金达到或超过了1?5%的规定。信阳、漯河、焦作、郑州、商丘到位资金均不足应到位的40%;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根据交通部门对40个县(市、区)的抽查,到位资金共计1?28亿元,测算的日常养护实际需求为4?8亿元,到位资金仅为需求的27%。由于养护资金的不足或不到位,部分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得不到及时有效养护,大大缩短了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五)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有待加强。随着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连通度不断提高,大型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逃避干线公路部门的执法检查,出现了“不走大道走小道”、“不走省道走县乡道”的现象,特别是资源型企业密集区域,农村公路更是不堪重负,损坏严重,农村公路治超形势不容乐观,这些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给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次,在“要想富,紧靠路”的思想影响下,有不少地方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兴建餐馆、商店、停车场等。农村公路两侧尤其是城乡结合部路段农贸市场、打场晒粮、堆积建筑材料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畅通和安全。(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费税改革以来,我省县一级交通征稽部门整体转岗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充实了农村公路管理队伍,但和原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队伍存在权责交叉,权责不明的情况,再加上资金短缺,人员设备和管理手段薄弱,造成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较为薄弱,大部分市、县管理和保护工作只涉及到县道,乡、村道路只能保证临时性、突击性的巡查和办理一些急需处理的事项,平时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给建设标准本来就相对较低的农村公路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四、几点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公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做好我省的农村公路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新型城镇化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发展农村公路的重要意义。从“一法一条例”规定的省辖市一级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看,一些财政不发达的省辖市落实的要比有些财政相对宽裕的省辖市要好,由此来看关键是对农村公路工作认识到位不到位的问题。认识的高度就是工作的力度,认识的高度就是落实的程度,思想认识到位了,无论面临多大的困难,都能强化保障措施,细化工作办法,克服困难,推动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形成发展合力,使“一法一条例”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引导,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建管养方面的主体责任,强化县级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政府要把落实农村公路资金,尤其是养护资金作为贯彻“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标准。要认真落实《条例》中关于省财政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规定,这部分资金尽管总额不大,但对市、县两级政府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省辖市政府也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落实好这部分资金;县级政府作为农村公路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兜底,为便于考核,可暂按照不低于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5%的比例要求。(三)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按照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目标,重点推进县乡公路及配套桥梁的改造;提高村道建设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改造通建制村公路“油返砂”路段;加强产业集聚区、农业开发区、旅游区、新农村社区等公路建设。省、市两级政府要重点做好路网规划工作,组织协调市与市、县与县的农村公路连接问题。(四)依法治路,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保护省人民政府要尽快理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整合路政管理队伍,总结各地治超经验,加大农村公路的安全保护力度,切实把“一法一条例”对农村公路保护的规定落到实处,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五)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农村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和养护队伍,使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十一届〕第六十一号
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薛新生提出的辞去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薛新生的代表资格终止。现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950。特此公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出缺情况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2012年6月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以来,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辞职1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平顶山市选举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原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新生,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现已被省纪委“两规”,本人提出了辞去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的书面请求。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日,平顶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接受薛新生辞去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39人,实到32 人,赞成32票,反票0票,弃权0票。根据代表法的规定,薛新生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现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确认,并予以公告。薛新生辞去代表资格确认后,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950名。
&&&&&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  
&&&&&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办理的议案1件。信阳市代表团黄久生等16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建议各级人大成立农民工专门委员会” 的议案(总第084号)。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了办理意见。5月16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交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该项议案体现了人大代表对农民工这一重大社会问题的高度关心和关爱。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在各个行业、各条战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推动力。但由于诸多因素,农民工合法权益还缺乏有力保障,农民工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农民工问题确实需要引起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进一步关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了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这些机构都是依据工作需要和职能不同而设立的,基本涵盖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重要工作。目前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还没有针对某一社会群体而单独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同时,仍依据上述两部重要法律,结合河南“三农”大省的实际,我省各级人大早已设立了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两个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鉴于我省人大已有专门机构并正常履职,本着机构精简、精干、不重复设置的原则,目前我省各级人大暂不适宜成立农民工委员会。  (三)河南省人大一贯重视农民工工作,在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民工代表均占有一定比例,并逐届增加。尤其是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今明两年举行的省、市、县人大换届选举中,农民工代表的比例还会增加。