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会掺杂哪些特定利益群体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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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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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得高速发展,暴力形式变得多种多样,从最开始的直接人身伤害逐渐演变成了网络实施暴力。网络暴力的原因是多发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的,我们只有充分了解到网络暴力的深层次原因,抓住其最本质的因素才能更好更快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一、网络暴力的原因第一,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的“保护伞”。网络媒体具有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这一方面使得网民可以更为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另一方面,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须负责,这就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下,尤其是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网络暴力事件也由此产生。在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的特点所造成的网民对自身言行过度放纵的心理倾向,许多人性的弱点也似乎在这顶“保护伞”下被淋漓尽致地暴露出来。因此在网络世界中,网民正是凭借其虚拟的身份无所顾忌地对当事人进行谩骂和攻击,由此形成的网络暴力给当事人的身心和实际生活带来了严重的、难以想象的创伤和影响。例如,在“铜须门”事件中,只是一条简单的而缺乏的帖子就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激烈讨论,绝大多数的网友对“铜须”的行为报以强烈的谴责并义愤填膺的对其进行言论“围剿”,很少有人对事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匿名身份、无须负责”的心理暗示下,网民们对“铜须”的自我申辩毫不理会,甚至当发帖人自己也称其内容多有杜撰之后,网民仍旧对“铜须”进行声讨,并将这种影响延伸至了现实世界中。“铜须”的父母、所就读的学校不断接到骚扰电话,恐吓、咒骂甚至勒索,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网民在网络世界甚至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轻易对他人施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匿名身份所致。第二,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而相关网站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又刻意凸显这种网络言论,从而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网民呈现出年轻化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中10至29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为66.7%,且网民中初、高中学历所占的比重继续提升,达到了67.4%。网民的年轻化使得他们遇事极易冲动,学历层次较低也制约了他们对事情做冷静细致、全面深入的思考,往往是主帖事件在网络上一经发布,他们便急于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由于缺乏对事件做进一步的思考,其言论也就带有较多的随意性与情绪化的色彩,甚至很多仅仅就是无节制的情绪、情感的宣泄。同时,网络群体中的从众心理倾向也较为明显。网络群体虽然不是现实世界中的群体,但在意见表达过程中也会形成“沉默的螺旋”现象,即有些网民为了不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孤立的境地,通常会附和多数人的观点而不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即便有少数网民表达出了自己的不同于他人的观点,也会受到其他网民的群起反对甚至言论攻击,从而使这些微弱的声音很快就淹没在“讨伐”当事人的声浪之中,正是在这种“沉默的螺旋”中强势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网络暴力也就在所难免。
许多网站为了追求更多的商业利益,常常不考虑自身的社会责任,通过发布一些血腥的图片或使用极具煽动性的标题,来吸引网民的眼球,获取高点击率。对网民们发表的那些情绪化色彩较为浓重的言论,不仅没有及时删除并引导网民做理性思考,反而加以凸显,借此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网络媒体把关责任的缺失对于网络暴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目前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这不仅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难以明确的责任主体也给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他律”的缺失使得许多网民有恃无恐,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相比,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还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这显然无法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信息传播,对随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特别是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法律与现实的矛盾更为突出。从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参与其中的网民应是责任主体。他们或是发表带有攻击性、侮辱性的失实言论,或是通过“人肉搜索”肆意践踏他人隐私,甚至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语和行动的侵扰。