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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79号)精神,《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驾驶证年度体检业务平台》已于2011年4月完成对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保障我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年审体检将全面取消纸质体检表,实现《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网上提交。今后,将逐步规范实现机动车驾驶员换证、初学体检的信息化工作。
  二、各承担驾驶员体检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指定职能部门规范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制定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医疗机构须在执业地点内开辟专门的区域设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场地,体检科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体检区域标识清晰,要公示体检须知、体检流程、体检标准、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及监督举报电话。
  四、医疗机构须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场地内配备满足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需要的基本医疗仪器设备,包括:标准对数视力表、色觉检查图谱、音叉、身高体重计、关节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心电图机等,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年检和维护。
  五、医疗机构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录入人员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医务人员要熟练掌握体检标准,按照体检项目规范体检,保证体检质量。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体检结果;不得更改、伪造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不得泄露个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对体检中发生的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杜绝重大恶性上访事件。
  六、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应急预案,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79号)中附件的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设备配置和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车辆管理所要求,填写《车辆管理所互联网信息系统认证信息申请表》,签订《车辆管理所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体检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号)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八、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严格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九、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十、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相关工作如发生变更时,需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特殊人员考领机动车驾驶证和驾照审验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05〕3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网上提交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扩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试用范围的通知》(京卫医字〔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驾驶员 体检 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220份
附件: 北京市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第六医院
北京市隆福医院
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北京市普仁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
西城区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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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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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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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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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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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审批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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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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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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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新增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藏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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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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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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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新增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
中日友好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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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名称
北京市第六医院
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号
北京市隆福医院
东城区美术馆东街18号
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
东城区豆腐池胡同13号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东城区和平里北街18号
北京市普仁医院
东城区崇外大街100号
北京市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
东城区永外大街130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
东城区天坛西里六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东城海运仓5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东城美术馆后街23号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东单北大街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楼10层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
西城区赵登禹路169号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
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桃柳园西巷16号
北京市第二医院
西城区油坊胡同36号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
西城区阜内大街306号
北京市肛肠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6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
西城区太平仓14号
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西城区三义里东里8号楼
北京市回民医院
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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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甲20号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
西城区万明路甲8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西城区长椿街45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友谊医院
