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约其成约定俗成的约字是什么意思思

《旧约》和《新约》的“约”是什么意思? - 知乎70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1分享邀请回答596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3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网约车改成营运车辆,还能再改回吗_百度知道
网约车改成营运车辆,还能再改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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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车辆使用报废期限和营运车辆一样的。网约车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京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网约车”入选十大新词。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词语来源日, 济南永昌出租车公司爱民车队的队长的姐刘铭娥与另一位出租车公司老总一起坐高铁去北京,参加由 交通部组织的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初步思路会议。来自全国6个地方的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管理人员到会。据济南参会出租车司机代表回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初步思路中,提到将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建立互联网叫车按车型定价,车辆手续必须齐全,车辆都要有营运证等初步内容。北京、上海、义乌、西安等5个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代表,每个地方都是2名,1名是出租车司机代表,另外1名是出租车公司老总。”刘铭娥说,开会时,出租车司机代表是一组、出租车公司老总是另一组,分开开会,会议有交通部部长参加。&[4]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车简称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促进移动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车提供电召预约服务。建立互联网叫车,互联网叫车按车型定价。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车辆要有营运证,司机也要有上岗资格,但不允许巡游,禁止私家车加入。营运车概述《道路运输条例》将道路运输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营运车即进行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车辆
采纳率:100%
可以改回来,达到60万公里强制报废,没有达到60万公里,8年后自动转为非营运
你好,可以改回来,但是车辆报废期限还是按照营运车辆报废期限进行报废。
可以改回来的,只要遵循他们的要求就可以改回来了
这个当然是可以更改的,如果你的机动车更改用途的话,这个要到车管所去走正常的流程,要将这个机动车的性质要更改,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可能手续比较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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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ēi jīng]
微晶是指每颗只由几千个或几万个并置而成的晶体,从一个的方向来说这种晶体只重复了约几十个周期。微晶的大,性能、表面活性等相当突出。例如土壤中的微晶,石墨的微晶(即炭黑)等都具有较强的表面吸附能力。微晶是指尺度为微米量级的细小晶体。由于这些微晶粒散乱,无归的取向,使整个材料的长程有序性消失。
微晶是指每颗只由几千个或几万个并置而成的晶体,从一个的方向来说这种晶体只重复了约几十个周期。微晶的比表面大,表面能、表面活性等相当突出。可将实验上给出衍射峰(或衍射弧线)已有明显增宽、弥散的颗粒线度尺寸在(100~2000)×10-10m范围的晶体称作微晶,这是由晶体向过渡的一种存在形态。如即是一种由数以千或万计的晶胞并置而成的微晶,在摄取的炭黑粉晶衍射图中001型的002衍射峰特别弥散,而100与110则较明锐,这表明c轴方向的周期比a和b轴方向的周期重复数要小得多,微晶是一种,它转化为时会释放出一定的晶化热。
炽热的熔岩流出地表,由于骤然冷却,迅速结晶形成比稍大的细小晶体的轮廓,但生成还不完全。在下,有光性反应。有的呈长条形、毡状,有的呈粒状。这种结构叫做或,常见于隐晶质的中。
熔岩基质的一种。由长石的微晶组成,微晶近于自形,两端不规则。按微晶的排列形式,可分为定向(即)和交织微晶结构(即)。这种结构可以是原生的,也可以由形成。
微晶微晶石
又称、、。它是以天然为基础,加入等化工原料,经熔窑熔
制、、晶化窑烧结、磨抛切割,而形成的一种高档。
微晶石是一种新型绿色环保装饰材料
。它具有板面平整洁净、色调均匀一致、纹理清晰雅致、光泽柔和晶莹、色彩绚丽璀璨、不吸水防污染、耐酸碱抗风化、绿色环保、无毒害等优良特质。
是当今世界高档、豪华装饰材料的代表,主要用于宾馆、商场、写字楼、地铁站、飞机场、别墅等高端建筑的内外墙面、地面、柱面及台面的装饰装修。
微晶微晶磨皮
:微晶磨削是通过–持续喷射微晶颗粒于皮肤表面,通过类似“砂纸打磨”的作用去除表层细胞,从而
刺激和胶原蛋白再生,达到去除及细小皱纹的作用。微晶削磨对相对较深层的有较好的改善作用,这是其非常大的优势。
目前微晶削磨已越来越多的被大家所接受,许多美容院也推出了这样的服务,价格在元/疗程不等。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但微晶削磨对仪器操作人员要求相当高,特别容易产生一些不良反应,大家选择微晶削磨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大医院进行。另外微晶削磨时必须在不长痘痘的情况下进行,过程可能会略有疼痛,削磨初期颜面有一定影响,爱美的MM们去做之前一定要先想清楚。微晶削磨的另一大缺点是非常突然产生色素沉着,因此削磨后的防晒及保养工作也因此显得非常重要。
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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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历史记录关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适用于哪些情况?其主要内容有哪些_百度知道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适用于哪些情况?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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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也称“华盛顿公约”,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朱启桢于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序言考虑到为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需要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注意到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可能不时发生与这种投资有关的争端;认识到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国内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国际解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解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解或仲裁;愿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主持下建立此种便利;认识到双方同意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构成了一种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要求对调解员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以遵守;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的义务。第一章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第一节 建立和组织第一条一、兹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二、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第二条中心的总部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总行办事处。该总部可以根据行政理事会经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的决定迁往另一地点。第三条中心应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应有一个调解员小组和一个仲裁员小组。