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亮的电工证怎么查询真假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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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秦海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丁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31331号原告:秦海亮,男,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芸(秦海亮之母),女,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北内漳村。被告:丁远利,男,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光辉,总经理。原告秦海亮与被告丁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海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海亮、被告丁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海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远利赔偿原告医疗费23467.74元、误工费28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10元,共计28777.74元;被告中国人寿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丁远利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通州区通惠北路海友酒店门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手、脸、头部多处受伤,上门牙三颗脱落。事发后,原告入住263医院治疗。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丁远利负事故次要责任。中国人寿公司为丁远利驾驶的车辆承保保险。被告丁远利辩称:我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元左右,并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我的车修理花了1640元。被告中国人寿公司辩称:故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诉讼费属于间接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医疗费部分,我公司只认可与本次事故相关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正规医疗费票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发票中有一张不是原告本人,我公司不同意赔付。误工费部分,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中需休假天数为9日,原告未提供劳动合同及银行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护理费部分,原告未提供护理费医嘱,也未提供护理费发票和护理人员务工证明等相关证据,我公司不同意赔偿;交通费部分,我公司只认可原告因治疗、就医、转院产生的直接交通费。票据日期应与就诊时间、次数、距离相对应。原告复查期间医疗费应以乘坐普通交通工具标注为宜;营养费部分,原告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增加营养的医嘱或者根据有明确营养期结论的鉴定意见书。原告未提供医嘱和营养费的正规发票,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海友酒店门前,秦海亮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东行驶,适有丁远利驾驶小客车(车号:×××)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秦海亮受伤。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海亮负事故主要责任,丁远利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秦海亮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下唇皮裂伤、双手皮擦伤、牙龈撕裂伤等。医嘱休息9日。另查,中国人寿公司为小客车(车号:×××)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核实,秦海亮的合理损失:医疗费22433.49元、误工费9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24133.49元。此外,丁远利为秦海亮支付医疗费3594.13元并给付秦海亮现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丁远利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国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秦海亮人身损害,丁远利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丁远利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秦海亮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现秦海亮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为准,交通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其就诊距离和就诊次数酌情确定为800元;误工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医嘱休息时间酌情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确定为900元。秦海亮未提供医院医嘱,其要求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由中国人寿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海亮医疗费一万元、误工费九百元、交通费八百元,以上共计一万一千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秦海亮医疗费三千七百三十元零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秦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秦海亮负担一百六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丁远利负担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叶福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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