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我想以北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身份交社保,不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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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一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二是本市统筹范围内自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三是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二)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个人窗口缴费期间发生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从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企业就职或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的人员。(四)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是指因申报核定和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是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核认定程序,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参保补缴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二、申报及受理办法(一)关于申报及受理的具体规定1、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款第一类情形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在按规定审核职工身份后,对于符合参保补缴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及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审核确认意见;对于不符合参保补缴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及单位出具不同意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审核确认意见。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2、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类情形的,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职工的参保补缴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实地稽核,根据稽核结果提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书面意见,并依法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3、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一款第三类情形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据裁判文书确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和补缴数额,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及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凡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裁决书或判决书,结合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实际情况,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数额,由人社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4、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二款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不得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包括下列情形: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参保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参保;二是原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及连续工龄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三是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参保;四是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五是原复员退伍军人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5、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三款的,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不再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次性补贴的规定”。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6、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四款的,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和情况说明,凡符合补缴条件和追溯期限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参保补缴的若干情形1、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一是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的;二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原始档案的;三是申请人无法确定职工原始档案托管机构的;四是申请人职工原始档案存在记载残缺不全及伪造涂改的。2、申报调整缴费基数时的用人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一是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二是职工申请补缴超过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三是职工与参保单位存在工资等劳动争议的;四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跨制度年度调整缴费基数并办理补缴的。3、具有下列重复参保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一是已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和已按照“五七工”参保政策参保的;二是已在省内或省外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4、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申请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三、参保补缴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一)统一确定参保补缴起止时间1、对于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2、对于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二款的,应以社保信息系统记载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参考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日。3、对于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四款的,应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的追溯期。(二)统一确定补缴基数及比例1、对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据实核定的原则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在我市历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或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岗平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时,其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参照上述办法确定。对于日以前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时间,应按规定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日补缴积累额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积累额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确定,缴费比例统一按3%确定。3、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历年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的60%至100%的范围内,确定历年补缴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4、按照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均应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加收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利息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承担。(三)统一加征滞纳金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凡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1个制度年度规定时限的,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由个人承担。加征滞纳金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暂按应补缴数额的1倍征收。