第二节 行政理事会第四条一、行政理事会由每一个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副代表担任代表。二、如无相反的任命,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理事和副理事应当然地成为各该国的代表和副代表。第五条银行行长应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以下称为“主席”),但无表决权。在他缺席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和在银行行长职位空缺时,应由暂时代理行长的人担任行政理事会主席。第六条一、行政理事会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条款赋予它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应:(一)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二)通过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三)通过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下称为“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四)批准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五)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六)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七)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上述(一)、(二)、(三)和(六)项中的决定,应由行政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二、行政理事会可以设立它认为必要的委员会。三、行政理事会还应行使它所确定的为履行本公约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权力和职能。第七条一、行政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以及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或经理事会至少五个成员的请求由主席或由秘书长召开的其他会议。二、行政理事会每个成员享有一个投票权,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的事项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三、行政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其成员的多数。四、行政理事会可由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建立一种程序,根据该程序的主席可以不召开理事会议而进行理事会表决,该项表决只有理事会的多数成员在上述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投票,才能认为有效。第八条中心对行政理事会成员和主席的工作,不付给报酬。第三节 秘书处第九条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或数人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第十条一、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行政理事会根据其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六年,可以连任。主席在同行政理事会成员磋商后,对上述每一职位得提出一个或几个候选人。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不得与执行任何政治任务相联系。秘书长或任何副秘书长除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外,不得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或从事其他任何职业。三、在秘书长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或在秘书长职位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秘书长。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副秘书长,应由行政理事会在事前决定他们担任秘书长的次序。第十一条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定代表和主要官员,并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和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规则负责其行政事务,包括任命工作人员。他应履行书记官的职务,并有权认证根据本公约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核证其副本。第四节 小组第十二条调解员小组和仲裁员小组各由合格的人员组成,他们应根据以下规定指派,并愿意提供服务。第十三条一、每一缔约国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四人,他们可以是但不一定是该缔约国国民。二、主席可以向每个小组指派十人,所指派人员应具有不同的国籍。第十四条一、指派在小组服务的人员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且在法律、商务、工业和金融方面有公认的能力,他们可以被信赖作出独立的判断。对仲裁员小组的人员而言,在法律方面的能力尤其重要。二、主席在指派在小组中服务的人员时,还应适当注意保证世界上各种主要法律体系和主要经济活动方式在小组中的代表性。第十五条一、小组成员的任期为六年,可以连任。二、如果小组的成员死亡或辞职时,指派该成员的机构有权指派另一人在该成员剩余的任期内服务。三、小组成员应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人被指派时为止。第十六条一、一个人可以在两个小组服务。二、如果一个人被一个以上的缔约国、或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和主席指派在同一个小组服务,他应被认为是被首先指派他的机构所指派;或者如果其中一个指派他的机构是他国籍所属国家,他应被认为是被该国所指派。三、所有的指派应通知秘书长,并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第五节 中心的经费第十七条如果中心对使用其设施而收取的费用或其他收入不足以弥补其支出,那末属于银行成员的缔约国应各按其认购的银行资本股份的比例,而不属于银行成员的缔约国则按行政理事会通过的规则来负担超支部分。第六节 地位、豁免和特权第十八条中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中心的法律能力应包括:(一)缔结契约的能力;(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三)起诉的能力。第十九条为使中心能履行其职责,它在各缔约国领土内应享有本节规定的豁免和特权。第二十条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第二十一条主席,行政理事会成员,担任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人员或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以及秘书处的官员的雇员:(一)在履行其职责时的一切行动,享有豁免法律诉讼的权利,除非中心放弃此种豁免;(二)如不是当地的国民,应享有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相应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条件和国民兵役义务方面的同等豁免权,在外汇限制方面的同等便利以及有关旅行便利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公约在诉讼中出席作为当事人、代理人、顾问、辩护人、证人或专家的人,但该条第(二)项只适用于他们往返诉讼地的旅程和停留。第二十三条一、中心的档案不论其在何处,应不受侵犯。二、关于官方通讯,各缔约国给予中心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待遇。第二十四条一、中心及其资产、财产和收入,以及本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的交易,应免除一切税捐和关税。中心还应免除征缴任何税捐或关税的义务。二、除当地国民外,对中心付给行政理事会主席或成员的津贴或其他报酬,均不得征税。三、对担任调解员或仲裁员,或按照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的委员会成员,在本公约规定的诉讼中取得的报酬或津贴,均不得征税,倘若此项征税是以中心所在地、进行上述诉讼的地点、或付给报酬或津贴的地点为唯一管辖依据的话。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第二十五条一、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二、“另一缔约国国民”系指:(一)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登记请求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人;(二)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三、某一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同意,须经该缔约国批准,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四、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所有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所要求的同意。