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癌病理报告肿物5厘米,严重吗,病理还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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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女性,60岁,诊断为直肠癌,肿物距肛门5cm,未侵出浆膜,经病理检查回报病理类型为腺癌,应选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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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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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女性,60岁,诊断为直肠癌,肿物距肛门5cm,未侵出浆膜,经病理检查回报病理类型为腺癌,应选择哪种治疗A.经腹直肠癌切除术B.经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C.拉下式直肠癌切除术D.姑息乙状结肠造瘘术E.保留肛门,直肠癌切除,腹壁造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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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性,55岁,反复大呕血7欠,确诊为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查体:贫血,腹壁静脉曲张,脾大季肋下4指,血压80/60mmHg,血小板50×109/L,白细胞3.4×109/L,转氨酶100单位,应采取的措施为A.行断流手术B.行分流手术C.三腔丙囊管压迫D.口服去甲肾上腺素E.静脉滴注垂体后叶素2男性,60岁,慢性咳嗽11年,近5年出现活动后气促,双肺可闻及广泛哮鸣音,双肺下野可闻及湿性哕音,胸片示肺纹理增强,最可能的诊断是A.支气管扩张B.支气管哮喘C.支气管肺癌D.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E.阻塞性肺气肿合并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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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诊断:写(直肠)腺癌,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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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咨询描述:
61岁。女,身体消瘦。体量41公斤,近年眼睛越来越看不清。便血1年多。头晕,无力,容易疲劳。血糖一测才知道是15-26,从未上医院,做彩色病理报告:大体检查:灰白色小米针尖大组织4块。镜下所见:
送检直肠黏膜组织4块,均见异型细胞呈不规则腺样及条索状排列。浸润性生长,癌组织核大深染偏位,部分核仁明显,胞浆嗜酸,间质纤维增生伴坏死及炎细胞浸润。
(直肠)腺癌
曾经的治疗情况和效果:
病理诊断:写(直肠)腺癌,是什么意思?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直肠)腺癌跟直肠癌一样吗?糖尿病人要怎么做手术?术后是不是要带个外带的袋子?怎么办?我母亲不太相信医院啊。性格固执。很少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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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回复区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师
擅长: 疝气,阑尾炎,胆囊结石,肝内外胆管结石,胃肠道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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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您好!腺癌只是直肠癌病理分型的一种,就是看它的内部细胞是怎样变化的,是一种最常见的直肠癌。&&&&&&指导意见:&&&&&&病人血糖很高,做手术有一定危险性,一般术前一定要积极控制好血糖。体重只有41公斤,大便带血一年多,病情还是比较重的,一般都是要手术治疗,建议结合其他检查决定何时手术以及放化疗治疗等。直肠术后一般是要做造瘘,外面接个袋子,也不是绝对,要看具体病情。安慰病人积极接受治疗,否则很危险。祝健康!
在离肛门约7公分处,有4*4*8那样大,彩超出来的。。要带袋子吗?
17:41医生回答:
一般距离肛门5-10cm属于中位直肠癌,这种类型的话单从距离上说是可以保留肛门的,但也要看癌肿向下侵犯的距离,酌情考虑能否保留肛门。
医生说离肛口有五公分左右,还没扩散。是不是没法决定能不能保留肛门后再做手术?
15:04医生回答:
5公分现在就不太好决定了,一般5公分以下基本都是要造瘘的,要看具体病情还有手术的条件了,估计保肛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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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癌怎么治疗,具体以科手术为主,术前、术后可辅以化疗及放疗。手术原则是早期切除直肠及其周围淋巴结,以达到根治的目的;对无法根治的晚期患者,则行姑息性手术,如癌局部浸润严重或转移广泛而无法根治时,为了解除梗阻,可将癌的肠段作有限切除,封闭远端直肠段,近端作乙状结肠造口,当局部切除仍有困难,就只作乙状结肠造口术,亦可采用肿瘤局部冷冻或电灼,使肿瘤组织坏死脱落,从而减轻肠梗阻。&&&&&&&&&&&&&&直肠癌手术、辅助放化疗治疗,会造成患者身体的极大损耗,出现术后恢复缓慢,放化疗后恶心、呕吐、无食欲等副作用的表现。因此常需要额外的通过服用具有提高免疫力和抗肿瘤的中药进行调理。人参皂苷Rh2(护命素)是人参的主要活性成分,人参皂苷Rh2(护命素)具有抑瘤活性,并对正常组织毒性甚低。人参皂苷Rh2(护命素)可抑制人直肠癌细胞Caco-2和HT-29细胞生长,且这一变化在实验范围内存在剂量依赖性。&&&&&&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更多问题可以点我,我帮你分析一下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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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院&&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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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女,61岁。&&&&&&直肠腺癌为直肠癌病理分型,治疗原则收手术切除病灶,术后进行放化疗以预防复发。糖尿病人需要在血糖水平控制平稳后方可行手术。根据直肠癌病灶距肛缘位置选择造瘘或不造瘘。 &&&&&&以上是对“病理诊断:写(直肠)腺癌,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病灶离肛门有5公分左右,要造瘘吗?
