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权威解答:法考非法本,非全日制非法本人员能考吗

18年法考,非全日制非法本考试资格问题看这里!厚大法考18年法考,非全日制非法本考试资格问题看这里!厚大法考厚大法考百家号11月21日,司法部就相关考试问题做了一个微访谈,很多人就问:非全日制非法本明年能不能考?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是这么回答的: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2015年两办《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我们要不折不扣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我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国情,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原则,妥善处理好相关政策衔接问题。是不是听完还是感觉心里空落落的,还是没底呀~没事,咱们李宏勃老师已经给大家延伸解读了司法部的言外之意!李宏勃老师说,这里面非常关键的一句话:&要考虑到我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国情,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原则,妥善处理好相关政策衔接问题。&这句话就足以说明:非全日制能不能考,非法本能不能考,不会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要考虑2方面因素。1、发展的不平衡(比如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放宽地区等等)2、政策前后衔接这句话传达的信息很丰富哒,我们不妨猜测:1、是否可能会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措施,这种差别化并不违反平等,平等意味着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不同情况则应差别对待;2、是否可能会以某一个时间点为实施新政的起点,比如2018年前取得毕业证的,可以在一个缓冲期内继续参加考试,而2018年之后毕业的,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才可考试?用李宏勃老师的一句话总结就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看来不大可能,弹性措施和差别化对待应是最可能的结果。所以,非全日制非法本能考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所以如果真的想过,就去大胆复习,再说了就算因为政策原因不能考,在我们厚大买的书报的班退费哦~【李宏勃】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厚大法考理论法讲师,出版《简明法理学》、《法律的成长》等专著、译著、教材五部,发表论文30余篇。研究和讲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学》课程,讲课深入浅出、条理清晰,能够将抽象的法学原理、宪法条文与鲜活的社会生活相结合。在传授法律知识与应试技巧的同时,强调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厚大法考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做司法考试、法硕考研最有价值的信息提供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更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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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本非全日制可以报名2018法考吗
12:12 来源:独角兽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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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小编收到了很多的网友留言,2017的末代司考结束后,大家迫切的关注一个问题,2018年改革后的司考变法考,非法本、非全日制、自考、成考究竟可不可以参加?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司考的前世今生
几个重要的时间点
&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此文件为官方意见,其他各版本的解读等均为非官方意见】
& & & &6月5日上午,司法部举行主题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主任谢愚妮就&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情况&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
& & & &改革《意见》的新闻稿向社会发布之后,各界非常重视,特别是对相应的变化。我们每天几乎都会收到社会上的意见,包括考生和学生,以及今年正在报考的学生都在想以后的职业规划,是选择法学,还是选择非法学。
& & & 《意见》落实到具体方面,大家可能会说非法学的到底能不能报考。我们现在正在制定实施办法。我们会考虑到法律职业队伍应有的特性和需求。我们也会考虑到目前法学教育供给的能力是不是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我们也会考虑到目前和过去各种各样的学习经历,他想从事这样的职业。在《意见》之前,他并不清楚,他又要选择这样的职业,我们也在考虑怎么样兼顾。目前我们正在做这样的工作。
法律职业考试迎来第三轮&升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司考&谢幕&了,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在进行第三轮变革。中国司法改革的更大动作,正在拉开序幕。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 &&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就是说,如今在岗的上述职位人员,如果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样要参加2018年的法考,而想要从事这些岗位的人,更是必须要通过法考。
& & & 由于司法部至今没有明确的回复非法本究竟可不可以参加2018年的法考,很多人在焦急的等待,密切的关注,也在犹豫是否要开始准备复习。根据司法部15日公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64.9万余人报名,再创历史新高。今年报考人数比去年增加6万与人,增幅为10.35%。今年非法本等报考人数27.3万余人,占报名人数的42.1%,比2016年增加约2.6万人,增幅0.5%。不难看出,非法本报考人数与非全日制、自考、成考报考人数几乎撑起了司法考试的半壁江山。这样大比例且不断在增长的人群,司法部必须考虑在内,至少会给大家一个2-4年及以上的过渡期,不会马上出台非法本、非全日制、自考、成考不可参加的规定。