西城区永安路95号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西城阜成门内大街133号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西城西什库大街85号
北京积水潭医院
西城新街口东街31号(北京积水潭医院社区医学保健科)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西城区右安门东街9号
北京市健宫医院
西城儒福里6号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4号
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
朝阳区朝外工体南路6号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
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
朝阳区东坝乡东风大队二条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
朝阳工体南路8号
民航总医院
朝阳区朝外高井甲1号
北京华信医院
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六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
朝阳安贞路2号北京安贞医院综合病房楼B座6层
北京市体检中心
朝阳区裕民路12号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2层
煤炭总医院
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1-4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
朝阳首都机场南路东里17号
航空总医院
朝阳区安外北苑3号院
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医院
朝阳双桥东路
中日友好医院
朝阳区樱花东街2号
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
朝阳区弘燕南一路周庄嘉园C区27号楼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藏医院
朝阳安外小关北里218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朝阳安外小关51号体检中心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6号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号门诊楼四层体检中心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海淀区永定路东街3号
北京市羊坊店医院
海淀区双贝子坟路1号
北京市海淀医院
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9号
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
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村温阳路东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海淀区苏州街53号四层体检中心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
北京老年医院
海淀温泉路118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世纪坛医院
海淀区羊坊店铁医路10号
航天中心医院
海淀区玉泉路15号
北京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海淀区香山一棵松50号
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
海淀区清河三街52号
北京水利医院
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9号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海淀区西苑操场1号院西苑医院杏苑楼地下一层体检中心
清华大学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甲60号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
丰台区南苑镇公所胡同3号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
丰台区永外横七条1号
北京丰台医院
丰台区丰台南路99号
北京博爱医院
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
北京丰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丰台太平桥西里甲1号
北京市体检中心丰台部
南三环西路3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
丰台区云岗镇南里3号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丰台区芳星园一区6号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医疗南楼一层
北京航天总医院
丰台区万源北路7号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4号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石景山晋元庄9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
石景山西下庄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石景山区鲁谷路33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门头沟区河滩桥东街10号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门头沟黑山大街18号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房山区城关镇兴房大街5号
中国核工业北京四O一医院
房山区新政东平街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房山良乡月华北大街甲30号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房山区西潞街道安庄村(固村小学旁)
北京燕化医院
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5号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东区
通州区翠屏西路16号
北京通州区新华医院
通州区新华大街47号
北京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大街第三医院院内亦庄地铁站次渠站向东步行约900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通州区梨园小街路口东北角底商潞河医院体检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通州区玉桥中路124号
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通州区车站路89号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顺义区光明南街3号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顺义区顺康路1号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
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49号
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
顺义区牛栏山镇府前街13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顺义院区
顺义区南孙路李遂段799号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南区
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北大街138号
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
大兴区瀛海镇忠兴南路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亦庄南院)
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号
北京仁和医院
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1号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9号
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昌平区北环路1号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铁路医院
昌平区南口镇道北新兴路8号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
昌平区沙河镇扶京门路22号
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昌平区霍营街道黄平路219号
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
昌平创新路星火街9号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
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2号
北京小汤山医院
昌平小汤山疗养院
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
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1号
北京市密云区妇幼保健院
密云区新南路56号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
密云区南路56号
北京市密云区医院
密云区长城环岛往南300米路东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平谷区南岔子街49号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平谷区新平北路59号
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平谷区平翔路6号
北京市延庆区医院
延庆区东顺城街28号
北京中医医院延庆医院
延庆区延庆镇新城街11号
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延庆区永宁镇东街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怀柔区迎宾北路38号
北京怀柔医院
怀柔区永泰北街9号
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
怀柔区后横街1号
北京市怀柔区第二医院
怀柔区汤河口镇汤河口大街5号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
京山线茶淀站清河农场清河分局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10 】 79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