17:34医生回答:
距肛缘5厘米直肠癌建议造瘘,以充分切除病灶,提高预后。
章丘市人民医院&& 医师
擅长: 胃肠道穿孔,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阑尾炎,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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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根据您说的情况,直肠腺癌是直肠癌的一种。这个诊断已经很明确了。&&&&&&指导意见:&&&&&&直肠腺癌是直肠癌的一种,糖尿病人做手术的话,可能要麻烦一些,先要控制好血糖在相对正常水平,等控制好了以后才可以手术,而且医生要看老人家现在的病情的分期到了哪一期,是不是可以手术,手术后效果又是怎样等等,综合考虑之后才能决定手术是不是可以做。您说的外带的袋子那是粪袋,如果手术需要的话是要带的。我建议您尽快带老人家到医院检查,治疗。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在离肛门约7公分处,有4*4*8那样大,彩超出来的。。要带袋子吗?
09:51医生回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根据您说的情况,我认为这个距离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不带粪袋的,但是不是绝对的,要看具体的病情,肿瘤的扩散范围而定。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主治医生说离肛门有5公分左右,肿瘤还没扩散。医院刚检查出来就一直催说要不要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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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直肠腺癌是直肠癌的一种 腺癌,占大多数
糖尿病人要先控制好了血糖以后才可以做手术
手术方式要根据肿瘤的位置和大小来确定
不一定要带个袋子的&&&&&&指导意见:&&&&&&最好去大医院详细检查一下 确定了分期再制定下一步治疗方案 如果你妈妈依从性很差的话 对她自己也不利
最好好好开导一下她 祝你妈妈早日康复!
在离肛门约7公分处,有4*4*8那样大,彩超出来的。。要带袋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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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肠)腺癌跟直肠癌一样吗?&&&&&& (直肠)腺癌是直肠癌的一种;&&&&&&2糖尿病人要怎么做手术?&&&&&&在控制好血糖的情况下,在病人身体能承受的情况下才做手术;&&&&&&3术后是不是要带个外带的袋子?&&&&&&手术医生要根据病变范围大小,切除的多少而定;&&&&&&4如果不太相信医院,性格固执,就需要你们多开导她了,因为不论是糖尿病还是直肠癌都应该去医院检查确诊正规治疗才行的,该用的药还是必须要及时用的,因为这些病不能拖,越拖会越重的;
疾病百科| 糖尿病
挂号科室:内科-内分泌科
温馨提示:要根据自身体重定制合理的饮食计划,选择低血糖生成的食物。运动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使身体逐步适应,并在运动过程中逐步提高运动能力。
&&&&& 糖尿病(diabetes)是由遗传因素、免疫功能紊乱、微生物感染及其毒素、自由基毒素、精神因素等等各种致病因子作用于机体导致胰岛功能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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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肠肿瘤有5厘米是晚期吗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每周一案之1:直肠癌与病理误诊
案情介绍:
薛某,男,30岁,有妻有子,贵阳某大型国企职工,日子过得十分闲适。某日,在市郊一水库钓鱼。适逢滂沱大雨,全身湿透,不意竟发生脱肛,肛门直肠脱出如盘子大小,立即打车到七冶职工医院就诊。经紧急处理,肛门水肿消退、还纳,检查发现脱出直肠有一息肉充血、水肿。职工医院决定取活检并送往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病理诊断。三天后病理诊断(病理号):直肠管状腺癌。薛某及母亲不敢相信,又至省人民医院做直肠镜检查。进镜后,发现肛门外可见“痔核”样增生一圈,肛管充血、肿胀明显,有散在糜烂、出血灶,直肠、乙状结肠粘膜光滑,血管纹理清晰。
但是职工医院依然以贵医附院之直肠癌病理诊断为薛某实施了直肠癌根治术。术中切除了全部直肠和肛门、封锁了原自然肛门,大便排泄改由腹部造瘘口—人工肛门进行。手术切除之标本仍送贵医附院进行病理诊断,经肉眼检查未发现肿瘤,镜下诊断(病理号):直肠管状腺癌,基底未见肿瘤浸润,标本两切缘及找见两淋巴结2枚未见肿瘤。
