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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金〔2017〕1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我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和《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6〕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将中央及省级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年内。农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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