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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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大盘点
作者:张安立
  应收账款能否有效管理对中小企业来讲尤为重要,而在各色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的帮助下,企业有望盘活资金,为发展腾出空间。
  对中小企业来说,应收账款是它们主要的公司资产之一,平均占总资产三至四成。处理妥当,企业的资金周转不会遇到麻烦,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三角债”的纠结。
  对此,一些企业曾利用银行承汇票进行融资。不过,随着一些企业将套现融资作为申办的唯一目的,以伪造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导致非经营汇票贴现、协助骗取汇票、违规出具汇票等犯罪的发生,这一融资通道不幸被堵。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成了解决中小企业“三角债”问题的重要工具。
  据融道网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研究总监郑海阳介绍,除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外,许多城市商业银行,还推出了五花八门的产品,如富滇银行推出的“富滇成长”收费权账户质押、出口退税账户质押;金华市商业银行推出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乌鲁木齐商业银行的“应收利息质押贷款”等等,都是针对特定的应收账款,如收费权、出口退税账户、物业租金、应收利息而推出的。当然,对于大部分没有出口、没有特殊的收费权的中小企业来说,最可能采用的,还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些有特色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供大家参考。
  :应收账款质押
  债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普通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为其在银行申请办理短期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适用企业: 成立时间2年以上、企业主或法人代表从业经验4年以上、无不良信用纪录;债务人资金实力雄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与债权人有长期合作,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债权人发生商业纠纷
  应收账款条件:
  (1)仅接受现存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以将来的应收帐款出质,即债权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义务已经完全充分履行完毕;
  (2)仅接受全额质押,原则上不接受部分质押;
  (3)债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无其他抵质押行为。不存在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
  (4)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
  (5)应收账款到期日应不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
  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网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网上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客户可以通过交行企业网银自助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实现贷款流程全程电子化,银行自动审批通过后客户即可自助申请放款,随借随还。
  适用企业:大中型企业上游供应商
  额度、期限和利费率:网上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授信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利率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
  产品优势:拓宽了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只要是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质押贷款;客户可以通过企业网银自助申请贷款,为企业融资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贷款流程实现全程电子流,大大提高了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
  申请材料:除了常规的材料,如“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还要求“应收账款所对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指企业将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银行,作为还款担保从银行获得授信。
  适用企业:核心实力企业和信用程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的中小供应商。
  期限和额度: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一年,单笔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根据是否可以用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动态质押模式允许在保证不高于批准的质押率的前提下,可以用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原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回款专户内的资金。
  产品优势:
  (1)无需额外的抵押或担保条件即可获得融资;
  (2)盘活企业资产,加快企业资金回笼,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3)企业利用远期付款条件,增加销售;
  (4)应收账款质押率最高可以达到有效质押金额的80%。
  平安、民生: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
  企业将连续、多笔应收账款汇聚成“池”,整体转让给银行,只要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无需提供其他担保,即可在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批量或分次提款。提款方式多样,可以本外币多币种提款,还可采用贷款、银票承兑、票据贴现、进口开证、押汇和保函等形式。
  适用企业:适用于长期向国外多个固定的买家出口货物,出口收汇记录良好,保有相对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中小企业。
  产品优势:
  (1)零散、小额的应收账款也可汇聚成“池”申请融资,无需其他担保;
  (2)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把握更多商机;
  (3)享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准确把握收款情况,节约管理成本;
  (4)一站式融资,手续简便。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
  是指企业将在国内外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质押给银行,银行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适用企业:在华夏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及以上,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已经与债务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且与债务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币种及期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币种为人民币,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综合、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产品优势
  (1)融资快捷:在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较短时间内可出审批结果;
  (2)手续简便:一般情况下无需企业提供其他的担保;
  (3)融资效率高: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可以根据自己的购销状况循环使用额度;
  (4)使用灵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功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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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定义、优缺点以及申请条件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定义、优缺点以及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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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竞争和生存,很多的企业都将赊销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应收账款,使企业的利润都停留在应收账款状态,妨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介绍一种可供小公司贷款的新方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现在我们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定义,优缺点以及申请条件等方面来详细阐述一下。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定义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即银行应供应商要求,以贷款方式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债权回收。