农民工代表作为农民工群体的代言人,可以通过提交议案建议、审议表决重大事项等,充分反映农民工的主张、表达他们的诉求。  (四)农民工权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尊重和关注,另一方面更需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大对“一府两院”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督力度,通过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解决好当前农民工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 河南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代表所提议案共8件(总第004号、007号、046号、059号、060号、 069号、088号、091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议案后,非常重视,及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与部分领衔代表进行了沟通。5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议案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一、 已列入201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有3件  1?信阳代表团王新平等16位代表在“关于尽快修订河南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议案”(总第088号)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经修订,较之以前的义务教育法有重大修改,并于日开始施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是1986年颁布,1995年修订的,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河南省义务教育的实际,建议尽快修订该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国家义务教育法,解决河南省义务教育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根据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安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 2011年下半年起草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办法列入了正式立法项目,拟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开封代表团周旭东等11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总第069号)中提出,为适应旅游经济升级转型及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山水资源,建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增加以下内容:“在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风景名胜景区核心区域,禁止建设旅游街区、旅游小镇、星级酒店、度假村等旅游休闲度假设施。”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河南省旅游条例》列为201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有关部门正在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在修订这部法规时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鹤壁代表团在“关于加快淇河立法保护的议案”(总第091号)中提出,为加强对淇河流域水源地的保护,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淇河流域水源地保护条例》。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淇河发源于山西省,入豫后流经辉县市、林州市、浚县、淇县,加强淇河流域保护,是维护豫北良好生态环境、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河南省淇河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列为201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会同鹤壁市人大常委会抓紧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已列入2009年至2013年立法规划的有2件  1?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议案”(总第004号)中提出,目前,我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现象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建议尽快修订《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动车已成为人民群众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 2009年至2013年地方立法规划时,已将修订《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调研项目。道路交通安全部门正在抓紧调研起草工作,在修订这部法规时,我们将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07号)中提出,当前,我省物业管理法规内容滞后,落实不够到位,一些住宅小区在治安、环境维护、生活服务、公共设施维修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物业管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主管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等。建议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李玉坤等11位代表所提议案虽有立法问题,但也存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为使我省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2009年至2013年地方立法规划时,已将修订该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并根据河南实际予以修改完善。三、积极调研,条件成熟后可以列入立法计划的1件  许昌代表团董振杰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红旗渠保护条例》的议案”(总第059号)中提出,红旗渠不仅是一项水利工程,更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河南甚至全国人民的精神象征。为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建议制定《河南省红旗渠保护条例》。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红旗渠是国务院认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林州市(原林县)人民在经济极其困难的条件下,靠人力战胜种种困难,建成的大型水利工程,被誉为“人工天河”,红旗渠精神更是广为流传。目前,对红旗渠的保护,主要适用水利、文物、旅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加强保护,对红旗渠进行专门立法很有必要,这也是省人大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计划。四、暂不列入立法计划的2件1?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条例》的议案”(总第046 号)中提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不够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度低,信用激励和约束不到位,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河南的形象。建议制定《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条例》。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概念范围难以界定,制定社会信用体系条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2?许昌代表团董振杰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的议案”(总第060号)中提出,为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力的公正性,提升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社会公信力,避免常委会在人事任免等事项表决时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制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暂行规定》。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行使各项表决权力,不仅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也是代表广大人民行使民主权力。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回避国家尚无规定,制定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不列入立法计划。  