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管理,实现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年审一站式服务,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网上提交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 [ 号)、《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扩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试用范围的通知》(京卫医字 [ 号)精神,在前期试点、扩大试用范围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驾驶证年度体检业务平台》对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49;& 在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全部完成后,我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将全部取消纸质体检表,实现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人身体条件证明》。
  &#149;& 凡申请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需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承担驾驶员体检工作的书面申请,并按照《医疗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要求》(见附件)做好准备工作。申请工作截止日期为 2010 年 4 月 16 日 。区县卫生局负责核准并汇总辖区内二级医院名单,于 4 月 20 日 上报市卫生局,三级医院直接上报市卫生局。
  &#149;& 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为医疗机构安装、调试软件系统。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组织培训、现场验收等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统一将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149;&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录入、传输、查询等工作,保证各环节工作质量。
附件:医疗机构开展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要求
联系人:陆珊 齐士明
联系电话: 70633
电子邮箱:
二 0 一 0 年四月九日
医疗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要求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工作,凡申请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需达到以下信息化要求:
  &#149;& 医疗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必须统一安装 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
  &#149;& 医疗机构须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至少有 512K 以上的宽带接入,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体检信息,体检数据能自动上传至数据汇总服务器,网络环境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和与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49;& 医疗机构至少配备 1 名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具备解决常见问题及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体检系统正常运行。
  &#149;& 医疗机构参加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人员须具备基本计算机操作技能和 Windows 系统的操作能力,能熟练录入。且经过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49;& 硬件推荐配置
  &#149;& 服务器: CPU: 2.0G 以上,内存: 2GB 以上,硬盘: 20GB 以上可用空间。
  &#149;& 医生工作站: CPU: 2.0G 以上,内存: 1GB 以上。
  &#149;& USB 摄像头一个。
  &#149;& A4 幅面激光打印机一台。
  &#149;& 软件配备
  &#149;& 服务器: windows server 2000 、 2003 、 2008 操作系统。
  &#149;& 医生工作站: windows2000 、 XP 、 windows7 操作系统, IE6 或 IE7 浏览器。
  &#149;& 信息安全
  &#149;& 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体检系统及网络应急预案,主管领导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系统及网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9;& 预防数据挂失:在网络中的数据要采取保护措施,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将备份数据与原数据分开存放。
  &#149;& 预防黑客病毒:在网络出口设置防火墙、防病毒系统。在网络设备和服务器上采用安全策略,安装相应的补丁程序、关闭不用的端口、启动日志记录。
   预防设备故障:对于易损件,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10 】 75 号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 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 [2010]29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我市残疾人驾驶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49;& 机动车驾驶员的体检项目标准,按照公安部第 111 号令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的决定》执行。
  &#149;&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员数量和北京市各体检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及设备条件,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博爱医院为北京市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定点医院,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适时调整。请北京博爱医院安装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卫生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并开通北京市交管局驾驶人网上体检账号,做好为残疾人提供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
  &#149;& 请各有关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第 111 号令,掌握好机动车驾驶员调整后的体检项目标准,保证体检质量,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合法权益。原使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暂时 使用纸质体检表体检,暂停信息化体检系统,待全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业务及新软件统一培训后恢复使用,具体日期另作通知。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二 0 一 0 年三日三十一日
中 国 残 疾 人联合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残联发【 2010 】 29 号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诉求日趋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残疾人驾车权益保障工作。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相关部门制定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 2009 年 12 月 17 日 ,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规定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这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残疾人驾驶汽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诸多方面内容,既涉及政府行政部门职责,又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参与。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实现。
  二、依据规定,进行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
  为切实做好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承担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严格依据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进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残联加强对医疗机构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指导。
  三、细化措施,规范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
  为使残疾人驾驶人掌握驾驶技能,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残联组织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培训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交通运输部组织制订《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编写右下肢、双下肢和听力残疾人驾车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校开展残疾人驾驶员培训。中国残联和交通运输部将实施组织对教练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的学校要配备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按照教学大纲组织培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残联加强对驾校培训工作的指导。