& & & &法考的难度之大,想必大家都颇有了解,&天下第一考&也是名不虚传,想要参加法考,至少要提前准备几个月甚至更久的时间,才能有底气与之一战。司法部的具体公告,一般都是在考试当年的6月份才会出台,而在此之前的9个月,难道大家就要在观望和等待中度过吗?时间不等人,你在犹豫的同时,别人已经认准目标大步前进了,与其束手无策,不如早做准备,提升自己的实力,不要等到机会摆在面前时却只能错过。独角兽教育2018年法考班次强力来袭,让你的备考不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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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编不反对很多人小心驶得万年船的人生格言,小几率事件如果真的发生,那概率就达到了百分之百。非法本、非全日制、自考、成考的同学如果想要从事法律行业,却又苦于无法确定方向,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如果顺利通过法硕考试,不仅仅可以拿到学历和学位证书,同样满足了非法本同学的法律梦。独角兽教育为每一位想要加入法律行业的人才负责,特重磅推出2018年法硕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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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8:00-24:00&&& “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中的“文凭歧视”应该说是在当今的中国法治建设背景下中国的“第一人权大案”了。冠以所谓 “司考改革”之名的如是举措,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就业生存权,存在违宪、侵权、悖逆时代精神,与法治的基本价值原则相背离的问题。当然,它还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平等价值”。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分析一下其中的“利益动机”的话,我们就会发现,此举措应该是有内幕的,但确实是有可原之隐情的,换句话说即是有“难言之隐”的。 &&& 一、“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真有“内幕” &&& 这个“内幕”是什么?其实也就是此举措真正的利益动机即为保护哪个社会群体的利益的问题。当然,这个利益肯定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利益是完全冲突的,而恰恰是与改革倡导者所说的“为提高中国社会法治质量”之目的背道而驰的。 &&& 内幕之一:“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是行业垄断行为与对特殊社会阶层的利益保护行为,如此措施出台是为照顾某些人与保护某些人的利益。 &&& 这样的分析的前提之一是:将来法律考试的录取人数基本不变(这是符合中国当前对大量的法律工作人才需要的社会现实的)。如果将来一定时期内法律考试的录取人数基本不变,那么又如果实行“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那么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下面我们来算这笔帐。 &&& 2017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60多万,假设在这60多万的考生中有50%的考生为非法本专业(具体统计数未知),并且2017年的考试通过率是10%即只有6000人通过司法考试。那么,如果2018年实行“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则将只有30万人参加法律考试。但如果录取的人数依然的6000人,那么2018年的考生通过率将达到20%。 &&& “10%的通过率”与“20的通过率”是什么概念?那么,实行“非全日制生禁考”则相当于为参加法律考试的全日制生及法律行业人员(司法工作者与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放水”与“开后门”。如此考试改革之后,法律服务机构与司法机关则必然依然是“换汤不换药”,在人员素质与工作效能上不可能有多少的提高。而对于广大的法律服务行业而言,则其素质不是提高却反而应该是大幅的降低了。那么,我们所期待的通过“司法(考试)改革”以实现“司法维新”的算盘,大概是要打水漂了。 &&& 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对于法律工作人员的需求量与参加考试的人的数量同比幅度降低50%的情况下,限制“非全日制法本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够真正地起到改革者们所说的“优选”的目的。由此我们可知,在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现有状况下,如是改革的合理与正当的理由,应该说是根本就不存在。 &&& 由上面分析让我们所有人都感到吃惊:法律考试“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的本质其实是中国的法律工作人员由“社会普遍优选”向“定向选择开后门”的垄断方向转变,这其中某些人成为这一政策的直接与重大的获利者。在当前鼓励竞争的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社会时代背景下,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历史倒退,这种赤裸裸的行业垄断真是看得人“心惊肉跳”! &&& 如果法律考试真正实行“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措施,那么绝对是要让司法部来背“黑锅”了。仍是说实话,司法行政部门并非是此项改革的得利者,但此得罪人的活计却得由司法部来做,所以这“黑锅”还真背得真冤枉! &&& 内幕之二:“非全日制生禁考”司法改革的实质,不是提高反而是降低了法律职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实质上是对司法考试改革初衷的南辕北辙 &&& 如上所述,最为简章的道理即是:只有竞争,才能实现优选的目的。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何以反而能够堂而皇之地冠以“法律工作人员精英化”的借口?想要骗谁呢? &&& 相反,由”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这一规定的事实背后,我们恰恰“证成”了两个不可驳辩的真实: &&& 第一,是全日制法本生与在职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低素质和竞争能力的先天不足。正因为他们无法与非全日制的法本生竞争,所以他们搬出了行政垄断行为这一根“违法”的救命稻草。 &&& 第二,是当前的法律行业(包括司法职业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专业的教育系统),正在假借司法行政部门之手,假公以济私,将要实行“法律职业准入”之“过渡”行为。 &&& 当然由上述两个“事实”,我们看到了“非全日制生禁考”司法改革的违法性与“反动性”,是真正对司法考试改革初衷的南辕北辙。 &&& 二、“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还有“难言之隐” &&& 此项改革的隐情,其实即是对于在职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及全日制的法本生的“同情”与“照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非全日制法本生”就是这样一个“他山之石”。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它山之石”,在职司法工作人员、全日制的法本生、当前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们才不得不认真的学习、好好地学习法律。如果没有竞争,则何以提升他们的知识水平与法律工作能力? &&& 但为了保障这些人的要工作与生存,所以此项举措的出台,似乎也觉得情有可原。