&&&&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代表议案共有24件(总第002号、总第005号、总第006号、总第011号、总第016号、总第021号、总第022号、总第023号、总第037号、总第038号、总第040号、总第041号、总第047号、总第048号、总第049号、总第 050号、总第079号、总第080号、总第081号、总第085号、总第086号、总第087号、总第101号、总第102号)。其中,涉及立法的20 件、涉及执法检查的2件、涉及重大事项决定的2件。财经工作委员会收到议案后,非常重视,在及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办、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有12件(其中3件已列入2012年立法调研计划);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的有8件;建议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有2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议案有 2件。现将具体办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已经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的有3件  (一)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02号)”、新乡市代表团张琴等10位代表在“出台《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37号)”中提出,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的强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城市管理条例》,解决执法难的状况。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建设规模逐步扩大,城市形象日益提升,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发展所带来的文明和进步有目共睹。同时给城市管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如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占道经营严重、环卫设施不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难等。要解决上述问题,制定《河南省城市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该立法项目已经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调研计划,我委将与政府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开展条例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二)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我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49号)”中提出,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商家为了增加销售、提高效益,置职业道德于不顾,采取不正当、不道德、不诚信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建议制定《河南省价格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代表所提的内容实际上是《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对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2008年和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先后组织了《价格法》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需要,需要修订完善。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河南省价格监督监查条例》列入了立法调研项目,有关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建议尽快修订出台《河南省价格监督监查条例》。二、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有9件(一)商丘市代表团高全友等13位代表在“关于尽快出台《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21号)”中提出,我省是酒类产销大省,酒产品的生产量、消费量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豫酒与江苏、四川、安徽、山东等省相比,差距越来越大,河南市场上中高端酒被外省品牌垄断,豫酒整体效益大幅下滑。同时酒类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事件屡禁不止,人民健康受到危害,建议尽快出台《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酒作为我国餐饮消费中不可或缺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通过对酒类立法,强化生产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市、区)出台了酒类管理地方性法规,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通过了《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我省作为酒类生产消费大省,对酒类立法也很重视。 2004年,省商务厅起草了《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初稿。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把《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了年立法规划。 2009年,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初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将《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尽早出台该条例。(二)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11号)”、新乡市代表团张琴等10位代表在“关于尽快出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38号)”、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出租车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50号)”中提出,随着城市出租车拥有量的增加和相关的管理方面法制的滞后,在出租汽车行业成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制约行业有序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如乱涨价乱收费、乱停乱靠、恶意竞争、服务质量差、拒载乘客等,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建议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社会公共设施,是城市文明的窗口行业,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出租汽车管理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影响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我省是人口大省,城市人口较多,出租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方面发挥的作用更不容忽视,代表们也多次要求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为切实加强出租汽车管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我省这方面的法规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尽快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三)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的议案(总第016号)”、信阳市代表团汪新平等17位代表在“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的议案(总第087号)”中提出,近年来我省物流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省物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制定《河南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 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加以落实,有力地推动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2011年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指出,要发展现代物流业,实施大交通大物流战略,建设以郑州为中心,地区性中心城市为节点,物流园区为载体,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但是,正如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指出的,我省物流业发展中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总体发展水平滞后、物流服务结构性供给不足、物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和物流资源缺乏整合、物流企业竞争力不强、管理水平不健全、信息化水平不高、专业人才缺乏等。为了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全面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制定《河南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建议尽快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四)南阳市代表团王贺伟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牛羊定点屠宰条例》的议案(总第023号)”中提出,随着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牛羊肉的消费数量不断上升,牛羊的无序屠宰现象及牛羊肉的食用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建议制定《河南省牛羊定点屠宰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我省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牛羊肉的消费量占食品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牛羊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越来越多,所以,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对牛羊肉的生产、加工、市场监管加以规范,很有必要。