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回辉小学去解放一路浙江新华书店店坐几路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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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回辉小学 约步行915.0米到凤凰镇, 乘坐凤凰机场巴士3线经过9站,在亚龙湾中心广场下车; 约步行915.0米到亚龙湾中心广场, 便到达终点亚龙湾中心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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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三府〔2016〕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购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务部有关农贸市场管理规范,以及《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80—2013)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新建和改造&  第一条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二条 &选址应符合三亚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市容、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符合海南省农贸市场总体设置规划要求。&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80—2013)。&  (一)交易区应按商品种类划分区域,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供应区应相对集中,分区设摊经营,并配置明显标志。摊位与通道之间要划定黄线,商品不能越过黄线摆放。&  (二)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完备。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室内应宽敞明亮。&  (三)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四)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五)市场内设立公厕。&  (六)市场内摊位按长1.5 m—2m、宽1 m—1.2 m设置,高度为0.7 m—0.8 m。&  第四条 &老旧市场的升级改造按照《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80—2013)执行。&  第五条 &新建或升级改造完成后的农贸市场要按市场总面积的5%提供摊位由政府回租作为公益性蔬菜摊位。&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完善市场环境卫生设施&  (一)市场应统一配置满足投放垃圾的有盖或密闭容器。每个摊位内侧应配置1个小容量垃圾桶,在主通道和购物通道的转角处应放置中容量垃圾桶,每个市场应配置不少于2辆手推垃圾车。  (二)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残损,损坏的由市场进行维修或更新。&  (三)市场内要定期消毒,要设置防尘、防蝇、灭鼠、灭蟑螂设施,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  (四)市场内应配置高压冲水装置。&  (五)市场应配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应设置在市场外围的西北角,&  第七条 &日常保洁管理&  (一)市场应设置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2000㎡以上的市场,保洁员不少于5人;2000㎡以下的市场,保洁员不少于4人。营业期间按要求到岗就位、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二)市场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并上墙公布,有监督举报电话。&  (三)营业期间全天候保洁,场内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地面干净、墙根干净、摊位下面干净、无潮湿积水,无垃圾堆存。&  (四)市场必须坚持早中晚各清扫一次,特别是晚上收市后要彻底清扫一遍,用高压水冲洗干净,保持市场整洁明亮。对市场内外排水沟进行清理,保证污水排放畅通。同时对活禽区进行彻底消毒。&  (五)市场内墙面、顶棚洁净,无污迹、无蛛网、无灰垢。&  (六)待售商品摆放整齐,干净整洁,秩序良好,无出摊、占道经营,无乱堆放。&  (七)市场内无乱挂横幅标语、无乱张贴、乱搭建等现象。&  第八条 &卫生包干管理&  (一)市场应与每个经营户签订包干协议书,市场内的商铺要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主动保洁经营场所、摊点、柜台、容器、操作台,保持经营场地干净卫生。&  (二)市场经营户应配置小型加盖的垃圾容器,并套有塑料袋,将每日产生的垃圾实行袋装,扎紧袋口,投放到市场垃圾袋装容器内。&  第九条 &垃圾收运管理&  (一)垃圾要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内,不能裸露堆放地面,以防造成二次污染。垃圾容器收集的垃圾要随满随清,做到垃圾不满溢。收集点和转运站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二)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要每天清洗一次,做到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污物。&  (三)落实夜间垃圾清运制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第十条 &公共厕所管理&  (一)公厕要按标准设置导向标识牌,管理守则。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二)公厕要有专人管理,每天全面冲洗一次,并随时保洁。&  (三)厕所地面、墙壁、门窗、粪槽、池斗、自动冲水器、洗手盆、水龙头等厕所内部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应在明显处设置食品安全检测室,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每日必须对上市商品抽样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 &市场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如实向食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配合食药、农业等部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市场严禁出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食品和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第十五条 &市场内经营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副食品等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要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六条 &熟食类食品经营应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熟食经营应设专间,要有完善的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专间内应配置清洁、消毒设施和专用容器,做到生、熟食品分开贮存、销售。熟食品从业人员进入工作室应清洗、消毒双手,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并每日换洗。&  第十七条& 蔬菜在上摊位销售前需加工整理,包括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扎把蔬菜摆放应根向下叶朝上,不出框、不出边。水果要按大小、软硬、种类摆放陈列,陈列产品要整齐、美观。腐烂、变质、长虫的水果不得上架销售。&  第十八条 &鲜肉销售应当有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着地存放肉类商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冰鲜水产品上柜销售应铺设散冰保鲜。