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大型机械设备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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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故意损坏坏他人车牌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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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故意损坏坏他人车牌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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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节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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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2708请问企业员工故意破坏生产秩序,给定什么罪,员工恶意造成公司损失,触犯那条法律?求解。可追加分数。_百度知道
请问企业员工故意破坏生产秩序,给定什么罪,员工恶意造成公司损失,触犯那条法律?求解。可追加分数。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凡违反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根据规纪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当然,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相抵触。
但是大概不会超出我所说的那几种行为?如果是私营企业、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虚假财会报告”,那么企业的员工只有以下几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所以,你说的“企业员工故意破坏生产秩序,即“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妨害清算”、“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其他的行为则不太可能定性为犯罪,只能是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可能构成以下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员工恶意造成公司损失”不太清楚请问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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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员工对自己的行为赔偿;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走民事赔偿程序;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司法实践中,走刑事司法程序,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
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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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践中的区分
——张招友等九人破坏生产经营案
编写人:谭远献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刑初字第12号
2.案由:破坏生产经营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招友。
辩护人庄秋宁。
被告人张耀秋。
辩护人莫艳玲。
被告人张汉奇。
辩护人平颖。
被告人张爱国。
被告人张有福。
被告人张金乐。
被告人张平。
被告人张安飞。
被告人张正飞。
【基本案情】
石龙镇迷赖屯群众认为目前左村屯群众耕种的竹根塘、四风岭一带的耕地是属于本村所有,为了争取要回该耕地,曾按每人100元筹资给村民小组副组长张招友管理,以作打官司之用。2012年3月初,迷赖屯群众发现有测绘人员在竹根塘、四风岭一带测量耕地,猜想政府准备征收竹根塘、四风岭一带耕地。2012年3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招友通知张耀秋、张汉奇等人在张建飞家商量,认为通过打官司方式要回耕地已来不及,决定次日以组织拖拉机犁耙毁坏左村群众种植在竹根塘、四风岭一带的甘蔗地的方式要回该耕地。后被告人张招友自己打电话或通过他人转告的方式通知本村有拖拉机的张爱国、张有福、张金乐、张平、张安飞、张正飞、张国标等人。3月12日,被告人张耀秋、张汉奇、张爱国、张有福、张金乐、张平、张安飞、张正飞及张国标(另案处理)每人驾驶一辆拖拉机在100多名迷赖屯群众的陪同下犁耙毁坏左村屯群众种植在竹根塘、四风岭一带的甘蔗,造成该带土地的宿根蔗、新种蔗被毁坏共计126.06亩。过后被告人张招友将参加犁耙该地的每辆拖拉机加油费800元付给了被告人张耀秋等司机。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毁坏的126.06亩甘蔗价值为人民币137405元。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招友主动到石龙派出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九被告人主动将赔偿款137405元交至本院。
【案件焦点】
本案中九被告人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招友以竹根塘、四风岭一带的甘蔗地属于迷赖屯所有为由,无视国家法律,有预谋、有计划地纠集多名村民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他人通过合法手续而取得的承包地上种植的甘蔗,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耀秋、张汉奇、张爱国、张有福、张金乐、张平、张安飞、张正飞开拖拉机积极参与破坏,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且毁坏他人甘蔗价值人民币137405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九被告人虽然分工不同,但均起着积极和主要的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招友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耀秋、张汉奇、张爱国、张有福、张金乐、张平、张安飞、张正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九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九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九被告人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均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招友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张耀秋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张汉奇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张爱国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被告人张有福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被告人张金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被告人张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八、被告人张安飞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九、被告人张正飞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后语】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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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区分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哪些行为可构成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1 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大家可能在新闻报纸,或者电视上看到的不少,一般可能是出于打击报复,而去破坏别人公司的的生产设备。那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解释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2 一、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公司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用具以及牲畜。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二、如何区分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3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受到公司的处罚心生不满,为了报复对公司的生产设备或者其他生产材料进行破坏。这种行不情节严重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那么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4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二、哪些行为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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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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