目前,已有贵州、湖北等省制定了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尽快将《河南省牛羊定点屠宰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五)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保障性住房条例》的议案(总第041号)”中提出,当前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建议制定《河南省保障性住房条例》,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国重大的民生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省人大常委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也高度重视,在去年十一月份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就此项工作开展了专题询问,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开展。但是,正如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指出的那样,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一些市县政府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侵占基本农田、少数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不高、配套设施不完善、分配审批不公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形象,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尽快制定《河南省保障性住房条例》很有必要。因此,建议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六)信阳市代表团贾作平等17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85号)”中提出,目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混乱,造假机构无序竞争,造成政府财政资金浪费严重。因此,建议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项目建设全周期,它与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共同构成工程建设的三大控制目标。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监管不到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队伍素质不高等因素,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活动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产生了许多工程造价争议和社会问题。一些政府投资项目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损失,有必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监管。因此,建议尽快将《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三、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的有8件(一)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05号)”中提出,由于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管理不力、管理不细化、管理责任不清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的屡有发生。建议尽快制定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杜绝建设工程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不仅是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省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建筑市场的较快发展,建筑从业人员快速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方法的不断应用,建筑业安全生产方面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虽然2003年国家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但其规定比较原则,要解决我省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制定我省的条例。鉴于目前国务院正在对《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广泛征求意见,其内容也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因此,建议待国务院条例出台后,我省再着手该条例的制定工作。(二)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 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网络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06号)”中提出,近年来,由于对网络设置、网络广告发布以及电信部门缺乏监管,导致网络媒体的色情、暴力、低俗、假冒伪劣商品宣传等现象泛滥,对青少年成长、社会风气净化、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危害尤其严重,建议尽快制定我省的网络管理条例。 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互联网在当前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兴媒体,它在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的广泛应用,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和互连程度强等特点,违法行为涉及医药、食品、金融等多个领域,且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违法后果的出现地也往往是分离的,因此,依法惩治网络违法行为必须依靠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目前全国各省(市、区)还没有一个出台互联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据了解,全国人大已将《电信法》的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在该法实施之前,国家对网络有害信息的判定方法、处罚标准、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尚未明确。因此,建议待《电信法》出台后,我省再着手该条例的制定工作。(三)南阳市代表团王贺伟等11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 022号)”中提出,在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我省现有的管理方面的制度法规严重滞后,形成了多部法规、制度都涉及管理,谁也管不了,谁也管不好的局面。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制定《河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关系到市民的身体健康和城乡的整洁面貌,是城乡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我省高度重视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1997年制定了《河南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公民的社会文明意识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的弊端逐渐突显,尤其是新型城镇化要求我省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社区与农村居民社区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同步建设和管理。在此意义上,制定一部全省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必要的。但是,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和农业人口还占有很大比重,目前“城乡一体化”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外省的成功经验也很少,所以制定这样一部条例需要我们慎之又慎。因此,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着手该条例的制定工作。(四)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 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控制药品价格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40号)”中提出,药品价格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近年来,虽然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混乱无序状况有所好转,但药品价格居高,普通老百姓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因此,建议制定《河南省控制药品价格管理条例》,以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当前,部分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确存在。从规范药品价格的法律法规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药品价格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同时,我们还认为,当前国家正在进行医疗体制改革,推行医药分离,对药品价格实施严格控制。这些措施政策性很强,医疗改革的落实,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建议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制定《河南省控制药品价格管理条例》。(五)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广告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47号)”中提出,目前,市场上虚假广告随处可见,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群众深受其害,深恶痛绝。