加征滞纳金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滞纳金征收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交由税务部门随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对于补缴数额加征滞纳金的施行时间,区分以下情况分别确定:1、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对于日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从实际补缴之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对于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实际补缴之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四)统一缴费年限指数计算上述人员在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征滞纳金后,在计算补缴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时,应以本市对应年度历年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四、经办规程及工作要求(一)严格控制补缴适用范围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按本暂行办法严格控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的适用范围,不得超出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自行受理、擅自批准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社保中心应结合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业务需求,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应及时调整和制定系统操作规则,加强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指导。对于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外确需办理参保补缴的情形,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市人社局报送专题报告,依据本暂行办法的基本办法,研究确定具体的处理意见。(二)严格执行补缴办法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按本暂行办法的参保补缴办法执行,不得超出本暂行办法之外另行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规定。市社保中心应会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内设部门涉及参保补缴业务的职责分工与权限层级,并提交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统一设置信息系统操作办法。市人社行政部门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涉诉涉裁的案件,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定意见,积极做好社会保险稽核、补缴数额及滞纳金核定等工作。对于参保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造成暂时无法完成稽核整改工作、无法核定补缴数额及滞纳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暂按同类单位、同类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形予以核定,并向参保单位或个人下达告知书。(三)严格实施相关政策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从严把握裁量权限、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超出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擅自认定职工身份及工龄,并将参保补缴中涉及职工身份及工龄认定的业务与正常的参保登记或待遇核定业务区分开来,实行严格的业务监管和风险内控。对于参保补缴中涉及职工身份及工龄认定、劳动关系存续、补缴起止时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稽核等业务工作,统一由各单位、各部门内设的稽核工作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核定等业务部门应给予配合。国家和省今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此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内容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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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障卡的通知&
发表部门:退役军官管理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按照大连市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要求,现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障卡办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部门
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勿需办理,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其他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各区管理部门为其办理:
1.未缴纳过养老保险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2.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没有问题、可以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各区管理部门为其代办。如个人要求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个人自行到大连市街道(乡镇)办理,个人要求自行到街道(乡镇)办理的,需告知各区管理部门。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因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有问题、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需于2014年10月底之前,将存在问题解决。问题解决后,各区管理部门为其代办社会保障卡,逾期问题没有解决的,由个人自行到街道(乡镇)办理。
各区管理部门分批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社会保障卡,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告知各区管理部门,如有不明事项,请向各区管理部门咨询。
二、一人多个社会保险号合并
一人多个社会保险号(以下简称一人多号),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之前,必须先办理一人多个社会保险号合并(以下简称一人多号合并),保留一个社会保险号。按照经办机构统一规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号的原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情况,都属于应该保留“缴纳医疗保险使用的社会保险号”的类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一人多号比较常见的类型是缴纳医疗保险使用一个社会保险号,缴纳其它险种使用另外一个社会保险号。
(一)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以及由个人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一人多号合并的时间及流程
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流程,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或者由个人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或者个人于2014年7月份之后,到养老保险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人多号合并(按照经办机构统一规定的原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情况,都属于应该保留“缴纳医疗保险使用的社会保险号”的类型),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间为:从2014年7月份开始,每月26日—月底正常工作日办理。
1.企业或者个人办理一人多号合并需要携带材料:
企业(或个人)携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证原件、《大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手册》、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缴费单据、医疗保险证(紫色封皮)等相关资料,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还需要同时携带原缴费银行卡(存折)。
2.企业或者个人办理一人多号合并流程:
①到养老保险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个人档案合并需求申请表》。
②到当地医保中心确认应保留的个人编号(即社会保险号,按照经办机构统一规定的原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情况,都属于应该保留“缴纳医疗保险使用的个人编号”的类型)。
③到养老保险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将缴纳医疗保险的个人编号参保关系维护到养老保险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这一个人编号下四险的参保状态与原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编号应相同)。
④养老保险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合并个人档案。
⑤养老保险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保留个人编号险种参保状态、缴费基数等是否准确。其中,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同时确认;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要确认缴费档次并由经办窗口打印《社会保障卡承载社会保险业务结算单(建户)》或《社会保险费个人银行业务结算单(建户)》(简称《建户单》)。
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持窗口打印的《建户单》、原缴费银行卡(存折)、身份证到委托代扣银行联网储蓄所将缴费银行卡关联的个人编号修改为保留的个人编号。
如有不明事项,请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二)由个人通过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一人多号合并的时间及流程
一人多号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个人通过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并且社会保险缴费没有问题的,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业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手册、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缴费单据)、缴纳养老保险的大连银行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证为紫色封皮证件,如医疗保险证丢失,携带用医疗保险卡在药店买药时,药店提供的医疗保险结账收据),到各区管理部门,填写①“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号并号的申请”②“关于变更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号的申请”(两张申请表内容请见附件),各区管理部门需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这两张申请表必须由本人填写、签字,不可以由别人代签字。