&  第二十条 &活禽类应独立设区,并设置于市场的下风口,离熟食区应达12m以上。活禽类销售应在大厅外单独设立。&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摊位租金价格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对有规格、等级、质地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商品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存在欺诈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不得捏造、散步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要确保消防安全,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严禁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严禁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摊位由商务部门和质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核定。不得随意增加摊位,不得擅自占用农贸市场内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通道、楼梯)设摊经营、兜售及摆放物品。&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  市场开办者应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市场应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  第三十条 &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设置公示栏、导购图,有条件应设电子显示屏。&  第三十一条 &市场内设有创建文明城市、健康教育宣传橱窗或宣传栏,每两个月更换一次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农贸市场巡查打分评比,按照《三亚市农贸市场巡查评分表》进行打分。&  第七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三亚市农贸市场责任分工表》要求,实施责任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隶属市国资委管理的第一、第三、保港、藤桥、丹州小区农贸市场,市国资委为责任主体。其它农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为责任主体。&  (一)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是责任主体。&&  (二)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三亚市农贸市场巡查评分表》的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评比打分,对市场内无照经营以及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等条件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市爱卫办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五)市园林环卫局负责给各区(管委会)提供“门前三包”统一制作样板,对各区(管委会)落实农贸市场“门前三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筑和场外临街主干道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搭乱挂现象及维护市场周边秩序。&  (七)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对消防设施不完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责令农贸市场产权单位或私有业主进行整改完善。&  (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场内的食品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和检测,检查、督促市场业主及市场内销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规范运行。应急处置市场内食品安全事故,向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九)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发改局做好农贸市场商品的明码标价规范工作以及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的整治、查处工作。&  (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农贸市场使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每年一次周期检定,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使用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十一)市农业局负责对进入市场前的蔬菜、水果实施产地准出监管,对市场内的禽畜等进行监督抽查和检疫检验;加强定点屠宰检疫工作,防止病害肉品流入市场。&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清除农贸市场内的黑恶势力;配合工商部门及时打击农贸市场内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坑蒙拐骗和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抗拒、妨碍执法部门执法的案件,查处不配合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聚众闹事的违法者,保护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对农贸市场开办者进行处罚:&  (一)违反“新建和改造”规定,不按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农贸市场的,由区人民政府发改局依据《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就近重新设置新的农贸市场。&  (二)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局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市场内部地面潮湿积水,垃圾堆存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局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责令清除,处50元罚款。&  (四)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占道(包括公共通道、楼梯)经营,无乱堆放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局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第三十五条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2.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3.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4.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5.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6.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7.未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8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9.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10.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11.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农贸市场管理者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农贸市场摊位租金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服务管理”第二十六条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处罚:&  (一)无照经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强买强卖、欺客宰客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场开办者、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办法》,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第一次评分60分以下的,由工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评分60以下的,罚款1万元;连续三次评分60分以下的,罚款3万元,并报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在市场整治过程中,有妨碍整治执法,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亚市农贸市场管理责任分工表
