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档案

求教:以前的劳动档案是在哪提?步骤是什么?【莱阳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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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以前的劳动档案是在哪提?步骤是什么?收藏
如题。我的有些特别。我从98年从单位离开后就再也没有接触过劳动档案,最近找了个工作,可以交保险,要求要有以前单位的档案,这让我很为难。求高人指点一下。最好能发到我的邮箱里。非常感谢,薄酒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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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在莱阳工作的还是别的地方,档案应该在本地的缴纳保险这一系列的的地方,98年开始的话要是挂挡的话到现在的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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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俩的命运一样哈,我也想半个稀业保险。不好弄哈,哎
如果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劳动合同了,你就先上莱阳市就业办公室看能不能找到你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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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说那个单位的,建议你到劳动就业办去找,如果没有就在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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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 你不能忽视的权益&
稿件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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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还贷学校未转档案 状告单位丢档败诉
  ■事件:
  1992年6月,李焕(化名)从镇江船舶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河北某企业工作。1993年转正后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后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李焕发现自己的职工档案不全。关于双方的劳动争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李焕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李焕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档案法》接收自己的档案,建立本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登记表,恰恰证明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档案丢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提交意见称:单位提交的《接收档案登记表》中,并没有接收过李焕档案的记载。单位称,李焕因拖欠学校助学贷款,学校未将其档案转至单位。
  ■说法:
  省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对李焕的询问笔录中,李焕承认在毕业时拖欠学校助学贷款的事实,并表示对学校是否将档案转到被申请人处并不清楚,李焕的上述说法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用人单位的说法;而李焕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档案已由学校转至用人单位。李焕申请再审所称的《档案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了单位负有妥善保管本单位档案的义务,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是李焕的档案转至单位,在李焕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档案已转至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上述法律条款所确定的单位的义务并不适用于本案用人单位。
  省法院于日作出民事裁定,李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焕的再审申请。
  ■提醒: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有毒有害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是职工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在招用、提拔使用时的必要审查材料。不少职工群众认为,职工档案并不重要,可有可无,这是极其错误的观点。
2.单位借档案弄丢材料 职工索赔法院支持
  ■事件:
  王群(化名)原系石家庄某商场员工,日,王群与商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4月,商场从石家庄市某区职业介绍所将王群人事档案借走。2012年8月归还档案时,王群的人事档案中缺少转正定级表、调动手续、2000年以后的调资表、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证明。
  王群将商场诉至一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赔偿相关损失。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劳动者的档案归还给劳动者,以便于劳动者能正当行使求职和就业。对王群要求商场返还档案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王群主张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商场借走档案未及时归还,致使其在这期间丧失了就业的机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047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王群主张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王群主张数额过高,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参照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28490元的标准计算一年。
  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商场退还王群人事档案中缺少的转正定级表、调动手续、2000年以后的调资表、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手续。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商场一次性赔偿王群经济损失28490元。
  商场不服,向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王群的档案中缺少有关手续应由其原单位办理,一审法院认定商场侵害王群的民事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二审法院认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也是招聘单位了解职工个人工作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和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商场归还王群人事档案时,档案内材料与档案目录对比发生缺失,是由于商场借用王群的档案造成的,商场的行为为王群的再就业造成困难并给王群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归还相关档案材料并承担损失,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于日作出《(2014)石民一终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商场作为借阅职工档案的原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借阅期间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了部分档案材料丢失的后果。《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不是档案本身,丢失、毁损档案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不同,既无市场价值作参考,也不能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补办档案的义务并负担相关费用。造成权利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如果民事特别法(如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赔偿原则和标准的,应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3.未移交也未妥善保管 丢失档案应赔偿
  ■事件:
