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成员群内违法,微信群主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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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小心:群成员违法犯罪,你也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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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小心:群成员违法犯罪,你也跑不掉!群主留意如今,发微信成了一些人联络亲友的重要方式之一了,还有,一个单位组建一个单位微信群,一届同学组建一个同学群,甚至一个家族也组建一个家庭群……不得不承认,微信群成了不少人社交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了。
玩微信的人,谁的账号里没有三五个甚至更多的微信群呢?那么,这就不得不说到“群主”这个“无冕之王”了。6月6日上午,笔者从天长市公安局采访了一起与微信群有关的案例,在此,我想给微信群的群主们提个醒:如果您身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群里,不尽责的话,万一有人在群里做了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事,您因为失职而受到“牵连”,面临着同样处罚的可能绝不是危言耸听了!
少妇被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今年26岁的天长少妇小莉最近有点儿发福,想买减肥药。
4月21日上午,小莉在微信群里发现一个卖减肥药的群友jjss200702,就加了那个微信号,jjss200702在微信里询问了小莉的电话号码,随后,来电,要求小莉按照对方的要求,分4次转账共计15600块钱到对方的账号上。
钱汇出去了,小莉左等右等,等了好多天,始终没有等到减肥药,连忙寻找那个微信好友时,发现jjss200702已经将她拉黑了,再回到微信群里找jjss200702时,jjss200702也不见了!
知道遇到了骗子,小莉十分气愤,也十分后悔,磨蹭了好久后,向警方报案时,小莉咬牙切齿地说:“那个该死的骗子不见了,但是,那个狗日的群主还在,我也认识他,决定找群主算账。因为,是他把该死的骗子放进群里来的”。
警方观点那么,小莉要找群主索赔的观点有没有法律依据呢?6月6日上午,天长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介绍说,纵观这一骗局的得逞,主要责任在行骗者,当然,作为受害人,小莉也有过错,但是,群主有义务、有责任守好群,群成员在群里的行为导致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了,群主也要连带担责;群友因为群主不尽责导致的损失,受害人依法可以向群主索赔。当然,小莉不可能去找微信发明人张小龙去索赔的,只能找群主,因此,她选择的维权方式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典型案例天长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还介绍了一起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
案发几个月前,张某被朋友拉进了一个有200多人的微信群,群主是谢某。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2015年8月至10月,张某也在这个群里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后来,警方发现后,依法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张某和群主谢某抓获归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后认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谢某均已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天长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指出,微信群的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在于:群主和群管理员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要就是具有“踢”人的特权,而群员则没有这个权力。
那么,微信群的群主有哪些监管职责呢?民警介绍说,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群主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就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不然,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2015年,天长市某公司女工在公司微信群里辱骂一位同事。警方介入调查后,依法给予那名女工治安处罚,同时对公司负责人和微信群的群主作了训诫。
三是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上面所述的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张某、谢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就属于典型的案例。
民警支招天长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指出,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微信群也要有群规。当然,群规除了规范群员的言行,也该明确群主的职责,而且,群主要带头遵守群规,做到尽职尽责。
对于微信群的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的信息进行监督。当然,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虽然是挂钩的。但是,法律也给群主提供减免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机会。比如,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以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这样的话,群主的法律责任就会减轻甚至免除。
群主,我讲的虽然有点啰嗦、有点晦涩、有点不中听,但是,忠言逆耳、良药苦口的道理相信你是懂得的。万一遇到了棘手的事情,可别怪我没有提醒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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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分析,我觉得看守所应该把所有的小偷小摸都抓起来
如果有人被偷东西了,完全可以找国家索赔,因为国家没有尽到抓尽所有小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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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人事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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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分析,我觉得看守所应该把所有的小偷小摸都抓起来
如果有人被偷东西了,完全可以找国家索赔,因为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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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鼎中原 发表于
据此分析,我觉得看守所应该把所有的小偷小摸都抓起来
如果有人被偷东西了,完全可以找国家索赔,因为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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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鼎中原 发表于
据此分析,我觉得看守所应该把所有的小偷小摸都抓起来
如果有人被偷东西了,完全可以找国家索赔,因为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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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贪污了,应该把提拨局长的县长也抓起来,因为县长没有起来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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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成员违法违规群主担责系误读
核心提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称,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错误理解。
近日,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成为网友热议话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称,有人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理解为&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错误理解。这个规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对群中发布的信息承担起必要的管理责任。&群主应该监督群内上传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联网群组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论或者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检察日报)
【网友议论】
王新律师-广州:群主有管理之责,但不是简单连坐。
移动公证:群主不用害怕了。
尹鸿:关键是如何判断有害信息,如何判断是否尽到责任。昨晚我的课,学生要求建群,200多人,被我否了。不敢。
责任编辑:mhx lh|岑溪乐淘|岑溪生活||||寻人启事|<a
【权威发布】微信群主注意 群成员群内违法,群主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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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岑溪佬 于
08:46 编辑
公安提醒:
  联络朋友发微信,同一个圈子组个群,同一兴趣爱好再组个群,有事没事都在微信……不得不承认,微信群也是现代人社交生活的一部分了,谁的微信账号里没三五个群?那么,今天小编得给微信群主们(QQ群主们)提个醒了,如果您身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或QQ群,那你可得好好管理群中的成员了,不然,如果你不“尽责”,万一有人在群里做了违法的事了,您可能就因为“失职”同罪被处罚了,触犯刑法引来牢狱之灾。
公安提醒:群成员群内违法,群主也要担责!