为遏制虚假广告,净化消费环境,推动我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制定《河南省广告管理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市场经济离不开广告,广告有利于传递信息、开拓市场、丰富生活,但广告过多、过乱,会影响群众生活,尤其是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我国用以规范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还有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涉及医疗、药品、化妆品、烟草、酒类、出国留学等诸多领域的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广告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了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广告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广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正在修订《广告法》,建议待新修订的《广告法》出台后,再考虑制定《河南省广告管理条例》。(六)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商业网点规划条例》的议案(总第048号)”中提出,近年来,我省不少地市出台了商业网点规划,但由于规划缺乏科学性,而且执行落实不力,导致各地商业网点盲目建设,一些商场关门倒闭,资源长期闲置。为规范商业网点建设,促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建议制定《河南省商业网点规划条例》。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科学合理的商业网点布局,有利于商家有序竞争,有利于群众购物消费。为引导商业网点的健康发展,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为落实商务部的通知精神,省商务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目前,全省地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正在逐步进行。但是由于全省各地发展水平不同、商业结构不同、消费趋向不同,很难用一部法规来规范各地商业网点布局。今后,我们要加强调研,督促政府充分考虑网点规划与市场配置、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的有机结合,减少商业网点布局的盲目性,提高科学性。建议待上位法出台后,再考虑制定《河南省商业网点规划条例》。(七)安阳市代表团杨清河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民间借贷条例》的议案(总第079号)”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已显得越来越紧迫。从温州迅速蔓延至全国的金融风波,对民营企业产生很大冲击,造成了投融资信心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议制定《河南省民间借贷条例》。 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杨清河等11位代表所提问题,很有针对性。目前,在现有金融政策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与民间资金大量存在的现实,导致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立法规范,十分必要。但由于《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民间借贷属于金融活动,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不宜制定《河南省民间借贷条例》。(八)信阳市代表团刘祥等12位代表在“关于尽快立法解决秸秆开发利用的议案(总第086号)”中提出,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秸秆大量堆弃在房前屋后、田间地头,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一定困难,农民把大量秸秆乱弃乱焚烧,不仅造成极大资源浪费,而且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建议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专门解决秸秆开发利用问题。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生产产生的农作物秸秆数量相对较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秸秆已丧失了其传统意义上作为燃料、饲料等资源的用途,又没有被合理开发利用,成为“废弃物”。我们认为,解决农作物秸秆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其资源化利用,但是由于一些农民认识不深、资金投入不足、技术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农作物秸秆的大量堆积,秸秆焚烧屡禁不止。要解决这一难题,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方努力,多管齐下,共同做好秸秆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为将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准备。因此,建议在没有解决好废物再利用前,暂不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四、建议对民营经济统计、粮食生产统计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2件安阳市代表团杨清河等11位代表在“关于对民营经济发展数据统计工作进行检查,避免对民营经济发展盲目乐观的议案(总第080号)”中提出,据统计,2011年我省的GDP中,民营经济的贡献占到了61%,民营经济发展令人振奋。但民营经济数据来源的可靠性令人担忧,不少民营企业家顾虑有关部门高估了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统计法》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拧干统计数据水分;同时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落实国务院新老“三十六条”情况认真检查,真正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安阳市代表团杨清河等11位代表在“关于对我省粮食生产统计工作进行检查,避免我省粮食生产虚增虚高的议案(总第081号)”中提出,我省是粮食大省,粮食产量已达到1108?5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0%。由于粮食是国家战略物资,国家赋予河南粮食生产特殊的政治意义。近年来我省粮食产量一直在增加,如果事实确实如此也无可厚非,如果人为形成虚增虚高,那必将给河南人民带来灾难。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粮食生产统计工作进行执法检查。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民营经济数据、粮食产量数据都是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人民代表提出质疑也是十分正常的。为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今后的工作中,适时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并将民营经济的有关数据统计和我省粮食生产统计的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继续深入调查研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议案2件(一)郑州市代表团房四平等11位代表在“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进一步加快建设郑州航空大都市的议案(总第101 号)”中提出,2011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把郑州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推进郑州国内大型航空枢纽建设,把郑州机场建设成为重要的国内航线中转换乘和货运集散区域中心。近期,国家民航局已与我省达成初步意向,要大力支持我省民航业发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快建设郑州航空大都市作出决定,推动以新郑国际机场为核心的郑州航空经济示范区和以上街机场为核心的郑州通用航空产业示范区(基地)规划建设,把上街作为郑州航空枢纽的有机部分纳入航空大都市建设。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十一五”时期以来,我省积极实施民航优先发展战略,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运输规模等各项事业均实现跨越式发展,郑州机场已被国家民航局列为全国八大枢纽型机场之一。我省即将联合国家民航局向国务院上报请示,争取国家批准我省建设航空经济实验区,并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通用航空作为民航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初步考虑在郑州上街重点发展通用航空产业,支持建设郑州通用航空产业示范区。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做出加快建设郑州航空大都市的决定。(二)郑州市代表团房四平等11位代表在“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快郑州向西发展、加速郑洛工业走廊建设的议案(总第102号)”中提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郑东新区建设,加快推进郑汴一体化进程,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郑州西部、郑洛工业走廊之间,由于受政策、规划、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发展已明显落后于郑州东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快郑州向西发展、加速郑洛工业走廊建设的决定。 财经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中部城市首位度,提升综合实力水平,在不断强化郑州东部发展的同时,逐步加大对郑州西部市(区)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提升郑州在中原经济区中发挥重心和龙头作用。为推动郑州向西发展,最近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支持巩义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将荥阳、上街纳入郑州市城市组团,确定在郑州市区西部预留行政办公用地,推进基础设施向郑州西部延伸等。为加快推进郑洛三工业走廊建设,省委九次党代会进一步提出建设郑洛三工业走廊,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建设中原经济区纲要》提出支持郑洛三工业走廊建设。我们认为,郑州向西发展、郑洛工业走廊建设正在稳步有序推进。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做出加快郑州向西发展、加速郑洛工业走廊建设的决定,以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  
