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村村民侵占集体土地案例在该村承包的土地建养殖厂因修路土地被占用怎么补偿

村组集体修建村道路,占用的个人承包土地应该补偿吗?_百度知道
村组集体修建村道路,占用的个人承包土地应该补偿吗?
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有更好的答案
农村公路的修建,有利于通村通户,更有利的把农村带入城市,这是个长远的利益,如果只是临时施工占用,可以适当的要求占借费,如果是道路扩宽永久占用,那么可以按公路征地补偿办法,要求补偿。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地所在村、社,一切均由当地村、大多数群众的强烈要求,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村。对失地农民中经济比较困难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社共同组织修建、社、群众共同负担,国家只给予一定补助。根据现在村、社的条件和经济实力,不能按照国家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每亩给予多少元元的补偿,是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标准来执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参与农村低保等渠道来解决通村公路的修建不属于国家建设项目,它是由当地群众自筹资金,国家给予一定补助修建的乡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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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的。你拥有土地使用权,这是个人权利,受国家物权法保护
应补偿,具体依据可参阅《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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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拒向40位出嫁女子发土地补偿款成被告
  南海网三亚12月2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马伟元) “户口没有从村里迁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在村里参加的,但是没想到的是村民小组在2009年、2011年分别以每人1350元与3000元发放给农民征地补偿款时,我们却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后虽然拿到了,但是今年小组又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发给我们……”
  12月23日,记者接到三亚市吉阳镇榆红村委会的黎秋丽的报料称,其与该村的40余名外嫁女村民在经过两次两级法院判决后虽然拿到了征地补偿款,但是在今年5月份,该小组又准备给村民每人发土地征收补偿款84600元时,还是以外嫁女为由拒绝支付其款额,经过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让该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但该小组不服,上诉到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择日宣判。
  23日,三亚市吉阳镇榆红村委会的黎少吐等外嫁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外嫁女”户口并没迁出村里拒付征地补偿款
  据外嫁女黎秋丽的妹妹黎少吐介绍,黎秋丽日出生在三亚市吉阳镇榆红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其出生以来,户口一直都在榆红第四村民小组,而且现在她一家也在该村生活、居住,并且也在该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常参加村民选举等集体活动。但是在今年5月,榆红第四村民小组向每名村民发放84600元征地补偿款时,以黎秋丽是外嫁女为理由,拒绝向黎秋丽和她儿子发放补偿款。
  黎少吐表示,其姐姐系该村的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而村民小组应向其姐姐支付征地补偿款。随后,黎少吐为记者提供了判决书,并且告诉记者,黎秋丽与村民小组经过打官司,一审赢了,最近二审刚刚开庭。
  “和姐姐情况相似的还有黎玉香、苏永芬等40多名外嫁女村民。”黎少吐称。
  村民小组回复:该事经过全小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榆红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辩称,黎秋丽是村里的外嫁女,没有经常在村里生活,而且村民小组是根据承包经营权证来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名字的小组就不分。黎秋丽在村民小组没有承包地,所以村民小组决定不分该款项给她。
  针对此事,记者电话采访了第四村民小组符组长。他称,“村民小组在发放每笔款时,都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这一决定是经过全小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才这样做的,并不是他个人做出的决定。”
  因征地补偿款“外嫁女”已经3次与村民小组打官司
  另外,黎少吐称其姐姐与该村村民小组已经是第三次打官司了,第一次打官司是在2009年上半年,当时村民小组给本村村民发放每人1350元征地补偿费,当时一审三亚市城郊法院就判姐姐赢。第二次打官司是2011年8月,这次村民小组又分配每人3000多元征地补偿款,同样一审法院判赢,对方不服,上诉到三亚市中级法院又判姐姐赢,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补偿款全部拿到。
  记者在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看到,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应属全体村民共同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都有权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黎秋丽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能否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依据。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资质所在地具有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及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为基本判断标准。
  本案中,黎秋丽出生在榆红第四村民小组,其户籍一直登记在该村,从未迁移,其结婚后并没有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城市中也没有固定的正式工作,未从根本上改变其农民的基本身份。另外,其婚后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尽到了村里的各种义务并接受该村小组的管理,应与其他榆红第四小组的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故应认定黎秋丽具备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经城郊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亚市吉阳镇榆红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秋丽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84600元。
  黎少吐称,今年7月20日,村民小组又给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每人84600元,姐姐和她分别又将村民小组告上法院一审胜诉,对方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原标题:土地补偿款分配无份 三亚40位外嫁女三告村委会)
&&|&&&&|&&【同城播报】承包方农转非 土地被征用该不该补偿?_百度宝宝知道
【同城播报】承包方农转非 土地被征用该不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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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绵阳新闻网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10多年前,盐亭县某镇村民孙某与村小组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3.3亩的耕地由其耕种。由于孙家承包土地因修高速被征收,加之其户口农转非迁往小城镇,村小组就没分配其补偿费。近日,盐亭法院审理了这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判处该村小组支付对方土地补偿款、安置费、青苗费共计26107.35元。
承包地未到期被征用未获补偿
“我家承包了30年的3.3亩农村土地,2029年10月到期,也取得了耕地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孙某说,由于修高速,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一家人也支持修路。但被征用的其他村民均领到补偿款,就他家没有。2007年4月,孙某将户口从该村迁出,户口农转非迁往小城镇。然而,村小组以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不支付其土地补偿款。
为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孙某将该村小组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村小组支付补偿款、安置费、青苗费等,共计27607.35元。孙某认为,他家的家庭成员应该依法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承包有效期内,村小组应支付相关补偿款。在2016年前,他家还向村小组支付了“村村通”道路、村社公益事业等统筹费用及其他费用。
农转非迁小城镇该不该获得补偿
在法庭上,该村小组辩称,2017年3月,在召开村小组社员大会时,经讨论,孙家已经将户口迁出本村并转为非农户口,三原告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此,村小组不能给孙家分土地补偿款。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同时,农民到城市落户,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在承包期内,孙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孙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孙某在该村小组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盐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包期内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盐亭法官杨霞表示,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杨霞同时表示,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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