群主感叹:群主还真不好当,躺着也会中枪!
247270.jpg (157.11 KB, 下载次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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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人民日报
  #非常案件#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此前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经查,去年8月至10月,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指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9755;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治安处罚&#9755;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3、刑事责任&#9755;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专家点评
  “对于微信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什么情况下群主责任可减免?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他建立了这个群而产生的。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四新说。
  “从法律上讲,这种分摊有不同的责任形式,不同的人是否违法也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群本身既有公共性也有私密性。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对于在这样一个空间里发生的事情,创建这个空间的人显然具有监管责任。群里的成员如果违法传播信息,其他的成员应相互监督,但是在群里面,其他成员和违法成员是平等关系,他们可以提建议,但是不能将违法成员踢出群。其他群成员的意见没有决定性影响,群主的意见才有决定性影响。”王四新说,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是挂钩的。当然,法律也给群主提供了减免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机会。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以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
  完善立法明确标准迫在眉睫
  在王四新看来,微信群组已经成为信息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
  不过,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目前国内立法似乎并未与这种新变化合拍。对此,有分析认为,如果不能从法律上界定聊天群组的性质,并进一步确定其运行规范,那么在处理相关案例时的法律条款援引不免让民众有所焦虑。
  “如果要出台规定,我认为应将群组成员、群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责任作为着力点,使整个信息传播过程合乎法律规范。可以实行事前追责原则,现在有一些互联网方面的法律可以适用到群组里,但对于管理主要还是强调过程管理。”王四新说,网络群组的人数、信息量以及可以发布的渠道都非常便捷、畅通、自由,而网络传播以后形成的影响更大、更快、更直接,所以我们需要从立法上对信息传播过程的各个环节作出规范和要求。
  “目前相关部门对网络群组适用法律问题上的认识不尽统一,建议统一标准,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网络表达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价值。”郑宁说。
事实案例:
 微信群主(QQ群主),在最近的调侃中,成了一个敏感的身份标签——如果你也是微信群主(QQ群主),那你可得好好管理群中的成员了,不然,严重的恐怕会引来牢狱之灾。
  2015年11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和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此案中,作为被告人的群主谢某,虽然自己没有传播淫秽视频,却因未负起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未阻止群内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而被法院认定:与群内成员一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此案一出,不少网友感慨:别看微信群主权利不大,却也可能触犯刑法!
  群主屡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共犯
  据了解,云和法院判决的此案中,谢某组建了一个长期维持在200人以上的微信聊天群。
  谢某称,该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为主,成员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久而久之,微信群的主要信息交流竟成了传播淫秽视频,成员也扩展到了全国各地。
  该微信聊天群中的一名成员张某,进群之后看到群里有人发淫秽视频,便将自己从其他微信群获取的淫秽视频,不断地转发至该群中。根据判决书中所查明的情况,2015年8月至10月间,张某就在该群上传了121个淫秽视频。
  对于张某的行为,群主谢某并未进行阻止;而这种放任的做法,也让谢某最终获罪。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364条等相关规定,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张某和谢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两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这并非是今年第一例微信群主被追责的案件。9月,同样是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也审判了一起类似的案件:某微信聊天群成员阮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群中上传了76个淫秽视频;而整个群中成员上传的淫秽视频数量,累计高达451个;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群主张某,最终均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
  微信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用户举报,微信团队发现部分用户利用微信群聊功能,开展色情信息传播、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并于2015年8月发布了《关于严厉处理被举报群违规内容的公告》,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微信群聊是为方便好友间沟通而开发的功能。我们鼓励用户开展有价值的交流,坚决反对利用微信群聊功能发布违法违规的内容或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微信相关负责人表示。
  微信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用户举报线索,微信安全中心近期对一批严重违规的色情群进行了专项整治——对共计5463个违规群进行永久关闭处理,对5026个发布色情群信息的个人用户,根据违规程度、按照阶梯性处罚原则,进行了封停两周、永久封停等处罚。
  法治周末记者看到,微信安全中心对于色情群违规情况进行了示例,并鼓励用户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反馈。对于用户举报的情况,微信团队将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警方予以打击。
  个案认定符合法律要求