  四、明确责任,加强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的监管
  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是残疾人驾车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的保障。各级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 GB/T )国家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辅助装置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加装辅助装置的监管。
  五、严格把关,做好加装辅助装置汽车检验及注册登记
  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 )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有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六、完善服务,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要推动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国家标准,与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教育、引导残疾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守法驾驶车辆,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七、开展宣传,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对本地从事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培训的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予以公布,向社会和残疾人告知。对从事残疾人驾驶人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前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本通知中遇到问题的,请与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格式
中国残联人联合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一○年 三月四日
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格式
合格证的规格为 A 系列纸张的 A4 幅面 ( 297mm × 210mm )
  加装单位名称:
  加装单位地址:
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
车辆出厂年月
辅助装置名称
辅助装置类型及出厂日期
车主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
加装部位:
(加装人签名或签章)
(加装单位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加装单位存档一份,使用者存留一份,机动车安检机构存档一份)
北 京 市 公安局
北 京 市 卫生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京公交字【 2007 】 314 号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机动轮
椅车重新登记换发新式牌证工作方案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 ( 交管 ) 、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换发新式牌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任务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 00 七年四月六日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
换发新式牌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从源头上消除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上路和非法营运行为,市政府决定自 2 007 年 4 月 9 曰至 9 月 30 日 ,对本市在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重新登记并换发启用新式牌证。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换发新式牌证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卫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建国、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吕争鸣任副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公室,设立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为方便残疾人登记换牌,减轻残疾人经济负担,此次登记换牌工作采取现场联合办公形式,按照“免费换发、一人一车”原则进行,即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县残联及区县体检医院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换牌现场联合办公,进行登记造册、体检确认等工作,并按照一人换发一车的原则免费换发牌证。
  三、任务分工
  &#149;&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残疾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重新进行登记,按照一人换发一车的原则建立《换发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台账登记表》 ( 以下简称“换牌台账登记表”,登记内容为车辆所有人,原车牌号、车架号,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注明审核人、审核日期等内容 ), 并责与本辖区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换发新式牌证 。
  &#149;&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发放换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宣传提纲 , 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宣传动员,指导基层残联配合有部门做好牌证换发和残疾人证审核工作。
  &#149;&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各区县体检医院对参与换牌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选派业务熟练的人员深入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换牌标准的残疾人进行现场免费体检,确认身体条件是否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条件。
  &#149;&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设计、制作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起草换发启用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通告,并会同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换发启用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通告。同时,对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县残联及区县体检医院共同确认无误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式号牌和行驶证。
  四、工作步骤
  ( 一 ) 动员宣传准备阶段 ( 3 月 2 5 日至 4 月 9 日 )
  1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县残联召开换牌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此次换发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目的、意义、原则、政策、措施以及时间、地点、范围等 , 确保每一名拥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知晓此项工作。
  2 、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辖区需更换牌证的车辆数,并按照市公安局公布的换牌登记规定初步审查换牌资格 , 登记造册,建立《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台账登记表》 , 对没有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残疾人进行相片采集(标准见附件 1 )。
  3 、市卫生局组织各区县体检医院对参与此次换牌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登记时间安排专人到换牌现场,对申请换牌的残疾人进行体检、确认。
  4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设计、制作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新式号牌、行驶证,并公布换发新式牌证的业务手续、规定及流程,对参与换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派专人到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换牌相关手续工作,并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辆进行抽检、核对。
  ( 二 ) 换发牌证阶段 ( 4 月 9 日 至 9 月 3 0 日)
  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汇总下列手续 :
  1 、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
  2 、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台账登记表》;
  3 、体检医院医务人员签注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身体条件的体检意见;
  4 、车辆所有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户口簿复印住所地址和车辆所有人页 ) ;
  5 、对提交一代居民身份证的残疾人 , 须使用数码相机采集相片信息 ;
  6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旧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和行驶证;号牌或行驶证不齐全的,须提交购车发票或者街道、乡、镇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
