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专项培训有何依据,企业提供专项培训有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

新余地税:举办专题培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新余地税:举办专题培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烟火色百家号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敖敏 孙丽娟 胡小云)为进一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提升全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水平,培养税收风险管理业务骨干,7月17日-7月19日新余市地税系统举办了为期三天的税收风险管理专题培训。新余市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敏全程参加培训并作开班致辞。该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县(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分管风险监控工作局领导,各级风险监控和风险应对部门,以及部分纳税人共70余人参加培训。何敏开班致辞中指出,当前新余地税正处于“二次创业”关键节点,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强化税收风险管理作为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这个关键节点举办税收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凝聚共识的迫切需要;二是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进位赶超的迫切需要;三是培养全市税收风险管理人才,勇担善为的迫切需要。同时他也希望,全体参训人员珍惜这次学习交流机会,自觉遵守培训规定,克服工学矛盾,安心学习;严守培训纪律,静心学习;坚持学以致用,专心学习。据了解,此次培训内容紧扣税收风险管理最新动态,并邀请了陕西咸阳市地税局张宏耀总经济师和武汉财税学院杜敏教授,分别以《革思维改模式 管数据搭平台 着力推进数据管税体系化建设》和《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种的税收风险管理》为题进行了授课。课上,张宏耀总经济师从“管数据、改模式、革思维”三部分介绍了咸阳市地税局XY风险管理模式,就咸阳市地税局改革过程中改革理念形成、组织机构设置、制度机制建立、人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碰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思路、方法逐一进行的阐述,并与参训同志热烈交流互动,为我局进一步深化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征管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作用。杜敏教授以“营改增”后增值税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种的影响为主线,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税税比对”,到会计收入成本确认、计量、列报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计税依据确定、纳税义务时点、预缴申报管理的“税会比对”进行了逐一讲解。整个授课全程都采用详实的案例解析、全面的政策解读、科学的指标模型、真实的报表数据,逐一将税收风险点进行了解剖,为提升我局税收风险管理实践能力、提高参训人员业务水平提供了丰富的智力支持。“为期三天的培训真是短暂又紧张,生怕有哪一个知识点、税收政策没有听全听懂;同时课堂气氛活波又充实,大家发言积极,交流互动反响热烈。”作为培训组织者,风控科相关负责人分享着此次培训的体会,“通过专题培训形成了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获的浓厚氛围,达到了强化理念、提升能力、培养队伍的培训初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烟火色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人生,是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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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经营过中的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专题讲座.doc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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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专题讲座
主持人:我们今天下午非常容幸的邀请到了蔡元庆教授,按惯例,我在这里给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我们的蔡博士。他是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国际管理培训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教育厅第四批“千百十”人才培养对象,兼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法律助理。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曾多次参与深圳市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
1991年毕业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1997年获得日本雄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得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担任日本广岛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日本熊本学园大学访问学者。主要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等课程。曾获得深圳大学首届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深圳大学第二届优秀本科课堂教学一等奖,深圳市优秀教师,中国法学会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等奖励。在学术方面,主要从事民商法,特别是公司法的研究。近几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市级、校级科研项目多项,出版专著《董事的经营责任研究》一册,主编《公司法》教材一部,并先后在《广岛法学》(日本)、《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以及《海外事情研究》(日本)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代表作品有:《董事责任的追究与经营判断的原则》、《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日本大公司监督制度的改革》等,其中有数篇论文分别被《高校文摘》、人大报刊、资料复印中心转载。蔡教授今天的题目是《民营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蔡元庆:谢谢周主任,非常感谢科协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来交流一下企业经营当中的法律运用。刚才周主任介绍我是深圳大学的老师,我是研究法律工作的,人人都说法律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但是法律怎么样去联系实际?有人说我认识搞法律德人是做律师的,我看到做律师的工作就是打官司,帮助人做诉讼,实际上我认为一个律师,一个做法律工作的,面对企业如果仅仅是帮助这个企业打官司的话,实际上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企业当中的问题,官司是什么?