&&&&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议案共20件,其中教育科技方面8件,文化卫生方面12件。在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这些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事项都是教科文卫方面的重要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些议案对于加强我省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促进教科文卫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很重要。现将办理意见报告如下:一、以下8件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建议有关部门加紧工作,及时提请审议  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议案”(总第013号议案),洛阳市代表团杨玉秀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议案”(总第066号议案),信阳市代表团高曙霞等17名代表提出 “《关于建议加快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议案”(总第083号议案),郑州市代表团李光宇等14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细则的议案”(总第100号议案),有关立法项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已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至2013年地方立法规划中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  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总第014号议案),开封市代表团周旭东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文化产业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70号议案),郑州市代表团孙中党等16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中小学生安全条例》的议案(总第096号议案),有关立法项目《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条例》、《河南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已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至2013年地方立法规划中立法调研的法规项目。  郑州市代表团孙中党等15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总第097号议案),有关立法项目《河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中进行立法调研的法规项目。  对于以上议案所提的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加紧工作,及时将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建议以下1件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  洛阳市代表团梁军等11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的议案”(总第063号议案)提出,当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医疗服务行业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因纠纷引发的“医闹”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和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医疗纠纷和处置条例》。我委研究认为,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意见不满;有医患缺乏沟通,患者对医疗技术不了解,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不尽科学合理;有医院认识和管理不到位,个别医生医疗技术不过硬、工作责任心不强,处置不当,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等等。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医疗行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形式,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医疗纠纷,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极端行为所致的不良后果,是很有必要的。建议将《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三、建议以下9件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  洛阳市代表团杨玉秀等12名代表“制定《河南省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67号议案)提出,目前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尤其是卫生资源配置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易导致病人大量流向大城市大医院等问题。我委研究认为,制定《河南省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管理条例》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少加快推动区域卫生资源规划实施和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保障。二是受现行 “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制约,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需要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尤其是加大对基层均衡性财力和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我省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管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的政府规章,在工作方面加强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布局和城乡资源调整,促进我省卫生资源均衡布局,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因此,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  南阳市代表团王贺伟等11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议案”(总第024号议案)提出,在农村、边远山区、城乡结合部的私人诊所等地方,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尽人意,建议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程管理,强化监督。我委研究认为,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均对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我省是卫生部确定的7个全国医疗废物管理项目示范省和国家级医疗培训基地之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指导及监管力度,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力争达到医疗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的。鉴于此,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  洛阳市代表团董广安等13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独生子女奖扶政策实施细则》的议案”(总第064号议案)提出,上世纪70、80年代,我省很多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这些人群后来大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家长已经步入老年,孩子未来将面临赡养双方四位老人以及更多老人的现实问题。为更好地体现政策导向和法律效应,表彰和奖励模范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群,建议我省尽快出台《河南省独生子女奖扶政策实施细则》。