  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是指因对外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及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优缺点
  具体地说,应收账款贷款是企业将其应收账款按照约定条件转让给商业银行而提前获得款项的一种贷款活动。应收账款贷款特别适合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的小公司。此种贷款方式一般可使企业获得应收账款50%~80%甚至更多的贷款。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贷款方式筹资成本低,可以弥补公司货币资金的不足,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加速公司的资产变现,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
  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公司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应收账款贷款的最大缺点可能是其成本太高,通常比基本利率高2%或3%。另外,如果发票很多,面额又都很小,就使得这种方法显得非常麻烦。不过,随着电脑科技的迅速发展,加快了发票处理的速度的同时也迅速降低了成本,并且,通过互联网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变得更加简单,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贷款必然越来越受到小公司老板的青睐。
三、应收账款贷款申请条件流程以及期限和费率
1、申请条件
 &①具备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②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③公司发展前景良好,产品销售渠道畅通且销售量稳定增长,产品品牌效应突出,在市场中处于领先或主流地位;
  ④申请人与买方已形成长期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⑤申请人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⑥业务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申请流程
  ①公司向业务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贷款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基本资料和应收账款的有关材料;
  ②银行对公司和买方进行调查和审查;
  ③银行与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贷款协议,进行债权转移确认;
  ④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款项,收取相关费用;
&&&&&&& ⑤银行管理应收账款帐户,并进行应收账款的回收。
3、期限金额及费率
  ①应收账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1~6个月的宽限期);
  ②融资金额根据应收账款的质量、结构和期限按~定的预付比率确定,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净值的80%;
  ③应收账款贷款除了按人民银行规定收取贷款利息外,还将在办理业务时收取手续费,费率的高低取决于交易性质、金额、贷款风险和服务内容等。
以上便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一些详细介绍了,这种贷款的方式为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为解决企业当前的资金问题提供了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如果企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可以用这样的方式进行的贷款。
企业贷款并不难做银行优质客户有四点出自 MBA智库百科()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自身所有,并经付款人确认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为客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正常合理的资金需求提供支持,经最终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贷款必须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1.适用对象:短缺的广大。
  2.业务流程:申请—信贷部门调查核实—银行内部审批—签合同—移交应收账款证实书—发放贷款。
  3.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执行有关文件及银行利率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4.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情况和的资金实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可达1年。
  5.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申办条件
具有一定数量,并进行的,其他和;
质押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内,账龄不超过六个月;
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并承诺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付款人有按约如期付款的能力。
  6.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需要的资料
借款申请书;
经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
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表明真实贸易背景的和相关单据;
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决议书;
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7.同时提交应收帐款付款人的以下资料
经年检的应收帐款付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
、股份有限公司或的应提供;
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
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
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谓是指企业对外、材料以及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其中包括垫付的各项费用和税款。根据等法律规定,制定并于日起实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明确了应收账款包括的范围:一是销售产生的,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后的。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作质押的。近年来,广东、上海、浙江、江苏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积极开展该项业务创新,极大地丰富了借款担保方式和融资途径。银企双方好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增加可的资产,拓宽借款人的融资渠道。
  据调查,、个体工商户的总资产中,大约有75%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这是形成大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这些、在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按以前对要求的标准,难以提供有效的、足值的不动资产担保。现在的广汉模式可以对部分存货进行质押,这是解决企业对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担保融资的问题。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允许以应收账款出质,变应收账款为担保物,扩大了中小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这是解决企业销售后未收到款进行担保融资的问题。极大的拓宽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渠道。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可降低企业的。
  企业用房物等担保融资,在办理登记过户要产生评估费、登记费;企业找专业提供担保的保证融资,不但要承担银行要求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公司转嫁给企业),而且还要给担保公司缴纳不低于3%-5%担保费用,笔者测算,通过在,其成本大约在18%左右;企业若要进行,则融资成本会更高,现行的民间融资成本若在3‰以下算是低成本的;企业以自身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融资,质押登记机构是征信中心,收费微少,其基本上只有银行正常的,所以应收账款融资对企业最为有利。
  (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可推动,有效提高银行竞争力。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能有效降低集中产生的风险。实现了信贷融资担保,从被动为主动向的转变。还能体现物尽其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债权的利用效率,而且有利于银行拓展业务空间,改善担保物单一的现状,,增加品种,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提升。
