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性绩效与奖励性绩效怎么算

事业单位工作半年了,为什么有奖励性绩效薪水而无基础性绩效薪水呢?--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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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半年了,为什么有奖励性绩效薪水而无基础性绩效薪水呢?
宁夏 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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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解答问题:37983条
基础薪水是要全部给你的,不能动,能动的只有30%。如你的薪水是1000元,那么最低要保证你700元,然后根据你的绩效情况进行确定奖励性的百分比,如果你做的不好,单位能够降低你的百分比,也能够是30%全部给你。如果给你20%奖励,你的薪水就是700+1000*2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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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请病假单位没有给发奖励性绩效和工资还要三陪的扣奖励性绩效合法吗?
您好,请收集,之后向当地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如未能解决可以向有的委员会(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休产假期间,是否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你好,用人单位为缴纳的,女职工的的期间的待遇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由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能否发放奖励性工资?
奖励性,这个一般不会在中约定。所以,是否发放此类工资,你可以具体咨询一下同岗位的老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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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今日解答2011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分配方案(基础绩效+奖励绩效)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精神:
事业单位工资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基本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70%【按岗位职务为固定部分】+奖励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30%【按职务、业绩、工龄、考勤等标准量化,每个人都不一样,不平均使用】),基础绩效工资按月发给到每人,奖励绩效工资分季度和年终发放。
目前,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这一文件一并制定的还有一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另据了解,一些部委已经按照国务院相关部署,对其下属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财务监管、划拨转让、人事编制等方面展开工作。这是在为上述两份文件出台后,全面展开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做准备。中国拥有事业单位大约126万多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70%以上为技术人员。这些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知情人士称,由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两份文件可能会一同出台。这意味着,此番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将与事业单位改革本身同步推进。
据工资改革参与人士透露,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对政策和经济管理工作有明确辅助作用,以及明显以社会公益性为属性的事业单位,将继续得到财政保障;目前这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大多以"参照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形式获得,不过,在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比例在少数。对于一些以业务突出、主要以行业或专业业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将继续获得财政扶持。此类事业单位工资收入主要以财政补贴形式获得。
但对于一些工资收入"自收自支",主要面对市场,并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在相关部委的扶持下,尽快推向市场。此外,一些职能重合、长期亏损、课题任务量不多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打包重组或彻底剥离。
此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津补贴发放依旧是改革重点。津补贴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2006年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并没有对津补贴的发放做出规定。这也让津补贴成为事业单位工资收入的另一隐蔽但却重要的收入来源。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主任何凤秋说,目前事业单位津补贴情况繁杂,占总收入比重差异较大。如何将合理的津补贴规范到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中来,同时又不至于引发新的矛盾,是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人保部相关人士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终的目标是尽量推向市场,变成类咨询公司。但该人士表示,这是一种理想的模式,需要很长时间。
目前,国务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个,有国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个,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际局10
个。在这些机构下面,基本上都有数目不等的相关事业单位。这些种类繁多,人员规模庞大的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成为此次改革的难点。
事实上,中科院和社科院在2008年被选为进行工资改革的试点。两年已过,这两个"先行先试"的事业单位推进的工资改革依然困难重重。
<span STYLE="CoLor: #月1日,社科院人士对本报说,院里工资改革基本已经停止,没办法再推进了。该人士透露,停止的原因在于社科院向人保部争取的"一级以上研究员岗位比例达到60%以上"这一要求至今没有得到批复。他称,定岗定薪都不是关键,关键是最上面的人员级别定不下来,下面都不好做。
即便是在中科院,推进的工资改革也仅仅停留在定岗定薪的层面,而对于绩效究竟该如何考核,相关的津补贴参考标准如何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由于体制遗留原因,科技部掌管着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众多部委下属的科研型事业单位的工资费用。这一权利,由前国家科委承袭而来。每年,科技部都要对几乎全部部委所属的科研事业单位的支出费用统一匡算,然后上报财政部拨款。
科技部人士称,最近几年来的局面是,国务院部委设置瘦身,但是相应事业单位却在逐年扩编。仅以科技部为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科技部下属事业单位只有两三家,单现在已经发展至近10家。目前,每年科技部匡算出来的国务院部委相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等费用支出已经近500亿。而十年前,才不过几十亿的规模。
科技部人士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应该推进,否则都吃财政,只会包袱越来越重。对于那些盈利能力强,能挣钱的事业单位应该剥离出去,推向市场。但他也表示,一步到位推向市场根本做不到。
事实上,多数部委事业单位都不看好此轮工资改革,某部委的一家事业单位负责人预测,"这一轮改革依旧会胎死腹中"。(中国日报网)
海南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
  备受关注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已经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5日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学校从日起就已实施绩效工资(高中、中职学校和幼儿园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海南决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日起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日起执行。
  关注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及时间
  方案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方案要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际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同时,要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关注二:取消“年终奖”及地方性津贴补贴
  方案明确,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原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已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将单位绩效工资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
  关注三:绩效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一40%,各岗位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工资的1.5倍以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控制在3倍以内;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控制在1.5—3倍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确定。
  关注四:退休人员补贴安置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补贴资金渠道按以下政策执行: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式负担,由单位发放。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物价补贴、原地区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予以取消。
&石狮市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和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89号)及《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才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闽人发[号)精神,参照《泉州市直公共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时间、标准