我委研究认为,河南省是人口大省,科学制定人口政策,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2011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标扩面、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力度、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独生子女家庭多分 1-2份经济利益、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增加了政策的含金量和可操作性,为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确保《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贯彻落实,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就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  信阳市代表团高曙霞等16名代表“关于出台《河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议案”(总第082号议案)提出,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入园难、收费高”问题突出;同时存在各级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师资队伍建设滞后,幼儿园师资总体上紧缺且素质参差不齐,教师待遇较低;部分幼儿园设备简陋,质量不高,小学化教育倾向严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学前教育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矛盾很突出,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亟需用规范性的法规来加以框约,建议省人大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争取尽快制定出台《河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我委研究认为,去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制定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 号),明确了全省学前教育的目标任务,对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多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强化幼儿园管理、提高保教质量、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启动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强力组织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目前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在发展过程中,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目前,省政府正在制定《河南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和《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  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校园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39号议案)和郑州市代表团王晏等13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99号议案)均提出,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定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频发的交通、消防、食品安全、校舍安全等事故,特别是校园暴力事件导致的校园血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建议制定出台《河南省校园安全条例》。我委研究认为,学校安全和稳定,责任重大。尽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长期努力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推动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但由于我省学生和学校数量大、学校周边环境也存在不少问题等等原因,各类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有必要制定《河南省校园安全条例》。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起草学校安全条例,而且列入今年工作重点。鉴于此,建议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条例》出台后,再根据我省实际,考虑研究制定《河南省校园安全条例》为宜。因此,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  濮阳市代表团管爱华等16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的议案”(总第031号议案)提出,目前,我省大、中、小学在校生达到 1660多万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城乡青少年学生生长发育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全省学生呼吸机能呈下降趋势;学生视力不良;肥胖检出率持续增长,学生身体素质整体上处于低水平状态。主要原因是: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睡眠不足,体育锻炼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紧张,管理不善;体育课及课外活动中专门的体能素质锻炼内容减少,健康知识缺乏。因此,建议制定《河南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从法律角度规范有关主体,保障和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我委研究认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健康体魄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发布后,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豫发【2007】30号),明确提出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总体要求。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中第三章学校体育里,用了八条对学校体育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2011年,省政府发布了《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在工作重点的第三条中对青少年体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上述的规定和要求基本保障了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关键是要加强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好这些规定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今年将对《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推动有关法规的落实,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因此,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  商丘市代表团高阿莉等12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校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总第019号议案)提出,校车安全的管理虽然各级有了一些规定,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政府的资金投入、校车的运行和管理,驾驶员的管理等,都需要规范和治理。应结合省情和校车现状、特点,制定切实的管理办法。建议制定《河南省校车管理条例》。我委研究认为,孩子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家长和全社会的心。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切,全社会高度关注。尽快制定出台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建立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已显得十分迫切。日,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因此,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省政府抓紧制定关于校车安全政策规章,切实加强我省的校车安全管理。  濮阳市代表团郭同新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议案”(总第034号议案)提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吸引力不强,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机制尚未形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灵活,办学活力不足,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质量难以完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教师队伍的数量、素质与结构仍不能满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普遍缺乏,双师素质专任教师比例不高;专业教学团队中来自生产一线的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比例不高;“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和评聘制度尚未建立。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管理、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十分必要。因此,建议制定《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我委研究认为,高等职业院校紧密联系行业企业,走校企合作办学之路,是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途径。我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先后成立了河南煤炭高等职业教育集团等13个高等职业教育集团,进一步加强校企、校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针对促进校企合作的问题,结合执法检查做进一步调研,在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时一并解决。因此,建议该议案所提立法项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四、建议将以下2件议案所提事项在今后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中安排  开封市代表团王慧等12名代表“关于请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情况专项汇报的议案”(总第076号议案)提出,由于我省人口多,底子薄,农村文化工作仍然有很多困难和问题。