  汇总后,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手续分批送至本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公安交通理部门收存相关证明、资料,收回旧号牌、行驶证,免费换发新式牌证。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换牌台账上子以记录备查,并通知残疾人领取新式牌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换发启用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工作 , 是我市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次换发牌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 为下一阶段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查处机动车非法运营工作奠定基础。
  ( 二 ) 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区县实际特点和各自任务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增减每日工量,确保换发牌证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同时,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大局观念,密切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共同研究、共同解决,逐步形成“协调统一、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 三 ) 把握政策,严格标准。此次换发新式牌证工作政策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慎运作 , 精细操作,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建立换牌台账前,要对照换牌登记规定,认真、仔细核对残疾人的换牌资格,各区县体检医院医务人员也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体检,力争做到全市标准整齐划一。
  ( 四 ) 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残疾群众的接待服务保障工作,在办公场所设立、配备等候座椅、饮水用具、急救药箱及纸笔等相关服务设施、器具,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申领牌证。对不符合换牌标准的残疾群众 , 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激化,矛盾。
  1 、申领新式牌证残疾人数码相片采集标准
  2 、关于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重新登记换发启用新式牌证的通告
  3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
  4 、换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车管站
申领新式牌证残疾人数码相片采集标难
  一、本人近期免冠 1 寸正面彩色相片 ( 规格为 32mm X 22mm ) ,背景为白色。人像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
  &#149;& 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
  &#149;& 数码相片分辨率为 300Odpi ;
  &#149;& 保存方式为存放在 U 盘根目录下,文件名为申领人身份证号码,图像格式为 .JPG 标准压缩格式。
北 京 市 公安局
北 京 市 卫生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 二 0 0 七年 第 6 号 )
关于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重新登记换发启用新式牌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启用新式号牌和行驶证 ( 以下简称“新式牌证” ) ,对已领有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 2007 年 4 月 9 日 至 9 月 3 0 日。已领有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换领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实行免费换领。
  二、申请换发新式牌证的车辆所有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旧号牌、行驶证,到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 并交验车辆。
  经审核,手续、车辆和身体条件均符合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派人统一持旧式牌证及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新牌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新登记和换发新式牌证:
  &#149;&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死亡的;
  &#149;& 未经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的 ;
  &#149;& 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的;
  &#149;&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149;& 一人拥有 2 辆 ( 含 ) 以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已经重新登记过 1 辆的。
  四、自 2007 年 4 月 9 日起 ,对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的,一律核发新式号牌和行驶证。
  &#149;& 新式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为白底、绿色字符铝板,牌面采用防伪反光膜,前号牌安装在车把前方,后号牌安装在车尾部明显位置。新式行驶证为单页加密 IC 卡。
  &#149;& 自 2007 年 1 0 月 1 日起,旧式牌证停止使用,未领取新式牌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无号牌、号牌不齐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末携带新式行驶证驾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 0 0 七年四月六日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医院
北京市体检中心
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
北京市第六医院
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号
北京市第二医院
西城区西戎线胡同乙9号
崇文区崇外大街100号
宣武区右内大街11号
朝阳区第二医院
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
中关村医院
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号
丰台区丰台南路89号
石景山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4号
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45号
门头沟区医院
门头沟区河滩桥东街10号
大兴区医院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
通州区佟麟阁街54号
顺义区中医医院
顺义区站前东街5号
平谷区医院
平谷区新平北路59号
怀柔区第一医院
怀柔区青春路1号
昌平区医院
昌平区和平街1号
密云县医院
密云县鼓楼北大街3号
延庆县医院
延庆县东顺城街28号
注:全市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定点医院共计 19 家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非机动车登记站
&&&&&&&&&&
东城登记站
东城区北京站东街大羊毛胡同北口
西城登记站
西城区西四北大街甲 52 号
崇文登记站
崇文区永外民主北街 26 号(交通队内)
宣武登记站
宣武区右内大街 19 号(交通队内)
朝阳登记站
朝阳区东三环路京广桥下北侧(执法站内)
海淀登记站
海淀区苏州桥下
丰台登记站
丰台区卢沟桥城内街 137 号
石景山登记站
石景山区杨庄路 8 号(交通支队院内)
房山登记站
房山区青年南路 5 号
门头沟登记站
门头沟区滨河南路 3 号(车管站内)
大兴登记站
大兴区黄村镇通黄路刘村红绿灯路口北 200 米 路东侧(车管站内)
通州登记站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 76 号(车管站内)
顺义登记站
顺义区顺平西路 10 号西院(车管站内)
平谷登记站
平谷区交通队楼东院(检测场院内)
怀柔登记站
怀柔区青春路 70 号(交通支队院内)
昌平登记站
昌平区南口镇海军检测场院内
密云登记站
密云县城新中街交巡大队院内
延庆登记站
延庆县妫水南街县公安局交巡大队院内(车管站内)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07 】 212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扩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
体检管理信息系统试用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驾驶员体检工作,我局与北京市交管密切合作,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在北京市体检中心、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回民医院、北京市第六医院和北京市第二医院等 5 家医疗机构开始试用由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与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联合开发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此项工作的开展是北京市卫生局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管理我市驾驶员体检工作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 , 我局与北京市交管局密切合作,在上述五家医疗机构成功开展了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试点工作 , 简化了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年审工作的程序。
  根据《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扩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试用范围,具体安排如下 :