  作为一种新型的方式,因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相关法律制度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面临多种风险,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的识别和防控。
  (一)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风险。
  应收账款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债权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债务企业的了解程度和市场变化的情况。如果债务人在购买产品接受劳务后有意逃债或因市场发生变化经营出现问题而导致资信状况恶化,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债务人有意逃债或愿意还债却无偿付能力,将使银行的担保权益悬空,质权难以实现。
  (二)应收账款债权虚假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一是融资欺诈,和债务人共同造假报表和假债权凭据,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二是转移账款,有意避开银行,已收回了应收账款付款人也清偿的债务,但没有提存或提前还贷而是挪作它用;三是应收账款清偿后仍出质,原来的应收账款在出质前已经清偿,但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数据冒充出质,使的质权自一开始便处于真空之中。虚假债权是企业诚信严重缺失的体现。
  (三)应收账款价值难以确定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具体价值存在很大的。业务实践中应防范应债权人收账款价值虚高的风险:一是或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达成某种利益后,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市场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两种方式不论哪种情形,出质价格均高于实际应付价格,第二还款来源的质物价值存在不足。
  (四)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
  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的法定登记登记债权将转变成为,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或支持。在贷款未清偿前,如出质人不配合银行收贷或有意阻止银行收贷,就会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将可能使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权。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银行无法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使失去意义。要求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收账款确保债权,对于这此管理义务,应当与出质人在签定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规避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因此应防范应收账款时效性风险。
  (五)应收账款来源已抵押的风险。
  一是同一应收账款在质押登记前已设定登记,行使质权必将受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二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对应的销售产品或劳务来源已设定抵押,因抵押物的转让需经的同意,否则抵押权对有追及效力,易导致应收账款落空,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例如:债务企业将应收账款对应的货物生产成半成品或产成品后,又将该将库存半成品或产成品为其他办理了质押,除非在前的以书面方式放弃,若银行以其对应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就存在风险,债权无法实现,贷款也就会收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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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年以上、企业主或法人代表从业经验4年以上、无不良信用纪录;债务人资金实力雄厚,具有一定资产规模、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与债权人有长期合作,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债权人发生商业纠纷。三、应收账款条件:(1)仅接受现存的应收账款质押,不得以将来的应收帐款出质,即债权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义务已经完全充分履行完毕;(2)仅接受全额质押,原则上不接受部分质押;(3)债权人应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无其他抵质押行为。不存在或其他法律纠纷,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4)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出质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5)应收账款到期日应不晚于所担保债务的到期日。四、办理流程:(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在一些公司中应收账款是公司的一些主要的资产,可能会占到公司的半数以上,如果对应收账款的处置不妥当的话,可能会导致子公司的资金周转遇到麻烦,如果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率过高,就应该想一些其他的融资方式来进行融资,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看完上述的内容后,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应收账款质押率一般多少了吧。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镇江律师。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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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    (三)权利虚假风险    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论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    (四)价格虚高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不足,或明显不足。    (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则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六)“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七)放弃权利风险    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但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八)管理不善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不足。    (九)诉讼时效风险    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的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成为自然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    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    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都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    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担保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债务人中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数量越多,应收账款的质量越高。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贷款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贷款银行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全部合同原件应移交贷款银行占有;二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五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跟踪管理    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当对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及时全面搜集出质人已经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防止诉讼时效超期。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六)银监会应尽快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高风险贷款,加之又是一个新兴贷款品种,商业银行十分缺乏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极易发生贷款风险损失。因此,作为银行监管部门,银监会有必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贷款风险,促进这一新兴贷款业务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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