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已经注册好了为什么登录不上去,更改密码邮箱也收不到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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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州、地、市(开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21号和青政办〔2002〕7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从事招标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明文件,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签订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招标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或确认;
(七)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其中,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预审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实施。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形成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企业信誉、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三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期间;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期间;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应当先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第三十五条 对于清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三十六条 初步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中未装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业绩考核手册(省外企业进青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六)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九条 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有关媒介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评标分值由商务标得分和技术标得分组成,商务标得分即投标报价得分,由投标总价、分部分项、措施项目、主要材料、综合单价得分组成,技术标由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企业业绩与信誉得分和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组成。
(一)项目管理机构(5分)
(1)建造师近三年承建过的类似工程每承建一个得1分,以建造师承建过类似工程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项目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最高得3分;
(2)项目班子组成合理: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质监员1名,安全员1名,施工员1名,满分2分(持证各岗0.5分,无证不得分)。
(二)企业业绩与信誉(10分)
(1)近三年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每一项给2分;
(2)近三年企业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给每一项给1分;
(3)近三年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给每一项给1分;
(4)近三年获得省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给每一项给0.5分。
上述分值设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以上四项最高得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
(三)施工组织设计(满分分值15分)
1、施工组织总体设计方案(10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2分;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分;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1分;
(6)施工总平面设计,1分;
(7)资源配备计划,1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5分)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分;
(2)专项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2分;
(3)安全施工的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1分。
以上各具体分值的设置,可视招标工作的实际作相应调整,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设置最高不得超过15分。
(四)投标报价部分(70分)
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和《青海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和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编制。设有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其有效投标报价是指低于(或等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主要材料和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中按比例扣减的分值不得随意更改。
1、投标总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30%)
评审原则:投标总价应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以投标总价的高低和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投标总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总报价评标基数(pa)。各有效投标总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a)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a)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有效投标总价少于5个时,所有有效投标总价均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下同。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报价的合理性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的评标基数(pb)。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清单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b)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b)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分部和抽取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
3、措施项目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15%)
评审原则:措施项目的评审以投标人措施费报价的高低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各有效报价中所有措施项目每项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措施项目的评标基数(pc)。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措施项目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c)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c)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措施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措施项目评审得分。
4、主要材料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分值的20%)
评审原则:以抽取材料单价的合理性和材料来源作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材料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出不少于10项材料,且该部分材料费占全部材料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在各有效报价中,抽取的每一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作为该材料的评标基数(pd)。各有效报价中的同一材料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d)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d)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项主要材料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材料评审得分。
5、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满分分值为投标报价分值的20%)
评审原则:以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为评分依据。
评审方法: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按每个分项清单费用占全部清单项目费用的比重,从高到低抽取不少于15项清单项目,且该部分清单项目价值占全部清单项目价值的比重不低于60%(以平均报价为基准抽取)。抽取的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数(pe)。各有效报价中同一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以此基数为基准进行比较,高于或低于评标基数(pe)的部分按比例扣减分值,每高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数(pe)一个百分点扣0.5分,直至扣完分值为止。
投标人各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其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得分。
6、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总价得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得分+措施项目得分+主要材料得分+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
   --国家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督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局
 --省政府各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商业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外事办公室
&&--各省市建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市州政府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海东市人民政府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州人民政府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 邮编:810000& 青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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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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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质字〔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3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项目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以及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在本省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做好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运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第二章&&建筑施工项目考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健全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自评材料。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性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签署意见。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改阶段性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  项目自评机构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项目考评主体报送1次自评报告(含自评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与项目考评工作同步开展,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并进行日常考评抽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的建筑施工项目月自评材料和阶段性自评材料;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五)项目隐患整改情况;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以项目自评情况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2)。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优良:  (一)按规定开展了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材料的;  (二)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月自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  (五)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且提出的问题已经进行整改的。  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本年度监督的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80分以上的项目超过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时,按考评综合得分排序,取最多不超过15%的项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二)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一年内被责令停工整改2次以上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月自评有一个月自评分在70分以下的;  (五)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有一次评分在70分以下,或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优良之外情形的,考评为合格。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均为同一考评结果。&  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考评&&&&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结果。企业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每三年考评一次。考评主体应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3)及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的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考评主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考评主体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无竣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考评主体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为优良(JGJ/T77合格以上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二条 考评主体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排名。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或未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四)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考评结果为优良、不合格之外情形的,考评为合格。&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是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的“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必备条件。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核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考评主体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的工程项目,项目的考评结果应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日起试行。&  附件:1&&&&&&&&&&&&&&&&&&&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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