2014年6月20日之前,已在两张申请表签字、并且社会保险缴费没有问题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各区管理部门报到市退役军官管理处,市退役军官管理处统一为其代办一人多号合并。
2014年6月20日之前未在两张申请表签字的,由个人于2014年7月份之后,到养老保险缴费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人多号合并,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间为:从2014年7月份开始,每月26日—月底正常工作日办理,办理流程同第一种情况。
市退役军官管理处在统一代办一人多号合并过程中,如因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险有问题或者不符合代办范围而无法为其代办的,由个人于2014年7月份之后,每月26日—月底正常工作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人多号合并。
申请统一办理并号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申请表签字之前应确保:1.缴纳医疗保险的个人编号其姓名、身份证准确。2.多个编号下不应有重复缴费。如有重复缴费,存在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需先到基金征缴部门按规定办理返款;其它险种重复缴费的,需经对应经办机构审核是否需要返款。
(三)特殊情况:一人多号涉及到开发区社会保险号的,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号目前暂不办理一人多号合并
由于开发区社保业务目前尚未并入大连市金保工程,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号现在无法办理一人多号合并业务,待开发区社保业务并入大连市金保工程时,按照开发区社保部门统一安排办理。
相关事项,请向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社会保障卡“个人编号”应与医疗保险号一致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大连市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上的“个人编号”,以及领到到社会保障卡之后,《大连市社会保障卡持卡人须知》背面的“个人编号”均应与医疗保险号一致。
医疗保险号为医疗保险证(紫色封皮)上“个人医疗保险编号”所列号码(号码为8位数),如医疗保险证丢失,用医疗保险卡在药店买药时,药店提供的医疗保险结账收据上第一栏“保号”,即为该人的医疗保险号。
医疗保险卡的卡号(号码为7位数字),并不是医疗保险号,只是医疗保险卡上印刷的顺序号。
四、医疗保险个人基本信息修改
缴纳医疗保险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与目前身份证件的信息不一致时,需办理个人基本信息修改。
(一)缴纳医疗保险所使用的社会保险号,只缴纳了医疗保险,没有用该号码缴纳养老保险时,办理方法如下:
1.身份证号换号或者变更姓名等基本信息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携带转业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每月5日—15日,上午9:30—11:30,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官管理处(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518室)开具证明后,到大连市社保中心三楼(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机关事保部申请修改。
2.身份证号从15位升级到18位
身份证号仅仅是从15位升级到18位,符合身份证号升级标准、没有换号的,个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证(紫色封皮),自行到大连市社保中心三楼机关事保部申请身份证号升级,办理完升级后,要告知各区管理部门,并且之后在办理社会保障卡时,在身份证复印件标明“身份证号从15位升级到18位”,交给各区管理部门留存。
(二)用缴纳医疗保险所使用的社会保险号,同时缴纳了养老保险时(即用同一个社会保险号,同时缴纳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纳医疗保险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与目前身份证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修改方法如下:
总原则:到养老保险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修改。
携带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单,代办人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由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到用人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修改。
2.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应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个体征缴部门申请修改(市内五区可以就近到个体网点办理,其他县市区人员需到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中山区:中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中山区荣民街35号,31路寺儿沟终点站附近)。
(2)西岗区:西岗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西岗区长江路588号 ,201有轨电车北京街车站附近)。
(3)沙河口区: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市场
(沙河口区迎春街35号, 28路、15路、701路解放广场车站附近)。
(4)甘井子区: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甘井子松江路19号,8路、19路、612路兴华街车站附近)。
(5)高新园区: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高新街1号,28路、202路、531路高新园区车站附近)。
(6)其他县市区人员需到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完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之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携带转业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手册、身份证原件,于每月5日—15日,上午9:30—11:30,到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官管理处(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518室)登记。
各区管理部门分批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事项,如有不明事项,请向各区管理部门咨询。
1.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号并号的申请
2.关于变更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号的申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退役军官管理处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号并号的申请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区(市、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目前我个人通过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并且我有多个社会保险号,具体为:
社会保险号1:
社会保险号2:
社会保险号3:
我在办理社会保障卡过程中,需将现有的多个社会保险号合并成一个社会保险号,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号合并业务。
附: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变更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
的社会保险号的申请
大连银行:
区(市、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目前我个人通过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我在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银行卡银行账号及凭证号如下:
银行账号:
凭 证 号:
由于我有多个社会保险号,在办理社会保障卡过程中,将现有的多个社会保险号合并成了一个社会保险号,并号后,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号发生了变更,现申请将在大连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号变更为新的社会保险号。
附: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银行账号为银行卡正面19位数字,凭证号为:带芯片的银行卡凭证号为卡片背面左上角8位数字,不带芯片的银行卡凭证号为卡片正面左下角8位数字。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结束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更新时间:日点击率:0次
本网市人社局通讯员冯光福报道:我市2014年度第一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审核工作已结束,全市共计申报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431人,金额212.7万元。计划在8月中旬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发放到个人手中。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是政府为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积极进行自主择业、灵活就业,而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后,给予补贴的一项补惠民、利民政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发放对象为城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已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其实际缴纳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在每年的7-11月份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进行申请,由街道初审后报市入社局就业室。塔城市人社局对申请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进行认真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责任编辑:王常杰&&&& 编审:张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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