听说云南的原东川地区,在十多年前,因为企业职工下岗特别的严重,所以政府不得不出台一条规定: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要优先的使用企业下岗职工。想一想法律的行业人员的处境,似乎出台这样的行业保护规定也似乎是合乎情理的。如此来看,国家相关部门其实也有“难言之隐”。 &&& 三、“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本质上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为某些群体实现“身份过渡”的“暗渡陈仓”行为 &&& 由上分析可知,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考试仅仅对对全日制法本生及法律工作者(包括在职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服务者、法律教育工作人员)开放,而限制非法本生的做法,实质上即是对法律职业资格的垄断行为,是降低对法律行业人员(包括上述职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法律教育工作人员)的资格准入标准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对于司法改革目的与宗旨的“背叛”与“南辕北辙”的行为,“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为某些群体实现身份过渡的“暗渡陈仓”行为。 &&& 说其“暗渡陈仓”,是因为它借助“司法考试改革“手段完成全日制法本生及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资格身份的“过渡”。当然,此时他们还“明修了栈道”,此即是借中国在“法律职业精英化”法治建设之名,掩饰了行业利益垄断与限制竞争之实。 &&& “身份过渡”曾经是中国机构改革中的一种重要的渐进方式,目前不少的公务员,就是由其他身份的人员过渡而来的。过渡也需要考试,但录取比例非常之高,只有少数的人员无法完成“过渡”,因此它具有明显的“照顾性质”。但中国的法律职业身份的如此“过渡办法”,与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考试要求具有的社会开放性是格格不入的。 &&& 从中国的法治进程来看,由律师资格考试向司法考试转变的时候,对市场职业身份资格与司法人员职业身份资格进行了一次尝试性的衔接:法律服务与司法机关使用相同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但此次衔接并不成功,因为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与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考试中的表现实在不理想。在这样的背景下,搬出了所谓的“司法考试改革”这个法宝:限制行业外的非法本生参加2018年以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此以“确保市场与司法机关职业资格的统一与衔接“。 &&& 职业市场准入资格制度(包括公民职业资格与市场法人资格制度)无疑是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与“竞争优胜法则”要求的一项基本制度。职业市场准入资格制度不仅仅是社会步入市场经济轨道的门槛,同时也是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进入国家机关单位,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戴上标志官吏身份的红顶子,但职业市场准入资格制度的存在,让我们有更多的谋生的道路,人生的职业生活与价值追求也才能够出现诸如当今社会的多元与丰富化的格局。而实行“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后,很多人通过努力获取市场职业准入资格的机会完全丧失了。可以这样说:没有职业资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就没有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在这样的大战略视角下看,“非全日制法本生禁考”司考改革真是弊大于利。权衡轻重,这种中国法治建设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苟且之举动并不可取。 &&& 四、“一放、一降、确保普遍竞争”解决司考改革“难言之隐” &&& 应该说在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到一定进程时候,法律工作人员的数量与质量就会出现矛盾,“限制数量求质量”应该是一个逐步实现法律工作者精英化的过程。中国在“法律职业精英化”进程,也应该象美国一样,向提高法律考试的学历门槛(要求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与考试的难度方向发展,而不是简章地采取限制非全日制考生的办法进行。当然,对于在职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服务行业人员,文凭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甚至对于从事司法及法律服务45岁以上的人员可以适当降低5-10分值录取。因为他们毕竟有经验的优势,而记忆能力方面对于年轻人来说特别是对于全日制的法本生来说却更具有优势。同时,45岁应该不再成为一个人职业生涯的拐点。40-50岁是一个人人生最为宝贵的黄金时期,但人在40岁左右应该说已经完全定型,45岁以后转岗或者重新就业其难度可想而知。 &&& 在当前的中国,非但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是对于所有的职业资格考试,其实都应该考虑到现有从业人员的现实利益以及以及其他非从业人员的利益,同时也要保证适当与公平的竞争,才能达到优化从业人员、确保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进步三方面的目的。一放、一降、确保普遍竞争,应该是所有的职业资格考试所应该坚持的三大原则。 &&& 一放:对于当前的从业人员的文化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 一降:对于45周岁以上的当前从业人员的,应该适当降低分值录取。 &&& 确保普遍竞争:即不能因为要照顾当前的从业人员而限制了非从业人员参与的职业竞争中来。限制竞争是违反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与要求,没有竞争社会是不会进步的。今天连美国的律师资格证书都允许外国人报考了,而中国却相反,连非全日制法本生的中国人都不能报考。真不可思议! &&& “一放”、“一降”对于维护当前各类从业人员的利益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而“确保普遍竞争”才能促进社会进步。“稳中有进”、“进中能稳”,是职业准入制度改革所必须坚持的两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现实国情的根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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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生。汉族,农学专科、法学本科学历。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担任云南某县某乡政府办事处(今天村委会)文书、乡政府农科站农艺师等职务,纯粹“草根”身份。自称杂家,研究涉及国学、文学、哲学、书法、法律、治国大道、中医,具有深厚古文学功底,能够顺吃亩粮骼辔难缘浼K暝迈沲桑3K伎几鋈嗣擞牍仪巴尽 以平民思想家自居,思想自由,独立特行,无缘世俗功名富贵。联系方式: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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