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等微信聊天记录导出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微信|何某|聊天记录_新浪网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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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图片来源于网络)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上诉案案件要旨“电子数据”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进入了民事证据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6条对此作了规定。因此,微信等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需要注意一些细节。【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何某诉称:何某与李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甲现年2周岁。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近期由于李某电话频繁解释不清,夜不归宿,对家庭不负责任,不给何某生活费,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已分居。 日,李某曾起诉,要求与何某离婚,后又撤回起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何某与李某离婚;2.婚生子李某甲由何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坐落于西峰区顺化东路某小区B栋210室的房屋归何某所有,李某给付何某房屋补偿款90000元;4.夫妻共同债务21000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属;5.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如杲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李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要求法院判决坐落于西峰区顺化东路某小区B栋210室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给付何某房屋补偿款90000元;何某所述债务情况不属实。原审判决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李某与案外人张某霞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且拒不悔改,没有尽到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现何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不适合再继续共同生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某抗辩其微信号码被盗过、与张某霞联系频繁系因存在业务往来,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辨理由不予采纳。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裁决。李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李某与案外人张某霞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拒不悔改,没有尽到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没有事实根据。何某没有指出李某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证据,更没有捉奸在床,不能认定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何某及其父亲何某田均以李某的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卡,何某与其父亲之间用李某的银行卡转账正常,借据也不是李某所出,不能证明向何某之父何某田借款。故请求依法改判双方不准离婚,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何某辩称:1.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已经分居很长时间,应判决离婚。2.双方确向其父何以田借款,有银行转账为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的证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原审庭审中对于何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对于该微信聊天记录解释为:1.其微信号被盗用过;2.与张某霞联系频繁的原因是业务往来。李某并未举示证据证实何某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其与张某霞在微信联系时系其微信号被盗用期间,且即使李某的微信确实被盗用,张某霞在聊天时所用称呼及所聊内容亦是针对李某的。在该段聊天记录中,相互之间的称呼及相关内容超过了正常朋友之间的称呼及应该聊天的内容,语言极其暧昧,且并未涉及李某业务方面内容,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李某与张某霞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没有尽到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李某在双方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正确。现何某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原审判决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双方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对双方共同债务问题予以调整。(ps:图片来源于网络)【律师说法】本案所要讨论的是电子数据中的一种——“微信”记录。自发布以来,在极短的时间里,微信就成了新一代即时通信工具中的霸主。若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需要使用微信的聊天中产生的信息进行证明,应当如何提取证据呢?首先应对语音之外的信息进行截屏保存,目前大部分智能手机都自带截屏功能,所截取的是手机的整个屏幕,并且将截图自动保存在手机相册中。为了慎重起见,也可同时利用微信自带的收藏功能对聊天记录进行收藏。其次对于语音信息,因不能截屏保存,建议保持原始状态,切记不要删除或丢失,若将来作为证据使用,则应按要求提交。在提取微信信息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首先对使用人的“详细资料”页截屏保存,注意该使用人的微信号是否为手机号码或与该号码进行了绑定,如果微信号即为手机号码或已与该号码绑定,因为手机号码实名制的推广,证据的证明效力将提高。第二,微信头像是否为该微信号使用人的照片。由于目前微信的头像图片可随意设置,并未要求与真实身份一致,因而使用情况可谓是五花八门,有本人照片孩子照片、动物图片、风景图片等,但如果头像为本人的照片,则对以后证据的认定更为有利。第三,微信头像是否与聊天信息里传播的图片、当事人朋友圈发布的图片一致。如果头像设置为本人照片,且在聊天记录中传播的图片或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图片与本人照片一致,那么微信使用人的身份更容易关联。第四,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因微信聊天内容容易被部分删除,而造成断章取义,无法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保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注意不要误删或部分删除。第五,收集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如果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可以与所诉之事相互印证,则应注意收集。综上,微信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上述案件中法院即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李某与张某霞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但是,为了微信记录能够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在诉讼中获得法院的采信,请注意以上几点提示。【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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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男子打赢官司向前女友要回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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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男子打赢官司向前女友要回42万)
广州日报消息,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但女方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闹上法院后,男方提供微信记录证明是借款。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未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微信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最终判决女方须偿还42.2万元及利息。事发:恋爱时女子借走42万,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早在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2016年1月,秦某再次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其后,二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利息。庭审:女方坚称男方自愿给钱,男子拿出聊天记录作证本案开庭时,对于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她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项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荣某为秦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判决:聊天记录显示为借贷,女方偿还本金及利息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荣某向被告秦某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秦某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是指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本案中,荣某在向秦某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秦某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荣某偿还贷款本金422000元及利息。法官:聊天记录是本案关键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另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对于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原标题:凭借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男子打赢和前女友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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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男子打赢官司向前女友要回42万)
本文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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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需谨慎,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尹业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方式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沟通方式也不断更新,其中微信这一工具成为了人们常用的聊天工具。微信证据这一术语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所谓电子数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于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符合以下3点:1、首先确认双方真实身份,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真实内容。2、对于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是双方现场在网络交谈,并经公证,应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是事后采集的证据,则存在作假的可能。但仍然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的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3、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性问题。一般来说聊天记录往往为连续性的,因此,聊天记录的审查,应该尽量从全面的角度审查,排除某一方断章取义的做法。责任编辑:道那&&&&
传真:0&& 电子信箱:&&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
&&&&&&&&&&&&&&&&&&&&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微信作为证据的条件
  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怎么恢复?微信现在不单单是作为聊天工具,还有许多人通过微信成为微商,通过微信赚钱养家。而微信的不断完善,功能不断增加,微信也带有&支付宝&性质,许多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产生各种金钱利益关系。  而骗子总是善于找热点,钻空子。这不,微信也被盯上了。许多人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在微信上上当受骗,为此产生的纠纷,由于微信本质上依然是聊天软件,许多人并不知道仅有的微信聊天对话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为此小编资讯总结了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几大条件,如果你也有困扰,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聊天记录清晰完整  要使微信成为证据呈贡,需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将彼此之间产生的纠纷前因后果阐述清楚,表达清晰完整。如果无法提供清晰完整的聊天记录,是无法作为有效证据的。所以如果你习惯用微信与不太熟悉的人进行金钱交易,切记一定要做好重要聊天记录的备份。  二、截图法律效力低  如果单单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无法成为强而有力的证据的。因为现在有许多微信聊天记录生成软件,通过这些软件可以随意伪造聊天内容。而且有技术的PS对于修改聊天记录截图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地步。所以,仅仅是聊天记录截图法律效率不高,不能作为主要证据发挥作用。  三、匹配的渠道证明  如果微信中涉及到了金钱交易的纠纷,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保存外,最好还应该保存转账交易时可提供的银行支出证明等等,具体到时间、地点、方式等,只有聊天记录与交易渠道证明相匹配时,证据才更有力。  四、认证微信  还有一点微信作为证据需要确认这个微信为当事人所有,所以你还需要经过以下身份认证:  五、怎样找回微信聊天记录  如果重要的微信聊天内容被删除了该怎么办,还能不能恢复?如果你遇上了这样的情况,首先应当冷静,不要再使用微信,以免覆盖掉之前重要的聊天数据。然后求助专业机构,请专业的公证人员使用互盾苹果恢复大师等数据恢复软件在公证人员面前恢复微信上的聊天记录。  综上所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保证数据的完整,清晰,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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