其实当你要去打官司的时候,我也经历过这样很多的官司,最后看到的并不是一个我感到很舒服的场景,打赢官司的人他们可能面临着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官司,因为执行难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那输了官司的人不但要支付赔偿,那么还要支付律师的代理费,总而言之打赢官司的打输官司的其实都不是一个很开心的事情。所以我在想,企业真正需要我们的法律是什么?
2008年当中的金融危机,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多少是从事企业的,我来自深圳,我看到很多深圳企业在这样一个金融危机当中遭受了一个重大的打击,因为深圳很多企业是从事一些外贸生意的,因为一旦定单取消了,这些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损失是没有办法估量的,也有很多人失业。金融危机的问题在于以前的当做可能有的专家提到过,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经济学家的研究方法。
如果是从学术的角度来讲,美国有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说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而恩不断扩大规模于是选择了市场的过渡,当产能相对于全社会过剩时,企业资本的周转逐渐困难,逐渐丧失偿还的能力,这样的一些经济学理论,或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的观点,我们可能从日常生活中看到的很多,我只是把这样的一个观点告诉大家,其实你要追究他的原因是有很多的方法,但是我所关心的不是这样的问题,我所关心的是究竟在这场金融危机当中,作为一个企业学到了什么,意识到了什么?
也就是说,第一次你面临这样一个危机以后,你能够去纠正防范,不至于再发生第二次,那么这个人是成长的,反过来如果没有在这样的危机当中接受教训,下一次字可能遭受的危机会更大。有人说企业经营没有风险的,不错,任何一个企业经营都是有风险的,但是最危险的事情不是我们要面对风险,而是在面对风险的时候我们还一无所知,所以了解企业有什么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很多的经济学家很多的企业管理研究者他们都在谈风险问题,我是搞法律的,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明问题。所以下面的话题我我想说,其实所有的风险最终都会转化成为一种法律的风险。
其实法律上就讲究三个词汇,一个是权利、一个是义务、一个是责任。大家想当企业在经营当中遭受损失,地三第一种可能是你有权利你不知道,权利没有意识到,结果遭受了损失,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你比如说一个经营公司德人都知道公司是一个法人,法人的意思是什么?法人的意思就是当公司有债务的时候,公司要独立地去承担债务。而这家公司的股东无论他多么有钱,他和公司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他是两个牧不同的人,这是我们法律赋予公司、人他所带来的一个价值。
但实际上,你是否了解到当你真的找公司追究不到责任的时候,其实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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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严征管模式下企业风险应对及票据专项检查案例剖析》培训会议
《高压严征管模式下企业风险应对及票据专项检查案例剖析》培训会议
价格:¥ 880定价:¥ 1280
讲&&&&&&师:王新
开课时间:
开课地点:乌鲁木齐市
适宜人群:首席财务官CFO,财务经理,财务顾问,会计经理/主管,会计助理/文员,审计经理/主管,税务经理/主管,成本经理/主管,资产/资金管理,统计员,财务总监,财务主管/总账主管,财务助理,财务分析员,会计/会计师,出纳员,普通财务人员,审计专员/助理,税务专员/助理,成本会计
具体地址:铁路局瑞豪酒店3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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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评价(条)
【背景】:&&&&&&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为落实《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明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新办法。企业在国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发票犯罪及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背景下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企业会遇到哪些税务风险当企业应如何正确对待税务稽查企业又该如何防控虚开风险为了解决财务人员在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及票据实际操作中的疑难问题,正确处理企业运营中的涉税疑难,有效防范和控制涉税风险,新疆中翰海华税务师事务所特举办本场《高压严征管模式下企业风险应对及票据专项检查案例剖析》培训会议。【受益对象】企业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税务人员【主讲老师】王新【培训时间】2016年07月21、22日 早上10:00-18:30(星期四、五)【培训地点】“瑞豪国际酒店”三楼会议室(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铁路医院斜对面)公交路线:18、54、68、76、153、203、304、913 (新医大五附院站下车))【培训费用】880元/人(提前报名及团购有优惠)&&&&&&&&&&&&&&&&&&&&&&&&&&&&&>>授课大纲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方式骤变 教你发票的法律和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技巧1、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2、2016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3、税务稽查方式骤变教你发票的法律和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技巧4、如何正确开具发票,这5点要牢记!5、发票是我们心中永远的痛-税务机关怎样管控发票第二部分 号文后虚开发票的风险防范与摆脱1、企业财务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怎样解决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不一致问题?2、企业收到发票后要注意哪些事项?3、企业避免虚开发票风险的业务流程设计案例:深圳税警联合侦破60亿元连环虚开骗税案、北京查获伪造代开发票虚假抵扣案4、怎样对供货单位进行考察与审核5、面对社会泛滥的虚开发票,如何避免他人虚开对本企业和个人的冲击案例分享:这种情形不属于虚开发票!第三部分 票据入账的实战操作要点1、税前扣除票据怎样合法的处理技巧2、财务人员如何规避发票风险?3、会计凭证、票据丢失如何处理最佳?4、跨期费用发票六种情况的税务处理5、原始凭证入账前要处理的14个要点6、没有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税务认可?如何提供正当理由?7、网络发票如何管理?8、采购环节中发票取得的风险管控9、常见的12种不合规票据,对照检查你处理的是否有问题!案例分享:山东济南一餐厅开错发票 132元饭钱误开96万发票第四部分 增值税方面的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一)营改增发票那点事1、4分钟!轻松搞懂营改增后发票那点事儿2、全面营改增了,发票怎么开?3、营改增试点,发票使用牢记这10点4、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怎开票?案例告诉您!