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职工,有心脏病,单位可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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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开除职工的条件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开除?谁有权力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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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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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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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都是有合同的,合同上规定很明了,无非是一些旷工啊什么的,只要进去了,不是杀人放火,都基本不会被开除的!
在你不听一把手的话的情况下,在你得罪了不应得罪的人的时候,你就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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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女,某展览中心国际合作职员。
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
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6月应聘到某展览中心工作,并签订了三方协议,同时办理了派遣手续,在该单位担任国际合作职员。但该单位始终未与张某签订聘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张某于同年10月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后再未到单位上班。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经研究认为张某自日至25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7日,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某展览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作出辞退处理。某展览中心未将辞退决定送达张某而是将辞退决定装入张某档案并将张某档案退回了学校。张某不服,特向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撤销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2.补发相关福利待遇及补办各种保险。
(一)申请人张某自日向单位提出口头辞职后,未再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辞职手续,且再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旷工。
(二)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认为张某自日至25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17日,构成严重违纪。这一认定存在事实错误,根据某展览中心《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旷工者除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外,应予以批评教育,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30个工作日者,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张某的旷工天数共计13个工作日,因此单位对张某的辞退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另外,被申请人未将辞退决定送达给张某本人,而是直接将其放入张某档案,未履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规定的送达手续。
(三)被申请人某展览中心在见习期内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办理保险手续,其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及时为申请人缴纳各种保险。
仲裁委员会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均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因此在本委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决定,并为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其在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
(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启示与思考
(一)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应当有法定事由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九种事业单位可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定事由,非此九种情形,事业单位就不能辞退,而且这九种情形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才能作为辞退的事实依据。
(二)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
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示,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其有效性予以认可,且可以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三)事业单位人事处理决定的送达问题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张某作出辞退决定后,未向张某进行送达,而是将辞退决定放入申请人的档案中,这一做法违反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导致处理程序上出现重大瑕疵。因此,事业单位不仅要重视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应当充分重视处理决定的送达程序问题。(由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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