  1974年,秋香(化名)从某油漆厂对调到某棉纺公司做挡车工。1984年秋天,秋香到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休事假约2个月后,从1984年12月起,秋香一直未到单位上班。日,某棉纺织公司以秋香旷工已达20个月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是,某棉纺织公司的除名决定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秋香。
  日,某棉纺公司出具内容为“根据职工离职登记簿,秋香于日被公司除名”的便签。秋香以此为证据,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日,秋香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秋香提起上诉。2008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某棉纺公司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某棉纺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相关事务工作。
  日,秋香以某棉纺公司破产管理组(以下简称破产管理组)为被申请人,向邯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办理转移职工档案、赔偿丢失职工档案损失等,该仲裁委作出《(2012)笫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秋香不服诉至丛区台人民法院,要求:1、破产管理组将秋香的档案依法交由法定部门保管;2、如破产管理组将秋香档案丢失,要求破产管理组向社保部门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30万元。
  破产管理组则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该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关于时效问题。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和移转职工档案的义务,当丢失档案的情况发生时,秋香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转档义务或补办档案及相关证明义务的请求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移交档案。单位在将秋香除名之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档案送至有关部门。由于破产管理组至今未提供秋香人事档案的下落和线索,导致秋香的人事档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破产管理组对此存在过错,秋香档案丢失的责任应由破产管理组承担,因此秋香要求破产管理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秋香在被除名后长时间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因此秋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秋香目前实际生活状况、工作年限,结合邯郸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破产管理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应为5万元为宜。
  一审法院作出(2012)丛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秋香补办人事档案,如不能补办,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丢失人事档案的经济损失5万元。
  判后,秋香、破产清算组均不服,向二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秋香没有证据证明其劳动档案丢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秋香存在劳动档案,也没有单位接收,一审法院判决破产清算组移交档案客观上无法执行;一审判决赔偿秋香丢失档案的经济损失5万元依据不足。请求改判驳回秋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秋香于1986年被单位除名,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某棉纺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单位没有依照程序将秋香的劳动档案转交有关单位和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秋香的劳动档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某棉纺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妥理的复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破产清算组称没有单位接收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邯郸破产清算组上诉称即使档案存在也没有单位接收的理由与法有悖。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1992年由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尽管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主要做法不完全一致,但仍是有效的部委规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档案转移手续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档案记载优于身份证 单位解约被判经济补偿
  ■事件:
  职工曹环(化名)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日。日,用人单位唐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曹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曹环档案记载出生日期是日,与身份证上的记载相差一年,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应根据职工档案记载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曹环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待遇。曹环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工资为2100元。
  曹环因此向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曹环又诉至遵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给予经济补偿;按期为曹环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曹环到县钢铁厂工作。2000年3月,县钢铁厂进行改制变更为唐山某实业有限公司。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曹环在公司担任水泵操作员。曹环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为日,劳动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为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应以曹环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即1964年为准,办理退休手续。因曹环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公司与曹环均存在过错,公司以曹环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达到退休年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曹环因未达到企业档案记载的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金,公司依法应予以补偿。现曹环工作已满28年,要求支付补偿金40343.2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曹环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曹环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2013)遵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公司向曹环支付补偿金40343.28元。驳回曹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向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曹环于日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曹环的劳动档案存放于公司处,公司对这一情况应知晓,但公司仍在2013年5月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7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并无不妥。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唐民一终字第23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关于职工的出生时间,职工档案的记载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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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档案丢失
我父母原本是国有企业职工,因为政府人才引进牵头调入乡镇企业,后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告知档案已丢失。现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按照正常退休政策办理。补交了好多费。想咨询一下,可否起诉原乡镇企业的管理部门,乡镇府。请求赔偿呢?