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如何开具发票6、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如何开票?7、营改增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受票应该收机构所在地票还是服务所在地票?8、怎样减少挂靠风险?剥开挂靠风险的真相……(二)、增值税发票疑难问题处理技巧与风险化解1、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2、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如何纳税?3、本月未开票收入已申报纳税后,以后月份客户又索取发票,怎么处理?4、货物未发出,先开票,可以吗?如何定性和纳税?5、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开具发票和纳税?是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生产设备厂家的发票应开给谁,是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还是开给承租方(须使用设备方)?租入方应使用何种票据入账?6、出租房产同时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如何开票和纳税?7、收取或支付的违约金入账凭据是什么?8、盘盈的资产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纳税?9、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对企业票据管理的要求?10、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注意的六个问题11、增值税发票当月忘记认证怎么办?12、增值税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怎么办?13、增值税发票认证忘记抵扣怎么办?14、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发票管理必备常识经典案例分享:100万占用资金收入怎样开票?15、增值税发票风险责任告知(承诺)书横空出世16、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对企业的影响1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停用?18、汇总开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清单是否可以抵扣?19、分公司采购,总公司付款,是否可以?国税函【号第五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发票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1、跨期取得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个人借款,应当取得何种票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支付个人利息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3、个人贷款给企业使用,支付利息的票据有何要求?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是否一定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4、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模式下支付利息应取得何种票据?5、企业间借款收到利息能否自行开具发票?6、员工外出旅游由旅行社开具的团体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7、购车票、机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8、取得异地房地产租赁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等等9、个人抬头的发票可否在企业税前列支有哪些?10、职工食堂进货无发票怎么办?11、正确理解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第六部分: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分析及处理技巧1、发票被盗、丢失的处理,分几种情况?2、丢失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处罚幅度是否相同?3、能否携带空白发票跨区域开具?4、稽查局是否具有收缴发票的权力?5、从被投资单位分得股利出具何种票据?如何纳税?6、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咋办?7、采购中取得要价低的无票与取得要价高的专用发票,哪个最省税?8、19种发票犯罪的构成及刑事处罚9、专家提示风险:虚开发票冲账 法律后果严重10、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以及风险点内控设计11、开具发票=已收款?最高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给我们的思考【报名方式】报名电话:0991-3826602;报名邮箱:《高压严征管模式下企业风险应对及票据专项检查案例剖析》培&训&会&议&报&名&回 执 单姓 &名 性 &别 单 &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办公电话 电子邮件 参会时间及地点Ⅰ、2016年07月21、22日瑞豪酒店3楼会议室备注汇款信息:新疆中翰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汇款账号:0 1543 82银行卡:00 (肖伟建行卡)(汇款时请备注您的姓名及单位信息)&>>讲师简介王新老师简介&&&&&资深财税专家、国内一流财税讲师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财税咨询总监、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多家国资委企业及上市公司财税顾问。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审师,企业财务内训专家,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广东总会计师协会、《前沿讲座》携训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山大学等多家培训机构和高校研究生班特约讲师。中国会计视野、纳税服务网、多家综合财税论坛资深答疑专家及版主。和多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作,参与多起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税收筹划。在企业从事财税管理实务工作近年,曾任大型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具有丰富的财税理论和实务工作经验。擅长领域:企业财税规划、股权转让纳税规划、营改增专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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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形式:现场面授
讲&&&&&师: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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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曲靖市,玉溪...某集团公司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某集团公司合同法专题培训讲稿
培训内容: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开场白: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自我介绍:我叫&&&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也是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今天很荣幸应公司的安排,和大家共同交流合同方面的话题。实际不应该叫培训,而是和大家交流。