经此手术,患者日常生活及工作遭受重大损害,且性功能严重减退。妻带儿出走。
&出院之时,病理医生书面通知手术医生,术后不必放疗、化疗。
患者及母亲怀疑根本不是癌症,医院存在严重的误诊,遂向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贵阳市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没有重新阅读病理切片的情况下,迳行根据贵医医附院的术前活检和术后病理报告认定:贵阳医学院对患者送检组织的病理学诊断依据明确、客观,不存在违法及违规行为。七冶职工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诊疗程序正确、根据病理学资料实施的手术及相关治疗符合该疾病需要,不存在违背医疗规范的行为。贵阳医学院与七冶职工医院与患者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不服贵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随即向省医学会提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比市医学会稍微严谨一些,调取了病理号的活检切片及病理号的术后切片,经重新阅片,省医学会鉴定认为:经复检,在号活检切片上显现“直肠癌管状腺瘤局部恶变”,与贵医附院病理科诊断的“直肠管状腺癌”结果一致,不存在病理诊断误诊;手术切除之号切片未发现癌灶,提示本病例所患为“微小癌”,在第一次取组织活检时已将癌灶去除,但在术前无法确定肿瘤分期。故本病例医方没有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片上可发现癌细胞,直肠癌的诊断无误,直肠癌根治术无误,不构成医疗事故。
省医学会结论出来时,已是手术后2年多,然薛某仍没有任何癌症复发迹象,也未进行任何化疗、放疗。
&&两级鉴定结论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案件似已成定局。然而母亲仍坚信儿子没有罹患癌症,并一度怀疑是不是贵医附院调换了病理切片,即将一个无癌细胞的切片调换成了有癌细胞的切片。
为此我专程赶到贵医附院,并将切片与蜡块进行对比,经仔细观察病理切片与蜡块的形状,我断定病理切片与蜡块来自同一组织,不存在调换。后经过患者母亲坚苦卓绝之努力,包括硬闯省卫生厅厅长办公室、卫生部上访并得到卫生部信访接待员之便条等等。两年之后即日,中华医学会终于受理了终局鉴定申请。这也是有史以来贵州省第一例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医疗纠纷。
中华医学会受理后,随即产生了由九位专家组成的鉴定组,并派出两位专家包括一名法医、一名病理专家,前往贵医附院调取之活检蜡块,重新切片并进行免疫组化和HE染色。
中华医学会鉴定认为:1、贵医附院对病人的肛管组织活检报告,在病理诊断上表述描述不够准确,该病理诊断应为二类描述,却以一类描述作出;2、七冶医院制定对临床早期肿瘤的治疗方案时,未将病理诊断结合肉眼观察与其他检查来确定。上述诊疗过失违反了病理学及肿瘤手术的诊疗规范,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综上分析,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中,七冶医院与贵医附院各承担次要责任中的50%。)
法院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两家医院应当对患者目前后果共承担60%的责任,支持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以及因肛门直肠腹壁造瘘而额外增加的水费、电费、洗衣粉费、香水费、妇洁舒、临时排便器等费用。本判决至少有两个亮点,一是鉴定为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60%,不多见;二是支持了水费、电费、洗衣粉费、香水费、妇洁舒等因肛门造瘘而特殊增加的费用,不多见,尊重了有损失即有赔偿的侵权法基本原则。(详见本文附后的代理词)
案例评析:
我决定自即日起,每周发表一篇我代理过的案例。为读者轻松计,每个案例仅讨论一到两个医疗诉讼中中的常见问题。按此标准,本案例讨论两个问题:
一、病理误诊如何进行司法鉴定?二、病理诊断的规范。
&一、病理误诊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关于病理诊断是否存在过失进行了三次鉴定。第一次贵阳市医学会,该会专家在根本没有阅看病理切片的前提下,直接根据医院的书面病理报告进行了鉴定。这显然不符合鉴定要求,患者质疑的就是医院的病理诊断存在过失,也就是根据这个切片作出的书面诊断存在谬误。不作任何复检,如何知道医院根据这个切片作出的诊断是否存在过失?其结论,必然是走过场,维护医院的结论。