(一)实施范围、对象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实施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外的市直和镇(街道)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时间
1.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日起实施。本方案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皮肤性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从日起实施。
(三)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暂按平均收入水平略低于公务员收入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二项,生活补贴平均发放,岗位津贴按岗位职务确定,适当拉开差距,按月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给单位主管部门。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主管部门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下达给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对各项工作指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单位,要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对工作指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相应减少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
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具体项目和各项目标准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
1、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管理。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人员、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理顺单位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资的分配关系。
2、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确定并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主管部门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单独核定,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可按半年或全年发放。主管部门在核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标准时,要注意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各主管部门应制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综合考虑单位公益目标完成的绩效情况,体现优绩优效。
三、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市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各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统发工资的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工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四)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开展专项工作的各项收入,包括承办各种政府性或社会性的课题研究、专项调查、编辑出版、组织培训等所取得的收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奖励收入,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一)清理核查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同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的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二)按照“托低放高,逐步调控”的原则,事业单位原有平均工资水平已高于实施绩效工资后平均工资水平,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同意,高出部分的资金总量暂予以保留,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但不得再提高,高出部分不作为改革性补贴的计算基数。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按规定的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提高从事麻风病工作津贴比例15%、血吸虫病、鼠疫防治津贴比例10%等特殊岗位津贴比例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根据闽人发[2010]89号文件规定,取消原省、市政府出台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包括原工资改革时,基本工资构成中的津贴超出国家规定30%以上的部分),一律归并到绩效工资总额内。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基数。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见附表2。
(六)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列入养老保险和改革性补贴的计算基数。
(七)对经费拨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采取更加灵活的绩效工资制度,按照“总额控制、全员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优绩优酬”的原则,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班、节假日值班发放的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人员发放的补贴,按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具体由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九)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泉纪[2009]6号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
(十)单位要加强对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管理。对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或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未完成基本工作量或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减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另纳入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
受刑事处罚,或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
工作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
(十一)已经挂靠人才交流中心并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并轨同步实施,但必须补缴2005年1月以来在职期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
五、组织实施
(一)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市人事、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标准制定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审批工作,指导各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
(二)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石狮市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基础性绩效工资合计
生活补贴岗位津贴
专业技术岗位 正 高
副 高 1770
中 级 1500
助 理 1260
技术员 1040
管理岗位 六级职员 1810
七级职员 1600
八级职员 1410
九级职员 1260
十级职员 1040
工勤岗位 技术工一级 1450
技术工二级 1290
技术工三级 1140
技术工四级 1040
技术工五级、普通工 940
未定级人员 740
注:本表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只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另有4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石狮市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职级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 正 高 3260
副 高 2950
中 级 2660
助 理 2410
技术员 2180
管理岗位 六级职员
工勤岗位 高级技师
技 师 2440
高级工 2290
中级工 2180
初级工、普通工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调整提高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疫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服务站、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二〇一一年第一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和《福建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计生服务站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从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年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人事局、财政局按照与我县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2009年我县中小学在职教师年人均绩效工资为15887元。核定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年人均绩效工资为15887元。日起,为23100元,日起,为25000元。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着我县绩效工资水平的调整相应调整。实行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如人员增减、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按工资管理权限审批,按月发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三、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各单位可根据阶段性工作考核结果自行确定发放时间。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乡镇工作补贴三项。
1、生活补贴主要反映当地生活的一般需要,原则上不分岗位平均发放。