第二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第二十七条一、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二、在第一款中,外交保护不应包括纯粹为了促进争端的解决而进行的非正式的外交上的交往第三章 调解第一节 请求调解第二十八条一、希望交付调解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应就此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二、该项请求应包括有关争端的事项、双方的身份以及他们同意依照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进行调解等内容。三、秘书长应登记此项请求,除非他根据请求的内容认为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他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通知双方。第二节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第二十九条一、调解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应在依照第二十八条提出的请求予以登记之后尽速组成。二、(一)委员会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调解员或任何非偶数的调解员组成。(二)如双方对调解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则委员会应由三名调解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调解员一名,第三名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委员会主席。第三十条如果在秘书长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发出关于请求已予以登记的通知后九十天内,或在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未能组成委员会,主席经任何一方请求,并尽可能同双方磋商后,可任命尚未任命的一名或数名调解员。 第三十一条一、除主席根据第三十条进行任命的情况外,可任命调解员小组以外的人为调解员。二、从调解员小组以外任命的调解员应具备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品质。第三节 调解程序第三十二条一、委员会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二、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端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委员会权限范围,委员会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该争端的是非曲直一并处理。第三十三条任何调解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调解之日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或调解规则或双方同意的任何规则未作规定的程序问题,则该问题应由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四条一、委员会有责任澄清双方发生争端的问题,并努力使双方就共同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协议。为此目的,委员会可以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随时向双方建议解决的条件。双方应同委员会进行真诚的合作,以使委员会能履行其职责,并对委员会的建议给予最认真的考虑。二、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委员会应起草一份报告。指出发生争端的问题,并载明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果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委员会认为双方已不可能达成协议,则应结束此项程序,并起草一份报告,指出已将争端提交调解,并载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如果一方未能出席或参加上述程序,委员会应结束此项程序并起草一份报告,指出该方未能出席或参加。第三十五条除争端双方另有协议外,参加调解程序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在其他任何程序中,不论是在仲裁员面前或在法院或其他机构,援引或依仗参加调解程序的另一方所表示的任何意见或所作的声明或承认或提出的解决办法,也不得援引或依仗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或任何建议。第四章 仲裁第一节 请求仲裁第三十六条一、希望采取仲裁程序的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国民,应就此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由秘书长将该项请求的副本送交另一方。二、该项请求应包括有关争端事项、双方的身份以及他们同意依照交付调解和仲裁的程序规则提交仲裁等内容。三、秘书长应登记此项请求,除非他根据请求的内容,认为此项争端显然在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外,他应立即将登记或拒绝登记通知双方。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七条一、仲裁庭应在依照第三十六条提出的请求登记之后尽速组成。二、(一)仲裁庭应由双方同意任命的独任仲裁员或任何非偶数的仲裁员组成。(二)如双方对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的方法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第三十八条如果在秘书长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发出关于请求已予以登记的通知后九十天内,或在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未能组成仲裁庭,主席经任何一方请求,并尽可能同意双方磋商后,可任命尚未任命的仲裁员或数名仲裁员。主席根据本条任命的仲裁员不得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第三十九条仲裁员的多数不得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民和其国民是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国民;但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每一成员经双方协议任命,本条上述规定则不适用。第四十条一、除主席根据第三十八条进行任命的情况外,可以从仲裁员小组以外任命仲裁员。二、从仲裁员小组以外任命的仲裁员应具备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品质。第三节 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能第四十一条一、仲裁庭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二、争端一方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该争端不属于中心的管辖范围,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仲裁庭的权限范围,仲裁庭应加以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该争端的是非曲直一并处理。第四十二条一、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二、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得损害仲裁庭在双方同意时按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争端作出裁决的权力。第四十三条除双方另有协议,如果仲裁庭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认为有必要时,它可以:(一)要求双方提出文件或其他证据;(二)访问与争端有关的场地,并在该地进行它可能认为适当的调查。第四十四条任何仲裁程序应依照本节规定,以及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依照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发生任何本节或仲裁规则或双方同意的任何规则未作规定的程序问题,则该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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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也称“华盛顿公约”,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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