第二次贵州省医学会。该会有所进步,对医院提供的两张病理切片进行了复检。但仅有这一步仍是不够的,第一,医院提供的病理切片是否切到了病变组织,是否按照病理切片规范从不同角度切取了符合要求的切片?第二,无论该切片是阳性还是阴性结果,当鉴定专家对医方的切片难以得出判断时,都需要切取同一蜡块的其他切片以供对比并辅助判断。仅复检原片而不重新制作切片的前提是,专家能够根据这些原片对医方的诊断作出过失与否的清晰判断。事实上,根据贵州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作出清晰判断是困难的。鉴定原文是:“经复检,在号活检切片上显现“直肠癌管状腺瘤局部恶变”,而贵医附院的原片诊断很肯定,即直肠管状腺癌,这是一个一类肯定性诊断,这个诊断与省医学会的判断“直肠癌管状瘤局部恶变”存在明显差异,故作为严谨的鉴定科学,有必要利用蜡块重新制作切片。
第三次中华医学会。该会派人飞到贵医附院重新制作了10张切片,并重新染色和阅读。这才是判断病理诊断是否存在过失的科学鉴定程序。在鉴定过程中,中华医学会的专家们阅读重新制作的10张切片,无一发现有癌细胞。只是在贵医附院提供的两张切片中的一张中发现有疑似癌细胞,所以才作出构成次要责任的结论,否则本案应是全部责任。
案件结束后,某次因另外的案件遇到中华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我问贵阳那个案件的患者到底有没有癌症,他说,如果真的是癌症,中华医学会也不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了。但饶是如此,中华医学会也仅仅承认贵医附院的病理诊断存在的是描述性错误,即错将二类病理诊断描述为一类诊断,其责任也仅仅是次要责任。但是如果没有重新制作切片,这一鉴定结论也可能无法得出。这表明,医疗诉讼是多么艰难,对于两可之间的案子,作为医生的鉴定专家是天然倾向医方的。
二、病理诊断的规范。
病理学诊断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医学文书,因此其诊断结论应当严格遵守医学规范。活体组织病理学(外科病理学)的诊断报告有以下四种形式:
1、Ⅰ类诊断即能明确肯定病变部位及疾病的诊断。如急性蜂窝织炎,(颈左侧)淋巴结结核;
2、Ⅱ类诊断即不能完全肯定的或有所保留的诊断一般是由于病变不够典型,
性质难定;或虽确定为恶性,但其组织来源难定。这种报告常在诊断前冠以“考虑为”、“倾向于”及“疑为”。对临床已有明确诊断,但在病理形态上缺乏特征性病变或仅有与临床诊断不矛盾的非特征性病变时,则在诊断前冠以“符合……”、“不能排出……”。如:(喉部)鳞状上皮中-重度不典型增生,考虑(或疑)有局部癌变、(腹膜后)恶性肿瘤——肉瘤,倾向于神经源性、(左颧部)皮肤病变,符合红斑性狼疮
3、Ⅲ类诊断即描述性诊断。镜检病变不特异性或病变不足以作出疾病诊断时,则只能对病变作形态学描述。如:(阴道残端)炎性肉芽组织,未见异型细胞
4、Ⅳ类诊断即阴性病理诊断。用于送检组织过小或人为变形严重时。如:送检小片浅表胃粘膜组织,不能诊断。
本案医方的错误即在于将Ⅱ类诊断即不能完全肯定的诊断
“疑似直肠癌”报告为Ⅰ类诊断即肯定性诊断“直肠管状腺癌”。医方病理医生的过失看起来不大,然而带给患者的后果却是毁灭性的。为医者不得不察。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与七冶职工医院和贵医附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责任。
&&一)两个原则:
&1、被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本质是属于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庭根据被告的过错及与原告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医学会作为技术鉴定机构,只能对本案事实所涉专门问题即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其关于责任程度的判断不具有法律效力。
&2、医学会的鉴定书只是证据之一,其对本案事实不具有当然证明力,其证明力应由法庭综合质证情况进行认定。
&&二)具体分析:
&&本案原告的损害后果为直肠肛门全部切除并作左下腹人工肛门造瘘。本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医学会对两被告医疗过失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分析,两被告对于这一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第一被告的过错在于:病理诊断表述不准确,应当以二类表述,却以一类表述。翻成普通语言即第一被告存在误诊,原告最多为疑似癌症,而第一被告却确诊为癌症。当然现在看来,原告手术后没有进行放、化疗,经四年没有任何复发迹象,可以断定原告根本没有罹患癌症。但我们仍然尊重中华医学会的意见,即凭当时的病历资料,原告为疑似癌症。既然只能诊断为疑似癌症,那么真实的情况只有两种,或患有癌症,或没有癌症。如果是癌症,应当进行手术治疗,如果不是癌症,则无需手术治疗。因此在疑似癌症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面临两个选择,即选择手术治疗或不选择手术治疗。