  事实上,微信群中的这些情况,在同样是聊天工具的QQ群中,也有出现。日,《包头晚报》报道,身为QQ群主的杨某,因放任群内成员传播淫秽文件,QQ群内含有淫秽图片46张、视频4部,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日,河北新闻网报道,由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QQ群主赵某,尽管一开始删除了群内成员上传的淫秽视频和图片、并将上传成员踢出群,但之后便放任不管,最终与该群的另外两名管理员,一同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处以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类似QQ群、微信群等聊天群,一般是人们在生活或工作中,为了集体沟通、通信的便利,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软件进行交流的一种松散形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立嘉表示,群主一般是发起建立、日常简单管理上述群的主体,不过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
  “但在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于特定情况下,群主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简单、明确的规定。”谢立嘉说。
  这条规定,便是上述诸多案件判决中都共同引用的、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表示,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需要犯罪嫌疑人有主观上的故意,因而如果在群主自身并未上传淫秽色情内容的情况下,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知情且希望或者放任淫秽色情内容传播的故意,是认定群主责任的关键。
  “上述案件中,一些群主虽自身未参与发布淫秽物品,但其所管理的群,人数超过百人,具有一定影响力;而群主对于群中成员长期发布淫秽物品、信息的行为,没有明确制止,完全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因而对于群主的行为,法院可以作出共同犯罪的认定。”谢立嘉分析称。
  不能简单“推而广之”
  “但是,考虑到类似微信群本身的特点,如果不加区分地给群主施加过多的义务与责任,并不恰当。”胡钢表示,首先需要看到的是,微信群主对于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并没有多少有效的管理手段,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
  众所周知的是,创建一个微信聊天群非常简单,仅需发起多人聊天即可;群内成员都可以邀请他人加入群聊,群主并没有办法进行限制,仅可以将已在群中的人员踢出群;在微信群中,群主不可以删除或者屏蔽他人的发言。
  而除了管理权限不足外,胡钢还解释,即便群中成员上传了一些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但对这些内容性质上的认定,也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比如淫秽色情内容与一些裸体艺术品之间,其界限在何处,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分析”。
  胡钢指出,近期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群主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实际上都是个案在特定情形下的判决结果,并不能简单地推而广之,过分解读为在一般情况下,群主都会因群成员的相关不法行为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认为,从群主对群员表达技术控制力来说,一般而言,群主不宜作为犯罪共犯处理。
  “近年来,利用微信群等圈子进行的网络犯罪并不少见,包括网络诈骗、传销、暴恐、传授犯罪方法、传播谣言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类型。不过,最终群主成为共犯的情况却不多见,这是因为,利用微信群的犯罪行为,与群主建立、管理群的责任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朱巍说,“对于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需要注意其适用前提是‘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群,对偶然的或个别人的传播行为,不应适用群主共犯的解释。”
  朱巍表示,对利用微信群等“圈子”传播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宜扩大,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群主等管理者在技术上的限制,也要具体区分微信群主要交流内容与非法传播内容的界限。
  “群主是否要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责任。”朱巍表示,群主的义务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群目的和控制群的主要功能为合法;二是对违法违规者的清除责任;三是对偶然违规者的提醒和制止义务。
  胡钢则谈到,对于微信群中违法违规内容传播的治理,并不是简单地加强群主责任,就能够实现的。
  胡钢提到,作为管理者的群主、作为参与者的群成员、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运营商,各方都承担着自律的责任和共同治理的义务:“网络社交环境的净化,需要社会共治:管理者尽到管理义务,参与者发现违法违规内容时要及时劝诫、必要时进行举报,运营商则要畅通举报通道、明确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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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违法,群主有责!这9种消息不能发
9月7日,国家网信办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今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表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群里有违法违规信息,谁建群谁负责。《规定》印发后,不少市民表示支持,认为“群主”应该对群员发布的内容负责,提前在群公告或群消息中发布规定,给成员打好“预防针”。若有人发布污蔑、侮辱他人或不健康等内容时,群主应该对其进行警告,如不遵守,要将发布者踢出群聊;群成员之间也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成员发布违规内容,要及时提醒群主将其踢出。凡瑞是市区一家英语培训机构的负责人,由于工作性质,他要与孩子的家长多联系,就用多部手机以班级为单位组建了多个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通知家长孩子的作业内容,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的动态。凡瑞介绍,他所组建的微信群成员是固定的,老师和家长基本上会遵守群内规定,不会发布违规内容,如果有人发布,他会及时发出警告,严重的话会将其踢出群聊。根据规定,如果群主没有履行好相应地职责,有可能要承担相应地民事责任,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话,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小编也要提醒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做到以下几点: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2、不信谣不传谣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6、军事资料不发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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