律师回答地区:甘肃-陇南咨询电话:13993***帮助网友: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要求补缴 10:26
无锡推荐律师劳动仲裁后,单位一直不给,我的劳动档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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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单位一直不给,我的劳动档案怎么办
劳动仲裁后,工资和档案单位一直不给。单位拖欠的工资法院给予执行,已立案。
&
对于我的劳动档案不给执行,那仲裁后,我的劳动档案怎么办呀?单位一直压着不给,劳动关系已解除,就是我的劳动档案不给。
留言人:徐斌 | 留言时间: 1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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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留言会通过审批后发布,请勿重复留言应届生毕业档案放在哪_毕业后档案处理办法及详细流程
阳光网【毕业档案】 编辑:-1
  高校毕业生档案是毕业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的综合记录,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服务社会,高校必须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收集、管理及转移等工作,充分发挥毕业生档案的社会作用。应届生毕业后档案放在哪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应届生毕业的档案放在哪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应届生毕业档案去处
  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这本该是件高兴的事情,但小李还没来得及高兴,麻烦事又找上了门:新单位需要进行人事档案管理,本以为毕业后人事档案会自动转移的小李发现,自己的档案已不知去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像小李这样,毕业时忙着找工作,对档案&置之不理&的例子不在少数。 有调查显示,有近四成高学历求职者都加入了&弃档族&,很多毕业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档案放在哪里,也没有意识到人事档案没处理好将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其实,在我国目前的人事制度下,很多手续还是绕不开档案这一关的,比如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等,都需要人事档案。
  择业期内&
  可申请学校代管两年
  据市人事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高校毕业生最容易出现三种档案问题:一是毕业时未办任何手续,任档案&自由飞翔&;二是虽然托管到了相关机构,但从此置之不理,只到用时才回头查找;三是留在自己手上。
  据了解,毕业生档案处理分几种情况,学生一定要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主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做到&档随人走&。考研生,一般要在5月~7月前将学生档案和思想政治表现表寄到所考学校;已参加工作的,档案去向是工作单位,如果工作单位不接收学生档案,会把档案寄到人力资源中心和人才市场。
  未找到工作的,学校只能将档案寄到学生原籍的教育局或人事局,一般来说,档案在毕业后择业期可申请两年内由学校代管,择业期内未被转走的档案将在期满后,由学校转到学生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参与西部计划或支教工作的,档案将由学校保管,等支教期满再来学校提档案。
  目前国家对于毕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方法:&
  1、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事局接收。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
  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2、把档案留在学校。 国家下发文件,允许毕业时尚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户口、档案留校两年。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3、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优点: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缺点:由于毕业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弃档&有三大弊端&
  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记录着学生的个人经历,包括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奖惩证明、党团资料、工作经历等,并且都是原件。
  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会面对如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养老保险办理、人事调动、社保福利、工龄计算、继续深造(如出国、考研)、考公务员等问题,这些方面都离不开档案。因此,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醒高校毕业生,档案看似一时用不到,但&弃档&会使个人的一些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首先,会影响个人利益。有了档案,就可以享受到相关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如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无论是在原单位供职的人,还是辞职后另谋新职业者,在办理社会保险、领取失业金时,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待遇、职务、社保参保年限等都是主要依据。
  其次,会影响毕业生转正定级和工龄计算。很多大学毕业生找到工作后,没有及时办理参加工作手续,工作几年后仍然是学生身份,从而影响了自己的转正定级。
  毕业生想换工作,没有档案,在原单位的工龄就不能计算进来,虽然现在有的单位可以补办新档案,但以前的经历、评价、身份等历史将不复存在,势必会造成一定损失。
  第三,会耽误职称评定和工作调转。有的毕业生自大学毕业后,档案既没有提交单位,也没有存在政府指定的人才服务中心,职称评定就会因手续不全而受到影响。
  有人虽在毕业后把档案存到了人才服务机构,但没有及时办理就业手续,等到几年后调动工作时才发现需要办理参加工作后的所有手续,并要在转正定级后才能正式调动。
    &弃档族&补救方案&
  1.把档案留在人才服务机构但一直没有理会的,只要办妥相关手续,就可将档案关系理顺;
  2.&口袋档案&要尽快向人才服务机构咨询,若档案袋被打开,里面的资料就得经相关部门核实,若档案资料遗失,还要到原单位去补充和确认;
  3.&跳槽&人员将档案遗留在原单位长期未办理转档手续的,要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跳槽后的遗留问题,以便及时将档案转交;
  4.对于那些不知档案在何方的,则可以向学校、原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及第一份工作的用人单位咨询。
  毕业后档案处理办法及详细流程
  1、 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2、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人事档案。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其实,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
  3、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4、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学校所在地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5、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6、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一)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二)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三)档案工资的晋级(四)职称晋升申报(五)办理落户手续;(六)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七)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程序的问题
  1、毕业生就业程序
  a、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发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将材料发给毕业生,毕业生每人一份。
  b、毕业生收集需求信息,阅读《毕业生就业指导报》及相关书刊。
  c、毕业生自我推荐、面试(根据需求信息向有意向的单位寄送个人推荐材料或直接参加校园招聘会和各地举办的供需见面会、网上招聘会)。
  d、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院各留一份。
  e、五月底开始进入毕业鉴定及派遣阶段。
  ①各院系组织毕业生座谈、毕业纪念活动、毕业教育动员会、学习有关文件、安排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等。
  ②各院系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档案袋》、《档案转寄通知单》和《毕业生登记表》。