然而由于第一被告的误诊,将疑似癌症表述为确诊癌症,使得原告无法知道自己的真实病情,即事实上侵犯了原告对真实病情的知情权,在知情权已被侵犯的情形下,原告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只能被动同意第二被告提出的手术治疗意见。事实上,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原告预先知道自己不能被确诊为癌症,只能疑似癌症,则原告根本不可能同意手术治疗。因为在第一被告分别于2003年7月27日和8月12日两次通过病理检测“确诊”原告为癌症且已经进行手术治疗后,原告仍然坚信自己没有罹患癌症,且在出院前即向贵阳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从这一情形可以合理推知,原告深为了解自己的病情,如果第一被告没有医疗过失,正确判断并告知原告只是疑似癌症,则原告不可能同意手术。
&&故从这一角度,如果没有第一被告的医疗过失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则原告不会选择也不会同意第二被告选择手术治疗,那么手术治疗的后果---全部切除直肠肛门并行人工肛门造瘘的后果不会发生,所以第一被告的过失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医学会分析意见还认为,第二被告的过失在于:制定对临床早期肿瘤的治疗方案时,未将病理诊断结合肉眼观察与其他检查来确定。这段话有点拗口,但真实意思并不难理解,即第二被告针对原告的早期肿瘤且只是疑似癌症,选择了错误的手术方案。那么正确的手术方案应当是什么呢?这需要结合直肠癌的诊疗规范来确定。由于中华医学会没有在鉴定书中提及直肠癌的手术方式,法庭可以参照全国统编教材来确定。为此,原告提供了全国统编《外科学》教材。据该书579页记载,此类癌症的手术方式应当根据癌肿所在部位、大小、活动度、细胞分化程度以及术前的排便控制能力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共有四种手术方式,其中第一种局部切除术和第三种经腹直肠癌切除术(Dixon手术)为保留肛门的手术,第二种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MILES手术)和第四种经腹直肠癌切除近造口、远端封闭手术(Hartmann手术)为切除肛门行人工肛门造口的手术。由于第三种和第四种手术明显不符合原告,因此可供选择的手术方案为第一种局部切除术和第二种Milee手术。中华医学会在此已经明确指出第二被告的手术方案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的手术方案应当是局部切除术,即只需切除癌变部位,肛门保留。我们看一下局部切除术的手术指征:适用于早期瘤体较小、局限于粘膜或粘膜下层、分化程度高的直肠癌。对比原告的癌症类型,据第一被告诊断医生曹建初于2003年8月25日出具的书面说明:患者薛阳患直肠管状腺瘤局部癌变,从病理角度看癌肿侵及部位局限于粘膜内,不需放疗、化疗,以上意见参考。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书对此予以肯定,据中华医学会鉴定书诊治概要描述,直肠管状腺癌,基底未见肿瘤浸润,标本切缘及找见淋巴结2枚未见肿瘤。以上资料表明,原告的肿瘤(如真属肿瘤的话)属于早期,局限于粘膜内,分化程度高。根据上述全国统编教材之规定,如原告之肿瘤情形,应当进行局部切除术,即只需切除病变部位无需切除整个直肠肛管并行人工肛门造瘘。中华医学会显然对第二被告的过错分析显然也是这一意见。因为中华医学会已经否认了第二被告所行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术(Mils手术)手术方案的正确性,故正确的手术方案只能是保留肛门的局部切除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第二被告的手术方案选择错误,则原告无需切除整个直肠、肛门,无需行人工肛门造瘘,即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后果不会发生,所以第二被告的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被告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二、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1、医疗费16000元(发票14764元+专家会诊费2000元),两被告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均有过失,因此该笔医疗费不可能为治疗原发病所需。如被告欲主张为治疗原发病费用,则被告应当举证。另外,原告单位对医疗费报销,系原告基于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而享有的权利,不能据此抵消被告应当承担的人身侵权责任。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原告住院53天,按每天20元计算;
3、住院护理费2442元,住院53天,按2006年度贵州省职工人均工资16815元计算
4、营养费1590元,住院53天,按每天30元计算;