市&场&名&称
市国资委(5个)
第一集贸市场
解放一路新民街
第三集贸市场
解放四路农垦医院对面
保港农贸市场
海棠湾综合市场
海棠湾藤桥
丹州小区农贸市场
丹州小区住宅区
天&涯&区(9个)
第二集贸市场
解放三路明珠广场对面
鸿港农贸市场
市胜利路8号
汽车站农贸市场
胜利路汽车站内
羊栏农贸市场
天涯区凤凰片区中心
回辉农贸市场
天涯区回新村
桶井农贸市场
天涯区桶井村
利群农贸市场
天涯区原天涯镇中心
金鸡岭农贸市场
金鸡岭社区
南边海农贸市场
三亚南边海社区
吉&阳&区(11个)
榕根农贸市场
榕根开发区内
港华集贸市场
商品街一巷
下洋田农贸市场
下洋田社区
东河花园农贸市场
新风路第七小学旁边
丰兴隆集贸市场
丰兴隆大桥东侧新区内
月川农产品市场
红沙农贸市场
安游农贸市场
临春农贸市场
吉阳区临春社区
吉阳农贸市场
吉阳区政府对面
大东海社区
海&棠&区(1个)
林旺农贸市场
海棠湾林旺
崖&州&区(2个)
崖城中心集贸市场
崖州中心大道
梅山农贸市场
农&垦&系&统(5个)
南岛农贸市场
南岛农场内
南滨农贸市场
南滨农场内
立才农贸市场
立才农场内
南新农贸市场
南新农场内
南田农贸市场
南田农场内
三亚市农贸市场巡查评分表
市场名称:&&&&&&&&&&&&&&&&&&&&&&&&&&&&&&&&&&&&&&&& 考评时间:
一、新建和改造
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不按标准严格执行
交易区不按商品种类划分区域
市场不划定黄线,商品越过黄线摆放
市场消防、通风、排水、排污等设施不完备。
市场通风采光条件差,室内灯光不明亮。
对鲜活、易污染变质商品不配备符合规定的有效隔离设施。
不设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室
市场内不设立公厕
市场内摊位长度、高度不符合规定
市场不预留公益性蔬菜摊位。
二、环境卫生管理
市场内不统一配置满足投放垃圾的有盖或密闭容器。
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不保持完好。
市场内不定期消毒,设置防尘、防蝇、灭鼠、灭蟑螂设施。
市场不配置高压冲水装置。
市场不配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垃圾房不设置在市场外围的西北角,
市场不设置卫生监督人员和日常保洁人员,配置人员不符合规定人数。
市场没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没有监督举报电话。
营业期间不做到全天候保洁,场内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市场内潮湿积水、垃圾堆存
市场内墙面、顶棚不洁净,有污迹、有蛛网、有灰垢。
待售商品摆放不整齐,出摊、占道经营,乱堆放。
市场内有乱挂横幅标语、乱张贴、乱搭建等现象。
市场不与每个经营户签订包干协议书,市场内的商铺不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市场不配置小型加盖的垃圾容器,并套有塑料袋。
垃圾不存放在密闭的容器内。
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残缺、破损,封闭性不好。
不落实夜间垃圾清运制度,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公厕不按标准设置导向标识牌,管理守则。
公厕没有专人管理,每天全面冲洗一次,并随时保洁。
厕所内部设施设备不保持完好。
三、食品安全
安全检测室面积小于8平方米,不配备专业检验人员。
市场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市场不建立报告制度,不配合食药、农业等部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
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户不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
市场内没有做到生、熟食品分开贮存、销售。
熟食类食品经营不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熟食经营不设专间,没有完善的防虫、防鼠、防尘设施。
熟食品从业人员进入工作室不清洗、消毒双手,不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并每日换洗。
蔬菜在上摊位销售前不加工整理,不去泥、去黄叶、去腐叶、去根。
鲜肉销售没有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鲜活水产品不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
剖鱼不在操作台上进行。
冰鲜水产品上柜销售不铺设散冰保鲜。
活禽类不独立设区,活禽类销售不在大厅外单独设立。
四、价格管理
农贸市场摊位租金价格不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
经营者不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明码标价不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五、消防安全管理
市场开办者不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
市场不建立健全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不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市场不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服务管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市场经营者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市场内存在强买强卖、欺客宰客。
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不得短斤缺两。
市场开办者不在显著位置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市场不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销毁制度。
市场不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不设置公示栏、导购图。
市场内没有设置创建文明城市、健康教育宣传橱窗或宣传栏。
总&&&&&&&分
说明:1.考核方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商务局、发改委(物价局)、食药监局、质监局、消防局等部门参与。
&&&&&&2.考核内容:新建与改造、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价格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等6方面。
&&&&&&3.考核方法:考核小组到农贸市场现场检查,按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打分,集中评议审定。
&&&&&&4.每月组织一次考核。
&&&&& 5.总分值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考核人员签名:工商局:&&&&&&&&&&&&区政府:
&&&&&&&&&&&&&商务局:&&&&&&&&&&&&发改委:
&&&&&&&&&&&&&药监局:&&&&&&&&&&& 质监局:
&&&&&&&&&&&&&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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