  一、由各区县卫生局确定拟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名单。原则上城八区每区选择 2 -3 家、郊区县每区县选择 1 -2 家二级医疗机构 , 于 10 月 22 日前 将医疗机构名单报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拟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三级医疗机构,于 1 0 月 2 2 日前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局将根据需要选择部分三级医疗机构承担此项工作。
  三、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负责为各医疗机构安装调试软件系统,并组织培训,保证该软件系统正常运行。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录入、传输、查询等工作,保证各环节质量,及时总结发现问题,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反馈。
  五、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可以同时申请开展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工作,经市卫生局和市交管局审验合格后,可开展网上提交驾驶员年审“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实现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年审一站式服务。
附件:对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0 七年十月十六日
  对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
并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要求
  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
  一、达到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 京卫医字【 2007 】 132 号 )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要求》有关要求,即 :
  人员:至少配备 1 名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具备解决常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体检软件正常运行 ; 所有参检工作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和 WINDOWS 系统的操作能力,能熟练录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硬件: PC 机 3 台 ( 至少需要两台电脑,一台备用机 ) 推荐配置 P4 2. 6/ 1G /DVD/ 80G ,3 个 USB 接口,电脑间用局域网连接;互联网接入环境 (512K 以上 ) :照片采集用摄像头 USB; A4 激光打印机 1 台。
  软件 : PC 机安装 Windows2000 SP4 或 XP SP2 以上操作系统 , 安装最新杀毒软件,保证体检网络不出现病毒,保证数据库安全,每日体检结束将数据异地备份;车管所指定项目:车管业务相应程序 ( 车管所配发 ) ,终端接入安全管理系统 ; 卫生局指定项目 :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卫生局配发) ,USB 电子验证密钥。
  二、统一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并参加市卫生局培训,体检中严格执行统一的操作流程。
  三、各体检医疗机构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录入人员承担体检工作,医务人员、录入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个人用户名和密码;不得私自向任何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员信息 ; 不得擅自更改、伪造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 , 杜绝徇私舞弊。
  四、医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公安部 91 号令中有关身体条件的规定,按照体检项目规范体检 , 保证体检质量。
  五、各体检医疗机构要合理设置体检场地,体检区域标志清晰,并公布体检须知、体检流程、收费标准、工作时间、监督举报电话;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热情服务,做好解释工作,创造和谐体检环境,对体检中发生的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不发生重大恶性上访事件。
  六、各体检医疗机构要制定网络突发事件应忽预案。
  七、各体检医疗机构在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工作中如被发现或被举报有违规操作 ( 如不体检就出具体检结果、填写虚假体检数据、擅自修改体检数据等 ) ,经卫生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向公安交管部门通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不再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07 】 132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网上提交
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工作,简化我市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年审工作的程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北京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开始,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49;&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健全机构,认真组织,确保试点工作运行成功。各有关医院要成立试点工作小组,由主管业务院长领导,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其成员应包括主检医生、网络管理员、信息录入人员等。要制定网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9;&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业务培训
  各有关医院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化要求》(见附件)安装使用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管理系统,严格执行统一的操作流程;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北京市统一培训,经现场验收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该软件及操作流程的培训,并负责收集处理驾驶员体检相关电子数据。
&#149;& 严格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性
  各有关医院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录入人员承担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和信息录入工作。医务人员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项目规范体检,保证体检质量。从事此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用户名和密码;不得私自向任何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机动车驾驶员信息;不得擅自更改、伪造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杜绝徇私舞弊。
&#149;& 严格收费标准,建立监督机制
  各有关医院要严格执行驾驶员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合理设置体检场地,体检区域标志清晰,并公布体检须知、体检流程和工作时间,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此项试点工作承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各有关医院在网上提交《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试点工作中如被发现或被举报有违规操作行为的,经卫生监督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不再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化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0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化要求
&#149;& 人员
  至少配备 1 名专业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具备解决常见问题及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体检软件正常运行;所有参检工作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和 WINDOWS 系统的操作能力,能熟练录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49;& 硬件
  PC 机 3 台(至少需要两台电脑,一台备用机)推荐配置 P4 2.6/ 1G /DVD/ 80G , 3 个 USB 接口,电脑间用局域网连接;互联网接入环境( 512K 以上);照片采集用摄像头 USB ; A4 激光打印机 1 台。
&#149;& 软件
PC 机安装 Windows 2000 SP4 或 XP SP2 以上操作系统,安装最新杀毒软件,保证体检网络不出病毒,保证数据库安全,每日体检结束将数据异地备份。车管所指定项目:终端接入安全管理系统,车管业务相应程序(车管所配发)。市卫生局指定项目: USB 电子验证密钥,驾驶员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市卫生局配发)。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06 】 259 号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换发新式牌证