但在具体的责任追究过程中,这种看似明确的责任主体却隐含着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有些网民可能是全程参与,也可能是阶段性参与;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也无法对每个个体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量化,因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最终形成是网络群体互相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每个参与其中发表言论的网民个体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又无法准确查询到网民的真实身份,因此,即便当事人诉诸法律,也很难对其作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裁,多数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都是不了了之。缺少外在的法律约束不仅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身处网络群体中,“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助长了网络暴行的蔓延。二、网络暴力的对策第一,各级政府应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努力构建公共信息平台,规范信息发布的渠道,并建立完善的网络言论的应急疏导机制,对有可能形成网络暴力事件的言论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引导,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面对网络暴力事件,政府应自觉居于主导地位,并牢牢把握舆论的主动权,因为很多网络暴力事件最初就是源于网民对事实的不知情,而政府相关部门又没能及时澄清事实的真相,从而导致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谣言所蛊惑进而情绪失控引发网络暴力事件。相反,如果事实真相能够在第一时间被公诸于众,谣言就会不攻自破,从而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或将其影响减少到最小。例如,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当千万网民打着正义的旗帜用过激的言论“惩处”这位后母时,警方通报了事实的真相:小女孩身上的伤痕为疾病症状,并非受到后母虐待。随着谴责声音的渐渐消退,这起网络暴力事件也就此结束。因此,各级政府应构建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以加大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力度,做到能够及时对网络上初具影响的事件作出预判,并把事件真相或相关调查情况公布出来,这样不仅会对事态的不良发展起到遏制作用,也会有效地引导网民的言论更趋于理性化。第二,加快网络立法建设的步伐,以法律手段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行为。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是需要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做制度保障的,但我国目前的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够完善。因此,应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2008年,由“姜岩死亡博客”事件为导火索进而引发了我国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其最终审判结果也应给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以警醒。在这起案件中,因不堪网上“道德审判”和“人肉搜索”对其精神和现实生活带来的严重困扰,当事人王菲以、隐私权为由把相关人员及两家网络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在判决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了对王菲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赔偿抚慰金。由此,我们看到了法律制裁力量的强大。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网民的行为会更趋于理性化,那种“零责任”的心理也会逐渐消失。第三,规范网站行为,倡导行业自律,使其自觉承担起网络信息“把关人”的角色。
一些网站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无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平台。因此,需要规范网站行为,提高企业的道德标准,并大力倡导行业自律,使网络企业形成积极健康的良好风气。同时,网络媒体应通过多种方式自觉承担起“把关人”的角色,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删除危害国家、社会或侵犯个人隐私的帖子,一旦发现言论较为偏激要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对网络信息源的控制和追查机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意见领袖”的培养,因为在群体中“意见领袖”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受众态度和行为的转变,因此网站对“意见领袖”的培养也是引导网民言论理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尤其是当受众面对大量的无法分辨真伪的网络信息和一些偏颇的极端言论时,就更加需要“意见领袖”来为自己分析、解惑,这也会大大降低网络暴力的发生几率。目前很多大型网站都注意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其代表性的言论往往会被放在网站的显著位置,以引起更多网友的关注并最终影响网络言论的发展方向。第四,加强对民众的网络媒体素养教育,提升网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是网民,因此,从自律角度出发大力开展网络道德建设,提高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才是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根本途径。网民不仅应该掌握基本的对于网络信息的浏览、获取的能力,更应该具备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保持冷静理性的头脑,让虚假的网络信息和偏激的网络言论消失在萌芽状态,这样,网络暴力事件就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同时,网民还应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始终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从自我做起倡导“绿色上网”,并时刻以清醒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做侵害他人权益的事情,这样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良性的网络言论环境。