增加农村文化服务质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对于统筹城乡文化发展、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同意代表议案所提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该议案所提事项纳入常委会工作日程,在适当时候听取省政府关于农村文化事业发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文化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助力和谐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  开封市代表团王慧等12 名代表“关于加强《文物保护法》执法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总第077号议案)提出,督促好《文物保护法》的学习贯彻落实,以真正把《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好。把文物保护工作做好,为国家及我省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积极贡献。我委研究认为,代表们所提建议很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列入2012年监督工作要点,计划来我省开展《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我省将在全国人大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法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促进文物保护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并建议在今后适当时候,将对《文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  
&&&&&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日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 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议案共4件。农村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提议案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这 4件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5月16日,农村工作委员会将议案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一、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立法计划,建议按照计划实施的1件:郑州市代表团孙中党等16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议案”(总第098号)提出,我省是农业大省,每年保障为城乡居民的供给需求而不断增加产量。主要依靠化肥、农药增加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农田的土壤板结,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改善农产品土壤的生态环境,以保障所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工作者及消费者权益,建议制定《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委员会研究认为,议案所提问题十分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随着我国农产品生产进入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和显现,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对于进一步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非常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纳入2012年度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豫人常〔2012〕3号), 省政府法制办已经通过省内外调研、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实施办法进行论证修改。鉴于此,建议省政府按照立法计划要求,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1件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名代表“关于制定《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总第017号)提出,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因素,我省的湿地保护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受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和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此问题日趋严重。二是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干扰,数量减少。三是水源污染对湿地影响较大。四是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不尽合理,许多湿地变成了农田和建设用地。建议制定《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委员会研究认为,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它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被誉为“地球之肾”和“天然物种库”。我省属湿地类型较多、数量丰富的省份之一,全省湿地面积67?1万公顷,位于亚洲候鸟迁徙的中线,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内陆湿地之一,也是许多湿地迁徙水鸟的重要途中停歇地或越冬地。制定湿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护我省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推进“两不牺牲、三化协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将《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三、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建议先由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并开展前期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2件(一)周口市代表团李秀英等11名代表“关于出台有关土地流转方面政策规定的议案”(总第027号)提出,推行集体土地自愿依法集中连片流转,发展农村规模化生产经营,是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方向,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方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加上群众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到位,致使土地流转不畅,制约了高效农业的发展。建议省人大研究制定相应法规或政策,引导农民依法合理流转土地,促进农业发展。(二)驻马店市代表团苗保朝等15名代表“关于加快制定《河南省土地流转实施条例》的议案”(总062号)提出,《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出台,中原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确立了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路子。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都离不开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可有效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的提高。广东、四川等省在土地流转方面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加快土地流转方面的立法步伐,推动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委员会研究认为,上述两件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内容一致,都是要求通过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十分必要。2004年以来,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文本》等相关政策。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我省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打下了良好基础。截止2011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1982?2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20?6%。在整个土地流转面积中,用于粮食生产的为1314?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6?3%。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不高,有的地方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有的扶持政策还不到位,特别是相关的配套政策和规定还不够完善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鉴于保持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还有许多工作有待于进一步积累经验,土地流转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建议省政府在出台并实施相关政策基础上,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再将这方面的内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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