各位都是公司的精英,是业务、管理乃至合同方面的个中高手,各位对合同方面有什么见解、观点和经验也都可以各抒己见,大家相互交流,相互学习。
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二是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实务操作和操作中的风险防范。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以前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我们知道,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步完善,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再靠以前的简单操作,甚至君子协议之类的方式就行不通了。随着交易的增多,和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我国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企业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既然合同对于企业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讲,合同的工作做好了,企业的纠纷就少了,企业的运行就顺畅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提高,企业的发展也就实现了。
首先,我们进行第一部分的内容,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经济合同法废止接近10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2、谈谈无效合同。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果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那确实麻烦了,相关财产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要区别对待了,有可能对你没有影响,但却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风险,有可能你就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找到一个包工头,请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工人死亡。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
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3、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某手机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一直是其推广部的人员经办,在某报刊登过多次广告,合同是经办人签字后再拿回公司盖章,后来某手机公司由于宣传方式改变,没有再进行报刊广告,但后来却收到法院的传票,某报起诉其支付广告费5万元。
看某报举示的合同,原来是其公司推广部的经办人和某报签的合同,某报也进行了广告刊登,并有报纸为证。某手机公司说合同未盖章,也没有授权该经办人签该合同,但某报理由是,以前你刊登的广告都是该人经办,而且这次合同的内容和以前也是一样,因此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你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后法院认定属于表见代理,支持了某报的主张。某手机公司承担了责任后,起诉该经办人承担擅自签订合同的责任,最后该经办人承担了相应责任。提出表见代理是需要我们的公司和经办人员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在授权方面,要有具体的授权范围和期限;二是经办人员在履行职务或处理授权事务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不要被对方随意利用了你的表见代理权,否则不但公司要承担责任,你自己也会最终承担责任。
4、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
(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点定金,说将房子给你留到。这就是通常的情况。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学问。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五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它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将不退回定金。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举个案例,对大家实际生活中非常有借鉴意义。我一个朋友,在看某个楼盘时,听售楼小姐一阵吹嘘,就想卖该楼盘房子,售楼小姐说,你要买就要快,今天如果不定下来,明天就没有了、、、、、、、于是我朋友和她们签了“商品房预购合同”交了2万元定金,15日内和开发商签正式合同。开发商聪明,使用的当然是定金。后来回去和家人一说,反复想了,觉得这个房子不适合他,不能买在哪里,于是想退定金,去和售楼小姐谈,被断然否定,后来又找熟人去和开发商讲,还是不能退。后来找到我,要我帮忙想办法。、、、、、、、、(办法,去谈签合同,花点钱请公证员一起去、、、、)证明去谈了合同,履行了洽谈义务。一中院关于民事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法院的内部适用规范。
(2)罚款、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日常合同中大量可见约定什么罚款,罚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法律含义,乱用
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作出的罚款处罚。
罚金 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 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实际中应很好的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案例:某公司被判与余款同额的违约金,30万元。一顾问单位给一总包公司做一学校的塑胶操场,完工后,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工程款150万元的30%,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最后适当减少,判对方承担与尾款同额的违约金。我方实际就损失一点利息。
注意: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部分,关于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
我们前段时间在对公司以前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而且有些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有歧义等等。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而且一旦诉讼,对公司就很不利。如何签订规范的、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合同,如何防范合同订立和履行当中的风险,下面就来谈谈。