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市政府决定自 2007 年 1 月 4 日 至 3 月 31 日 ,对本市在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重新登记并换发新式牌证 ( 以下简称“换发牌证” ) ,现将换发牌证体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49;&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北京市“换发牌证”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其中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落实。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 , 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换发牌证”体检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区县卫生局要结合本区县实际特点和体检任务量,制定体检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次换发体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同时密切配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标准,热情服务
  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换发牌证”体检的培训和质量管理工作。各区县体检定点医院 ( 名单见附件 1) 承担“换发牌证”体检工作。
  各体检定点医院要根据体检任务量选派业务熟练的医务人员,做好体检前的培训,携带与体检相关的仪器设备深入各“换发牌证”现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换牌标准的残人进行现场体检,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对于现场不能确认体检结论的,由医院会同残联共同认定,必要时到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四、做好统计总结工作
  各体检定点医院要按要求做好“换发牌证”体检结果的登记汇总统计工作,及时记录总结体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换发牌证”工作结束后,将“换发牌证”体检情况汇总表 ( 见附件 2) 上报北京市体检中心。
  1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定点医院
  2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换发牌证驾驶员体检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0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体检定点医院
北京市体检中心
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
北京市第六医院
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号
北京市第二医院
西城区西戎线胡同乙9号
崇文区崇外大街100号
宣武区右内大街11号
朝阳区第二医院
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
中关村医院
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号
丰台区丰台南路89号
石景山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4号
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45号
门头沟区医院
门头沟区河滩桥东街10号
大兴区医院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
通州区佟麟阁街54号
顺义区中医医院
顺义区站前东街5号
平谷区医院
平谷区新平北路59号
怀柔区第一医院
怀柔区青春路1号
昌平区医院
昌平区和平街1号
密云县医院
密云县鼓楼北大街3号
延庆县医院
延庆县东顺城街28号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2005 】 3 号
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71 号)中对驾驶员体检医疗机构资质的要求,各区县卫生局申报了辖区内承担驾驶员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和市交管局确定了承担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院(名单见附件),为了规范体检行为,保证体检质量,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承担驾驶员体检任务医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本单位驾驶员体检工作,指定部门专人负责;确定专门的体检医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
  二、医疗机构应在执业地点内辟出专门区域设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室,体检区域应标志清楚,体检手续方便。需要体检者注意的有关事项,应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体检者。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点之外设立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站(室)等。
  四、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关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体检,不得弄虚作假,确保体检质量。
  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收费。
  六、按照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要求,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七、对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对驾驶员不进行体检即出具《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的执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 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的医院被举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向公安交通管理局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并向社会公示。
  九、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0 五年一月十七日
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医院名单(共计119家)
东城区 10家
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北京公安医院
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
北京市隆福医院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西城区 11家
北京市体检中心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北京市第二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
北京市肛肠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
崇文区 3家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市普仁医院
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宣武区 9家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
滨河医院(博仁医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
朝阳区 14家
中日友好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北京华信医院
煤炭总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
民航总医院
北京冶金医院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藏医院
朝阳区第二医院
朝阳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
航空工业中心医院
海淀区 14家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
航天中心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北京老年医院
北京市海淀医院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医院
北京铁路局羊坊店铁路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
北京水利医院
北京市化工医院
丰台区 10家
北京电力医院
北京航空总医院
北京博爱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
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石景山区 6家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医院
首钢矿山医院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北京市工人疗养院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门头沟 2家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 5家
大兴区人民医院
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大兴区中医医院
大兴区红星医院
通州区 5家
通州区潞河医院
通州区中医医院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通州区新华医院
顺义区 5家
顺义区区医院
顺义区中医医院
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顺义区空港医院
顺义潮白河骨伤科医院
昌平区 7家
北京小汤山医院
昌平区医院
昌平区中医医院
昌平区红十字会北郊医院
昌平区南口医院
昌平区沙河医院
北京北郊肿瘤医院
房山区 5家
北京燕化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中国核工业北京四O一医院
平谷区 3家
平谷区医院
平谷区中医院
平谷区第二医院
怀柔区 4家
怀柔区第一医院
怀柔区第二医院
怀柔区中医医院
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延庆县 3家
延庆县医院
延庆县第二医院
延庆县中医医院
密云县 3家
密云县中医医院
密云县第二医院
密云县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文件
京卫医字 【 2003 】 102 号
关于做好特殊人员考领机动车驾驶证
和驾照审验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和落实公安部,关于“允许六十岁以上人员考领汽车驾照和每年审验须体检”和“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的便民措施,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特殊人员,加强申请办证和审验体检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特殊人员考领和驾照审验的体检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领导,由北京市体检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特殊人员考领和驾照审验的体检工作,一律由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备案的医疗机构负责体检。