2、岗位津贴主要反映医务人员履行岗位职务职责的情况,按不同岗位职务确定,适当拉开差距。
3、乡镇工作补贴,其发放对象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主要是鼓励卫技人员安心农村卫生工作,鼓励县城地区卫技人员向农村医疗机构流动。根据距离县城远近和环境差异区分补贴等次,对边远、艰苦的乡镇给予更多的倾斜,全县分为三类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
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提出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分配方案,报县人事局、财政局备案审核后下达给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对各项工作指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对工作指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差的单位,相应减少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
根据《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综〔2010〕42号)的规定,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在600分(千分制,下同)以下的,该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在500分以下的,取消该院奖励性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4倍提取,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各单位在主管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局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特殊情况下绩效工资待遇
1、调出本县卫生系统的人员或借用至卫生系统外工作的人员,从调出或借用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2、乡镇卫生院借用至县城医疗卫生单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从借用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3、辞职和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从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4、在职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伤治疗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5、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停发岗位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6、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7、工作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停发岗位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退休人员待遇
(一)退休人员原退休费中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地区补贴、地区津贴”四项津补贴合并为“生活补贴”一个项目,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二)。绩效工资不作为单位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二)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护理费、退休专家特殊生活困难补助费、归侨退休补贴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原省、市、县(市、区)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统一归并,纳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三)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六、公积金、医保、社保的核定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改革性补贴基数,按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再加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计算。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列入改革性补贴计算基数。
七、相关政策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规范范围和标准内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护龄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原有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实施绩效工资后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高出部分的资金总量暂时予以保留,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高出部分不作为改革性补贴的计算基数。
(四)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的奖励按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靖县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综〔2010〕42号)的规定进行核定,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五)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建立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归并到新的绩效工资内。
(六)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夜班、节假日值班发放的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人员发放的补贴,报县政府批准后,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七)县人民政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卫生技术人员设定的奖励性表彰予以保留。
(八)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九)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给予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
八、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日起,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妇幼保健院和疾控中心、县计生服务站在职及退休人员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含山城社区)在职人员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家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由国库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以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附:表1、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调整提高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日起执行)
表2、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表3、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调整提高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日起执行)
表4、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调整提高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日起执行)
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
调整提高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日起执行)
&&&&&&&&&&&&&&&&&&&&&&&&&&&&&&&&&&&&&&
&&单位:元/月
乡镇工作补贴
奎洋镇卫生院90元;梅林、书洋镇卫生院60元;靖城、丰田、龙山、金山、和溪、船场、南坑等卫生院30元,县城地区(含山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员级(含见习期)
七级职员(正科)
八级职员(副科)
九级职员(科员)
十级职员(办事员)
初级工、普工
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
&&&&&单位:元/月
员级(含见习期)
七级职员(正科)
八级职员(副科)
九级职员(科员)
十级职员(办事员)
初级工、普工
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
调整提高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日起执行)
&&&&&&&&&&&&&&&&&&&&&&&&&&&&&&&&&&&&&&&&
单位:元/月
乡镇工作补贴
奎洋镇卫生院90元;梅林、书洋镇卫生院60元;靖城、丰田、龙山、金山、和溪、船场、南坑等卫生院30元,县城地区(含山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员级(含见习期)
七级职员(正科)
八级职员(副科)
九级职员(科员)
十级职员(办事员)
初级工、普工
南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
调整提高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乡镇工作补贴
奎洋镇卫生院90元;梅林、书洋镇卫生院60元;靖城、丰田、龙山、金山、和溪、船场、南坑等卫生院30元,县城地区(含山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专业技术人员
专技十一级
专技十二级
专技十三级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
抄送:市政府办,县各套班子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汀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
退休(职)人员
专技二、三、四级
专技五、六、七级
专技八、九、十级
专技十一、十二级、初期
专技十三级
九级职员(正副股)
九级职员(二)初期
高级技师(技术工一级)
技师(技术工二级)
高级工(技术工三级)
中级工(技术工四级)
初级工(技术工五级)
普通工、学徒、熟练期
注: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
建阳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邵武市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表
单位:元/月
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
乡镇奖励绩效工资
城区奖励绩效工资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乡镇工作补贴
十级职员见习期
技术工一级
技术工二级
技术工三级
技术工四级
技术工五级普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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