  ③毕业生做毕业鉴定。
  ④各院上报就业建议方案
  ⑤按人事厅的日程安排,学生处到人事厅办理毕业生报到证。
  f、6月中下旬毕业生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到各学院领取《报到证》。
  2、定向生如何就业
  定向生原则上不予推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荐的,应持有本人的改派申请(详细阐明改派原因),原定向单位(地区)出具的同意调整改派的公函,研究生还须经校招生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按原国家
  二、关于《就业协议书》的问题
  1、为什么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证明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也是用人单位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审批手续的凭证。为维护就业市场的严肃性,避免一个毕业生同时被两个用人单位审批录用,造成用人单位进人指标浪费,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和今后毕业生的就业,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原件。
  2、如何办理《就业协议书》解约手续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
  a、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b、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c、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d、毕业生领取新协议后到本学院备案
  3、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如何补办?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所)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补办。 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根据本人声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三、关于就业审批的问题
  1、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时需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部分地区还需报当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毕业生可请接收单位到当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是否需要审批。
  2、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报到证》直接开到接收单位的依据)
  学校用以编制就业方案(开《报到证》)主要以《就业协议书》和用人单位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就业的毕业生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不需加盖)。
  四、关于报到证的问题
  1、毕业生报到证有何作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2、开具报到证的时间
  毕业生一般在6月中下旬,确切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3、何时发放报到证
  报到证开回后,由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领取,在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生。
  4、毕业生何时报到
  报到证上的报到时间一般是从开报到证之日起顺沿一个月,但各用人单位一般会有自己的要求,因此毕业生应事先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
  5、报到证不慎丢失, 如何补办?
  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如下:
  1、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所)主管就业的老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2、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证明。
  3、毕业生到河北日报上登报声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登报声明和毕业证书原件到省厅流动调配处办理补办手续。
  五、关于档案、户口的问题
  1、毕业生就业后档案、户口如何转移
  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按其就业的单位,发送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档案管理部门。 毕业生的户口由学校派出所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迁移。
  2、落户口、转档案以什么为依据
  就业报到证、升学的录取通知书是毕业生档案转出的凭证。报到单位开到哪里,户口、档案就转到哪里。
  3、单位没收到档案时该如何查询
  单位没收到档案,请毕业生向各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查询。
  4、毕业生生源地有变动,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生源地变动,应出示父母亲单位的调动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及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经学院审核后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可能出现的问题
  1、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国家规定:&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和退回毕业生&。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未在学校备案的协议,可否要求换发?
  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在制定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时,要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道,维护《全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不论是否在学校备案),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违约手续。
  3.签了协议后,又被录取为研究生、考取公务员或自费出国留学,怎么办?
  只要毕业生提供如下材料,学校不作违约处理: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2)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报告,并附上学院意见。
  4.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户口和档案办理?
  毕业生要求办理出国(出境)不参加就业的,学生联系本地人才市场或者其它地方落实接收户口、档案,签订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到学院办理档案转寄手续。户口、档案的转入手续由学生自己负责。
  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公函后才能办理。已经开具报到证的,还要交回报到证。
  5.学校依据就业协议已开具报到证,但学生又不去单位报到,有什么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落户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3)不顾国家需要,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4)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5)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七、人事代理的好处:
  1、 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很多工作由代理方承担了下来,借此契机,委托代理的毕业生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上;
  2、 人事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对被代理对象来讲,个人选择了代理项目,就意味着与代理机构建立了具有法律保证的权益;
  3、 人事代理制有助于形成人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4、 人事代理把原来的&单位人才所有&变成了&社会人才所有&,使人事管理工作向社会化方向大大迈进,同时更有利于人才个体的自主发展。它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
  八、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以保存人事档案关系为主的人事代理,包括档案管理、婚育管理、出具人事证明等;
  2、以社会保险为主的代理,主要包括为单位和个人代办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保险;
  3、为毕业生办理党员转正、职称评定等手续;
  4、办理出国手续;
  5、毕业生可以随时流动,省内改变单位,出省就业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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