  三、从事特殊人员考领和驾照审验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需设立专门科室、配备专用体检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服从全市统一管理。
  四、为确保体检质量,医务人员要经全市培训,掌握《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标准》,做到不漏诊、不误诊,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严禁盖“人情章”。
  五、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认真体检、热情服务,对体检不合格人员做详细耐心解释工作。
  六、各体检医疗机构须到市体检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驾驶员审验、换证申请表”,并缴纳 5% 体检费用,按要求认真填写,做好体检的统计、总结工作,按市体检中心统一要求,按季度上报体检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全年体检工作总结。
  七、对特殊人员考领和年检驾照体检工作,市卫生局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现象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取消该医疗机构的体检资格。
  八、指定体检的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室的指示标识,并统一使用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备案的驾驶员体检专用章。
  1 、北京市驾驶员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
  2 、北京市驾驶员体检室设置标准
北京市驾驶员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
北京市体检中心
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
北京市第六医院
东城区交道口北二条36号
北京市第二医院
西城区西戎线胡同乙9号
崇文区崇外大街100号
宣武区右内大街11号
朝阳区第二医院
朝阳区金台路13号内2号
中关村医院
海淀区中关村南路12号
丰台区丰台南路89号
石景山医院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4号
房山区良乡拱辰大街45号
门头沟区医院
门头沟区河滩桥东街10号
大兴区医院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
通州区佟麟阁街54号
顺义区中医医院
顺义区站前东街5号
平谷区医院
平谷区新平北路59号
怀柔区第一医院
怀柔区青春路1号
昌平区医院
昌平区和平街1号
密云县医院
密云县鼓楼北大街3号
延庆县医院
延庆县东顺城街28号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科室设置标准
  一、科室设置:未设置体检科、体检门诊的医院需设立以下科室:
  (一)体检科室: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
  (二)医技科室: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统计室、体检资料档案室。
  体检科室的设置应与门、急诊分开。
  二、房屋:各体检室面积不少于 15m 2
  三、设备:有关设备须有北京市计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合格证。
  (一)基本设备:心电图机、身高体重计、关节测量尺、音叉、标准对数视力表、血压计、空后色觉检查图或喻自萍色盲检查图、单颜色识别卡片、听诊器
  (二)其他设备:计算机、紫外线灯等。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身体条件》及实施细则。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0 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环境 保护局
北 京 市 公安局
北 京 市 财政局
北 京 市 卫生局
京残发【 2003 】 24 号
关于启用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新式
残疾人专用车牌证及更换残疾人专用车的通告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净化大气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第八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关于更换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的实施意见》(京残发【 2002 】 112 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 ,在本市启用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和新式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及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并采取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将本市现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更换为环保型专用车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启用的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共同确定,并定期公布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目录。首批启用的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为以下车型:
  (一)骑式
  &#149;& 任丘白洋淀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BYD50QZK 型;
  &#149;&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生产的 JL50QZC -2A 型。
  (二)踏板式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生产的 JL50QZC-5 型。
  (三)电动车
  1 、丹阳金城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 DYL20 型;
  2 、北人集团公司生产的 DYL 80A - Ⅱ型。
  二、新式号牌前后两面,前号牌安装在车把前方,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尾部明显位置。
  三、 2003 年 4 月 1 日起 ,停止核发旧式牌证。自 2003 年 4 月 1 日 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 止,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按照“一人更换一车,更换资金政府负担为主,个人负担为辅”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有组织地按行政区域分步骤进行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更换工作。具体更换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更换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的条件和程序
  (一)更换条件
  更换车辆时,车辆所有人(北京市常住正式户口的下肢残疾人)须交验残疾人专用车,并提交以下凭证:
  &#149;&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审批表》。
  &#149;&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6 张。
  &#149;& 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牌证,车辆牌证不全、不符、无牌证的,须交验购车发票或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
  &#149;& 身体条件符合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本市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残疾人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更换程序
  经区、县残联审核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车辆所有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县的指定更换地点,按以下程序办理更换手续:
  &#149;& 填写《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更换申请表》和《北京市残疾人专用车登记卡》;
  &#149;& 由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在更换现场对残疾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对体检中发生的争议,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49;& 旧车在更换现场经检验符合条件后,交车辆回收公司解体;
  &#149;&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更换环保型残疾人专用车,并核发新式牌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更换车辆:
  1 、持证人死亡的;
  2 、经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要求的;
  3 、旧车不符合更换条件的。
  五、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核发新式牌证。申领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是已经公布的环保型专用车。自核发新式牌证之日起,每隔两年,对残疾人专用车重新登记一次。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六、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 ,本市停止使用旧式残疾人专用车牌证,未领取新式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上路行驶。对无牌证及使用旧式牌证的残疾人专用车上道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 00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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