我们也期待着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网络暴力事件可以最终消除。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也有弊,网络暴力就是其弊端之一。从上述的分析中不难发现,网络暴力的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网络,它是科技和网民多种因素结合的产物,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发生给国家及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实际取得的效果也是很显著的,但是仍然任重而道远。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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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暴力的调查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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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地无意识跟从
部分人的自我炒作
正义感的突然爆发以至于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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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天性对暴力的嗜好,通过互联网途径的过度传播
部分人或者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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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网民自身缺乏评判和道德意识
相关网络公司管理缺陷
现行有关法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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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制定详细有效的法律法规
加强抵制网络暴力的教育和宣传
仅凭网民自觉,没有有效措施
本次有效填写人数网络暴力是一个伪问题
来源:新华网
作者:曹林
  一篇“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引发了网友的愤怒,“史上最毒的后妈”差点被口水淹死。可后续报道披露,那些鲜血是因为小慧患有凝血功能障碍等多种疾病,警方调查也显示小慧根本没有如媒体所报道的被打骨折迹象,这根本就是天大的谎言和纯粹的新闻炒作,后妈蒙受了天大的冤屈——于是,一场对“最毒后妈”的讨伐迅速转化为一场对网络暴力的反思,不少评论者认为这是继铜须事件、虐猫事件、烧狗事件后网民制造的又一起网络暴力。
  是网络暴力吗?我原来也持这种观点,但后来我的看法改变了:并不存在什么源于网络某种属性所特有的暴力,网络暴力是评论者臆想出的一个伪问题。
  看到“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帖子和图片,网民不分青红皂白对后妈进行了充满话语暴力的道德讨伐——这被许多人当做批判网络暴力的证据。我认为,这不是什么网络暴力,而是有人在利用网友的正义感和公众对丑陋的道德义愤。面对一个女孩遍体是伤、浑身是血的照片,还有文字的描述和渲染,不要说普通易感情用事的人,再理性再冷静的人也不会无动于衷,良知和道德感会驱使他迅速表明自己的态度,表达对丑恶的痛恨和对弱者的悲悯。网民激烈的反应,恰恰表现出社会一种可敬的疾恶如仇道德感。网络后面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不是木偶,对这样的图片无动于衷无比冷静,才是可怕和可悲的。
  这不是网络中所特有的现象,真实的空间这种表达可能更激烈。某地曾发生过一起群体性暴力事件,该地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因某事殴打一个“棒棒”(搬运工),有好事者高喊“公务员打人”了,正是这个声音激起了围观者某种反感欺侮弱者的道德义愤,不明真相的公众一起围殴打人者,由此引发一起群体事件——不少地方都发生过类似事件,警察进村巡查办案,有人恶作剧地喊一声“警察打人了”,谣言立即会引起围观者更大的骚动,有的甚至会演变成严重的警民冲突。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有这种体验,如果突然听到了某个刺激性的丑恶事件,许多人立刻会咬牙切齿恨不得将作恶者碎尸万段。这种普通人的道德义愤引发的群体暴力,并非网络特有,更不是源于网络某种特性,而是在现实空间中普遍存在。如果非说弱点,这是人性、人群的弱点,而非网络滋长出的弱点。
  甚至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这种道德义愤驱使的暴力所产生的伤害,会因为网络的虚拟而得到缓冲和减缓。想象一下,如果现实中面对面地一群人看到“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的场景,后果可能不堪设想,那个后妈承受的可能不仅仅是几句道德口水和话语暴力,不仅是“最毒妇人”的污名,深浸于某种正义感中、被激怒的群众是什么暴力的事都干得出来的,历史和现实中都不缺这种暴民群殴的悲剧——而在网络上,网民只是以键盘为武器,暴力只是表现在话语上,伤害的至多是隐私权和名誉权这些相对较轻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倒是一个防止直接暴力的防火墙。
  更重要的是,网络虽然有时容易“意气用事”,但网络的开放使它有一种强大的自我纠错功能,正如熊培云君所言:好在有互联网,在民愤的龙卷风正在成形之际,后续信息迅速抵达并瓦解了虚假事实。它也间接证明,在信息渠道通畅的前提下,所谓“错误言论”与“虚假信息”并不危险。真正的危险在于信息一经发布便成真理,没有任何可以援手的纠错机制。当人们指责互联网带来种种话语暴力时,我却看到了互联网的可爱之处,因为它的开放与平等能迅速完成纠错。若非如此,这位“史上最恶毒的后妈”恐怕早就像《西西里的美丽传说》里的女主人公一样为千夫所指、遭遇不幸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谁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就追究谁,别把个别人的错以“网络暴力”的全称让网络来承担。比如在“最毒后妈”事件中,首先要追究的是那个制造和传播谎言的人和报道了假新闻的媒体,他们利用了网民的正义激情,他们为了吸引眼球和其他利益制造了噱头——其实每起类似网络事件中都有这样的人,可以依法直接追究其责任。含糊地说网络暴力,把个别人的责任混和于大众中,把责任推给所有参与的网民,容易让真正的违法侵权者逃脱法律追究。
  网络暴力不能成为一个筐,成为那些真正行使暴力、侵犯权利的人可以推卸责任的筐。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编辑)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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