一、先谈谈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要清楚合同相对方是独立的法人还是分支机构还是公司的一个部门,不能与没有授权的部门签订合同。还有就是审查经办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后,要求其提供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3)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建筑施工合同,就需要建筑单位有相应资质。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那么合同就可能无效,可能会给我方带来损失。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我们作了规定。
2、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各主要条款要完备,清晰明确
除即时清洁的交易,都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第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的是,进出口公司可能经常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完成交易,这就特别需要注意保存好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最好不要用业务员自己的电子邮箱发送资料,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证据流失。最好统一用公司的邮箱。对电子邮件等要及时清理,对重要的可能要进行诉讼的材料,要进行证据保全,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的公证,是最好的办法。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进出口的相关单据、交接货的依据等。当然,对于这种交易,最有效的防范是尽量先款后货或控制货款数量金额等。当然这是合同履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在这里顺便提出来。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比如一公司的对账单这样写的:2007年6月双方经对账,甲共欠乙货款10万元,至2007年10月,还欠款一万元。
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那如何来判定。
各种重要条款具体来说(以买卖合同):
(1)规格数量条款: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及数量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差错。比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交付时间和方式(送货还是自提)要明确,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注意合理利用定金、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明确具体数额或按合同价款的比例。不要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等于没约定。
(7)争议处理条款
A、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最好不要约定仲裁,虽然仲裁一裁终决,节省时间,但费用高,无上诉机会。
(8) 生效条款
合同可附生效条件,比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或满足什么条件生效。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合同只是成立了,未生效。但通常的约定是“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意“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应有名称、(代理人、经办人等)、开户行、帐号等
&3、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1)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同有几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4、签订合同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原件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5、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条款或单独签订担保合同。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操作和风险防范。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因此需要我们在履行过程中除了自身做到按约履行外,还应当在合同履行时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资料
&&&&1、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都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如:供货方在送货时,应注意送货单让对方货仓人员签收并加盖公司收货章,如果没有加盖收货章,则每月应进行结算,并让对方公司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否则,一旦因对方赖帐起诉到法院,由于只有送货单,对方又否认送货单上的收货人是其公司员工,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败诉。
(川江案例)。所以在履约过程中要尽量完善手续,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最重要的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据材料
(案例:某地产公司广告牌),才能把握主动。
&&&&2、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经常是在供货后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案例: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具:“今收到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日。”请大家指出这张收据的缺陷。(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具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3、风险防范手段及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A、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B、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3)寻求司法救济时应注意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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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这次交流会非常好,希望各位将对合同知识的了解、理解后运用到日常工作中,为公司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方面带来成效,为公司经营发展服好务。前段时间公司新修订的《某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我详细研究并作了修改,将作为今后公司合同管理的有效制度,该管理办法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处罚制度,希望各位结合合同法仔细了解,以便工作中具体应用。各位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有什么问题,可随时直接或通过公司行政部和我联系沟通,我将尽力配合大家的工作。好,今天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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