5、误工费168000元,法律确定误工费的实质是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没进行伤残鉴定前的一种补偿,就原告而言,因肛门人工造瘘实已丧失劳动能力(省公安医院鉴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显然丧失劳动能力),虽然原告目前仍在上班,但这只是形式上的,而收入已大为减少,应视为案外人即原告单位对原告的一种人道主义救济,不能抵偿被告的侵权责任。
6、交通费20000元,原告能提供的票据为6692元,但原告所花实远超过此,主张20000元。据原告统计,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为医疗纠纷的解决,从白云区往返贵阳市区不下300余次,按往返一次30元计算,达10000余元;往返北京5次,计算火车票和北京市区交通费,往返一次计算2000元,总额亦在10000元,故原告共主张20000元交通费
7、住宿费1000元,原告因中华医学会鉴定,而五次上北京,住宿费主张1000元;
8、鉴定费10950元,包括贵阳市医学会鉴定费2000元、中华医学会鉴定费8500元及汇款费50元、公安医院鉴定费400元;
9、残疾用具费&294000&元,原告因肛门人工造瘘而新增费用如下:
1)临时排便器(造口袋):每天2个,每个10元,每月600元;原告几年来一直如此使用,今后也将如此使用。国家目前并未规定何种造口袋为普及型,法庭确定此赔偿项目时,应当主要考虑原告目前的使用情况。因为原告经过几年试用所选择的类型和价格必然是最适合原告病理状况、最能保护原告生理机能的的类型。
2)妇洁舒:擦洗人工肛门所用,每月50元;
3)水费:原告因人工肛门污染,每天需要清洗患处及衣、被等,每月新增水费约10元
4)电费:原告因用洗衣机清洗衣被,每月新增电费30元
5)洗衣粉费:原告因清洗衣被,每月新增洗衣费约15元;
6)香水费:原告因人工肛门难闻异味,需使用香水,每月新增香水费16元
&以上实为残疾用具费,每月约花700元,一年8400元,按平均寿命75岁计,原告主张35年,共294000元;
10、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23,264&元,经省公安医院鉴定,原告构成五级伤残,按贵州省2006年城镇职工平均消费支出6848.39元计算18年;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确定应当主要考虑原告的伤残等级,此伤残等级不应因受伤原因而有差别,即无论是因医疗事故所致,还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还是其他原因所致,同样损害后果的伤残级别应当是一致的。省公安医院作为专司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法定机构,其对原告伤残程度评定等级的效力应当高于仅对医疗事故受害人进行事故等级评定(对应伤残等级)的中华医学会。&
&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一上年度即2006年度的统计数据确定,而不是根据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来确定。
11、终身护理费336,300元,根据中华医学会鉴定,原告需终身造瘘口护理,省公安医院亦认定原告瘘口的护理为医疗依赖,而根据原告实际情况来说,其因造瘘口无法自控,日常生活确需他人护理,因此终身护理是完全必要的,按贵州省2006年度职工人均工资16815元计算,主张20年
12、被抚养人生活费41090元,原告母亲,事发时年59岁,无任何收入,无劳动能力,需要原告赡养,原告母亲实际赡养人有两人,按2006年度贵州省人均消费6848.39元计算6年
1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本案原告的精神损害是极为严重的。这种精神损害是由身体遭受毁灭性破坏而直接导致的。
&目前,原告的大便只能从左下腹造瘘口排泄到临时排便器即造口塑料袋,其大便时次均无法自我控制,且随时污染衣,由于大便随时溢出体表,发出难闻异位,严重影响原告日常和社交生活,原告因此已日益自闭;由于行直肠癌根治术,原告会阴神经遭受损害,性功能严重障碍,无法组建家庭、生儿育女;由于直肠、肛门全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原告消化功能受到严重影响,营养明显不良;等等。
&我们认为,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规定的6个条件来确定,而不能拘泥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限额,否则极不利于保护原告的精神健康,极不公正,违反法律的正义原则。
&最后,原告将保留主张将来因人工肛门造瘘口病变而新发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诉权。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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